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变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谈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是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还是监察活动的规范,都不断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
中国古代监察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掌,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行动准则和程序以及监察官的违法制裁,因而是监察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它的权威性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它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给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廉洁从政,是古今中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形式上可能不同,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其本质上相同的。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
御史又称为台官或宪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
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
台官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是对下监督百官,后者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
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
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
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
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以后,六国的残余势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
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就有这样的记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可以看作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封建社会阶段,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朝代中,这个体制有着不同的形态和内容。
本文将从演变历程、组织架构和功能作用等方面对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进行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演变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呈现地方性的封建社会阶段、加强中央集权的中央监察阶段和完善监察制度的晚期封建社会阶段。
在封建社会阶段,各个地方的监察机构主要由地方官员兼任,监察范围主要是对地方的行政、财政以及民生等方面进行监察。
到了中央监察阶段,随着中央政权的加强和集权化,监察机构逐渐成为特殊的官职,由中央官员专职负责,监察范围逐渐扩大到对地方行政、财政以及人才选拔等方面进行监察。
晚期封建社会阶段,监察体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对于贪污腐败等问题也有相应的打击措施。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监察官和监察机构。
监察官是监察体制中的核心人物,他们负责具体的监察工作,并承担着查办举报和处理问题的责任。
监察机构则是监察工作的执行机构,由一定数量的监察官组成,分工明确,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各级监察工作。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功能作用主要包括监察官员和地方官员两个方面。
对于监察官员而言,他们是监察体制中的执行者,负责实施监察工作、查办举报和处理问题。
他们通过监察工作,能够从体制内打击贪污腐败、监督官员廉政建设及治理地方。
对于地方官员而言,他们面临着监察官员的监督和监察,这也形成了一种制约和约束效应,使得地方官员在行政活动中更加谨慎。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具有一定的历史演变过程、组织架构以及功能作用。
虽然与现代监察体制存在差异,但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约束和监督官员行为的作用,为古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变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谈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是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还是监察活动的规范,都不断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
中国古代监察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掌,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行动准则和程序以及监察官的违法制裁,因而是监察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它的权威性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它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给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廉洁从政,是古今中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形式上可能不同,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其本质上相同的。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
御史又称为台官或宪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
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
台官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是对下监督百官,后者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
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
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
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
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以后,六国的残余势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
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就有这样的记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可以看作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实行中央集权制度的朝代,也是第一个建立监察制度的朝代。
秦朝的监察制度以丞相为核心,设立监察官员负责监督各地官员的政绩和贪污行为。
监察官员具有强大的权力,可以调查和惩罚官员,但这种制度也容易滥用权力,导致严重的官员腐败问题。
随着秦朝的灭亡,汉朝建立了新的监察制度。
汉朝的监察制度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但进行了一些改进。
汉朝首次明确规定监察官员必须受到法律制约,不能随意滥用权力。
此外,汉朝还增加了监察官员的数量,以提高监察的效果。
然而,由于官僚体制的腐败问题和皇权的过度集中,汉朝监察制度逐渐衰败。
隋唐时期是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黄金时期。
隋朝时期,隋文帝明确规定监察官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
唐朝进一步发展了监察制度,设立了多个监察机构,例如御史台和检校司徒。
这些机构对官员的贪污行为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并且可以直接向皇帝汇报。
此外,唐朝还建立了科举制度,通过选拔优秀的官员来提高官员的素质和廉洁度。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相对完善,起到了一定的监管和制约作用。
宋朝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
宋朝继承了唐朝的监察制度,但由于政治腐败问题日益严重,宋朝开始进行。
宋太祖赵匡胤设立了殿试,选拔廉洁的官员,增加了对官员的激励机制。
宋仁宗继续强化监察制度,成立了监察机构,赋予监察官员更大的权力。
然而,由于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和官员的腐败行为,宋朝最终未能有效解决贪污问题。
明清时期,中国的监察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
明朝开始实行官员巡视制度,派遣巡抚等官员到地方监察官员的行为。
清朝建立了以巡抚为核心的监察体系,并且加强了对官员的纪律约束。
尤其是清朝康熙、雍正和乾隆三朝,对监察制度进行了重大,加强了对官员的监察和惩罚。
在这一时期,监察机构的权力达到了顶峰,监察官员可以调查和处罚各级官员的违法行为。
然而,清朝的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滥用和贪污问题的再次产生。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监察制度是统治剪辑为了巩固起统治地位,维护统治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国家机关按法定的程序正常运行,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检举、惩戒的制度。
学习和研究中国监察制度不仅有历史意义,而且有现实意义。
在清楚了解和对比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异同点,分析古代和近现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影响,,揭示其发展的内在规律,总结其经验教训,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1、春秋战国:“御史”。
2、秦:设置御史大夫。
3、汉:设御史台,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4、魏晋以后: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
5、隋唐:“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
6、宋: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7、元: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
8、明清: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
对官员的有效监察必须有一整套逐渐完善的制度,监察制度的产生,本来就是对准不法官僚的。
监察机构的职能正是为了纠察百官,其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以下一些特点:首先是以介入司法活动为手段,维护纲纪,以达到保持官员廉洁、巩固政权的目的。
其次是监察机构的职责十分明确、具体,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 中央:御史台→省:行御史台→道:肃政廉访使
精品课件
•
明朝时监察系统
•
1、明初设御史台为监察机构,洪武十五年(1682年)
改为都察院。“职责纠劾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
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官员为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
•
2、设置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六科给事中组织。即
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各设给事中1人,左右
给事中各1人,“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
百司之事”。
•
3、地方设13道监察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代表
皇帝巡按州县、考察吏治。
• 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之官”。
精品课件
•
清朝时监察系统
•
1、清袭明制,中央监察机构仍是都察院与六科机
构分置。
•
2、雍正年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成为其下属机
精品课件
• 4、监察制度法律化。汉惠帝时制定了我国古代第 第一部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汉武帝初年, 制《刺史六条》,唐有《监察六条》,宋定《诸 路监司互察法》,元代出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 全面的中央监察法规《宪台格列》,明朝既有 《大明典》所载都察院法规,更有若干单行监察 条规,清有《钦定台规》,监察之法之完备详尽, 可谓集历代之大成。
•
•
魏晋南北朝时监察系统
•
1、 御史台。从少府中分离出来,成为皇
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其主要长官御史中丞
的监察职责是“从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也”。
• 2、谏官组织开始出现且日趋规范化。由无定 员、无专署的言谏官,发展到有独立机构的门下 省,以“献纳谏正”为主要职责。
•
精品课件
•
隋唐时监察系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台和盐铁使两个部门。
御史台负责监察官员的廉政以及朝廷的政治风气;盐铁使主要负责监督生产、贸易和征收盐铁税收等方面。
这两个部门的监察机构主要由官员组成,通过巡察、舆论和举报等方式来发现和处理问题。
古代的监察制度相对独立,不同于其他机构的监察,使得它可以有效地监督朝廷官员的行为。
监察官员拥有一定的权威和特权,可以独立地调查和处理案件,确保了监察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古代监察制度还注重舆论监督和举报机制,使得广大民众能够积极参与到监察工作中来。
古代监察制度的现代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古代监察制度注重权力平衡和分立,为现代的监察机构提供了借鉴经验。
古代监察制度相对独立,可以制衡其他权力机构,确保官员的廉洁和公正。
现代监察机构也应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扰,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其次,古代监察制度注重群众监督和参与,为现代社会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提供了借鉴。
古代的监察官员可以从舆论和举报中获取线索,并进行调查处理。
现代监察机构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举报渠道和舆论监督机制,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监察工作中来。
另外,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官员的廉洁和政治素质,为现代社会强化廉政建设提供了借鉴。
古代的监察官员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养,注重政治素质和廉洁意识的培养。
现代社会也应该注重官员的选拔和培养,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官员的廉洁意识和政治道德水平。
最后,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制度和程序的完善,为现代社会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提供了借鉴。
古代监察制度有一套相对完整的程序和程序,确保监察工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现代社会也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程序,确保监察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现代社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古代监察制度注重权力平衡与分立、群众监督与参与、官员廉政与政治素质以及制度与程序的完善,这些经验对于现代社会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和推动廉政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部分,其历史源远流长,具有独特的特
点和作用。
评析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可以从其起源、发展和功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起源于古代的封建王朝,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随着历
史的发展,监察体制逐渐完善并与其他政治制度相互配合,形成了独特的体系。
主要的监
察机构有内监、外监、都察院等,负责监察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个阶段。
在封建王朝时期,监察体制主要是
由君主直接领导的,君主通过巡察、督查等方式,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
而到了明代,监
察体制逐渐形成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明代设置了都察院,其职责是监察各级官员,推行
廉政政策,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具有明显的功能。
监察体制可以有效地监督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提高官员的廉洁度和能力。
监察体制可以加强国家的治理能力,保证国家的稳定和安全。
监察体制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监察体制还可以促进政治文明
的进步,提高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监察体制的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
滥用职权、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监察体制的职责和权限划分不清,容易产生职责重叠、争
权夺利等行为。
监察体制的执行机构缺乏独立性,容易受到其他政治力量的干扰和操控。
监察体制的信息透明度欠缺,难以满足公众对廉政监督的需求。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王朝的建立。
在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仅是官僚体系的一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对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进行评析。
在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可追溯到夏朝,先秦时期就已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监察机构。
不同朝代的监察体制存在着一些差异,但总体上都有监察官的设立,负责检查和监督官员的行为。
这些监察官多由皇帝任命,具有较高的权力,可以监察任何官员。
监察体制在整个官僚体系中具有独立性。
在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体系,与其他官员相互独立。
监察官被授予特殊的权力和职责,不受其他官员的干预。
这种独立性有助于监察体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避免了官员之间的利益纠结和相互包庇的情况。
监察体制具有广泛的权力。
中国古代的监察官不仅可以监察官员的行为,还可以调查和处理各类案件。
他们具有对官员进行弹劾、罢免、惩罚的权力,可以制止和惩治官员的不法行为。
这种广泛的权力使得监察体系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监察体制实行官员轮任制度。
中国古代的官员一般具有一定的任期,到期后会被调任到其他地方工作。
这种制度有助于防止官员滥权和腐败,监察官通过对官员的轮任进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监察体制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定了监察官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监察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会受到惩罚。
这种法律制度的存在有助于维护监察体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在整个官僚体系中具有独立性,具有广泛的权力,实行官员轮任制度,并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这些特点使得监察体制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官员廉洁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监察官的权力过大可能导致滥用职权和权力寻租等,因此也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改进来提高监察体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中国历代监察制度得失
政治上 的进 谏 , 些御史 、 臣对她进 谏 一 大 的 内容甚至 都涉及 到她的隐 私 ,让她 很
丢面子 , 但她都没有动怒 。武 则天有几 个
道理很简 单 , 就是至 高无 上 的皇权制 度。 所以 ,中国古代 的监察制度 只 能叫权力 牵制 , 而不是 叫权力分制或权 力制衡 。因 为皇权是 不能分割 的 , 有政治 分_ , 没 T 皇 权就无从 制衡 。一
他, 还说 “ 卿 闻此 ” 意 即 , 是 你 的 非 , 不
话 别人谁 也不会说 这个话 ,还 赐给他绸
缎百 匹作 奖励 。 宋 代 著 名清 官包 拯 先后 做 过御 史 、 枢密副使 等官 , 常常起谏官 的作用 。宋仁 宗有 一项 任命 ,他不 满意 ,反反 复复进
谏 ,距离 很近 ,喷 r宋仁 宗一脸 的唾沫
秦代 建 立的监 察 制度 , 既能监察百官, 又能监督皇帝
战 的时候 规定耍对高 官 。包括相 国的权 力进行 监督 。相 如果纳贿受贿 , 他 的手 卜 人要被处死刑 。相 严重贪 污
是监督六部 。 有少数御史甚至对 皇帝进行
进 谏, 这爪l 情况也是从汉代开始的
登闻鼓一直放在县衙 的门广 。 1 除 _登阐鼓 以外 ,更值得我们 阿昧 『 的是华表。华表来历很早 ,古代称 为诽 木 、谤术 。在众人议事
史学 大师顾颉 刚认 为明堂就足原始
该如何 治理?实际 它最早 是起 监察作 用的 但是剑秦议 以后 , 表被从议事 的 华 地方搬 到宫廷 咀去 ,它 的监督作 用就消 失 r.列朱以后 , . 华表从宫廷里面又被搬 到宫廷外 面, 一直沿袭到现在 。我们 现在 看 到的天安门前面 的哺个 华表 ,当初 的 意 义完全 &失 。 变成一种装饰 品 , 演变成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定型于魏晋至隋唐,完备于宋元明清。
经过长期的嬗变,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了监察机构独立化、监察官员选拔制度化、监察方式多样化、监察制度法律化等特点。
它不仅对上有诤谏、对下有监督弹劾、对左右有牵制监督的作用,而且在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其统一,纠举不法官员、保持官员的廉洁性、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关键词:行政监察;特点;职能;现实意义一、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一)何为监察制度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为了巩固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监察制度不但可以使中央决策者减少失误,而且可以使中央决策者通过由上而下又由下而上的监督,及时地掌握信息,了解吏治民情,并对各级政府和官吏加强震慑作用,督导他们恪尽职守,保持吏治清廉,提高工作效能,以保证中央的政令顺利执行,维护吏治民生的稳定。
可以说监察制度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具有制衡作用,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制度。
中国是最早建立监察制度,并将其置于国家主要典制地位的国家之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夏商周时期,确立于秦汉时期,完备于隋唐宋时期,加强于明清时期。
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颇具中国特色的机构、职能和监察法规,切实起到了在国家机器运行中的制衡作用。
中国五千年的历史证明,虽然古代监察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基础上、服务于以皇帝为代表的地主阶级专政,但是在纠察百官、保证吏治清明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对历代封建王朝兴衰产生过重大影响,而且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制度,迄今仍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二)行政监察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以御史执掌的纠举弹劾,以巡按考察为核心的监察制度,可以溯源于西周,但“宰牧想累,监察相司,人怀异心,上下殊物”①的监察体系,是秦代才初具规模的。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意义1
論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及其現代意義院系:管理学院班级:07行管2班姓名:次城学号:8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意义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惩戒的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历史源远流长,体系严密完备。
它不仅在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其统一,纠举不法官员、保持官员的廉洁性,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孙中山先生曾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了充分的肯定,认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弹劾权是一种很好的制度,“不独行之官吏,即君上有过,犯颜谏诤,亦不容丝毫假借”,是“自由与政府中间一种最良善的调和方法。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征分析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嬗变历程,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监察机构独立化。
伴随着封建中央集权和封建君主专制的发展,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亦由最初的监察行政不分逐步走向独立。
秦汉时期,由于封建监察制度尚处于创建和形成过程中,监察机构及其职权的行使只是相对独立,御史大夫一身二任,既为御史府的最高长官,又领副丞相之职,在隶属关系上多少受到丞相统制。
东汉御史台的建立和中丞制的实行,标志我国古代专门监察机构的确立,表现了监察与行政分离的趋势。
但御史台在组织上却隶属于少府,仍缺乏高度的独立性。
自魏晋始,御史台脱离少府而成为完全独立的监察机构。
及至唐代,中央监察机构不仅独立,而且健全。
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工监察,自成系统。
元代的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三权分制,地位并重,鼎足而立。
元世祖忽必烈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
此言表明了御史台在皇权领导下的独立地位。
明代的六科给事中作为六部的部门监察机构,在编制和地位上完全独立,只对皇帝负责,不附属于任何机关。
而清代的都察院无论在地位上还是在职权上,都超过了前代。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起源、发展、特点及其对现代社会的借鉴意义。
文章将简要概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脉络,包括其创立背景、制度变迁及主要形式。
随后,文章将深入剖析古代监察制度的运行机制、官员选任、权责配置等方面,以揭示其独特性和优势。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古代监察制度对现代监察体系的启示,如加强权力监督、完善法律法规、提升监察效能等方面的借鉴意义。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推动现代监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历史参考和实践指导。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源远流长,其起源可追溯至先秦时期。
在夏商周三代,虽然尚未形成独立的监察机构,但已有监察职能的萌芽,如天子和诸侯派遣使者巡行四方,了解民情,监督官员行为。
随着春秋战国时期的到来,诸侯国纷纷设立御史、谏官等职位,用以监督官员,这标志着监察制度的初步形成。
秦统一六国后,建立了御史台制度,御史大夫成为中央监察机构的长官,负责监督百官。
汉代继承并发展了秦代的监察制度,创立了御史台和司隶校尉两大监察体系,同时还明确了谏官制度,使监察和谏议两种职能相互补充。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同时谏官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鼎盛时期。
隋朝设立了御史台和司隶台两大监察机构,唐朝则进一步完善了御史台制度,明确了御史的职权和地位,同时还设立了巡察使、采访使等地方监察机构。
唐朝还创立了台谏合一的制度,将御史台和门下省的给事中、中书省的起居郎等谏官合并,共同负责监察和谏议。
宋元明清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
宋朝设立了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加强了对地方官员的监察。
元朝则创立了御史巡行制度,派御史出使地方,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
明清时期,御史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同时皇帝还设立了东厂、西厂等特务机构,用以加强监察。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完善。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其思考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其思考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其思考【摘要】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和发展。
即,第一阶段,萌芽发展阶段(包含战国时期、秦代以及两汉时期);第二阶段,完善强化阶段(包含魏晋南北朝时期);第三阶段,组织成熟、监察严密阶段(包含隋代、唐代、宋代、元代、明代、清代)。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演变和发展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笔者从监察权的地位、监察机构的设立、监察官员的选任三方面谈古代监察制度给我们的思考。
【关键词】古代监察制度演变思考【目录】一、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二、对古代监察制度的思考。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及其公务员高效的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行政监察的历史很悠久。
行政监察的意识更是早在西周时期便已出现。
周武王灭商后将商郡分封给纣王之子武庚,而将商郡京畿分为三个地区,分别由武王之弟管叔、蔡叔、霍叔统治,其目的无非是用以监视武庚。
但这种监视其性质尚不能算作行政监察。
[1]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王朝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其封建统治都制订了较为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
它在职能上类似于我们现今的检查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虽然是为封建统治者服务的,存在很多缺陷。
但其中仍有一些是值得思考和借鉴的。
国家行政监察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即萌芽发展阶段;完善强化阶段;组织成熟、监察严密阶段。
一、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1)第一阶段,监察制度的萌芽发展阶段。
据《史记》、《战国策》等诸史书记载,战国时期齐、秦、赵、魏、韩皆设有御史一职。
御史初为史官(兼管记事文书),后期御史权利日益增强,还兼纠察之职能。
《史记·滑稽列传》中曾载:齐王赐酒予臣子髡,淳于髡说:“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旁,御史在后,髦恐惧俯而饮,不过一斗径醉”。
说明齐国之御史有监察臣子之职能。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现代的检察制度之异同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异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重要的典章法纪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法律思想的发展状况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独特历史和法律文化。
产生于不同历史阶段、阶级性质、社会制度和国际环境的当代检察制度,其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相比存在很多异同之处。
一、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检察制度的共同特点1.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独立性独立和健全的监察机构与体制,是发挥监察功能的必要组织保证。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它是皇权的附属品。
监察职能受制于皇权,职能的发挥也取决于皇帝个人的重视程度和个人品质的好坏。
监察官提出弹劾的最后决定权完全操在皇帝手中。
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当权臣专权时,监察独立原则自然也难以实现。
当代检察独立的相对性表现在:宪法及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
但在实际中,中国共产党处于各项事业的核心领导地位,加之历史上检察机关有归入地方政府领导的先例,使得人大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流于形式,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更是局限于狭窄的业务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权更多地是掌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
2.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行政、监察混一的性质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官员除担负监察职能外,往往还兼有行政、司法、纠弹等职能,多种职能互相交织并不断扩大,造成了政、监混一的局面。
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古代地方监察制度上。
我国检察机关有着当然的司法属性。
根据法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独立地位与法院相等。
同时,当代检察机关也具有行政性。
由于在我国现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中,地方的“横向领导”远远重于检察系统的“垂直领导”,因此,各级检察机关采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造成了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管理以及工作程序的行政化。
3.古代监察机关和当代监察机关都十分重视监察官、检察官的素质首先,监察官必须公正廉洁,正身自律为百官表率。
其次,监察官要刚直不阿,纠弹不避权贵。
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
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可以追溯到古代,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和国家政治体制的不断发展,监察制度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中国的监察制度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的演变,其中包括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员监察制度、近现代时期的法治监察制度以及当前推行的监察委员会制度。
这些阶段的演变反映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变迁和未来发展趋势。
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员监察制度在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官员监察制度主要是以皇帝为中心,由官员监察官员的方式进行。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皇权,所有的监察权力都归皇帝和朝廷所有。
官员监察官员主要是通过考核和监督官员的表现来实现,而这种监察也主要是在政治上的,目的是维护皇权和稳定社会秩序。
因此,在这个时期,官员监察制度主要是用来维护封建统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
近现代时期的法治监察制度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兴起,中国的监察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在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建立了以法律为基础的监察制度,从而实现了官员监察的法治化。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法律规定来规范官员的行为,使之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同时,还建立了一系列新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如巡视制度、审计制度等,从而全面提高了监察的效力和效率。
与此同时,中国还开始在监察制度上引入了外部监督力量,如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使监察制度更加公开透明和服务于人民。
当前的监察委员会制度当前,中国正在推行监察委员会制度,这是中国监察制度演变的最新阶段。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构,是中国政府和国家机关的监督者,主要职责是监督公职人员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监察委员会制度充分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监察制度模式,旨在将监察权力置于法律之下,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加强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监察委员会还加大了反腐力度,严惩腐败行为,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监察委员会制度还积极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现了行政监察和司法审判的有机结合,使监察权力更加规范和专业。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摘要]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萌芽于先秦时期,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在宋元时期得到强化,明清时期充分发展,这一制度在监督官员、维护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监察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十分重视监察工作,在政府中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履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本文主要探究古今中国监督制度的历史沿革,从监察制度的特点等方面,对比研究古今中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关键词] 监察制度[正文](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的监察制度自秦汉建始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已经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在不断地完善。
中国的监察制度是萌芽于先秦时期,总地来说,先秦时期出现的监察活动是十分简单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很原始的。
在这个时期,既没有制定专门的监察法规,也没有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监察职能主要是由天子或诸侯亲自行使,这一时期只能是中国监察制度形成的准备时期,在这一时期对官吏的监督,只能称为监察活动或监察行为,而并没有正式的行政监察制度。
但是它对后来建立起来的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属于封建监察制度的开创时期,这个时期开创了监察官员“以卑临尊”的制度,制定了监察法规,加强了监察的中央集权。
但是也产生了一些弊端:比如刺史制度使得刺史与郡太守相互牵制,形成“内耗”,一定程度上使郡级机构行政效率降低。
综观这个时期的监察制度,还是“得”多于“失”。
其弊端后来多被纠正,有的却被后代封建政权所继承,成为封建检查制度的痼疾。
魏晋南北朝是一个战乱不断的时期,从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全过程来看,魏晋南北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是曲折的,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无论中央还是地方的监察机构,监察官员的设置都不完备,总地来说,这个时期是中国监察制度的一个衰微时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现代的检察制度之异同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异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重要的典章法纪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法律思想的发展状况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独特历史和法律文化。
产生于不同历史阶段、阶级性质、社会制度和国际环境的当代检察制度,其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相比存在很多异同之处。
一、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检察制度的共同特点1.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独立性独立和健全的监察机构与体制,是发挥监察功能的必要组织保证。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它是皇权的附属品。
监察职能受制于皇权,职能的发挥也取决于皇帝个人的重视程度和个人品质的好坏。
监察官提出弹劾的最后决定权完全操在皇帝手中。
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当权臣专权时,监察独立原则自然也难以实现。
当代检察独立的相对性表现在:宪法及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
但在实际中,中国共产党处于各项事业的核心领导地位,加之历史上检察机关有归入地方政府领导的先例,使得人大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流于形式,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更是局限于狭窄的业务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权更多地是掌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
2.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行政、监察混一的性质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官员除担负监察职能外,往往还兼有行政、司法、纠弹等职能,多种职能互相交织并不断扩大,造成了政、监混一的局面。
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古代地方监察制度上。
我国检察机关有着当然的司法属性。
根据法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独立地位与法院相等。
同时,当代检察机关也具有行政性。
由于在我国现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中,地方的“横向领导”远远重于检察系统的“垂直领导”,因此,各级检察机关采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造成了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管理以及工作程序的行政化。
3.古代监察机关和当代监察机关都十分重视监察官、检察官的素质首先,监察官必须公正廉洁,正身自律为百官表率。
其次,监察官要刚直不阿,纠弹不避权贵。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是指在古代中国政治制度中,针对官员的监察管理体制。
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的宽政制度,直到清朝的都察院系统。
从长期发展看,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有其特点,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下面我们将其详细分析。
一、特点1.人员来源多样性古代中国的监察机构多是由贵族命令等精英人士担任。
这些人通常有较高的品行和才干,能够对朝廷上层实行监察,并对不足之处进行缺点和性质的研究和纠正。
2.推广地域广泛性在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已经相当完善,达到了全国范围内的覆盖。
这种覆盖是非常广泛的,因为一旦官员的行为不当,就可以通过监察机构实现全国性的抽查和调查。
3.权力范围广泛性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权力范围非常广泛,除了对官员的监察外,它还可以对普通百姓进行监察。
这种监察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统治集团的权力,但同时也能够保护人民的利益。
4.审判严格性在古代中国,监察机构通常具有审判和调解的职能。
特别是在明代和清代,都设有亲贵司和清吏司,主要负责司法审判和调解,对于不规范的行为及不当行为进行惩罚,让官员受到相应的教训。
二、不足之处1.权力制约不足古代中国监察机构权力虽然广泛,但却无法对所有的官员进行一致的监督。
这种权力制约不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察机构应该进行制度化,建立模型化的监察流程,保证其权力的普遍性。
二是需要建立更为彻底的反腐败机制,保证监察工作的效力。
2.官员间的利益共同体监察机构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来自官员之间的利益共同体。
如果某个官员出现了不当行为,但是却得到了同僚的包容,那么监察机构所具备的权力就会受到严重损害。
3.缺乏监察体系在古代中国,重视的是人的精神修养和政治清廉度。
但缺乏严密的监察体系,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官员贪污等情况,危害社会稳定性。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在封建时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点。
当今中国政府一直在寻求更为成熟、高效的监察体制。
相信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监察体制能够进一步完善,为中国和平和安定做出更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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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中国古代的政治、军事等发生过重大影响,不仅国内学者重视,它也深受国外思想家、政治家的重视和好评,因此,加强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但是在研究其确立时间问题上存在的巨大分歧,影响了对它的研究和探讨。
在此,作者将对诸种结论进行综述,并尝试指出用新方法来进行研究。
关键字: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现代中国监察制度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
战国时期设有御史一职,御史原作史官,兼掌记事文书。
后来,御史权力日益增强,还兼著纠察功用。
在《史记·滑稽列传》记载齐王赐酒予淳于髡,淳于髡说:“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旁,御史在后,髦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
”说明淳因御史在场,不敢放肆狂饮,怕醉后遭纠察,可见齐国之御史并负有纠察之职能。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中记载,说明秦赵两国亦设有御史。
《战国策》记“安邑之御史,其次恐不得也”,则记魏国亦设有御史。
秦国宰相张仪,为秦游说赵韩,曰:秦王使臣献书大王御史,证明韩赵两国亦设有御史之职。
可见战国时代,各国都设有御史一职。
御史本身为掌文书及记录,而从淳于髦的说话,看出御史并兼纠察之职,则越来越接近监察概念。
战国时代可说为监察制度的萌芽时期。
秦代自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才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
秦始皇建立起以三公九卿制度为行政管理体系,即中央集权国家。
秦始皇以御史大夫为中央监察长官。
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绥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
”,从百官公卿表看来,御史大夫有三大职责:御史大夫是仅次于丞相的副丞相,御史大夫掌握行政秘书之大权,御史大夫按公卿之奏事,举劾按章,掌握监察之权;因此,御史大夫为集行政,秘书,监察大权于一身的要职,御史大夫主要功用是对丞相进行监督和牵制。
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
则把秦朝的御史大夫,更进一步成为监察吏,但仍独保留兼掌文书记事之职,尚未专司监察。
汉代时期,监察机关为御史府,又称御史大夫寺,又名宪台。
汉初,御史
大夫仍兼兰台秘书,兰台即“藏书之室,著述之所”,显示御史大夫仍掌管秘书职务,监察制度仍未独立行使。
直到汉成帝八年,丞相被更改为大司徒,改大司马为太尉,御史大夫被改为大司空,改为专掌水利和工程建设的部门。
监察之职由御史大夫改由御史中丞行使,至此,御史中丞便与御史大夫相脱钩,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而地方则以监察御史、丞相史为监察系统,刺史为监察长官。
京师则以司隶校尉作监察长官。
标志着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东汉时期,汉光武帝刘秀为巩固新政权,设法加强中央集权制度,以作纠正西汉末年的混乱局面。
汉光武帝下令,汉朝最高监察长官为御史中丞,御史中丞下设治书侍御史二人,选明法律者充任。
凡遇疑事,按律定其是非。
御史中丞的地位后来亦有所提高。
东汉建武元年,刘秀特诏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和尚书令三官号为“三独坐”,三独坐则是指在朝会时,有专席独坐,而在专独坐中,监察长官占二席,足证监察制度在东汉初已受到统治者重视,有利监察系统运作。
隋朝时期,由于再次统一,重新建立了新的监察制度。
隋文帝恢复汉之旧规,在中央恢复设立御史台,由御史台重掌“纠不当者,兼纠弹之”,设台主一名,台主为御史大夫,而下设治书侍御史二人,侍御史八人,殿内侍御史、监察御史十六人,录事、主簿等下属官员。
值得注意的是,下属官员不再由台主御史大夫随意更换,改由吏部铨叙任命,与现代的文官制度相仿,由行政加强对监察制度的主导。
隋亦在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
司隶大夫为台主。
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
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合称作三台。
隋朝时,中央设门下省,与中书省同掌机要,共议国政,并负责审查诏令,签署章奏,有封驳之权,具有监察机构的性质。
唐朝监察制度在唐朝时期更为完善,唐代监察机制沿袭隋朝制度,仍称作御史台,设副职御史中丞二名。
并把御史大夫职责确为“掌持国家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即由御史大夫主理国家刑法,并有弹劾众官的违失、违反朝廷纪律。
御史中丞辅助御史大夫实施其职。
唐朝御史台一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各司其职。
三官的官阶各不同,各有不同职责,形成唐代严密的监察系统。
而唐朝另外建立
了另一套更有效的谏官系统,虽然谏官以皇帝为监察对象,把皇帝当作为国家最高官吏,对传统的以法治官,不失为一项重大突破。
谏官,职能为对君主言行等违失进行直言直谏,劝使其改正错误。
唐太宗时期的魏徵则为好例子,魏徵进谏二百多次,促使唐太宗更正错误。
谏官系统作为皇帝的监察镜,及时纠正不少决策错误,避免祸国殃民之政。
虽受到皇帝,谏官自身政风受到局限制约,但其监察功能是无容置疑的。
唐代的门下省,长官称侍中,其下有黄门侍郎、给事中、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起居郎等官。
侍中二人,掌出纳帝命,相礼仪。
散骑常侍,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问。
谏议大夫,掌谏谕得失,侍从赞相。
给事中,掌侍左右,分判省事。
补阙、拾遗,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
现代中国监督制度
1.派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派驻制度的起源。
向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是中国共产党在反腐倡廉实践中的重要探索和制度创新。
1962 年 9 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和监察委员会直至中央反映情况,检举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各部门,由中央监察委员会直接领导,各地在必要时也可照此办理。
这是我党最早提出的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制度安排。
《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
同地方纪委与上级纪委以及同级党委的关系类似,这种“领导加指导”的格局被称为双重管理模式。
1993 年 5 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明确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业务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
这被称为“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管理模式。
2000 年 9 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编办、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监察部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组成部分,受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党组( 党委 ) 、行政的双重领导,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
然而,由于上级纪委的领导力度往往没有驻在部门党组的领导力度大,在不少部门实际变成了以驻在部门党组领导为主的局面。
“双重领导”的不协调和“一个为主”的错位造成了派驻机构监督乏力,促使中央对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
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
针对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2001 年 9 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2002 年 10 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派出机构统一管理试点工作会议,并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8 个部门进行了试点。
中国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投入比较分析。
与香港、新加坡等亚洲最为成功的廉洁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在反腐败方面的人员投入并不低。
中国大约有 36 万专职的纪检监察干部,约占公务员总数的 5 %,占全国总人口的0 . 23 ‰;香港廉政公署有 1300 名工作人员,约占公务员总数的 0 . 72 %,占香港地区总人口的0 . 185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有 85 名工作人员,约占公务员总数的 0 . 142 %,占新加坡全国总人口的0 . 021 ‰。
当然这么比较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并不只有反腐败一项职能,还包括党的其它纪律和党风政风的其它方面。
二是中国并不仅有纪检监察机关一支反腐败力量,各级检察院的反腐败局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反腐败方面也有大量的人力投入。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因素,我们觉得中国在反腐败方面的人员投入明显高于香港和新加坡。
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中国纪检监察机关中从事惩治工作的人员比例大约只有 10 %,明显低于香港和新加坡的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