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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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侵害人身健康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有实施医疗行为的事实。

即被告人必须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活动。

其次,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必须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这一点是非法行医罪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再次,要求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等。

最后,要求有明显的过错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过错而非出于正当行医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具有明显的过错性质。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和明确的,只有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时,才能够构成非法行医罪。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摘要:一、非法行医的定义与法律规定二、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4.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三、非法行医罪的刑罚与处罚四、非法行医对社会的影响及如何防范正文: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在我国,非法行医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和打击。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这类行为指的是未经合法途径获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这是指个人在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并从事医疗活动。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在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期间,从事医疗活动视为非法行医。

4.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这类行为包括未取得任何医学教育背景和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与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对社会的影响严重,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还可能导致就诊人遭受不必要的健康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采取了高压打击态势。

为了避免非法行医所带来的风险,广大群众在就诊时应当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并向医生了解其执业资格和诊疗范围。

[医学]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几个重点问题 (2013-10-24)

[医学]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几个重点问题 (2013-10-24)

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中:无证行医、聘用非卫、超范围行医、出租、外包医疗科室”。
卫生部等七部委2007年《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 通知》中:无证行医、聘用非卫、出租、承包科室、非法从事性 病诊疗活动、“两非”、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超范围行医、违法 发布医疗广告
重要批复: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 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 法发【2004】224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
卫计委2013年9月27日《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中提及的本次专 项行动中打击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主要内容有:
1、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 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2、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3、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4、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 人工终止妊娠(简称“两非”)行为。
狭义:狭义主要是指刑法第336条第1款非法行医罪 , 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行为。
目前我国及我省管理医疗机构执业活 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五个部分
(一)人员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5、《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6、《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考试暂行办法》 7、《关于执业医师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9、其他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
非法 行医 罪构成 要件 的界定 非 法行 医罪 , 是指 未取 得医生 执业 资格 的人 非法 行 医, 节 情 严 重的行 为 。在 9 7刑法 规定非法 行 医罪之前 , 因非法行 医行 为 而 造成严 重后果 的, 一般 是以故意 杀人罪 、 故意伤害 罪、 过失致 人 死 亡罪 、 失致人 重伤罪 定罪 处罚 。尽 管 9 刑法 新增 了非法 行 过 7 医罪 , 对于 该罪 的构成 要件 , 论上 还存在 诸多 争议 。 但 理 ( ) 一 非法行 医罪 的主体 关 于非法 行医罪 的主 体, 大多数 学者 认为 是一般 主体 , 也 但 有 学者认 为是特 殊主 体 , 即未取 得 医师 执业 资格 的人 员。 者 笔 赞 同该罪 是一般 主体 的观 点, 即凡达 到刑 事责任 年龄 , 有刑 事 具 责 任能 力的 自 人 , 可 以构成本 罪主 体 。 然 都 因为特 殊主体 必须 具 备 某种特 殊的 身份 , 且该 身份直 接影 响具 体案件 的定罪 量刑 , 如 贪污 贿赂罪 中的 国家 工作人 员、 医疗事 故罪 中的医务人 员等 ,未 “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仅仅是非法行医者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从 表象 上呈现 出来 的一种 身份 性的特 征 , 不是 刑法 意义上 的特殊 0

文章编 号 :0909 (001-7-2 10-522 1)1 20 0
( ) 法行 医罪的客 体 三 非
、பைடு நூலகம்
关 于本罪 所侵 犯 的客体 , 多数观 点都 认为 是复杂 客体 , 大 但 具 体 沦述 却 各有不 同 有观 点认 为本罪侵 犯 的主要 客体是 国家 、 :
对 医疗 卫生 工作 的管理制 度 , 要客体 是公 共卫生 ; 次 也有观 点认 为 本罪 所侵 犯的 客体是 国家 对 医疗工 作的 管理秩 序和 就诊 人的 生 命安全和 健康权 利; 还有 学者认 为本罪侵 犯 的客体是国家 对医

论非法行医罪的若干问题

论非法行医罪的若干问题

卫 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 门性 医疗行为。非法 行医罪是 不是要 给接受诊治的病人 造成一 定的损 害 , 而是通 过非法
典 型的职业犯 。所 谓职业 犯 , 指在其 非法职业 的范 围内 行 医行 为来谋取一定 的利 益 , 是 为此不 排除对 其行为要 发生
反 复实施 一定行 为的犯罪 。 职业 犯的特点在于 , J 犯罪人的 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 因此本罪 的 主观罪过形 式 不能手 除 } }
我 国刑法第 36 规定 : 3条 “ 未取得 医生执业 资格 的人非法行 “ 以营利为 目的” 以 法牟利为 目的” 。因此本罪 庸是 或“ 非 等 医, 情节严重的 , 三年 以下有期 徒刑 、 役、 处 拘 或者管 制 , 并 “ 以牟利为 目的” 的非法定 目的犯 ( 法未 明确规定 但划 = 刑 F
处罚金 ;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 上十年以下 认定犯罪又必不可少的特定犯 罪之 目的的犯罪 ) 。对 于实
有期徒 刑 , 并处罚 金 ; 造成 就诊人死 亡的 , 处十年 以上有期 际生活 中一些技术较高 、 医术精湛的医生在退休后 , 彳 或 T 徒刑 , 并处罚金 。根据 此法律 规定 , 以看 出, ” 可 非法 行 医罪 治疗某种病症 的技术 和经验 的人 , 在他人的请求下 , 好 Ⅲ
于 : 先 , 经验 上说 , 首 从 行为人非 法行 医的动机 主要就是为 素 )但是 , 意志因素来讲 , 为人 不会有积极追求危害结 , 从 行 了获取利润 , 这就像盗窃罪一样 , 实施盗窃行 为的动机在 于 果发生这一种心态 , 时危害结 果的 发生并不 是他所 追求 有
将他 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 。“ 医” 行 是行 为人凭 借其医疗 和希望 的。作为非法行 医的行 为人来说 , 的最终 目的并 他

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3篇)

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3篇)

第1篇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 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违反国家医疗管理法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这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前提条件。

只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包括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患者开具处方、进行手术等。

(3)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必要条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非法行医所得金额较大等。

三、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1. 量刑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即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分性别、民族、地域等因素。

2.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1. 累犯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即对于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的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 自首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自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对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行医行为前,主动投案自首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立功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撰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关于非法行医问题突出表现及对策建议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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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问题突出表现及对策建议
一、非法行医问题的表现
非法行医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非法诊疗。

一些医疗机构或个人未经卫生部门批准,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他们往往使用劣药、假药进行治疗,不仅治疗效果不能保证,还可能给患者带来严重的伤害。

2. 非法注射。

非法注射主要是指一些医疗机构或个人非法进行注射治疗,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严重的安全风险,可能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感染等严重后果。

3. 非法行医场所。

非法行医场所主要是指那些非法设置的诊所、药店等,这些场所往往不具备医疗资质和医疗设施,难以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二、非法行医问题的对策建议
1. 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非法行医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对非法行医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罚和取缔,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行医的发生。

2. 加强宣传教育。

应加强对非法行医问题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认识和警惕性,增强公众的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 加强人才培养。

应加强医疗人才培养,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水平,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从而降低非法行医的发生率。

4. 建立监管机制。

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建立举报渠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人才培养和建立监管机制等方面的努力,才能够有效地遏制非法行医问题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者损害健康的行为。

那么,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是非法行医罪的首要构成要件。

这里的“医疗活动”是指医疗行为的总称,包括诊断、治疗、护理、术后康复等一系列医疗过程,包括针灸、推拿等传统医疗服务。

二、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在医疗活动方面,要求从事者具备相应的医疗执业证书和相关手续。

没有取得相应的医疗执业证书和手续的从业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时是违法的,否则就属于非法行医罪。

具体来说,这就意味着罪犯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没有资格从事这项工作,却仍顽固地从事。

三、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者损害健康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最后构成要件是,罪犯的行为必须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者损害健康。

在法律中被划分为两类:轻微伤和重伤,轻微伤是指伤害程度较轻,影响较小,而重伤则是指影响到人体重要部位和器官,且对人体机能的影响比较大,例子则比如头部受伤而导致脑震荡等。

立案标准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以下几个方面所体现的:一、引起重大社会关注非法行医罪被打击的首要考量是社会影响,因此只有引起社会关注,才可能唤起检方的重视,进而得到立案追究的机会。

特别是在如今人们越来越关注健康问题的当下,非法行医罪引起的关注程度尤其高。

二、罪犯是否触犯刑法规定罪犯是否触犯刑法规定是评定非法行医罪是否立案的重要依据,包括罪犯是否从事相关医疗活动,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者损害健康。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都被满足,非法行医罪才可以真正立案。

三、患者受到损害或威胁患者是否受到损害或威胁也是非法行医罪是否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非法行医行为没有给患者带来实质性的危害或者损失,那么无论其过程有多么危险和不人道,都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浅析非法行医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

但是,现行《刑法》的规定比较模糊,如非法行医行为的具体界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标准、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加上刑法理论界对本罪的研究尚欠深入细致,既没有达成一致标准,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新《刑法》的实施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拟从理论的角度,对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主观特征、情节严重的范围、疑难问题及立法完善等方面予以探析。

关键词:非法行医概念探析建议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

非法行医问题突出表现及对策建议

非法行医问题突出表现及对策建议

非法行医问题突出表现及对策建议非法行医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涉及医疗安全、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多个方面,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在本次发言中,我将重点介绍非法行医问题的突出表现,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希望能够共同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

非法行医问题在我国长期存在,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1.无资质从业。

非法行医者通常缺乏相关的医学教育和专业培训,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但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他们可能是没有医学背景的普通人,或是失去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2.缺乏监管和规范。

非法行医往往在没有医疗机构注册的情况下,进行医疗活动。

他们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也没有遵循医疗行业的规范和标准,容易造成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3.治疗效果难以保证。

非法行医者通常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医学培训,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治疗效果难以保证。

患者往往因求快速、廉价的治疗而上当受骗,导致病情恶化。

4.非法销售药品。

一些非法行医者以治疗为幌子,实际上是为非法销售药品牟利。

这些药品可能是没有批准上市的假药或劣药,给患者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非法行医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和对策。

1.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各级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对非法行医者进行严厉打击。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行为。

2.提高公众医学素养。

通过开展医学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医疗安全的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

鼓励群众选择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不轻信非法行医者的宣传。

3.加强执业资格管理。

建立健全医师执业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真实有效。

对执业资格造假的行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4.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加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报销比例,降低患者就医负担。

这样可以减少因求廉价治疗而倾向于非法行医的情况。

5.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一、关于“非法行医”中“行医”行为的认定问题何谓“行医”?行医就是指从事执业医生所从事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执业医生都是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知识、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技能的专业人员,医生所从事的业务是凭借专业知识与技能而进行的或者以其为基础,这就决定“行医”是医生凭借其医药卫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门性医疗行为。

但医疗行为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反复实施的业务行为。

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应当是指后一意思即以医疗为业的医疗行为。

这里的“医疗为业”并不要求行为已实施了多次,也不是专指以此为惟一职业。

以继续反复实施的意思实行医疗行为,其第一次治疗就足以成立“行医”;同样,行为人有正当职业,将医生业务作为兼职、副业也不影响“行医”的成立。

反之则不属于“非法行医”中的“行医”行为。

例如:出于“帮忙”的目的偶尔为同乡接生造成被接生人死亡的,不符合“非法行医”主观上所需的特征,不能将其视为一种“行医行为”。

如果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下列行为因不具有“行医”性质,也不是非法行医罪所要求的“行医”:(1)以求神问卦、赶鬼驱邪的迷信方法对他人的疾病进行所谓“治疗”。

(2)以推销药品为目的采用简单电子仪器对他人作笼统性“体检”。

二、关于对“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刑法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界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理论界原来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没有《执业医师法》中所称的执业医师资格,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医师资格而无执业证书的,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证书但是未经工商批准擅自从事医生职业活动的。

对此《解释》第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行医,也就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进行的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者一般都没有系统学习过医学专业知识,也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根本不具备行医的资格或条件,严重威胁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妨碍着国家对医师的正常管理秩序。

在加大行政管理与制裁的同时,刑法设立了非法行医罪,以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1)犯罪客体首先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管理秩序和医师执业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次侵犯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使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

因此,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非法行医罪并不强调必须有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的发生。

只要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即使未发生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的事实,也可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师执业法律制度和医疗机构管理秩序,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是本罪区别于医疗事故罪的主要区别。

同样是造成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就诊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行为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才构成本罪。

此外,本罪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但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除外。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

这种故意主要表现为故意违反国家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和医疗机构管理秩序。

至于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可能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但不得因此而否定本罪的故意性质。

因为上述后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的。

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医案为例

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医案为例

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
医案为例
颜运华
【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
【年(卷),期】2024(16)1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所具有的三种核心构成要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其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

司法实践中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医”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能解释为“已经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而未获得医师执业资格”,而应当解释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应当局限于将实施医疗行为作为业务的营利行为,而对不具有营利的目的,只偶尔针对特定个人实施的医疗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的“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应当限制在就诊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范围内。

【总页数】6页(P66-71)
【作者】颜运华
【作者单位】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5;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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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行医案件激增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激增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激增的原因与对策分析非法行医案件的激增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它不仅给人民的健康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也损害了正规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发展。

导致非法行医案件激增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其中包括医疗资源不平衡、医疗成本高昂以及监管不力等等。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问题,需要综合采取一系列对策。

首先,医疗资源不平衡是导致非法行医案件激增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一些偏远地区,由于医疗资源匮乏,人民往往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这就为非法行医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因为他们可能是唯一一个提供医疗服务的选择。

因此,应通过加大医疗资源的投入,提高医疗服务的覆盖范围,特别是在农村和贫困地区建立更多的医疗机构,以保障整个社会的医疗需求。

其次,医疗成本高昂也是导致非法行医案件激增的原因之一、现如今,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已经成为许多人民面临的头号难题。

一些患者因为经济负担过重,无法承担合理的医疗费用,只能求助于非法行医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制定更为合理的医疗价格政策,减少医疗费用的负担,同时加强医保制度的建设,为特殊群体提供医疗救助,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此外,监管不力也是导致非法行医案件激增的重要原因。

许多非法行医者能够继续活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监管机构的缺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同时,加大对非法行医者的打击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和公众教育,形成社会共治,从而为非法行医者制止的显成力量。

最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也是应对非法行医案件的重要对策。

医务人员作为医疗行业的主要执业者,应该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通过规范医业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医患关系,进而减少患者对非法行医者的依赖。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案件激增的原因主要包括医疗资源不平衡、医疗成本高昂和监管不力等多个方面。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需要综合采取医疗资源配置、医疗费用控制、监管加强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一系列对策,以保障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医疗权益。

杨文医师案件法律点评(3篇)

杨文医师案件法律点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杨文医师,女,1969年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1992年毕业于南京医科大学,2001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曾任江苏省扬州市某医院妇产科医师。

2018年,杨文医师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逮捕,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2. 杨文医师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3.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正义问题三、法律点评(一)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2.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3. 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

(二)杨文医师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根据案件事实,杨文医师在2018年涉嫌非法行医时,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

因此,杨文医师的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2.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杨文医师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活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因此,杨文医师的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之二。

3. 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杨文医师在非法行医过程中,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存在一定的风险。

根据案件事实,杨文医师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考虑到其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杨文医师的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之三。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正义问题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杨文医师的律师提出了多项侦查程序违法的问题,如未依法进行搜查、扣押等。

针对这些问题,侦查机关应依法进行整改,确保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2.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应依法审理案件,确保程序公正。

首先,法院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允许其聘请律师进行辩护。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医
疗收入的行为。

非法行医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措施。

首先,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要素,即实施非法
医疗活动的行为;二是结果要素,即对患者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

对于行为要素,主要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行为。

而对于结果要素,则是指患者因非法医疗活动导致身体健康受损或者生命受到威胁的后果。

只有当以上两个要素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针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形式。


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相关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非法医疗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

而对于对患者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行医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总之,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对非法行医
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措施。

对于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来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依法从事医疗活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远离非法医疗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打击非法行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打击非法行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摘要为了保证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给民众提供一个安全的医疗环境,我区这几年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虽然非法行医现象得到明显遏制,但是非法行医仍然普遍存在,城乡结合部还十分嚣张。

今年,我区取缔非法行医35余家次,现通过这几年来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实践,分析其难点及其可能的原因,探讨有效打击非法行医的措施,从根本上杜绝非法行医赖以生存的空间。

关键词:非法行医,告知书目录一非法行医简要 (1)(一)非法行医的定义 (1)(二)非法行医的危害有哪些 (1)(三)非法行医惯用伎俩 (1)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一)打击难 (2)(二)取证难 (2)(三)法律滞后,处罚难 (2)(四)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难 (3)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3)(一)政府对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就医需求无法兼顾 (3)(二)非法行医的高额利润 (3)(三)卫生行政处罚难 (3)(四)缺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经费 (4)(五)制度不够完善 (4)四打击非法行医的主要措施 (4)(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4)(二)加强沟通、多方联合 (4)(三)全面摸底、精心部署 (4)(四)认真执行、打宣结合 (4)(五)认真回访、巩固成果 (5)(六)加强行政指导,自创告知书 (5)1 羞其心——非法行医查处告知书(户籍地政府部门) (5)2 明其害——非法行医查处告知书(房屋出租户) (5)3 晓其责——非法行医查处告知书(行医地政府部门) (5)4 断其源——非法行医查处告知书(就医者) (5)5 便其医——非法行医查处告知书(行医地正规医疗机构) (6)五今后打击非法行医建议 (6)六参考文献 (6)打击非法行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非法行医简要(一)非法行医的定义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通常也称为违法行医,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医疗法律法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16•【文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药房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3篇)

药房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药房非法行医是指药房或药房工作人员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行为。

药房非法行医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从药房非法行医的定义、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引起社会各界对药房非法行医问题的关注。

二、药房非法行医的定义药房非法行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被吊销、撤销,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2. 药房工作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擅自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3. 药房以开展诊疗活动为名,实际上为患者提供非医疗性的服务,如美容、按摩等。

4. 药房以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方式,诱使患者前来就诊,并对其进行诊疗。

三、药房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药房非法行医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刑事责任若药房非法行医行为严重,可能构成犯罪,将面临以下刑事责任:(1)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医疗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严重危害患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 民事责任药房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患者可以向药房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药房赔偿其损失。

药房若败诉,还需承担诉讼费用。

4. 职业资格被吊销药房工作人员若因非法行医被查处,其职业资格将被吊销,无法从事相关职业。

5. 社会影响药房非法行医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败坏了社会风气,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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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杨清1于定明2 (1.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云南昆明,650200;2.云南财贸学院,云南昆明,650221)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了非法行医罪的特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问题。

关键词:非法行医特征共同犯罪界限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主要对非法行医罪的特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等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论述,在此求教于方家。

一、非法行医罪的特征(一)客体特征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客观特征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

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

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

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

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

(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

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 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

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

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我国刑法33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

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急需作出司法解释。

我们认为,参照《执业医师法》并结合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情节严重” 的行为:(1)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2)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3)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多次,继续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的;(4)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5)严重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6)雇佣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的人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7)自定收款标准,乱开药方,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等等。

(三)主体特征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那么怎样才算取得执业医生资格呢?我们认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对于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

因此,医疗行业从业人员,既要注意本人是否有医师执业证,还要注意本人所在的医疗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就有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

这里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我国《执业医师法》对医生执业的地域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区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又有特殊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业医师的范围。

如上海市1997年公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6条和第11条规定:“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10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长住户口;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三、非在职人员。

”显然,外来人员即便在原籍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但若在上海开办诊所,则将因不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不具有在上海行医的资格,也就有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不仅起不到打击非法行医的作用,而且限制了执业医师的正常流动,应予修正。

另外,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因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医疗活动而造成严重后果,对行为人是否按非法行医罪进行处理?对此,有人认为应以医疗事故罪处理,因为行为人具有行医资格,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求;有的人则认为应以非法行医罪处理,因为,尽管该医生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具有行医资格,但超越范围行医,与其他人员非法行医没有本质区别:行为人虽然取得了医师资格,但故意超越职权和能力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主观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这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是有严格区别的。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

(四)主观特征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构成要件主观特征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犯罪目的。

那么,从犯罪目的看,是否要求具备牟利性呢?这一问题,新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行医者一般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而且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的立法意图来看,该条在规定刑罚时,规定对犯非法行医罪者并处或单处罚金,而罚金作为附加刑之一,其制裁对象主要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

因此,我们认为,从犯罪目的看,非法行医罪应具备“以牟利为目的”这一要件。

二、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是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对共同犯罪所下的定义,根据这一定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二是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三是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共同犯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类罪过形式中,在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

如前所述,非法行医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是间接故意或过失。

在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可以在任何一类故意犯罪中出现,那么在非法行医罪中,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共同犯罪呢?我们不妨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一分析:一是雇佣没有执业资格的人行医,对于被雇佣者可作为非法行医罪之主体,自无疑问,但对于雇主是不是一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呢?这应分情况对待之:明知受雇者不具备执业资格,仍然雇佣的,为适格之主体,但由于受被雇佣者欺骗(如用假医师执业证)而雇佣没有执业资格的人行医的,则不应将其按非法行医罪论处,因为这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即没有共同的故意。

二是数人合伙非法开办诊所,其中一人诊治行为单独导致严重后果,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其他合伙人应按共同犯罪处理。

因为该数人合伙开办诊所,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其他合伙人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但非法诊所的存在为非法行医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然,对于该数人处罚应分清责任,即对于其中的负责人和直接行为人以主犯论处,而对于其他人一般以从犯论处。

三是出借(出租)、转让、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他人利用该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出借(出租)、转让、出卖人可否按非法行医罪论处呢?我们认为,应按非法行医罪的共犯论处。

原因在于:行为人对于他人没有合法的许可证,并利用其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这一事实是明知的,而且行为人的行为使他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使他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更为便利,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也更大。

但我们应看到,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一般只起到辅助作用,故宜按从犯从轻或减轻论处。

四是对于亲戚和朋友为非法行医者出资、免费提供场所,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的共犯呢?对于这个问题,应分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践中,亲戚、朋友为非法行医者提供物资上的帮助,往往不知道开办医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而且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对于此种情形,亲戚、朋友有审查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亲戚、朋友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帮助,不具有从中牟利或其他非法目的,主观上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不宜按非法行医罪的共犯论处。

但对于明知非法行医者没有“两证”,仍为其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按非法行医罪从犯论处。

五是对在非法医疗机构中工作的护士、勤杂人员,如会计、保安等应如何处理呢?这主要看前述人员主观上是否与他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即是否明知其所在的医疗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o若明知该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说明上述人员至少已经知道该机构处在非法状态中,且其行为客观上对严重后果的造成具有帮助作用,自然应按非法行医罪的从犯论处。

当然,对于加入时间较短、对严重后果的造成所起的作用较小者,则只宜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而不必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一)非法行医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有多种表现,但其中一种危害结果是造成就诊人员伤亡,这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后果有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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