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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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如下:
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工作,医院按照各自的业务工作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在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在考核周期内有不良行为积分者,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于接受培训和教育后考核再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2、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执业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
放射性药品的;
(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1)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近年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和惩处,一些地方出台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追责和惩罚,推动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保障患者权益。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处理不当,不按照规定收费,医疗隐私泄露等行为。

这些不良执业行为直接威胁了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信誉和形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是以记分为基本单位的惩罚制度。

根据不同的不良行为情节和后果,给予医疗机构一定的记分,达到一定的记分标准后,将触发相应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措施。

这样的制度使医疗机构在控制不良执业行为方面有了更强的约束力,也给予了患者维权的依据。

制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需要明确记分标准和记分程序,确保记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不同的不良执业行为需要制订相应的扣分规定。

对于严重危害患者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给予较高的记分,以便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惩罚措施。

同时,记分程序也需要建立透明公正的评议机制,确保各项扣分规定的执行公正可信。

记分制度的实施需要谨慎对待,不能仅仅依靠降低记分来解决问题,而应该从根本上解决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问题。

首先,必须建立完善的医疗机构监管和评估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执业行为。

其次,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

同时,要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给予更多的责任和权力,使其能够更好地管理和指导医务人员。

最后,还应该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为患者提供有效的追责和维权渠道。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的实施,是医疗机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这一制度,可以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惩处,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一、目的和依据《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科学、完善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追溯、考评、奖惩机制,提高医疗机构的执业水平,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二、执业行为记分根据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的性质、后果等级进行记分,并根据记分标准对不良行为进行分类和加权。

不良执业行为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分别对应不同的记分标准。

具体的记分标准和分类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和修订。

三、扣分和异议处理医疗机构在记分过程中,如有个别扣分行为存在异议,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申诉。

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异议行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扣分是否有效的决策。

四、记分结果和评估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记分将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及时通知各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制定整改方案。

医疗机构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五、奖惩措施根据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评分结果,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给予奖惩措施。

对于执业行为严重不良的医疗机构,将吊销、撤销或暂停相关执照,并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对于整改情况良好并取得显著进步的医疗机构,将给予表彰和激励措施。

六、监督和督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随机抽查和督查,确保医疗机构严格遵守《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对于发现严重扣分不合理的情况,将及时进行纠正。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员,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执业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XX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XX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形象和患者的利益。

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们决定在区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试点工作。

二、目标设定1.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2.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3.促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区所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四、记分标准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1)违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规定,一次记6分;(2)违反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一次记4分;(3)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一次记2分。

2.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1)违反职业道德,一次记6分;(2)违反诊疗规范,一次记4分;(3)违反医疗服务流程,一次记2分。

五、记分管理流程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被发现后,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核实。

2.核实无误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报告给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个人档案中予以记录。

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如约谈、暂停执业等。

六、奖惩措施1.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较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较高的单位,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较高的个人,暂停或取消其执业资格。

七、实施保障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认识。

2.加强监管,确保记分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3.完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行业的进步,医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化和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以及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我国出台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记分制度和管理措施。

一、不良执业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办法》,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分为严重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和轻微违规行为三个层次。

严重违规行为包括医疗事故、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等;一般违规行为包括医疗纠纷、违反诊疗规范等;轻微违规行为包括服务态度不好、工作纪律不严等。

二、记分制度的设立和执行为了监督和管理医师的执业行为,办法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了记分制度的设立。

不同层次的不良执业行为对应不同的记分标准,严重违规行为记10分,一般违规行为记5分,轻微违规行为记2分。

根据医师的记分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执业管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同时,医师执业过程中的良好行为也会得到相应的加分,以鼓励医师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管理措施的执行和监督根据《办法》,医师的执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同时受到医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将被纳入医师电子档案系统,并作为医师执业评价的重要依据。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四、宣传教育和培训为了增强医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办法在宣传教育和培训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医疗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医师执业规范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教育。

同时,医师执业过程中应不断接受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五、督查评估和追责机制办法强调了督查评估和追责机制的重要性。

医疗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督查抽查。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一、积分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通过积分管理,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减少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2.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科学、合理。

二、积分管理的对象1.适用范围:凡经营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2.积分管理的对象包括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从业人员。

三、积分管理的内容1.不良执业行为的分类:将不良执业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层次,根据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其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2.积分标准: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分类,确定相应的积分标准。

轻微不良执业行为1-3积分,一般不良执业行为4-6积分,严重不良执业行为7-10积分。

3.积分管理的方法: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后,医疗机构将记录相应的积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内部警示、扣减绩效考核、限制资金支持等手段进行惩戒。

积分达到一定阈值的医疗机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四、积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进行监督和管理。

2.评估标准:制定评估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参考依据。

3.公开透明:将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积分和相应的处理措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积分管理的效果和问题1.效果:通过积分管理,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受到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得到提升。

2.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积分管理的标准和方法需要更加科学和合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也需要明确,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积分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六、建议和总结1.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加大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监管的效果和公正性。

2.强化惩戒:对于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撤销执业许可等。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严重违规收费
存在严重违规收费行为,如恶意欺诈、乱收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记10分。
重大医疗事故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记10分。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无证行医、超出核准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记12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3
CHAPTER
记分管理流程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
适用范围
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采用累计记分制度,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不同记分分值,并予以相应处理。
记分制度
定义
记分周期: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
清零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若达到或超过规定分值,将受到相应处理,并可能影响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
通知方式
医疗机构在收到记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确认记分情况,并反馈记分管理部门。
确认时限
记分管理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的确认后,记分正式生效,并纳入医疗机构的执业记录。
记分生效
医疗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记分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途径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定期评估和报告
0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评估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制定记分管理标准和指南
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标准和指南,明确记分的范围、标准、流程等,为医疗机构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建立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建立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建立及日常工作开
展情况
建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为了监督和管理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并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罚。

这个档案的建立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档案建立: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明确不良执业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并建立相应档案记录系统。

2. 档案管理: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并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记分标准:医疗机构应明确对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标准,如分值大小、不良行为的种类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4. 记分流程: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及时记录,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记分和处罚,包括通知医务人员、听取申辩、决定处罚等环节。

5. 处罚执行:医疗机构应按照记分档案的记录,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停职、撤职等,并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6. 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的使用情况,并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

7. 效果评估和改进:医疗机构应对记分档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改进和优化,以提高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和提升医疗质量。

通过建立和完善记分档案制度,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

THANKS
感谢观看
毁等规定的:记3分。
04
记分记录的运用和管理
记分记录的公示和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公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供社会公众查 询监督。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及 时更新公示信息。
记分记录的分析和评估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数据分析制度,定期对 记分数据进行分析评估。
分析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监管执法、考核评价 等的重要依据。
记分记录的奖惩和整改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奖惩制度,对诚信守 法、表现良好的医疗机构进行表彰奖励。
对记分较高的医疗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 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05
记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记分管理的监督机制
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 查、核实和监督。
记分管理的信息化手段
01
建立记分管理信息系统
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记分管理信息系统,实现
记分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02
公示记分结果
记分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在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的官方网
站和有关媒体上,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03
实现信息共享
记分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信息
评估结果公示
医疗机构应将评估结果公示,并接 受社会监督。
记分管理的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医疗机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违规处理
对于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应进行处理并公示,以 起到警示作用。
06
附则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可通过“四川智为记分 1分。
03 记分标准
记分标准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 执 业行为记分共分为50分、30分、20分、10分、5分、2 分、1分七个档次。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一次记50分;受到罚款处罚的,一 次记30分;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记10分。
• (八)违反诊疗规范术中加价或虚构不存在手术加收患者费用的; • (九)诊所一个自然年度不良记分累积12分的(对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记分)。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20分。 • (一)未经伦理审查和备案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 •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1分。 • (一)未按规定上报医疗差错质量安全事件的; • (二)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的(发现医嘱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形除外); •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的; • (四)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 • (五)上岗工作,未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的。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 年版)解读
01

总则

02
记分规则
03
记分标准
04
记分应用
01 总则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 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 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总则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 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 度、诊疗规范、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医疗保障 政策规定、服务协议但尚未达到吊销执业证书的 行为。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记分标准1.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的;(2)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的;(4)未按照规定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2.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取得或者使用无效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2)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的;(4)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记分程序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并予以记分。

2.记分程序包括:(1)立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发现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及时立案;(2)调查:对涉嫌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3)告知:将调查结果告知被记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4)记分: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记分,并向社会公布;(5)整改:被记分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记分结果,进行整改。

四、记分结果运用1.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等级评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记分结果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3.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对医疗机构:限制开展某些诊疗科目、降低医疗机构等级、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2)对医务人员: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限制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等。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它根据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不同档次,如1分、2分、4分、6分、8分、12分等。

积分实行校验期累计积分管理,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即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内进行累加计算。

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

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一定积分将被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或者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甚至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给予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已通过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报告批准其等级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等级警告或降等级处理。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须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或机构而有所不同。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一、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的目的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行为等,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不良执业记分是针对效验规范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医疗机构有12种情形,一次记10分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为记分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为记分管理办法卫⽣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不良执业⾏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纳⼊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医联体成员单位不良执业⾏为记分结果列⼊医联体考核指标,与牵头单位考核结果挂钩。

实际上,不良执业⾏为记分管理,省并⾮个例。

湖北、⽢肃、⼴东、海南、贵州、⼭东、四川等地此前已经开始推⾏。

相较于其它地区的记分管理办法,河北省此次发⽂内容更加细化,监管更加严格。

不少业内⼈⼠表⽰,通过多维考核,记分管理⽆疑会给医疗机构带来压⼒,但与此同时,也会规范医疗机构、医务⼈员的执业⾏为。

《办法》强调,医疗机构在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时,应加强监管;不良执业⾏为累积记分达到16分以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其不良执业⾏为累积记分达到20分(含)以上,在校验时给予该医疗机构1⾄6个⽉的暂缓校验期。

⼀、医疗机构记1分:1、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诊疗科⽬、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或公开于明显处所;2、科室命名不规范或标识不规范;3、所聘医师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规定》,擅⾃外出会诊1⼈次;4、⽤⾮本医疗机构医疗⽂书或使⽤⽂书名称与该机构第⼀名称不相符;5、诊疗活动中不填写诊疗登记或填写不及时、不规范、不齐全;6、采取药物治疗时不开具处⽅(医嘱)、处⽅(医嘱)⽆医师签名、签名不规范或代替医师签名;7、未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式;8、未建⽴⾏风投诉举报制度,或未在医院显著位置设⽴举报箱,或未公开投诉部门和投诉⽅式;9、卫⽣健康⾏政部门接到患者投诉1⼈次,并经核查确有实质性过错的。

⼆、未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医卫⼈员收⼊与药品及检查收⼊挂钩、违规接受社会捐赠1、使⽤的医疗机构名称与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2、未经⾏政部门核准擅⾃增挂1个医院或“中⼼”名称;3、超出核准的诊疗科⽬开展1项诊疗活动;4、使⽤1名⾮本医疗机构注册(备案)的医师或护⼠从事诊疗活动;5、使⽤1名执业助理医师独⽴从事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独⽴从事⼀般执业活动的除外);6、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造成严重后果或使⽤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或使⽤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该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1⼈次;7、使⽤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员从事处⽅调剂⼯作;8、所聘医师参与虚假医疗⼴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1⼈次;9、未按照卫⽣健康⾏政部门规定妥善保管病历资料;10、发⽣重⼤医疗过失⾏为、医疗事故或医院感染事件,未按规定及时向卫⽣健康⾏政部门报告;11、医疗机构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12、医疗机构将医疗卫⽣⼈员个⼈收⼊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挂钩;13、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员未在抢救结束后6⼩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1⼈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等,造成患者感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七)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1-3分;(二)一般不良行为,给予4-6分;(三)严重不良行为,给予7-9分;(四)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给予10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给予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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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一、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的目的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行为等,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不良执业记分是针对效验规范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医疗机构有12种情形,一次记10分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的。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1条》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一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测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监测、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9条)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四、遗弃患者,或因收费等原因延误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五、抗拒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七、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或执业地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八、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护范措施;(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部善因素;(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疏于管理,致使麻醉、精神药品流失;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业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十、违反医院消毒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的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爆发、传播;十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需经审批的有关医疗技术(包括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人工受精、心血管介入技术、产前诊断等;)十二、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有九种情形,一次性记6分一、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对未经过处理的医用废水直接排放;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示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部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二、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开展诊疗活动中使用的医疗文书为非本医疗机构标识;四、违反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毒麻和精神类药品;五、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治疗用制剂;违反《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七、雇佣“医托”;八、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患者延误诊治,或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有4种情形,一次性记4分一、买卖、出借或转让标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病历、处方笺以及各种检查的报告单医学证明等文书及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行为;二、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发生三级、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四、不按期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效验申请。

医疗机构有4种情形,一次性记2分一、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二、非卫生行政部门安排。

或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三、发布医疗广告不符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受到“警告”处罚;四、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机构有8种,一次性1分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二、处方的印刷书写不符合相关规定;三、对医师外出会诊疏于管理;四、未按规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况等进行公开,或者医疗机构未规定和执行医务人员佩戴胸卡上岗;五、使用的大型医疗设备及工作人员无《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等资质;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第二十一条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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