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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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x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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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xx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下面为大家精心了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方法,欢送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方案生育根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方案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效劳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根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方案生育有关的收费工程,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南政综[2008]132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南政综〔2008〕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闽政〔2003〕13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明确征收主体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征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受委托征收的乡(镇、街道)不得再委托第三人征收。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的,要以书面形式委托。

同时可以将政策外生育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结案等工作,一并委托乡(镇、街道)代办,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审批与作出只能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二)严格征收程序1、立案。

所有政策外生育的案件都应自发现之日起及时立案查处。

发现流入人口政策外生育的,应及时发函流出地查询、协商征收、节育措施落实、出生人口申报等事宜,并在立案的同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发生征收管辖权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跨县(市、区)的要报请市人口计生委裁决,跨地市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逐级报请省人口计生委裁决或协调解决。

禁止对流动人口双重征收或畸轻畸重征收。

2、调查取证。

计划生育部门在立案后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从学籍、户籍、婚姻、收养、接生、防疫、查环查孕、节育手术登记和当事人及其亲戚朋友的陈述等入手,尽可能地收集各种证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照像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征收对象第二条凡是拥有一定经济来源,能够承担抚养费义务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抚养义务的个人,均属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第三章征收依据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法定抚养义务;2. 被依法强制执行抚养义务;3. 取得生育津贴资金;4. 拥有产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经济资源。

第四章征收程序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征收通知:税务机关向征收对象发送征收通知书,明确征收事项、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及支付期限;2. 缴纳抚养费:征收对象按照征收通知书上的要求,将应缴纳的抚养费及时缴纳到指定账户;3. 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对征收对象缴纳的抚养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缴纳的金额及时、准确、完整;4. 违法处理:对未按时履行抚养费义务或者虚报、少缴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追缴、罚款等处理。

第五章征收标准第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征收对象的经济状况、地区差异等因素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将由地方政府依据实际情况设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章抚养费使用与管理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补贴弱势群体的生活费用;2. 支持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医疗保障;3. 建设社会福利设施,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条对于拒不缴纳抚养费、虚报、少缴抚养费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八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抚养费征收通知书范本;2. 抚养费缴纳单范本;3. 抚养费使用报告表。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社会抚养费:指由拥有一定经济来源、能够承担抚养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的赡养费用。

2. 征收对象: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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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因为中国人口规模庞大,人口数量增长过快,因此,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是以我国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要缴纳社会费用费,这也是处罚,那么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据悉,目前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具体征收标准等授权各省制定。

据国家法制办介绍,《办法》出台后,全国30个省(区、市)先后对本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缴方式等内容。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

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该条例在2017年上半年出台。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1、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5、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全国各地超生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

全国各地超生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

全国各地超生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关于超生,要收多少抚养费呢,下面为大家的一篇“全国各地超生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假设干规定》第六条: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广东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 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局部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局部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第五条: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目录1. 定义和术语2.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和条件3.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和计算方法4.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5. 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和追缴6. 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和管理7. 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8. 附件附件:1.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表2. 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表3. 社会抚养费缴纳通知单4. 社会抚养费追缴决定书正文1. 定义和术语1.1 社会抚养费:指根据本办法规定,由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用于支持社会抚养工作的费用。

1.2 征收机关:指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机关。

1.3 被征收人: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个人或者单位。

1.4 征收标准:指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社会抚养费数额的依据。

2.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和条件2.1 征收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抚养能力的个人或者单位。

(1)具有抚养能力而未履行抚养义务的;(2)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判定应当承担抚养责任的。

3.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和计算方法3.1 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照被征收人的收入水平和抚养能力确定,具体标准由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2 计算方法: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如下:(1)按照被征收人的月收入计算,计算公式为:月收入×征收比例;(2)按照被征收人的抚养能力计算,计算公式为:抚养能力×征收系数。

4.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4.1 征收机关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并向被征收人发出征收通知书。

4.2 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征收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

4.3 征收机关应当对被征收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进行核实,并及时开具征收凭证。

5. 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和追缴5.1 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5.2 被征收人未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可以依法追缴。

5.3 征收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追缴被征收人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如今我国已经开始逐步的调整了生育政策,全面开放了二胎,因此有的人就认为不会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其实不然,即使生育二胎,也有在政策外进行生育的。

这种情况下同样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此我国制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下文中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这个办法的全部内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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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 (下列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2、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的基本标准。

3、农村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年人均纯收人为参考的基本标准。

4、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6、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的信息管理对象范围是,15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

7、流动人口的生育行为在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均未被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8、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9、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10、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1l、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 (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3、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

14、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15、《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 2003 年 7 月 18 日起实施。

16、《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政府规章。

17、代收代缴单位的征收管理费为社会抚养费总额的5%。

18、违法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1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2024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2024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社会抚养费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减轻负担重的家庭的经济压力,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和成长发展权益而征收的一种费用。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并推动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有效运行。

正文:一、征收对象1. 户籍在本地区并具备缴纳社会抚养费条件的居民家庭。

2. 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异的非抚养父母,由抚养父母代替缴纳社会抚养费。

3. 未成年子女父母死亡或丧失收入能力的,由相关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1. 征收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收入情况确定。

2. 征收标准应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遵循适度覆盖原则,确保家庭负担合理分担。

3. 征收标准应定期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变化和生活成本的增加。

三、征收程序1. 设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工作。

2. 提供便利的征收方式,如自助缴费系统、银行代扣等。

3. 定期公示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使用与监管1. 确保社会抚养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教育、医疗、生活扶助等方面。

2. 设立专门的社会抚养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审计。

3. 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施跟踪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五、违规惩处与申诉制度1. 对故意逃避或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提供申诉渠道,对征收对象对于征收标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结论:通过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确保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减轻负担重的家庭的经济压力,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同时,还需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良好的征收管理机制。

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2003年7月18日以闽政 [2003] 13号文发布)一、为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城镇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个人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收入水平的,可以以个人实际收入为基数。

六、违法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个地方对社会抚养费依法具有管辖权的,一地在对当事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他各方。

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交其共同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七、委托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权的,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同时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被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三)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0•【字号】莆政综[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莆政综〔2008〕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明确征收主体。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征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受委托征收的乡镇(街道)不得再委托村(居、社区)征收。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的,要以书面形式委托。

征收程序中的政策外生育调查取证、作出征收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申辩权的通知、结案等工作,可以一并委托乡镇(街道)代办审查、签注,但立案、征收决定书只能由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审批、盖章。

(二)严格征收程序。

1、立案程序。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重视挖掘案源,及时立案查处,涉及从重从轻征收的情节,从案源着手理清。

发现流入人口政策外生育的,立案时要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并及时发函流出地查询、协商征收事宜。

发生征收争议,跨县(区、管委会)的要报请市人口计生委裁决,跨地市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逐级报请省人口计生委裁决或协调解决。

禁止对流动人口双重征收或倚轻倚重征收。

2、取证程序。

教育、公安、民政、医院、卫生防疫、计生服务站(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政策外生育的调查取证,从学籍、户籍、婚姻、收养、接生、防疫、计生查环查孕、节育手术登记和当事人及其亲戚朋友的陈述等入手,及时出具政策外生育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要如实出具政策外生育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证明。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12
•【字号】闽政〔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闽政〔202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经研究,决定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13号),自本决定印发之日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最新厦门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最新厦门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If you don't like others, it's hard to expect others.(页眉可删)厦门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1、提前生育,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

众所周知,关于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政策。

这也是关于我国“中国梦”伟大复兴的一项百年大计,而为了这项政策的实行,是有着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的。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厦门市的社会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请看下面这个关于厦门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标准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测算1、上年收入的界定。

考虑到统计部门提供确切统计数据的时间,上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标准(如年执行“上年收入”就以年收入为标准)。

2、统计数据来源。

根据统计职能划分,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县统计局提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南平市统计局提供。

3、征收标准执行。

当事人年收入低于统计标准的,按统计标准征收;高于统计标准的,可以以当事人双方有据可依的实际年纯收入倍数征收。

4、流动人口征收标准。

无论是本县乡镇之间流动的当事人,还是外县流入本县的当事人,根据其身份,均按本县对应标准征收。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裁量权工作,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现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裁量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裁量权,是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范围内决定处罚或征收数额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过罚相当、综合裁量”正确行使裁量权。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或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低限处罚或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违法所得较少、影响不大,且主动消除、加以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的;(四)非意愿妊娠后,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因医学鉴定认为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征收的。

2023修正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引言社会抚养费是指国家为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而征收的一项费用。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减少不正当征收和管理中的问题,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征收方式和范围1. 征收对象:社会抚养费适用于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弱势群体以及无法承担抚养费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减免。

2. 征收方式:社会抚养费可以通过一次性缴纳、定期缴纳或按照所需金额的比例缴纳等方式进行。

三、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1. 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根据被征收人的经济状况和抚养需要进行确定。

具体的标准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 计算方法: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根据被征收人的收入状况和家庭成员数量进行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由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指导。

四、征收程序和申诉途径1. 征收程序: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证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的征收程序包括征收通知、缴纳期限、征收记录等。

2. 申诉途径:被征收人对征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五、征收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1. 征收管理部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地方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规定和制度,并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2. 监督机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应当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的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征收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六、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1. 处罚措施:对于征收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征收管理部门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警告、吊销相关资质等。

2. 责任追究:对于征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将于相关规定颁布后废止。

2. 对于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5•【字号】闽政办[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05]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开始在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制定了《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健全机制、规范运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五日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2005年1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2004〕36号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这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予处罚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形

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予处罚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形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予处罚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形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其中不予处罚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形有哪些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吻合、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出具虚假的医学鉴定、诊断证明;(二)出具假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明;(三)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全文

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全文

The happiest seems to be those who are happy for no particular reason. They are happy only because ofhappin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全文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的全称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对于生活中,一些违法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而超生的家庭,就会按照该办法中的规定,进行想要的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吧。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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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城镇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个人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收入水平的,可以以个人实际收入为基数。

六、违法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个地方对社会抚养费依法具有管辖权的,一地在对当事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他各方。

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交其共同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七、委托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权的,应办理书面委托手
续,并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同时载明下列事项:
㈠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㈡被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㈢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

委托书有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

委托机关应对被委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以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义作出决定,不得再委托第三人作出征收决定,也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八、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九、作出征收决定,应当依法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征收单位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方式:
㈠责令当事人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缴纳;
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㈢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十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签定协议,委托其收缴社会抚养费。

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或者代收代缴单位收到当事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后,应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依法承担代收代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

十三、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情况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书面通报一次。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在必要时,可以向金融机构了解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情况,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十四、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代收代缴单位的征收管理费为社会抚养费总额的5%,由财政部门核拨。

十五、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情况。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固定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等人员的收入由税务部门提供。

十六、违反本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按规定的标准征收;
㈡不依法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㈢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㈣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

十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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