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会计委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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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会计委派制探讨
摘要:改革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建立有助于强化社会监督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有效防止会计信息失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已经成为人们探索的课题。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委派制作为一种对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革新探索形式应运而生。
关键词:企业集团;会计;委派制
中图分类号:[f23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改革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建立有助于强化社会监督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有效防止会计信息失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已经成为人们探索的课题。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委派制作为一种对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革新探索形式应运而生。会计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一、企业集团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1.会计委派制的目的不明确。集团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的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没有彻底从被委派单位分离出来,对委派人员,相对强调其对会计报表的完成程度和及时性,没有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制约机制,委派人员相对独立的职能地位无法充分发挥。
2.集团对委派人员的管理机构不明确,委派人员隶属关系不清。
在对委派人员的管理上,未设立专门的机构,而是由集团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管理。
3.集团对委派人员的管理缺乏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保证。集团委派制管理办法侧重于界定集团、委派人员、被委派单位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因此,集团虽要求委派的人员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也多次召集委派人员开专题会来了解和布置工作,但因没有必要的制度保证和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管理规程,集团无法对委派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评价。这样,配套的制度没有完善,原有的制度难以落实,就难以发挥委派制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委派制的规定,委派人员要承担比其他人员多得多的责任和义务,但制度上却没有明确给予其与风险相对应的待遇,结果在客观上形成了委派人员一派了事、工作照旧的局面。
4.对委派人员在被委派单位的身份没有明确的定位。从形式上看,基层单位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都是由集团直接任命,代表集团行使管理权。集团赋予了企业负责人经营权、人事权等权力,却没有赋予财务负责人与其行使财务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力。这样,在被委派单位中,财务负责人受企业负责人领导,权力与企业负责人任命的其他部门负责人的等同,就很难去约束和监督其他部门的工作。同时,由于委派人员身份特殊,代表集团行使对企业的财务监督职能,这无形中就把他们推到了企业的对立面,使委派人员在被委派单位陷入了非常孤立被动的局面,造成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在“管”与“用”脱节,与集团“统管统派”的管理思想
相矛盾。
二、完善企业集团会计委派制的对策
1.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口管理委派到基层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明确其责任。根据企业集团实际情况,赋予企业集团财务部,对基层单位的人事、财务管理权,使其成为委派人员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
2.赋予委派人员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力。对于委派人员在派入单位的身份、定位,公司应在制度上给予明确。为了突出公司委派和监督职能,便于委派人员顺利行使监督职能,根据实际情况,以“财务总监”的名义委派比较合适。规定财务总监属于派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全面负责派入单位的财务工作,有权制止单位财务违规行为,对所在单位领导执意要办的财务违规行为直接向公司汇报,使派出制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3.强调会计负责人的服务职能。会计是一项服务性很强的工作,当好参谋,为企业经济管理服务,是新时期赋予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会计的核算和监督两项基本职能的核心就是通过提供信息服务来加强管理。会计负责人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既需要明确会计的服务作用并注意主动发挥其服务作用,还应该为企业出谋划策,而应该融入融入管理层,密切配合被委派企业,为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的共同目标努力。
4.建立、健全与委派制配套的制度措施。委派制要落到实处、收到成效,必须不断地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机制,提供保障。需要
制订的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资格确认制度。委派人员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德才兼备,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经委派人员管理机构按有关程序考核确认后,才能报公司领导批准其委派资格。
(2)奖惩制度。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订明确的奖励条例,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和财务、审计情况对委派人员进行奖惩。在制度上要体现委派制的严肃性,使委派人员感到有压力,有危机感,自觉按照应承担的责任开展工作。
(3)报告制度。具体可分为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按季或半年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作书面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对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委派管理机构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应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对委派人员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遮掩的,委派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4)述职制度。委派人员在年度终了或离职时,要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详细报告工作情况。述职报告经派入单位企业负责人和委派人员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5)培训制度。委派人员的素质是决定委派制成功与否的关健,作为派入单位的高级管理人,责任重大,必须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较高的道德水平。因此,公司应根据实际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委派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促使委派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