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2013年)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重要性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提高民办博物馆质量和服务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博物馆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博物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民办博物馆帮扶工程”的重要举措。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博物馆要全面理解和把握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目标完善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制度,践行国有博物馆的社会责任,国有博物馆发挥资源优势,以自愿、无偿的方式,“一对一”的持续(一般不应短于三年)帮扶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业务活动和规范化管理,争取受援民办博物馆达到或接近国家三级博物馆的水平,培育一批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专业水平高、社会影响力大的优质民办博物馆。
并积极推动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在合作中相互借鉴,共同进步,在竞争中优势互补,相互促进。
三、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实施范围凡依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基本规范,藏品体系健全且产权明晰,展示服务工作基础较好,在本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正常运行三年以上且年检合格的民办博物馆,可列入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范畴。
优先对口支援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推动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推动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江西省文化厅关于推动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化(文物)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省直博物(纪念)馆: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十二五”以来,我省非国有博物馆从零起步,增长迅速,截至目前,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已有26家,成为我省博物馆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也同时存在地市发展不均衡、非国有博物馆制度不健全、持续运营困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博物馆条例》(令第659号)、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等法规文件要求,指导非国有博物馆规范设立,加快现代博物馆制度建设,提高办馆质量,完善扶持政策,推进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设立环节的指导1、严格报备程序。
设立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相同,应当具有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在我省范围内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按程序向省文化厅备案,并凭省文化厅出具的《博物馆备案确认书》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细化和准确把握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条件,材料成熟的推荐上报省文化厅备案。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3]133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6
【实施日期】2013.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湖政办发〔2013〕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民办博物馆是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经过文物部门审核、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民办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等规定,结合湖州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发展民办博物馆对于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快城市文化积累,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促进博物馆事业多元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鼓励和扶持民办博物馆建设,既是政府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企业发展文化经济的重要载体,更是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化强市”建设的重要形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推动民办博物馆发展。
佛山地区民办博物馆扶持发展政策初析
佛山地区民办博物馆扶持发展政策初析陈兆镜【摘要】佛山市的民办博物馆事业蓬勃发展,但亦面临不少困难.限制佛山地区民办博物馆发展的主要因素有资金问题、政策问题等,提出扶持政策要坚持“宏观规划、市场决定、关键介入”的原则,注意把握好方向性与可操作性的问题.【期刊名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33)001【总页数】4页(P90-93)【关键词】佛山地区;民办博物馆;扶持政策【作者】陈兆镜【作者单位】佛山市博物馆,广东佛山528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69.27经过多年的发展,民办博物馆的地位已从“补充”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1],尤其是在发达地区,民办博物馆几乎与公办博物馆“平分秋色”。
而在佛山,经笔者调查,目前共有民办博物馆26家,其中经正式登记注册的有6家(分别是岭南酒文化博物馆、南海区九江双蒸博物馆、南海区福厚博物馆、南海区玄憬龙博物馆、顺德区南国丝都丝绸博物馆及高明区世纪钱币博物馆)。
与此同时,佛山地区的绝大部分民办博物馆已先后实现全面免费开放,成为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当然,民办博物馆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问题。
因此,加大对民办博物馆的支持扶持力度、推动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发展已成为共识。
国家文物局等部委于2010年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同时,学界针对民办博物馆扶持发展问题亦多有论述[2],这为制定佛山民办博物馆扶持发展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本文基于对佛山地区民办博物馆的调查资料,结合地方实际,着重从方向性及可操作性两方面对佛山地区民办博物馆的扶持政策进行初步分析,以期获得破题思路。
佛山市民办博物馆展现出勃勃生机,但其中的重重困难与千斤之压却也是不足为外人道。
佛山民办博物馆所面临的问题其实在全国范围内也具有普遍性。
资金问题如山压顶。
在一般人眼中,博物馆因其公益属性,被认为是“烧钱”的行业。
公办博物馆有国家财政作后盾,而民办博物馆却不得不独自面对资金方面的如山重压。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近年来,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博物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指导民办博物馆规范设立,提高办馆质量,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特点,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民办博物馆是指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应以属地管理为原则。
应优先发展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历史见证物、填补某领域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二、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
馆舍应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馆舍应以民办博物馆自有为主;租赁馆舍的,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证》,租期不得少于5年。
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2号)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推动我市民办博物馆快速健康发展,促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和《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重要意义民办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民办博物馆作为国有博物馆的有效补充,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洛阳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著名古都,历史文化底蕴丰厚,民间收藏队伍庞大,收藏类别丰富,为我市发展民办博物馆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鼓励发展民办博物馆,可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文化事业,整合民间文化资源,引导和规范民间收藏,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对建设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彰显城市人文魅力、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将民办博物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科学发展。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办博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博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民政局:近年来,全国非国有博物馆快速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在优化博物馆体系布局、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12月,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联合开展了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检查工作,发现部分非国有博物馆在登记备案、可持续运营、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权责(一)民政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非国有博物馆实施年度检查;对非国有博物馆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文物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非国有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审。
省级文物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备案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程序(一)申请。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应向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部门申请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文物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审查把关,并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
(二)备案。
民营博物馆的前景
功能未能较好实现等。
其中,私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混淆不清是阻碍民营博物馆发展的主要瓶颈。
《意见》中第一部分第三条指出:非国有博物馆应建立完善法人财产内部审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非国有博物馆社会审计制度,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对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这意味着,困扰民营博物馆已久的产权问题将在未来得到解决。
提高博物馆管理质量民间收藏历来是民众信心的晴雨表,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盛世收藏”之说。
对于社会上爱好收藏的人士而言,收藏不仅是一种投资,而且也是一种生活态度。
我国民办博物馆的藏品数量在800件以上的超过六成,3000件以上的超过三成,有的藏品数量高达60万件之巨。
民办博物馆已成为抢救保护国家文化遗产特别是散存民间的传统物件的重要力量。
但根据此前媒体报道,河北衡水冀宝斋充斥大量奇葩赝品,引发广泛质疑。
虽然后来该馆被文物部门摘牌整改,但暴露出很多非国有博物馆赝品多、管理不规范、质量差的现状。
《意见》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坚持办馆方向:非国有博物馆在开展社会服务的同时,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展览主题和内容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在藏品的选择方面,《意见》认为,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探索将非国有博物馆备案阶段藏品审查与文物认定登记相结合,凡经认定的文物藏品,依法建档备案。
对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后新入藏的藏品,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非国有博物馆的申请,组织文物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对符合定级条件的文物按程序确认其级别。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琼府办〔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琼府办〔2022〕1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促进海南非国有博物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宣部等九部委印发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是保护和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殿堂,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桥梁,在促进世界文明交流互鉴方面具有特殊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对于激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省博物馆事业发展、丰富博物馆门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向文物文化领域聚集,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秉承新发展理念,将博物馆事业主动融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出资、对标国际、集群发展”的思路,充分发挥非国有博物馆在吸引高端旅游消费人群、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海南建设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文化交流平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委关于大力发展博物馆事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委关于大力发展博物馆事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朝政办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委关于大力发展博物馆事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朝政办发〔2011〕22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文化委制定的《朝阳区大力发展博物馆事业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朝阳区大力发展博物馆事业的工作意见(区文化委二O一一年八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北京市关于博物馆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区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朝阳区“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结合区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一)博物馆是展示城市文化文明的重要载体。
建设高品位、均衡化、多元化和国际化的城市文化是朝阳区实施“新四区”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
博物馆作为收藏、传承人类文化遗产的专业机构,是体现现代城市文化特色的重要载体,在文化建设中承担着传播历史文化、弘扬区域文化、提高综合素质、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职责。
(二)博物馆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随着朝阳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发展。
博物馆通过展示、讲解等服务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共享人类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精神需求,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阵地,是提升百姓幸福指数的重要途径,构建博物馆服务体系是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博物馆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十二五”时期,加强传统文化的传承、延续和再创,提升文化软实力,是朝阳区在更高层次上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内容。
博物馆的建设与开放,不但可以再现与传承传统文化,培育公共文化空间,同时还将带动旅游、会展、出版、艺术品交易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促进朝阳区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正文:----------------------------------------------------------------------------------------------------------------------------------------------------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
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促进《文物保护法》贯彻落实的若干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促进《文物保护法》贯彻落实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市政发[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促进《文物保护法》贯彻落实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2〕1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3月至5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市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切实促进《文物保护法》在我市的有效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加大《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力度(一)市司法局和相关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及文物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文物保护意识和执法水平。
(二)各级文物部门要充分利用“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等重大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拓宽宣传内容,突出宣传重点,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市文物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群众特别是大遗址保护区周边群众的普法工作,动员广大群众做文物保护的义务监督员,共同保护珍贵的文化遗存。
(四)各级文物、公安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积极主动引导社会舆论,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电视、电台、报刊、互联网等开辟宣传专栏等措施,宣传文物保护重点工程、重要考古发现、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成果等,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严格实施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一)各级文物部门要及时向有关区县、开发区管委会告知辖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内容和工作任务,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二)要通过编制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加强对文物保护区的管理。
在全市城乡建设中,要严格落实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程序。
关于扶持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建议
关于扶持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建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办博物馆的兴起成为了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国有博物馆不同的是,民办博物馆不仅具有展示文化、教育公众的功能,还具有经营性质,需要依靠市场化运作维持经营。
如何扶持民办博物馆的发展,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民办博物馆繁多、分散,呈现出“数量大、规模小、管理散”等特点。
如何规范民办博物馆的管理、展示、营销、经营等等方面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建议政府成立民办博物馆事务管理机构,并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对民办博物馆的门票、审批、税收等方面予以优惠支持,同时也应制定民办博物馆评估标准,排除一些不合格的博物馆,提升民办博物馆的整体形象和质量。
二、加强博物馆展示的多样性民办博物馆与传统国有博物馆相比,往往有更具个性化、创新化的展示形式和理念。
要实现这一点,可以对民办博物馆进行分类,分类规定各类博物馆具有的展示内容、文化内涵、现代表现手段等,并逐步推行“博物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同博物馆之间的交流、合作、共享资源,达到统一、合理、有序地利用资源的目的。
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作为经营性质的民办博物馆,需要依靠品牌营销、推广和宣传来吸引游客、赢得经济收益,因此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可以加强博物馆和社交媒体的互动,例如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博物馆新闻、展览动态,提高博物馆的品牌知名度。
同时加强与旅游行业、文化产业相互合作,共同推进品牌宣传,提升民办博物馆的社会认知度。
四、提升博物馆服务质量除了展示、带动旅游业以外,博物馆还应该承担着教育、传承、研究等多重角色。
当游客进入博物馆的时候,希望博物馆能够通过优质、专业、个性化的服务,让游客获得更多的文化知识和体验。
可以加强文化研究,开展文化交流,提高博物馆工作人员的文化素养和专业水平,为游客提供更加贴心、周到、专业的服务。
加强与当地社区、旅游景区、文化机构的联系,结合当地特色,打造“旅游+文化”新模式,促进民野博物馆、社区历史博物馆、企业文化博物馆的良性发展。
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11-12 来源:中国残疾人服务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1月1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发〔2010〕44号公布)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民办博物馆管理,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博物馆的设立、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社会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民办博物馆应当遵循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原则。
民办博物馆在职称评定、藏品鉴定、等级评定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财政补贴)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等级补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在场馆建设、陈列展览和日常运行等方面给予资金补贴。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
民政行政部门负责民办博物馆登记工作。
财政、国土、建设、房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行业促进)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民办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设立与变更)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的,应当依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向拟设立馆址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委关于鼓励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委关于鼓励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朝政办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委关于鼓励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朝政办发〔2011〕23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文化委制定的《朝阳区鼓励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朝阳区鼓励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区文化委二O一一年八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朝阳区民办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和《朝阳区大力发展博物馆事业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馆址在朝阳区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经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民政局审批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按照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逐步完善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第四条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区文化委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扶持对象与条件第五条成立由专家、相关行政部门组成的朝阳区民办博物馆评审小组,对民办博物馆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扶持或终止补助办馆的主要依据。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博物馆章程参考文本”、“博物馆理事会组织规则”和“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
国家⽂物局关于开展“博物馆章程参考⽂本”、“博物馆理事会组织规则”和“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课题申报⼯作的通知⽂号:办博函[2011]121号颁布⽇期:2011-03-07执⾏⽇期:2011-03-0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有关单位:为进⼀步完善博物馆法规体系,推进博物馆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博物馆⾏业管理,根据《⽂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物办发〔2003〕63号)和《⽂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招标评标暂⾏办法》(⽂物办发〔2003〕86号),国家⽂物局将组织开展“博物馆章程参考⽂本”、“博物馆理事会组织规则”和“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课题申报⼯作。
上述课题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委托”的⽅式确定承担单位。
为便于各单位进⾏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课题名称(⼀)博物馆章程参考⽂本;(⼆)博物馆理事会组织规则;(三)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
⼆、课题经费上述课题各补助经费10万元⼈民币,⿎励⾃筹。
三、受理机构(组织单位)国家⽂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受理申报材料。
四、申报时限2011年3⽉20⽇上午9时-3⽉31⽇下午16时五、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应当是国内⾼等院校、科研机构、地⽅⽂物⾏政部门及其他⽂博单位。
恕不受理个⼈申请;(⼆)申报单位应当填写《⽂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请在“⽂化遗产保护科技平台” 上下载),并报送⾄课题办。
申请书电⼦⽂档同时发送⾄课题办电⼦邮箱(ktb@);(三)每个申报单位仅限申报上述课题中的⼀个项⽬。
六、确定程序(⼀)由课题办组织专家召开⽴项评审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评审;(⼆)我局依据⽴项评审会结果,拟定承担单位名单,并在中国⽂物报、⽂化遗产保护科技平台()和国家⽂物局官⽅⽹站()予以公⽰,公⽰期7天;(三)公⽰⽆异议的,由我局、课题办与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文化和历史的需求增加,博物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喜爱。
民办博物馆作为我国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传承和弘扬民族精神,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我国的民办博物馆面临着很多挑战,如思想观念陈旧、管理经验不足、资金和人才缺乏等。
为了促进民办博物馆的发展,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加强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民办博物馆是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其经营和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与资金保障。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收、提供土地和场地租赁优惠等,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兴办民办博物馆。
同时,政府还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博物馆的建设和运营。
这样可以有效解决民办博物馆资金短缺的问题,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其次,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
民办博物馆的管理和运营需要专业的人才支持。
为了提高民办博物馆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可以加大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政府可以与高等学府合作,设立博物馆专业,培养学生了解博物馆管理、展览策划、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还可以组织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交流平台,让民办博物馆的从业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再次,加强宣传推广和社会参与。
宣传推广是民办博物馆发展的重要环节。
民办博物馆可以加强对外宣传,通过媒体渠道、互联网平台和社交媒体等方式进行推广。
同时,可以与其他文化机构、社区组织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吸引更多的观众和志愿者参与。
通过与社会的互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民办博物馆,增加其影响力和社会认同感。
最后,健全管理机制和规范建设。
民办博物馆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需要完善相关的管理机制和规范,确保其合法、规范和持续发展。
政府可以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监督,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引导和规范民办博物馆的运营行为。
此外,可以建立博物馆评估机制,对民办博物馆的建设和运营进行评估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推动民办博物馆的发展。
市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方案
市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方案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为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根据《博物馆条例》《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XX政办发〔XX〕2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非国有博物馆是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对保护、利用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多层次文化需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加快建设美丽幸福新XX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大扶持,规范引导,公平对待非国有和国有博物馆,切实解决制约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瓶颈问题,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快速健康发展,为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积极贡献。
到XX年,力争在全市建立起类别多样、主体多元、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体系,非国有博物馆数量达到6家,运行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凸显。
同时,结合实施“乡村记忆”工程,在文化遗产和传统乡土建筑富集、保存基础条件较好、文化底蕴深厚的乡村和社区,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包括乡村或社区博物馆、民俗生态博物馆在内的“乡村记忆”博物馆。
二、严格依法登记管理申请人根据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条件和程序,将办馆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县区文物主管部门,由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初审。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当地民政部门预约单位名称,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规定将申请人办馆申请及相关材料转报省文物局审核备案。
经省文物局审核备案通过的,申请人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民政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好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太白湖新区管委会,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博物馆条例》、《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推动我市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地位作用。
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民办博物馆在收藏和保护文物、开展社会宣传教育、进行社会科学研究,与国有博物馆具有相同功能和作用。
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文化素养、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大力支持。
(二)依法登记和规范管理。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和给予登记注册。
文物部门要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凭证执业、依法办馆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博物馆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加入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
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
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二、加强扶持,为民办博物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规范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
加快出台《博物馆条例》,完善博物馆管理基本制度体系,明确民办博物馆与公立博物馆同等的法律地位。
文物、民政行政部门制订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细化民办博物馆准入标准,完善审批程序,健全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拟申办民办博物馆藏品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明确博物馆对藏品的合法所有权。
鼓
励社会力量兴办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兴办民办博物馆应符合城乡规划。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办博物馆,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和给予登记注册。
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凭证执业、依法办馆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民办博物馆的登记、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办馆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执业,规范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合法博物馆的正当权益。
(四)切实帮助解决民办博物馆的馆舍与经费保障问题。
推广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政府对民办博物馆单位的资助机制。
各地可利用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房产,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
可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民办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和基础设施运行保障。
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民办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
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
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
馆提供贷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捐赠。
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
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和扶持。
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办博物馆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办法,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
民办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同等待遇。
对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
鼓励国有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
加强博物馆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民办博物馆加入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六)努力形成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政府鼓励、支持、引导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
民办博物馆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民办博物馆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民办博物馆的影响。
对优秀民办博物馆以及在民办博物馆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依法办馆,全面提高民办博物馆的质量
(七)建立健全民办博物馆内部管理制度。
文物、民政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博物馆纳入质量监管体系,通过评估定级和年度检查、考评等方式,指导民办博物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以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要落实民办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对举办者和其他投资者投入民办博物馆的藏品、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馆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民办博物馆存续期间,对博物馆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八)规范民办博物馆的藏品管理。
藏品是博物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障藏品安全并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是博物馆的基本义务。
民办博物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加强藏品收集,
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博物馆处置无保存价值的藏品,以及民办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并报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博物馆不再收藏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收藏。
处置藏品所得应当用于博物馆收藏新的藏品、改善藏品保管条件和博物馆日常维护等用途。
(九)切实加强民办博物馆展示服务工作。
民办博物馆要落实“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大力提升展示服务水平。
要把博物馆的特色和品牌建设作为直接关系民办博物馆生存的大事来抓紧抓好,满足社会对优质博物馆文化资源的需求。
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的指导,严格基本陈列内容审查,抵制低俗之风。
民办博物馆要完善开放服务制度,开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纳入当地旅游线路,开展博物馆文化旅游活动。
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
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
鼓励民办博物馆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
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