我国刑法分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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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

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

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

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如甲分别犯有一个窝赃罪、一个销赃罪,则将两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

(2006.四.28.辨析题)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专属法益(如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如财产等)。

前者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

因此,一枪射杀数人是数罪。

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确定法益的个数。

例如,从甲、乙、丙三家偷财物,就是数罪。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2023年考研-法硕联考(刑法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5

2023年考研-法硕联考(刑法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5

2023年考研-法硕联考(刑法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真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A. 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B. 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形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C. 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D. 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正确答案:D,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甲某使用假印章和变造的保险单与投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投保人达189人之多,非法收取保费50余万元,甲某在保险单上留有真实的联系电话,当投保人发生险损,甲某进行了一定的理赔.则()A. 甲某构成非法经营罪B. 甲某构成诈骗罪C. 甲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牵连犯D. 甲某构成保险诈骗罪正确答案:A,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

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某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中止B. 犯罪预备C. 犯意表示D. 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B,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下列哪一种情况,2年期满后,经合法程序批准减为无期徒刑?()A. 有悔罪表现B. 没有故意犯罪C. 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D. 有立功表现正确答案:B,5.(真题)甲被某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聘用,负责查验出场单、验货放行。

甲与无业人员乙串通,趁甲一人值班时,由乙开车从货场拉出价值10万元的货物,并销赃平分。

在本案中()。

A. 甲构成贪污罪,乙构成盗窃罪B. 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乙构成盗窃罪C. 甲、乙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D. 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正确答案:C,6.(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表述下列有哪些是正确的?()A. 多数犯罪由一般主体构成B.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C. 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D. 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正确答案:A,B,7.(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刑法分则真题解析

刑法分则真题解析

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1、走私一般物品,抗拒缉私,触犯走私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抗拒缉私,造成重伤的,不定妨害公务罪,定有意损害罪。

〔抗税罪中有相怜悯形〕走私毒品而抗拒缉私的,定走私毒品罪,加重惩罚。

2、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

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

拐卖妇女罪、组织卖淫罪,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另定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疆最中,要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的,要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虐待罪,致被害人死亡。

3、假照实行行为不受刑法惩罚,那么帮助、教唆行为也不因此而受到惩罚。

所以帮助有责任力量的人自残,不成立有意损害罪。

这种情形要与被害人承诺相区分。

被害人承诺行为人将其造成轻伤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造成重伤的,即使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要负刑事责任。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象是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的器官。

摘取不满18 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其同意,也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经有责任力量的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即构本钱罪。

未经其同意,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拐到手,而不是卖出去。

要想无罪,必需是收买前就得到被收买妇女的同意将其拐卖。

聚众阻碍挽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而不是聚众阻碍挽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6、既遂排斥中止:拐卖儿童后,因卖不出去便自己抚养,然后不想抚养了,便将其送回家中。

定拐卖儿童罪既遂。

7、始终存在犯意的,就不存在别人是教唆犯。

例:甲始终拐卖妇女,乙表示要收买一名妇女。

乙不是教唆犯。

8、组织儿童乞讨罪,要求对儿童实行暴力、胁迫手段来组织。

9、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帮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包括有意和过失。

假设以有意杀死他人,然后隐瞒真相向其亲属索要财物,定有意伤人罪和敲诈讹诈罪,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折中原则指的是什么

数罪并罚原则折中原则指的是什么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页眉可删)数罪并罚原则折中原则指的是什么导读:数罪并罚原则折中原则指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辅的相关制度。

限制加重的原则具体指的是数罪并罚的量刑需要在当中最严重的刑期以上,在数罪合并的刑期以内确定相关的刑期。

一、数罪并罚原则折中原则指的是什么?《刑法》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罪井罚制度采用了折中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辅的折中原则是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

1、并科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主刑和附加刑简单相加,罚金之间简单相加。

2、吸收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判处死刑的时候只执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

没有死刑判决但是有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只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无期徒刑以下的主刑。

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3、限制加重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4、混合原则。

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

我国的刑法以上三种原则都有,总体应当称为混合原则。

二、数罪并罚的罪名有哪些1、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实施刑法第销售伪劣产品之八种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妨害公务罪又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3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3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3(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对下列何种人不得减刑______SSS_SINGLE_SELA 管制犯B 拘役犯C 无期徒刑犯D 死缓犯2.对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决定机关是______SSS_SINGLE_SELA 基层人民法院B 中级人民法院C 高级人民法院D 最高人民法院3.对无期徒刑犯的假释决定机关是______SSS_SINGLE_SELA 基层人民法院B 中级人民法院C 高级人民法院D 最高人民法院4.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SSS_SINGLE_SELA 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B 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C 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D 不得假释5.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SSS_SINGLE_SELA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B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C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D 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6.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______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______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______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______核准。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______SSS_SINGLE_SELA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B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C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D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SSS_SINGLE_SELA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 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15年D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8.追诉期限从______起计算。

关于非同种主刑及附加刑数罪并罚适用探讨

关于非同种主刑及附加刑数罪并罚适用探讨

关于非同种主刑及附加刑数罪并罚适用探讨(法学评论)2011年03月31日来源:法学评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是指一人在特定时期内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原则而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同时兼取吸收原则与并科原则为辅实行数罪并罚,其具体方法在修订后的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但从司法实践看,笔者以为其中仍存在两个不甚明确的问题:一是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问题;二是附加刑的数罪并罚问题。

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贯彻罪责罚相统一的原则。

现就此略抒管见,以供参考。

一、关于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问题根据修订后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的主刑种类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若其中有一罪被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则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

因此,笔者在此阐述的非同种主刑主要是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三种刑罚。

对于这三类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目前存在以下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仍应依照刑法第69条确定的限制加重原则执行,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根据这一原则对非同种主刑实行数罪并罚,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不同刑种总和刑期的计算;二是不同刑种最高刑期的比较确认。

为了确定一种标准解决这两个问题,有人提出,首先可选取一参考刑种,然后按照刑法第41条、第44条和第47条规定的精神,运用折抵方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

这种方法,从实际操作而言,似乎解决了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问题,但从法理而言,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

因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是三种不同刑罚,不仅适用的犯罪行为不同,而且犯罪行为人由此也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三者之间不能相互折抵。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58年就管制刑期可否折抵徒刑刑期的问题,专门发文指出: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在劳动改造机关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专题之一亲告罪1.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4.第260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第270条:侵占罪。

专题之二分则自首1. 第164条第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第390条第2款:(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第392条第3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之三禁止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分则部分1.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2.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3.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4. 第266条:诈骗罪。

5.第397条第1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6. 第397条第2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总则部分1. 第31条第2段: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第101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专题之四刑法分则的累计计算1.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3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第201条【逃税罪】第3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7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4.第383条【贪污罪】第2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5.第386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学》判断题

《刑法学》判断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犯罪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的,就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中华人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国船舶、飞机、国际列车上犯罪的,适用本法。

×犯罪的一般客体揭示犯罪的共性,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犯罪的个性。

√犯罪对象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客体则只是选择要件。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贪污罪,都侵害到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行为人非法所得的财物,都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犯罪。

×消防队员在火灾现场灭火时,因为水源枯竭,因而不能继续扑灭大火,造成了严重损失,消防队员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盲人犯罪因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减弱,处罚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去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比较科学的。

如果行为出现连续或者持续状态,则应当以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去予以确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抢劫、运输毒品、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硕考研-刑法学资料-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

法硕考研-刑法学资料-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

2017考研已经拉开序幕,很多考生不知道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考研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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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低频考点)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低频考点)刑罚方法的分类,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二)根据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作出划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

根据《刑法》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低频考点)(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四、主刑(高频考点)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需要注意: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第二,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一)管制1、管制的概念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管制的特点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我国法律针对各种犯罪行为制订了相应的刑罚,在实践中,会有一些犯罪人员不仅仅涉及一种罪行,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采取数罪并罚的形式对犯罪人员作出量刑。

那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小编将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数罪并罚的明文规定如下: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

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

(一)普通数罪的并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

论刑法分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论刑法分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第二 , 实行 数罪 并罚符 合罪 责刑 相适应 的基本 要求 , 与其 社
会 组 织罪 和 其他犯 罪 并罚 。是否 具有 其他犯 罪与 本 罪 的成 立 并 会危 害性 相称 。 行 为人 为 了实现 同一个 犯罪 目的 , 只是 因为采取
无关系, 只 是产 生 其 规定 的处罚 原则就不 尽相 同违
作 者简 介 : 刘雅 萍, 华 东政法 大学 。
中图分类号: D 9 2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2 1 - 0 2
刑法 总 则 中数罪 并罚规 定主要 体现 在三个 条文 中, 第6 9 条 罪 的成 立 。 这就 是为何 在前 两类 犯罪 中规定 了数罪 并罚 , 而在邪 规 定 了判 决宣 告前一 人犯 数罪 的并 罚原则 。第 7 O条和 7 1条分 教犯罪 中没 有规 定并 罚处 罚的原 因 。
罪 与数 罪 的区分 并未 作 出规 定。而刑 法 分则又 规 定了 八款应 该 罚; 第1 9 8条规定 , 投保人 、 被保 险人故意 造成财 产损失 或者故 意
并 罚的数罪 情况 , 那么 , 针对那 些分则没 有规定 数罪 并罚 , 但 是却 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 伤残、 疾病 , 骗取保险金的, 其中的方法行为 与这 八类 数 罪类似 的情 况应 该如何 处理 呢 ?
1 . 恐 怖活 动组 织罪 和黑 社会性质 组织 罪只 要是 在实 施本 罪
两 个罪 名—— 组织 、 领导 、 参 加黑社 会性质 组织罪 、 入境发 展黑 社
第一 , 牵连 犯是 两个 以上不 相 同的罪名 组成 的犯罪 , 这是适
既然 构成 了数 罪 , 就 应 当进 行数 罪 并罚。 。 的 同时又触 犯其它 罪名就应 当 实行 数罪 并罚 , 形成 了相对 独立 的 用 数罪 并罚 的基础 ,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四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刑法中牵连犯的法律规定(3篇)

刑法中牵连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是我国刑法中一种重要的犯罪形态,对于牵连犯的法律规定,有助于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牵连犯的概念、法律规定、司法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牵连犯的概念1. 犯罪目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

2. 数个犯罪行为: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且这些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

3. 牵连关系: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

4. 数个罪名: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

三、牵连犯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人犯数罪的,除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并罚的以外,应当分别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情节严重、危害最大的罪名定罪处罚。

四、牵连犯的司法适用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牵连犯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构成牵连犯。

(2)牵连犯的定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情节严重、危害最大的罪名定罪处罚。

(3)对于牵连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 实务操作(1)审查案件事实: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

(2)分析罪名:分析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确定情节严重、危害最大的罪名。

(3)定罪处罚:根据牵连犯的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五、牵连犯的立法完善1. 细化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明确牵连犯的犯罪目的、数个犯罪行为、牵连关系和数个罪名等构成要件。

刑法分则的四种规定

刑法分则的四种规定
河南省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 1 第5 一 0 1年 _ 6期( 总第 18期) 2
刑法分则的四种规定
邱 威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07 ) 302 摘 要: 有些文章对法定拟制与注意规定进行 了研 究, 但是该项研 究有待完善。刑 法分则有四种规 定,
对 四种规 定 的界 定是 否科 学合理 , 乎到 能否 准确定 罪 量刑 , 涉及 对 法律 规 范的 正确 理 解 , 关 也 立足 体 系解释
作者简介 : 邱威( 94 17 一
)男 , , 河南信 阳人 , 武汉大学博 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刑法学。
① 孙力. 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 中国刑事法杂志 , 0 ()张 明楷. J. 2 01; 0 法益初 论[ , M] 中国政法 大学 出版社 , 0 ( 2 3 修 0
收 稿 日期 :0 1 7—1 2 1 —0 1
“ 按……的规定定罪量刑” 的规定 , 前一种可以看做
对定 罪量 刑 的基 本 规 定 , 一 种 又可 以根 据 不 同含 后
义分成不 同的规定 , 厘清它们之间的界限, 有助于准
确理 解并 正确地 适用 法律 规范 。有些 文章 提 到刑法
二、 问题 的解 决 路径
执行判决 、 裁定失 职罪及执行判决 、 裁定滥用 职权 罪 )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35条规定之罪的( , 8 即受贿 罪 )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有 的仍然认 ,
为 这 种 情 况 “ 不 属 于 想 象 竞 合 犯 、 连 犯 、 收 并 牵 吸 犯, 而是 构成数 罪 , 该 数罪 并 罚 ”1。既然 新 刑法 应 _ J 有 明确规 定 , 罪刑 法定 原则 出发 , 第 39条 前 三 从 犯 9

张明楷: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张明楷: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张明楷:论同种数罪的并罚●张明楷 (进入专栏)【摘要】“一罪一刑”的罪刑关系、行为责任论、量刑情节的差异性等原理与事实,决定了对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但是,对于刑法分则将多次、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不应当实行并罚;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并罚,例外不并罚;对于刑法分则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以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原则上不并罚,例外并罚;在同时存在应当并罚与不必并罚的交叉情形时,需要按照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尤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灵活处理。

对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漏罪的,不能一概采取并罚原则;在以一罪论处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量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重新决定的刑期之内。

【关键词】同种数罪;并罚;原则;例外众所周知,数罪并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二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三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可以肯定的是,在上述第三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所犯新罪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的犯罪的罪名相同(同种数罪),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一方面,前一判决没有任何不当,故不可能以变更前一判决的方式处罚新罪;另一方面,对行为人所犯新罪必须定罪量刑。

因此,唯一的办法是实行并罚。

但是,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应否实行并罚,就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

例如,行为人两次犯故意伤害罪,对此是以一个故意伤害罪论处,还是以两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一罚说主张,对同种数罪一概不并罚,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罚即可。

并罚说主张,对同种数罪一概实行并罚。

折中说主张,以一罚作为基本处罚方法,以并罚作为补充方法。

[1]但折中说并没有明确提出一罚与并罚的具体标准。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从原则上说,对同种数罪应当并罚;从结局上说,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既可能实行并罚,也可能以一罪论处(以并罚为原则的折中说)。

刑法学练习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刑法学练习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刑法学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

A.是犯罪,但不以犯罪论处B.是犯罪,但不以犯罪处罚C.不构成犯罪D.是犯罪,但应免除处罚正确答案:C解析:为了区分犯罪与一般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在规定犯罪概念的时候特别强调犯罪“量”的因素,没有达到一定“量”,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是没有达到需要动用刑罚来制裁的程度,所以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 )。

A.应当从轻处罚B.应当从轻、减轻处罚C.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 )。

A.狭义刑法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刑法典正确答案:B解析: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广义刑法除刑法典外,还包括其他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是针对某种或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如《产品质量法》、《海关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刑事方面的规定。

知识模块:刑法学4.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

A.犯罪的同类客体B.危害行为的形式C.犯罪对象的特点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正确答案:A解析:各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标准不同,有的是以犯罪对象为标准进行分类,有的以侵害的法益为标准进行分类,我国刑法是依照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如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为一类,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作为一类,把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作为一类,等等。

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适⽤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的犯⼈,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定原则判决宣告执⾏的刑罚。

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的适⽤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我国刑法规定的适⽤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1、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3、判决宣告以后⼜犯新罪的并罚。

数罪中有同种数罪、不同数罪之分。

判决宣告以前即已被发现的同种数罪,不适合⽤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后发现的漏罪的性质,⽆论与前罪属同种或异种,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然后进⾏数罪并罚。

对于刑罚执⾏期间再犯新罪的,⽆论新罪的性质与前罪是否相同,都应与残余刑期并罚。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九条【数罪并罚的⼀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的刑期,但是管制最⾼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不能超过⼀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五年的,最⾼不能超过⼆⼗年,总和刑期在三⼗五年以上的,最⾼不能超过⼆⼗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完毕后,管制仍须执⾏。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种类不同的,分别执⾏。

第七⼗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已经执⾏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条【判决宣告后⼜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刑法规定的刑罚有哪些

刑法规定的刑罚有哪些

刑法规定的刑罚有哪些1、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处分,也是对犯罪分子的威慑。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那刑法规定的刑罚有哪些?犯罪分子犯了罪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但是也存在免于处罚的情况,那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针对这两个问题,小编马上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刑法规定的刑罚有哪些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一)主刑有以下五种:1、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附加刑有以下三种: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二、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处罚,又称免予刑事处分,即对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处罚。

刑法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刑法在具体条款中又有11个事由、5个罪名明确规定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除此,其它罪名没有明确。

是刑法总则中的37条涵盖所有的分则条款,凡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还是仅仅限于这11个事由、5个罪名。

这样就令执法者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难以掌握。

适用时必须考量免予处罚情节形成的机理和条件:(一)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这是免除处罚的前提条件。

(二)犯罪情节轻微。

这是适用免除处罚的本质条件,也是客观条件,这一条件决定了是否适用免除处罚的关键在于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

只有犯罪性质不严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同时又具有免予处罚情节的,才能宣告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有哪些原则

数罪并罚有哪些原则

数罪并罚有哪些原则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规则。

纵观古今中外的刑事⽴法例,各国所采⽤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1)并罚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的合并处罚规则。

(2)吸收原则,是指对⼀⼈所犯数罪采⽤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换⾔之,它是由⼀⼈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

换⾔之,它是指以上述⼀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法。

鉴于上述三种原则各有得失、难以概全,⽬前除极少数国家单纯采⽤某⼀种原则外,世界上绝⼤多数国家采⽤折衷的原则。

这种综合兼采⽤多种原则的作法,能够使上述各原则得以合理取舍、扬长避短、趋利除弊、互为补充、便于适⽤,综合发挥统⼀的最优化功能。

我国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亦确⽴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我国刑法采⽤的数罪并罚原则,全⾯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且所采⽤的各种原则均⽆普遍适⽤效⼒,每⼀原则仅适⽤于特定的刑种。

即依据刑法典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于死刑和⽆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由刑;并科原则只适⽤于附加刑。

但其中,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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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规定数罪并罚的条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以下情况按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有杀人或伤害的故意则按拐卖妇女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
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
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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