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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海关和海事局哪个单位好

海关和海事局哪个单位好

海事和海关哪个待遇好
海关是中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

行政范围涵盖海陆两地。

中国海事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内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China MS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的直属正局级机构,不属于国务院管理的国家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成立于1998年10月,是交通部海事主管部门,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

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行政范围主要在我国领海之内。

海关和海事局是两种不同的工种,具体的福利待遇与当地的发展水平有直接的关系哦,一般沿海地区的海关和海事局待遇都还不错的。

海事局现在跟海关一样,全都是国家公务员,但是海事待遇好,还好考。

原来海关好,现在透明了,也跟别的单位没区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5.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要求,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将于2024年9月21日、22日举行。

现就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时间2024年6月13日至7月12日。

报名人员可登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网站(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网站”,网址:https://)实施网上报名。

亦可登录中国海事局官网(),进入到中国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实施网上报名。

报名人员用户注册、报名、缴费、准考证打印、票据下载等操作参见附件《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考生操作指引》。

为避免错失考试资格,报名人员应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及早提交报名材料。

二、考试级别、科目、范围及方式(一)考试级别。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的相关要求,注册验船师资格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考试级别。

(二)考试科目。

资格考试分为A、B、C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均设科目一《船舶检验法律法规》、科目二《船舶检验专业基础(环境与人员保护)》、科目三《船舶检验专业基础(安全)》和科目四《船舶检验专业能力》。

其中,A级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卷中,设有测定应考人员船舶检验专业英语能力的试题,这类试题分值占各科目总分值的比例为10%至20%。

参加A、B、C三个级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补考的人员,按照相应级别原科目顺序参加补考。

如补考科目一的人员参加科目一《船舶检验法律法规》的考试;补考科目二的人员参加科目二《船舶检验专业基础(环境与人员保护)》的考试;补考科目三的人员参加科目三《船舶检验专业基础(安全)》的考试;补考科目四的人员参加科目四《船舶检验专业能力》的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国内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履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保障船员整体权益、维护国家海洋主权(简称 “三保一维护”)职能,并负责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和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海南海事局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水平有了很大的改善, "八五"和"九五"期间,国家投入近3亿元用于基础 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初步形成了与航运事业发展相匹配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手段和专业队伍。海巡船艇由建局 初期的2艘发展到20艘;博鳌灯塔是当今亚洲塔身最高的航标灯塔;被列为"世界百座历史文物灯塔"之一的临高 角灯塔,依然是琼州海峡西口的重要导航标志;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于1999年3月在海口、三亚、 八所海岸电台同时投入试运行;三亚、抱虎、洋浦无线电——差分全球定位系统(DGPS),于1999年9月15日正 式对外开放使用;中国第一个海峡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琼州海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于1999年竣工; 琼州海峡中水道由航道中央标改为两侧设的对标,将几十年来一直制约琼州海峡东口畅通的"瓶颈"破除,为海峡 的畅通提供了优良的外部环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派驻海南的海事行政管理机关
01 历史沿革
03 机构设置 05 领导班子
目录
02 主要职责 04 管辖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简称“海南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派驻海南的海事行政管理机关,隶属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正厅级单位。代表国家负责行使辖区水域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 染、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辖区海域约占全国海域的三分之二,有效管理水域主要包括海南岛沿海、琼州海 峡、西沙、南沙等海域以及海南省所有港口、渡口、江河、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地市级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地市级以下)

金山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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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金山海事局
中央国 普通职位 家行政 (非小语 机关直 县(区) 种、非特 科员 属机构 级及以下 殊专业职 (省级及 位)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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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金山海事局
中央国 普通职位 家行政 (非小语 机关直 县(区) 种、非特 科员 属机构 级及以下 殊专业职 (省级及 位)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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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大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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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大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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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大连海事局
中央国 普通职位 家行政 (非小语 机关直 县(区) 长海海事 种、非特 属机构 级及以下 处科员 殊专业职 (省级及 位)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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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大连海事局
中央国 普通职位 家行政 (非小语 机关直 县(区) 长海海事 种、非特 属机构 级及以下 处科员 殊专业职 (省级及 位)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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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大连海事局
中央国 普通职位 家行政 (非小语 机关直 县(区) 旅顺海事 种、非特 属机构 级及以下 处科员 殊专业职 (省级及 位)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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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大连海事局
中央国 普通职位 家行政 (非小语 机关直 县(区) 寺儿沟海 种、非特 属机构 级及以下 事处科员 殊专业职 (省级及 位) 以下) 中央国 普通职位 家行政 (非小语 机关直 县(区) 庄河海事 种、非特 属机构 级及以下 处科员 殊专业职 (省级及 位) 以下) 中央国 普通职位 家行政 (非小语 机关直 县(区) 庄河海事 种、非特 属机构 级及以下 处科员 殊专业职 (省级及 位) 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做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由各直属海事局负责。

各直属海事局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应当及时将现场核查结果书面报告我局,由我局做出《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现场核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并将现场核查表作为报告的附件附后(申请人直接向各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未报送我局的,也一并报送)。

各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核查结论。

经各局审查不满足条件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单位,待条件符合后还可以提出申请。

二、各局做出的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和上述船员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机构类别、服务范围以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应当报我局备案。

三、关于《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申领和填写要求(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申领的形式和要求与其他船员空白证书一致。

(二)《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填写要求⒈《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的“机构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栏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海事局职责

海事局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直属海事机构对全国中央水域实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主要职责为“三保一维护”,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上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维护国家海上主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还代表中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道测量组织、国际航标协会、国际劳工组织和亚太地区海事机关首脑论坛等国际组织的活动,负有维护我国海上交通利益的重要使命。

中国是世界航运大国,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始终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为航运业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持保障作用。

截止2011年底,全国直属海事系统已拥有各类船舶1153艘,在沿海主要港口和重要通航水域建成以雷达监控为基础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并已建成覆盖全国沿海的差分全球卫星定位系统(DGPS)和水监信息系统,拥有较为完善的海岸电台、海上无线电通信系统、覆盖我国沿海近岸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中国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LRIT)。

当前,世界发达国家都在加快海事发展步伐,海事队伍已成为保障经济安全、水域清洁、人命安全、反水上恐怖和维护国家海洋领土主权的重要力量,这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更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海船员〔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9〕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我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按《培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中应将申请人的总体情况、具体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录1)及规模、满足许可条件的总体情况予以说明,并填写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表(见附录3)说明基本配置情况,对所申请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符合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录4)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如视频、照片等;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提供模拟器符合相应模拟器性能标准的说明,以及为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所进行充分测试后的测试报告。

(三)“教学人员的情况”“管理人员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表(见附录5),说明所配置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需说明教学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教学人员配备标准(见附录6)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说明管理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供足以证明满足标准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件、教师证、船员服务簿、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案卷评查、执法考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九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主管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职能监督。

第十条在海事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问题的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做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一)认定的依据不足、材料不全;(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18•【文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航运公司: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2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本办法对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协调并实施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境外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报告、协助、处理和跟踪等工作。

第二章报告和评估第五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实施境外船舶安全检查。

(一)长期在境外航行、停泊和作业,且超过二十四个月未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二)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三)在境外发生事故、重大险情、严重违章,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四)因其他原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

第六条当发生第五条中第一款至第三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情形时,航运公司应于10日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最近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二)最近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三)船舶自查报告;(四)船舶事故、重大险情或严重违章情况报告(如适用);(五)被滞留情况报告(如适用);(六)最近一次船舶检验或临时检验报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裁量合理,处理适当;(五)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七)案卷整理规范。

第二章海事行政执法规范第一节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主管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合理分解海事行政执法职责,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二)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三)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0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航运营商环境,不断提升船舶检验服务水平,决定推进全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4年10月1日起,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检验证书的下列船舶,营运期间可就近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可实施通检互认的检验机构(见附件1)申请年度检验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一)船龄10年以内的国内海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二)船龄12年以内的内河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渔业船舶、新能源动力船舶、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暂不纳入通检互认范围。

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包括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改装或换新(重大改建除外)、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展期的临时检验。

三、经通检互认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文书,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认可。

四、通检互认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申请检验,详见《通检互认申请指南》(附件2)。

通过“海事通APP”方式申请通检互认可查阅《“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附件3)。

附件: 1.通检互认受理点及联系表2.通检互认申请指南3.“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水上交通管制行为,维护水域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沿海水域实施的交通管制行为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水上交通管制应遵循安全第一、高效便捷、因地制宜、兼顾各方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全国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水上交通管制”(以下简称“交通管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特定水域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采取的限制性通航管理行为。

交通管制分为常规交通管制和临时交通管制。

常规交通管制是指因潮汐、航道和通航建筑物尺度、交通密集区、船舶定线制等因素影响,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而采取的日常性限制和规范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行为。

临时交通管制是指由于恶劣天气和海况、水上水下活动、演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军事活动等原因,以及在其它特殊情况下,对特定水域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采取的特定性的限制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

第六条常规交通管制应按照规定程序制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下列临时交通管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管辖:(一)我国领海以外海域实施的;(二)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三)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下列临时交通管制由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水上水下活动、演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军事等原因产生涉及两个及以上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二)对社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九条除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临时交通管制由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第十条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临时交通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指定某一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和过往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海事局辖区桥梁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通航安全的依法监督管理。

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桥梁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桥梁水域的具体范围由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发布。

桥梁水域由两个或两上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管辖的,由江苏海事局确定并发布。

第二章通航环境管理第五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下列有关桥梁安全的信息,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前由桥梁管理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核验后,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发布:(一)桥址;(二)通航桥孔、非通航桥孔;(三)通航水域、非通航水域;(四)设计通航净空尺度,包括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五)设计防撞能力;(六)通过桥梁的设计代表船型;(七)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通航桥孔满足通航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桥梁水域的助航标志以及非通航桥孔的禁航标志,并加强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进行通航桥孔桥梁结构维修,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桥梁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进行测量、跟踪。

水文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桥梁水域满足通航条件。

第九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下列防碰撞措施:(一)在通航桥孔航道上方显示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必要时,设置超高船舶进入桥区水域的防碰撞报警装置;(二)配备必要的桥梁水域监控设备,对通过桥梁水域的船舶实施有效监控;(三)配备通航桥孔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并设置防碰撞设施的明显标志;(四)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五)建立和健全防碰撞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8.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安全,根据我国海岸电台近年建设与改造情况,我局拟更新印发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详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请于2024年9月26日前反馈我局,工作联系人:夏季。

电子邮箱:*************.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1221室,邮编:100736。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制定工作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制定工作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制定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使海事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海事立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规范海事立法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立法法》与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有关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下列总称“海事法规”)的立项、调研、起草、审核、报批、修订、废止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海事法规,是指:(一)通过交通运输部审查后提交国务院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定的海事法律草案;(二)通过交通运输部审查后,由国务院审定的海事行政法规草案;(三)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性海事法规草案;(四)交通运输部审定的海事规章草案;(五)由地方人民政府审定的地方性海事规章草案。

规章下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与废止,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海事局法制部门(下列简称“法制部门”)负责海事法规立项、调研、起草、审核、报批与废止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中国海事局各业务主管部门(下列简称“业务部门”)依照本规定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海事立法工作,协助法制部门做好有关海事立法的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与地方海事局根据中国海事局的委托,协助做好有关海事立法工作,依照本规定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第四条海事立法工作应当符合《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立法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符合交通、海事法规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与海事管理工作实际,遵循统筹协调、分工负责、责权明确的原则,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海事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一)法律称“法”;(二)行政法规称“条例”、“规定”、“办法”;(三)规章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第六条海事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海事法规根据内容需要,能够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海危防〔2019〕48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1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2月31日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5号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为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船舶安全水平,降低船舶机电设备故障风险,防范和遏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专项行动自2024年4月7日开始至2024年10月31日结束。

二、开展船舶机电设备自查中国籍船舶应加强船舶机电设备维护保养,航运企业应当参照《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自查指南》(附后)制定适用本船的船舶机电设备重点检查项目,船舶应当按要求开展开航前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

船舶代理应向拟进入我国的外轮做好宣传和警示,督导拟到港外轮提前做好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

中国船级社、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在华验船机构,应加强对新建、改建、机电设备维修和更新等船舶的检验、试验,提升检验质量,降低船舶机电设备故障风险。

三、船舶机电设备故障报告船舶发生机电设备故障应主动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要求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安全检查。

对于发生机电设备故障不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开展船舶机电设备专项检查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

通过各种渠道发现船舶发生过机电设备故障的,原则上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12个月内发生过两次及以上机电设备故障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邀请航运企业和船舶检验机构共同实施检查,并要求船舶提交故障分析报告和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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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分委会第14次会议报告的通知海办[2010]6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部救捞局、中国船级社、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大连海事大学:现将《出席国际海事组织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分委会第14次会议报告》印发各相关单位,供参考。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出席COMSAR14会议报告(20100414)出席国际海事组织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分委会第14次会议报告国际海事组织(IMO)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分委会(COMSAR)第14次会议于2010年3月8日至12日在伦敦IMO总部召开,来自71个国家、1个联系会员(中国香港)、3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26个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本届会议主席C.Salgado先生(智利)主持。

IMO秘书长到会并致辞,提到2010年世界航海日的主题为“海员年”。

会上经过选举,现任主席C.Salgado和现任副主席A.Olopoenia先生(尼日利亚)于2011年继续留任。

]本次会议主要审议了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国际电信联盟(ITU)海上无线电通信、卫星通信(Inmarsat和Cospas-Sarsat)、搜救、电子航海(E-Navigation)等内容。

会上成立了搜救(WG1)、技术(WG2)和E-Navigation(WG3)三个工作组。

我代表团由袁宗祥任团长,成员分别来自部海事局、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救捞局、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中国船级社、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局、山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等单位,参加了所有工作组的讨论,按照会议预案,圆满地完成了参会任务。

现将会议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GMDSS(一)GMDSS总计划更新秘书处已于今年发布了经修订的最新GMDSS总计划(GMDSS/ Circ.12),提请各成员核实相关信息。

经核实,我国窄带印字电报业务信息需要更新。

(二)全球航行警告业务会议审议了2009年8月召开的全球航行警告业务分委会(WWNWS)第一次会议报告及在COMSAR第13次会议上成立的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道测量组织/世界气象组织(IMO/IHO/WMO)联合通信组有关北极区域航行警告业务进展情况报告。

会议邀请WWNWS监督和指导北极区域航行警告业务的测试及试运行,并向COMSAR第15次会议报告进展情况。

伊朗提出其有能力并愿意担任航行警告区(NA V AREA)III里海分区的协调人,但俄罗斯指出里海沿岸有关国家需要协商一致,目前没必要建立里海分区协调人,但俄认为有必要建立奈伏泰斯(NA VTEX)服务协调人,并表示俄罗斯愿意担任。

随后伊朗表示在2010年8月召开的WWNWS第二次会议上讨论时将考虑俄罗斯意见。

(三)NA VTEX鉴于我国NA VTEX服务区仅以纬度分成5个开放区,未明确定界,我代表对各国间解决NA VTEX服务区定界问题进行跟踪了解。

会议审议了国际NA VTEX协调小组的报告,针对NA VAREA II区域将建立2个可能重复覆盖的NA VTEX台,会议认为,考虑到建立和维护NA VTEX台的费用,以及已建和拟建NA VTEX台的覆盖范围和NA VTEX可用播发时间限制,如可行相邻国家应考虑共享NA VTEX台。

科特迪瓦表示为填补尼日利亚和塞内加尔间的NA VTEX盲区,将新建NA VTEX 台。

意大利表示因其兰佩杜萨NA VTEX台与马耳他的NA VTEX台太近,造成互相干扰,应本区域协调人的要求,将在塞利亚玛丽娜新建一座NA VTEX台,2011年1月投入使用。

关于地中海NA VTEX服务区划分,土耳其提出调整地中海东部NA VTEX服务区,希腊则重申其NA VTEX台已建成并正常运转20多年,无需重划服务区。

土耳其表示将继续播发NA VTEX信息,并表示随时准备与希腊友好协商以寻找技术解决方案。

另外,日本提出其NAVTEX播发功率从5W降至2W。

(四)防海盗信息发布国际移动卫星组织(IMSO)建议通过安全网(Safetynet)播发防海盗预警信息,并建议参与护航的各国海军如果愿意提供相关信息,应指定协调人,通过一定培训后,直接向IMO和IHO发送海盗信息,信息由IHO审核后送相关发布台播发,这样做一是保证信息传递快速性,二是保障信息的客观性。

分委会同意IMSO草拟的“反海盗航行安全信息播发指南”决议草案,拟提交IMO 第87届海安会(MSC 87)批准。

(五)关于MSI手册分委会提醒MSC 86已批准了新修订的IMO/IHO/WMO联合海上安全信息(MSI)手册(MSC/Circ.1310),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六)其它1.分委会同意对GMDSS岸基设施调查表(MSC/Circ.684)的修改;2.分委会批准了新的安全信息播发区域协调人名单,拟提交MSC 87;3.分委会通过了对增强群呼设备技术标准A.664(16)的修改草案,拟提交MSC 87批准;4.分委会同意了对Safetynet手册的修订草案,拟作为报告附件提交MSC 87通过。

二、ITU海上无线电通信会议审议了国际海事组织/国际通信联盟(IMO/ITU)联合专家组报告、ITU-R WP 5B工作组声明等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IMO在世界无线电大会WRC-12的立场经讨论,分委会确定了IMO 在2012年世界无线电大会(WRC-12)一些问题的立场。

拟报MSC87批准后提交ITU-RWP 5B。

主要立场包括:1.关于修改无线电规则附件17关于频率和频道的安排,以便引入新的技术。

IMO 立场为:HF对于A4海区海上安全信息发布仍然非常重要,应保留;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和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目前仍应保留;莫尔斯频率应保留给航海用,各主管机关可安排使用;IMO认为目前该附件中的频率均为窄带,应开发宽带技术。

2.关于卫星探测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IMO鼓励在ITU框架下研究该技术,IMO在研究结果出来前不发表意见,包括对75、76频道的使用。

3.关于集装箱无线电跟踪标识。

IMO鼓励各主管机关和国际标准组织(ISO)继续开展相关技术研究,但并不表示IMO支持在IMO框架下实施该系统。

4.IMO反对在航海上使用任何近距离通信。

5.未来可能有额外频率需求用来发布保安信息。

6.IMO支持415KHz-526.5KHz未来用于海上安全和保安,支持157.45MHz-160.6MHz和160.975MHz-161.475MHz用于VHF新技术。

(二)关于下次IMO/ITU联合专家组会议分委会同意IMO/ITU联合专家组会议在2010年9月14至16日在IMO总部召开,并确定了工作框架,提请各成员和国际组织就有关问题向COMSAR 15提交议案。

(三)关于手持甚高频(VHF)的海上移动识别码(MMSI)编码分委会同意采用手持式VHF的MMSI 编码(首位数字为8),以示与固定式VHF 区别。

(四)关于ITU水上出版物调整ITU依据WRC第355号决议(Resolution 355 (WRC-07))对ITU出版物进行了调整整合,制定了实用的手册:海上移动和移动卫星服务、船台和海上移动服务识别分配表、岸台和特殊服务台表。

(五)分委会批准了就落水者设备规范事宜给ITU的联络函。

三、卫星业务关于与国际海事卫星(Inmarsat)地面站(LES)相关联的搜救协调人(RCC)名单,MSC 86授权秘书处可不经批准而修改和更新相关通函。

秘书处2010年2月1日发布的COMSAR.1/Circ.50 通函将取代COMSAR.1/Circ.47,2010年1月25日发布的COMSAR.1/Circ.49取代COMSAR.1/Circ.48。

IMSO通报将自2014年12月31日起停止INMARSAT-B业务。

分委会提醒秘书处于2009年4月7日发布了通函SAR./Circ.9,包含最新的应被搜救协调中心(MRCC)配备的资料名单,其中包括国际搜救卫星系统(COSPAS-SARSAT)系统文件C/S G.007(《搜救中心、救助点和主管机关遇险报警手册》)。

按照IMO要求,当岸到船发起遇险优先级语音呼叫时,如果该船舶终端正在进行常规通信,则应能进行强拆,同时船舶终端应有声音报警,以提示遇险通信。

美国指出,目前大多数RCC已经不具备通过海事卫星发起遇险优先级的岸到船语音通信能力。

美国提议IMSO会同海事卫星管理部门研究恢复这一功能,并向COMSAR 15报告。

该观点获法国等国支持,我代表团表示支持。

IMSO表示将与Inmarsat、英国和其它组织研究解决。

四、搜救(一)关于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ICAO/IMO)联合工作组(JWG16)报告1.分委会认为鉴于很多文件已经包括了高速艇(HSC)特殊要求事宜,应废止MSC/Circ.751。

2.分委会批准ICAO/IMO联合工作组下次会议于2010年9月27日至10月1日在德国Bremen召开。

3. 分委会要求秘书处在将来召开会议时邀请ICAO专家。

4.分委会建议MSC将“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程序的协调(包括SAR培训事宜)”工作项目完成日期延长至2011年。

5. 法国和挪威建议IMO和ICAO紧密合作,开展培训和演习以克服语言和通信问题。

分委会建议ICAO和IMO应考虑出台关于RCC值班员英语技能最低标准的2级ICAO语言技能等级标准。

6.自2009年2月起停止121.5MHz遇险信标报警服务,考虑到目前仍不少航空和航海人员使用这种信标,分委会建议ICAO和IMO在与其成员联络时应告知相关信息及意义。

(二)关于SAR服务可用性调查问卷分委会批准了对SAR服务可用性调查问卷(COMSAR/Circ.27)的修订,要求成员国根据表格提供信息。

(三)关于世界海事大学(WMU)客船搜救研究项目会议讨论了WMU客船的搜救研究项目第3阶段工作情况,对项目的成果表示欢迎,考虑到所收集信息有限,决定中止该研究项目。

分委会建议WMU信息平台继续收集关于SAR的信息并与相关SAR联合机构、国际组织以及国家SAR服务机构建立联系,鼓励各成员向WMU提交SAR服务报告用于深层次分析,还鼓励WMU向COMSAR分委会报告关于SAR信息平台运行情况。

(四) 关于海上游艇比赛医疗援助分委会拟定了“制定游艇比赛指南”MSC通函,该指南包括关于组织海上比赛医疗援助的建议,确保远程医疗援助(TMAS)和负责搜救的MRCC能够提供最好的医疗援助。

(五)关于远程识别跟踪系统(LRIT)在搜救中的应用美国介绍了其使用LRIT用于搜救的实例,多数国家认为LRIT信息有助于搜救,分委会要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缔约国政府向COMSAR15提交这方面的观点、操作经验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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