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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按份共有:处分时其他共有人享优先
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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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概述
2、区分所有的基本含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在德国法上称为“住
宅所有权”,法国法中称为“住宅分层所有 权”, 瑞士法上称为“楼层所有权”,英美 法中称为“公寓所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称 为“区分所有权”,我国大陆学者一般采纳了 “建筑物区分所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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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部分和专有权
“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混和说”认为:专有部分的范 围在区分所有人相互间有关建筑物的维持、管理等内 部关系上,包含到墙壁、地板、天花板等境界部分的 最后粉刷表层部分, 专有部分的范围在针对第三人的买卖、保险、税金等 外部关系上包含至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 此说是对上述三种学说的综合折衷,认为,在区分所 有人之间,尤其是有关建筑物的维持、管理关系上, 适用最后粉刷表层说,在对第三人的关系(如买卖、 保险、纳税)上,则适用壁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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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概述
c、区分所有对标的物的基本要求: 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一定数
量的独立部分,独立部分之间有共 同的联结,构成一个整体;
区分所有=独立部分专有权+共有部分持份权 +因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物业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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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概述
3、区分所有和共有的区别 a、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 区分所有在一个物上成立多个所有权; b、共有关系解除时,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c、登记薄册数量不一。
区分所有概述(物权法第 6章 )
1、区分所有制度的产wk.baidu.com根源
传统民法理论——一物一权原则——一 幢房屋仅能拥有一个所有权——弊端:多人 拥有一幢楼房时只能选择共有制度,不适应 规模化的小区开发和物业管理,远远不足以 规范日趋复杂的住宅商品化、建筑立体高层 化和利益多元化的现实需要。因为:
A、共同共有:需要共同关系,且处分时 要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
则专有所有人在对位于自己房间内的界壁进
行装饰时,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这在现实操作中是不大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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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部分和专有权
另一方面,由于现代建筑物的墙壁内预先敷设有 大量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所必需的各种管线,采 用最后粉刷表层说也避免了壁心说带来的弊端。 因为按照壁心说,至墙壁等的中心部分皆属专有 部分,则区分所有人可以对其任意使用或变更, 这样做明显不利于整体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在 外部关系上,比如为购买房屋而计算房屋面积时, 计算的便是至墙壁中心的面积,这就是人们通常 所说的使用面积,而建筑面积则需再乘以一定的 系数,壁心说又较为合理。
概念:是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建筑 物时,各所有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 有所有权,与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持分 权,以及因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生的 成员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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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概述
a、区分所有的根本特征: 一幢楼宇被分割成各自独立的单元
(区分所有的客体),因而成立相互独立的所 有权;
b、区分所有的最重要标志: 取得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专有部分的建筑 空间)——是取得共有部分持份权和基于 共同关系所生成员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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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部分和专有权
“最后粉刷表层说”认为:专有部分的范围包 括至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最 后粉刷的部分。 该说的优点:弥补了空间说和壁心说的不足, 使区分所有人一方面得在自己专有部分上自 由装演,另一方面把境界壁最后粉刷以内的 部分视为共有部分,有利于整栋建筑物的管 理与维护。 该说的缺点:忽视当前区分所有建筑物系以 壁心为界线之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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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部分和专有权
壁心说认为:专有部分的范围达到墙壁、 地板、天花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该 说的优点:符合交易习惯,缺点:专有部分 之范围既包含至境界壁之中心线,则各区分 所有人在未超过壁心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或 变更,但境界壁内往往埋设着维持整栋建筑 物正常使用所必需的各种管线(水管、电线 等),若可任凭区分所有人使用或变更,对 整栋建筑物之维护与管理,显非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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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概述
4、区分所有的法律特征 a、是独立的所有权形式; b、有3种权利构成; c、权利主体的身份具有多重性所有权人(基础)+共有权人+成员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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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部分和专有权
1、区分所有的客体——自用部分 应当具备2个条件: a、构造上的独立性; b、利用上的独立性。
对于自用部分的范围,有空间说、 最后粉刷表层说、壁心说、壁心和最 后粉刷表层混和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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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部分和专有权
2、自用部分专有权和独有房屋所有权的 异同:
相同点:都是一种排他性支配权,表 现在: a、积极方面
b、消极方面
不同点:a、土地使用权共有
所有权
b、对房屋四壁拥有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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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部分和专有权
3、自用部分专有权的权利限制——物权法第
71条
区分所有人不得违反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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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部分和专有权
评价:
第四种学说兼顾了区分所有建筑物内部 关系和外部关系的需要,是比较合理的。
在内部关系上,将专有部分的范围划定
至界壁等的最后粉刷表层,一方面使得专有
所有人可以放心大胆地对房屋内墙进行装潢,
如粉刷涂料、悬挂物品,而不必担心侵犯其
他所有人的权利。否则依据空间说,作为界
壁的墙壁和地板、天花板等均属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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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部分和专有权
空间说:多数学者所持观点。认为专有权是指区分 所有人对专属自己的,由建筑材料构成的,在构造上和 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封闭建筑空间所享有的所有权。如 德国法学家贝尔曼认为,专有权是在“供居住或供其他 用途(尤其供营业或办公)之建筑空间上所设立的专有 所有权。专有部分的范围包括墙壁、地板和天花板所围 成的空间部分。该说的优点在于符合专有权客体的实际 状况,缺点在于把墙壁、地板、天花板等境界部视为共 有部分,则区分所有权人欲粉刷墙壁或在墙壁上钉图钉, 在地板上铺地砖,均应经其他所有人之同意,始得为之。 使区分所有人生活感到不便,其与社会实情不相符。
a、维持现状 b、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c、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d、不得与公用部分分割转让
物权法第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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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部分和共有权
1、共有部分的本质特征在于: 其性质或功能是服务于整个建筑物的
使用和全体业主的利益的,理论上概括 为:
a、共用部位 b、公用设施 c、共用基地——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