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问题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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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问题与解答

1.新准则下,原确认的股权分置流通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分析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咨询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咨询题六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形成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余额,属于与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以及与仍处于限售期的权益性投资有关的,应当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首次执行日应将其余额及有关的权益性投资账面价值一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划分,作为交易

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按照以上规定,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余

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后,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中转入的股权分置流通权无法予以抵消。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无法抵销的金额能够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咨询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咨询题二的规定,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非流淌资产”列示。

2. A 国有集团公司持有B 公司47%的股权,其他股权相对比较分散;1 1 名董事会成员中,A 国有集团公司有3 名,A 国有集团公司是否能合并B 公司?

分析解答:

A 国有集团公司持有

B 公司47% 的股权,其他股权相对比较分散,董事会成员中,A 国有集团公司有3名,独立董事4 名,治理层1名,其他股东共3 名,一共11位董事。目前的情形是:

1.A 国有集团公司党委有红头文件,对B 公司经营层包括财务经理有提名权;但未经其他股东确认这是唯独的提名权。

2.国资委要求A 国有集团公司合并B 公司,要紧是每年合并树形结构中都包含B 公司,集团以往年报均合并B 公司;

3.B 公司每年都参加A 集团财务预决算会议,目前公司总裁,副总裁和财务总监均由A 集团公司派出。

从目前现有的资料分析,A 公司不能合并B 公司,理由如下:(1)

A 公司在

B 公司董事会中的人数未达到简单多数,不能够直截了当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也没有书面的证据证明其尽管在董事会中未达到多数,拥有半数以下表决权,但能够对B 公司的财务及经营决策实施操纵。(2)A 公司对B 公司经营层包括财务经理虽有提名权,因其未在B 公司董事会中占有绝对多数,并不一定能够任免经营层包括财务经理。(3)现B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和财务总监任免是由B 公司的董事会决定的,是对B 公司的董事会负责的,不能懂得为均由A 集团公司派出,只是由原A 集团公司人员担任。因此,从现有的情形看,没有证据证明A 公司能够对B 公司的财务及经营决策实施操纵,因此不能够合并B 公司的财务报表。

3.同一操纵下的吸取合并,取得的资产中含有控股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计量,收到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如何处理?

分析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同一操纵下的吸取合并中,合并

方对同一操纵下吸取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也应当按在被合并方原账面价值入账,支付的对价与所确认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合并后,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合并方应将收到的股利第一复原原冲减的留存收益,留存收益未冲减的,直截了当复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4.母公司确认的报告当期关闭清算(处置)的子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反映?除报告当期实现的利润外的投资收益在合并报表时是否需要抵销?

分析解答: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

第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

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

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子公司已处置完毕,不管是以分红的形式依旧以

处置剩余资产分配的形式取得的收益,与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母公司投资收益。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母公司应将上述投资收益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子公司当期实现的损益母公司应当享有的部分,这一部分需要抵销;另一部分是处置该项投资的损益,无需抵销;如果尚未清算完毕,但又不符合合并的条件,一样仍旧按成本法核算(极个别情形下可能需要转换为权益法核算),保留长期股权投资,并按照估量可回收金额计提资产减值预备。

5.因合并范畴变化(减少)如何编制合并抵销分录?

分析解答:

因合并范畴的变化(减少),要紧是三种情形,其一是涉及合并范畴的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其二是本期已出售或清算部分子公司;其三是因股份等变化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已不再操纵。以下分这三种情形分别进行讲明:

1、关于因涉及合并范畴的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而减少合并范畴的,需要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合并报表按照新的合并范畴进行合并,并追溯调整期初数。

2、关于本期已出售或清算而导致合并范畴发生变化(减少)的,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1)本期全部出售所持原子公司股权在编制合并抵销工作底稿的专门考虑

A 出售当期子公司未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由于原子公司出售前除资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和出售期初的留存收益以及期初至转让日所实现的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在转让时母公司均确认为转让当期的股权转让收

益,而转让当期原子公司期初至转让日所实现的利润包括了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因此本期合并抵销工作底稿中应将母公司本期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还原为被转让子公司转让当期期初至转让日所有利润表项目累计金额、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本期损益、实际的股权转让损益以及其他(被转让子公司出售前除资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和出售期初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有关的抵销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母公司账面的股权转让损益)被转让子公司从期初至转让日利润表中成本费用项目的累计发生额少数股东本期损益贷:被转让子公司从期初至转让日利润表中各收入项目的累计发生额其他(被转让子公司出售前除资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和出售期初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

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损益(合并报表体现的股权转让损益)

B 出售当期子公司对股东进行分配时,由于原子公司出售前除资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和出售期初的留存收益以及期初至转让日所实现的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在转让当期一部分通过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收益、未分配的部分成为母公司转让当期股权转让收益的一部分,而转让当期原子公司期初至转让日所实现的利润包括了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因此本期合并抵销工作底稿中应将母公司本期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还原为被转让子公司转让当期期初至转让日所有利润表项目累计金额、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本期损益、实际的股权转让损益以及其他(被转让子公司出售前除资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和出售期初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有关的抵销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母公司账面的股权转让损益)投资收益——成本法下子公司分配的股利(母公司账面本期应收子公司分配的利润)

被转让子公司从期初至转让日利润表中成本费用项目的累计发生额少数股东本期损益

贷:被转让子公司从期初至转让日利润表中各收入项目的累计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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