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为,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经营、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药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符合相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并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法律义务。
第二章生产活动第五条药品的生产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生产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必要的设备资料验证,确保生产设备的性能稳定可靠,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记录与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生产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与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并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
第三章经营活动第十条药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持证经营,并定期进行许可证的更新。
第十一条药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药品入库检验制度,对进货的药品进行质量把关,确保入库药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者应当保证药品的库存环境符合规定,药品储存条件稳定,并按照规定进行药品的分类存放。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保留销售记录和销售凭证,确保销售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者应当做好药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及时解答用户的咨询和投诉,并按照规定对退换货进行处理。
第四章仓储与运输活动第十五条药品仓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仓库管理制度,确保仓库环境符合要求,设施设备完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药品仓储单位应当对入库药品进行严格管理,做好药品库存的登记、保管和监控工作,确保药品安全和来源可追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 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 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 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 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 施,确保药品质量。(进、销、 存:包括运输,是一个动态管理)
• (十二)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 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 (十三)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 定工作; • (十四)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 (十五)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 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二节 人员管理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 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 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 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 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 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 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 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 求。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 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 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 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 第六十八条 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 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 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 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 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 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 账、货相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6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1-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2-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作为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其经营过程中的质量把控至关重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 GSP)便是为了确保药品在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GSP 涵盖了药品经营的各个方面,从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到售后服务,都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在药品采购环节,GSP 要求企业必须从合法的渠道采购药品,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仔细核实供应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确保所采购的药品来源可靠。
同时,采购人员还需要对药品的质量进行评估,包括检查药品的检验报告、包装、标签等。
只有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才能进入企业的库存。
药品的储存是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GSP 规定了不同药品的储存条件,例如温度、湿度、避光等。
企业需要配备相应的储存设施,如冷藏库、阴凉库等,并定期对这些设施进行维护和监测,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此外,药品的分类存放也十分重要,要按照剂型、用途等进行合理分区,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销售环节同样受到 GSP 的严格约束。
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药学知识,能够为顾客提供准确的用药咨询和指导。
在销售处方药时,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对处方进行审核和留存。
对于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也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售管理,防止滥用。
同时,企业要对销售记录进行完整、准确的登记,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以便追溯。
除了采购、储存和销售,GSP 还对药品的运输、人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在运输方面,要根据药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设备,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不受影响。
比如,对于需要冷藏的药品,必须使用冷链运输,保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符合要求。
人员管理是 GSP 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企业的从业人员,包括质量管理人员、验收人员、养护人员等,都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质量管理人员要负责制定和监督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验收人员要对采购的药品进行严格的验收,养护人员要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是指药品批发、零售、物流和储存企业为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和监督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GSP是药品供应链的重要环节,其遵循程度直接决定着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健康状况,对于维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就具体介绍一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一、GSP的主要内容全面规范的GSP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药品库房设计和环境要求:库房应安置在干燥、通风、无阳光直射和有防盗措施的地方,防潮、防火、防水、防鼠,必须有整洁的保存区、分类区、检验区、出库区和退货区,药品的存储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满足不同药品的要求。
2、药品质量安全控制:入库药品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和审批放行;存储环境必须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药品出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药品运输必须进行安全防护,确保药品原有的质量安全性。
3、药品经营管理制度: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药品经营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库房管理、出库管理、退货管理、药品销毁处理等,并通过内部体系、警示标示等形式,向员工和相关方面传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以确保药品经营流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4、药品业务人员的素质培训:药品经营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内容和方法,对药品经营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养员工药品专业素质,掌握药品基本知识和经营流程的规范性。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在企业中的实施各级药品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实施,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对药品经营流程进行全面管理。
主要具体实施措施如下:1、库房建设和环境要求:在建设药品库房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建设,药品库房必须遵循卫生标准,具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
药品库房内不得放置爆炸品和易燃品,散装药品必须存放在带有可封口的药品袋和符合要求的箱内上面标注该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计量单位、净含量、生产厂家、存储位置等重要信息,并设置整理合理、分类管理合理的存储区域,以便于检验人员实施检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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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详细阐述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规范性、有 效性和安全性等。这些原则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础,对于确保药品经营过程 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该部分重点介绍了如何建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 岗位职责的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等。通过建立完善的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体系,可以有效保障药品经营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规范还特别强调了人员培训的重要性。药品经营企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 训,具备相应的药品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工作岗位。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 训和考核,确保员工能够及时掌握最新的药品知识和法规要求。
在信息管理方面,规范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 相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药品追溯、监控等功能。通过信息化手段,企业可 以更加便捷地掌握药品的流通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提高管理效率。
在销售环节,企业应当确保药品销售流向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防止假冒伪劣药品的流入市场。在 运输环节,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GSP还强调了药品经营企业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 和考核,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企业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 问题,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该部分详细介绍了药品采购与验收的管理要求,包括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合 同的签订、药品验收的标准和程序等。这些要求旨在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可靠,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该部分重点介绍了药品储存与养护的管理要求,包括仓库设施设备的要求、 药品堆垛与分类的要求、药品在库养护的要求等。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药品储存过 程中的质量稳定,防止药品变质或损坏。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而制定的。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要求企业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同时,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在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方面,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并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同时,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总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而制定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药品质量控制,保证药品质量。
同时,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虚假、欺骗行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以实现质量目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五个附录
08
附录2.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主要内容:
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指导设定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2
负责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并定期跟踪检查;
3
监督各岗位人员严格按规定流程及要求操作系统;
4
负责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审核、确认生效及锁定;
5
负责经营业务数据修改申请的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按程序修改;
附录4. 药品收货与验收
收货人员应当将核对无误的药品放置于相应的待验区域内,并在随货同行单(票)上签字后,移交验收人员。
收货人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主要内容:
附录4. 药品收货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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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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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验区域有明显标识,并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法律效力: 企业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流程。 主要内容: 1.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储运设施设备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并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 ①冷库自动调控温湿度,有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 ②合理划分冷库收货验收、储存、包材预冷、装箱发货、待处理药品存放等区域,并有明显标示。从验收至发货等所有作业,必须在冷库内完成。 ③冷藏车能防水、密闭、耐腐蚀、能自动调控温度,车厢内部留有保证气流充分循环的空间。 ④冷藏箱、保温箱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冷藏箱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保温箱配备蓄冷剂以及与药品隔离的装置。 ⑤配置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 并自动报警装置 ⑥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
药品待验区域及验收药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待验区域符合待验药品的储存温度要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莜萸2000年4月30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关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
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07月20日发布(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号完整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号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第9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2013年1月22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克服了现行规范存在的生产与流通衔接、流 通与流通衔接、流通与使用衔接、第三方物 流储运等环节的质量控制盲点,实现了真正 有效的大流通过程质量控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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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认证进程
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改扩建企业按 新版执行。
2014年底前,经营疫苗、麻、精、蛋肽的 批发企业,
2015年底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 2016年1月1日起,未达标着,不得从事药
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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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特点
整体思路:
1.考虑现行GSP监督实施的延续性; 2.注重推动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技术应用 的进步。
5.收货与验收:规定收货和药品质量验收的 要求和管理重点。
6.储存和养护:规定药品储存的要求和养护 工作的职责。
7.出库和运输:规定药品出库应遵循的基本 原则和出库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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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销售和售后服务:对药品销售和售后服务 的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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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GSP的意义
2、供方合法资质审核; 3、药品销期管理;
3、安全规范销售
3、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4、退货管理;
4、问题药品召回
4、首营企业、首营品种 质量审核
5、逐批验收
5、不合格药品管理; 6、药品养护
5、质量事故处理 6、合理运输 7、做好售后服务
过程控制 供货方清单及附件、购进 仓储、养护相关记录、不 复核记录、销售记 记录、质量验收相关记录 合格品相关记录、退货记 录、售后服务记录 录、信息传递凭证
1.管理职责: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的质量管 理组织及主要职责。
2.人员与培训:对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药 品质量机构负责人等各类人员的条件及职 责进行了规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内部评审 (0901)
定义: 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对GSP运行进行检查、评定
目的: 确保《规范》运行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第一节 管理职责
04
类别
进
存
销
硬件设施
验收场所及设施
仓储设施,养护场所及设备
营业场所及设施,运输设施设备
人员资格职责
业务计划人员、采购人员、质量检查验收人员
保管员、养护人员
业务销售员、处方审核人员、营业员、配送运输人员
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程序和制度
G S P的概念
l、GSP的英文解释:
Good Supply Practice
好的 供应 规范
它的中文解释:是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针对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而制定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过程,以有效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药品经营质量
对 2000版 GSP的定义:控制流通过程药品质量的规程。
药品经营准入实行的是双重管理方法。
**行政相对人与监管部门都要共同遵守:
企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按照法律规定申请GSP认证,药监部门依照GSP进行检查。
企业在从事药品经营过程中,其行为和条件自始至终都要符合GSP的有关规定。
药品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工作中,要依照GSP 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疾病 精神病、传染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健康检查时间 每年至少一次,定期检查
健康检查(1601、1602)
传染病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PART THREE
第三部分 GSP具体要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由中国卫生部颁布的一项形式性法规,旨在加强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提高我国药品管理水平。
该规范共计21个章节,涉及了药品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药品生产管理是药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该规范在该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要求和标准。
规范规定药品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控制、生产工艺控制、产品控制、质量控制等多个环节,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备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并且要求企业必须拥有合格的技术团队和设备,全面落实GMP规范,在生产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控制质量,确保药品产品的质量合格。
在药品的销售管理环节,该规范明确了必须确保经营者的药品销售方式合法、合规,以及其从供应商手中采购药品的质量和来源,保持药品库存的稳定和合理、即时,确保药品真实的质量信息。
同时规范强调了药品供应链管理的重要性,要求药品经营者必须在供应链的管理上完善其供应商、生产企业和药品销售企业之间的协作机制,以确保药品的质量有效控制。
质量控制是药品管理的重要部分,规范对药品质量的控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该规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充分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并且还对药品质量控制的具体方法进行了规定,如药品质量控制的监督、检测、采样等,以及药品质量控制的软硬件的建设与使用等方面。
信息管理是药品管理的另一个方面,该规范要求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合理有效的信息管理平台,保证信息化的全面落实。
对于在信息化方面的各环节和关键节点,规范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要采用全面信息化生产方式,根据要求记录数据效率和数据安全,将生产效率提高到极限。
对于销售企业而言,规范提出,其必须采集药品销售数据并在线上提交至政府部门,以用于监督企业经营质量,促进信息安全及时公开,确保市场的公正竞争和药品使用安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07月20日发布(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 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最新版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以下为修改后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文,共184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 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
5、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 冷藏、冷冻措施。
第十三节
售后管理
1、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 入假冒药品。 2、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投诉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 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
1、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 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 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2、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 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 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4、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 展内审。
第七节
采购
1、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 (二)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四)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2、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 实、有效: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六)《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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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药品流通质量治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宗旨)本规范是药品购进、销售、储存、运输、服务等流通环节质量治理的差不多要求,是药品生产质量治理在流通环节的延伸,通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采取适当及有效的质量操纵措施,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适用范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药品的活动。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运输药品的活动以及捐赠药品的治理也应当遵守本规范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资质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认证治理规定)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治理的差不多准则,是实施《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认证的差不多标准。
第二章质量治理第一节原则第七条(质量方针)企业制订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阐述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购销及物流活动的全过程,确保药品质量操纵的可靠性。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药品质量的要紧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药品治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确保质量治理人员有效行使职权。
第九条(全员质量责任)企业各部门及各岗位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质量治理,并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经营条件)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模式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治理制度和规程、文件记录等,以及能够满足质量操纵要求所需的运算机系统。
第二节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组织机构)企业应当设置与企业药品流通及质量操纵治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各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及治理关系。
第十二条(岗位职责)企业各岗位人员均应当充分了解并正确履行职责。
质量治理部门人员的职责不得托付给其他部门人员。
第十三条(职责保证)企业应当在高级治理人员中设置专人担任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与药品质量治理有关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质量治理职权的必要权限。
企业质量治理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必要权力和资源,保证质量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质量治理机构职能)药品批发企业应当设置质量治理机构,具体行使质量治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一)组织制订药品质量治理文件,并指导、督促文件的执行;(二)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保证审核结果连续有效;(三)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治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四)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回、运输等环节的质量治理工作;(五)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八)负责药品质量查询;(九)负责企业运算机系统质量操纵功能的设定;(十)负责运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操纵及质量治理基础数据的爱护;(十一)负责组织有关设施设备的验证、校准工作;(十二)协助开展药品质量治理的教育和培训;(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治理;(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十五)组织对本规范实施内部评审;(十六)负责对药品供应商及销售商质量治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评审。
第十五条(零售企业质量治理职能)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置质量治理机构或配备质量治理人员,行使以下职能:(一)制订药品质量治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二)审核供货单位合法资质及所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三)负责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格审核;(四)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购进、储存、陈设、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治理;(五)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治理;(六)负责药品质量事故或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九)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十)开展药品质量治理的教育和培训;(十一)负责运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操纵及质量治理基础数据的爱护;(十二)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验工作;(十三)指导并监督药学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节质量改进和风险治理第十六条(质量治理体系内审)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或在质量治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按照本规范组织开展内审。
第十七条(质量治理体系改进)药品批发企业应当依据内审结果制定相应的质量治理体系改进措施,持续提升质量操纵水平,完善质量治理体系。
第十八条(体系审核适用范畴)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在必要时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进行质量治理体系考察或审核,确认其质量保证的能力及成效,以确保药品质量操纵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质量风险治理)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在药品流通全过程中采纳前瞻或回忆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操纵、沟通、审核。
第三章人员与培训第一节原则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守法规定)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治理工作的人员,均应符合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资质和从业体会的要求,不得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人员治理)企业应当制定制度和措施,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和单位接触或获得药品。
第二十二条(培训)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有关岗位的培训工作,使各岗位人员符合相应职责要求。
第二节批发企业质量关键人员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资质)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治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具备差不多的药品知识。
第二十四条(质量负责人资质)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经营质量治理的实践体会,是执业药师,具备对质量治理工作进行正确判定和保证实施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质量治理机构负责人资质)企业质量治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治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咨询题。
第二十六条(质管等岗位人员资质)企业应配备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质量治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治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中专或医学、生物、化学等有关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有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及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有中药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截了当收购中药材的应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负责质量验收工作;(四)从事疫苗经营应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疫苗的质量治理工作,应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治理或技术工作经历。
第二十七条(质管、验收人员专职)从事质量治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其他人员资质)从事采购、销售、仓储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九条(上岗培训)质量治理、验收、仓储、养护、采购、销售、运输等岗位的人员,应当同意上岗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应当制定治理制度及流程,并建立档案。
第三十条(药监培训)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治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同意省级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质量治理等内容的培训。
企业质量治理、验收、养护人员应当定期同意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质量治理等内容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专门岗位培训)从事专门治理药品、冷藏和冷冻药品、危险品的储存及运输等岗位有关人员,应当同意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组织的有关专业知识和法规的专项培训。
第三节零售质量关键人员第三十二条(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国家有关药品治理的法律、法规、本规范,具备差不多的药品知识。
第三十三条(企业负责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药品经营质量负领导责任;应当保证质量治理人员有效行使职权,不得干预质量治理人员依法从事质量治理工作和药学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技术人员条件)企业应有从事质量治理、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一)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二)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的,应当有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治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直截了当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治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或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三)设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的零售企业,可按照本条上一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中药配方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配方的,应有符合省级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规定要求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中药饮片审方、调剂和复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营业员资质)营业员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符合省级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规定要求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培训教育)质量治理、处方审核及配方、购进、验收和营业等岗位的人员,应当同意上岗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应当制定治理制度及流程,并建立档案。
第三十八条(药监培训上岗)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同意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质量治理等内容的培训。
从事专门治理药品、需冷藏药品销售及治理的人员,应当同意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组织的有关专业知识和法规的专项培训。
第四节健康检查及人员卫生第三十九条(卫生制度)应当建立有关岗位的个人卫生制度,包括个人卫生、健康和着装的规定。
第四十条(卫生与防护)从事储存、运输、配送的人员应当穿着适应工作环境及劳动爱护的工作服,从事零售营业、处方审核及调剂的人员应当穿着洁净、卫生的工作服。
第四十一条(健康检查)质量治理、验收、养护、仓储以及零售处方审核、调配、营业等直截了当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截了当接触药品的工作,其他不符合相应岗位躯体条件的不得从事有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为)不得在药品储存、陈设等工作区域存放与药品经营无关的物品,不得在工作区域内有任何阻碍药品质量或安全性的行为。
第四章设施、设备及验证第一节原则第四十三条(经营设施规模)企业应当有与药品经营范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及储存场所。
第四十四条(隔离防护)药品储存作业区、陈设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
第二节库房及设备第四十五条(库房环境)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筑、改造和爱护必须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污染、交叉污染、药品混淆和差错的风险。
第四十六条(库房条件)库房规模及条件应当能满足药品的合理储存以及物流作业开展:(一)仓库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绿化;(二)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坦,门窗结构严密;(三)库房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或物资被盗;(四)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药品时应当有防止专门天气阻碍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