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一)

合集下载

刑法笔记:犯罪构成

刑法笔记: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般要件和分类 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为是犯罪的、若⼲要件的总和。

2、⼀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

3、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犯或共犯中的实⾏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犯前款罪,致⼈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 1、⼀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般客体:⼀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同类客体:某⼀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为所直接作⽤的具体⼈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经典课件-犯罪构成理论

经典课件-犯罪构成理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 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十三条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不同,解决的是犯罪成立
的具体标准和规格问题。
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个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 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犯罪构成是经过刑法的选择,决定一个行为 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是犯罪 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 体四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二节 单位犯罪主体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即使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存在精神障碍, 就可能影响其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综合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判断精神障碍。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限制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早期或者缓解期的精神病人 (2)部分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
(4)老年人犯罪处理原则 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学第五单元笔记摘抄(3篇)

刑法学第五单元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单元概述第五单元主要涉及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实践中的应用。

本单元的学习旨在帮助学生深入理解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原理,为后续的刑法分则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犯罪构成概述1.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 犯罪构成的特征- 法律性:犯罪构成必须符合刑法的规定。

- 客观性: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存在于客观事实中。

- 主观性: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要素。

- 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要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三、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犯罪客体,就不构成犯罪。

2.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特征的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方法、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

3.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犯罪主体,就不构成犯罪。

4.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内在心理状态的要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等。

四、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实践中的应用1. 区分罪与非罪犯罪构成理论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只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2. 区分此罪与彼罪犯罪构成理论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不同犯罪之间的区别在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

3. 确定犯罪数额和情节犯罪构成理论有助于确定犯罪数额和情节,从而正确适用刑罚。

4. 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理论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只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案情:甲偷走了乙的笔记本电脑,价值5000元。

分析:本案中,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甲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甲具有盗窃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要件;甲是自然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刑法知识点总结

刑法知识点总结

刑法知识点总结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规范个人和组织行为,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制裁的一门法律学科。

下面是刑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总结:1.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要素。

一般包括客体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和要因要件等五个方面。

2. 犯罪事实的判断:判断犯罪事实的准则是量刑裁量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判断,即客观判断和主观判断。

其中,客观判断是指判断犯罪行为是否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主观判断是指判断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否有罪意。

3. 犯罪主体及其责任能力: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而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则涉及到刑罚适用的问题。

刑法规定,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4. 犯罪数额及刑罚幅度:犯罪数额是判断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通常以犯罪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和人员伤亡数目为依据。

而刑罚幅度则是指判决犯罪分子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

5. 刑罚种类及适用原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又分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和无期徒刑等。

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刑法适用法定原则和刑事法律平等适用原则等。

6. 刑罚执行方式:刑罚执行方式主要包括剥夺自由、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其中,剥夺自由是刑罚执行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7. 犯罪辩护:犯罪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自诉案件或公诉案件的辩护和罪犯的辩护。

犯罪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犯罪事实、法律规定和证据,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辩护权利。

以上只是刑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的概述,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实践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主要用于解释和界定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要件,确定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其中一特定罪名。

以下是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一)。

一、客观要件1.犯罪行为:指以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通常分为行为行为和物质行为。

行为行为是指以主观能动性为特征的意思表示行为,如杀人、盗窃等;物质行为是指以主体的物质力量对外界物质的行为,如伤害、破坏等。

2.结果:犯罪行为实施后所造成的事实后果,即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结果分为的类型有:实物结果,即物的改变、损失或破坏;人身伤害结果,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等权益的受到侵害;精神结果,即对个人精神上的伤害或侵害;社会结果,即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破坏或危害。

3.直接责任:即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形成的实际效果负有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的要求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有必然因果关系,即因果相关,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二是要有行为人的行为方向,即犯罪人的行为目的、动机和行为方式等。

4.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故意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过失是指犯罪人违背基本的注意义务或准备义务,因疏忽、马虎等原因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意过失是指犯罪人同时具有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主观要件1.犯罪人: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人通常分为一般犯罪人和特殊犯罪人。

一般犯罪人是指没有主观能动性或有主观能动性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智力低下者等;特殊犯罪人是指由于其特殊身份或特殊地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

2.犯罪动机: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推动力。

犯罪动机通常分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直接动机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动机,比如追求财物、报复敌人等;间接动机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比如人身自由受限、生活困窘等。

刑法:第三章1

刑法:第三章1

刑法:第三章1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

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坚持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性。

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而主观罪过又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

如果主观罪过不通过危害行为等客观要件表现出来,或者客观行为不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均不能成立犯罪。

因此犯罪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也不能成立。

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直接体现并贯彻了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凡注明"来源:山东省中公教育分校()"(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山东公务员网)的所有文字等资料,版权均属中公教育山东分校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一致性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有的事实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

凡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

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刑法学(一)03-知识拓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学说_12

刑法学(一)03-知识拓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学说_12

犯罪构成要件(参考资料)——引自《百度百科》概述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诸事实特征。

即罪构成的要素。

苏联、中国等国刑法理论中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刑法中,无此概念,与此相类似的概念是犯罪成立要件,而犯罪成立要件与构成要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参见“犯罪成立要件”和“犯罪构成”。

在英美法系刑法中,也无此概念,与此相类似的概念是犯罪要件,参见“犯罪要件”。

内容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

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法律规定,而不是具体事实。

最初的构成要件理论曾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称为具体的构成要件,但当今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称谓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

以下所说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或具体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而非具体事实。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素所组成,其中的“要素”就是构成犯罪必需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中又包含若干因素(犯罪构成因素)。

简而言之,若干因素组成一个要素,若干要素形成一个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素的有机统一;各个要素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理论不发达,有的书上将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要素等同起来使用(即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要素,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要素,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有的书上表述的犯罪构成实质上指的是犯罪成立条件。

在读书的时候要注意结合语境进行判断。

分类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与所有犯罪的共同要件或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刑法知识点总结

刑法知识点总结

刑法知识点总结一、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使一种行为成为犯罪行为的条件。

刑法规定了一些普遍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这些构成要件会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可以归纳为上述四个方面。

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在刑法中,通常规定了谁可以构成犯罪的主体,以及哪些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免责。

比如,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一般不构成犯罪主体,精神病人在犯罪时又或是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刑法范围。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受到侵害或者受到损害的客体。

在刑法中,通常规定了哪些人或者哪些利益可以构成犯罪的客体,以及对其进行何种程度的保护。

比如,杀害他人、伤害他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等都属于犯罪客体。

3.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意图。

刑法规定了一些普遍的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会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可以归纳为上述两类。

4.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客观行为。

刑法规定了一些普遍的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完成犯罪行为和未完成犯罪行为。

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会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可以归纳为上述两类。

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法无明文不罚”。

也就是说,任何人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定罪和处罚。

这个原则确保了刑法的正当性和公正性,也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之一。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指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应用范围。

通常包括犯罪行为、处罚的适用、免责、缓刑等方面的适用。

2.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格性问题罪刑法定原则的适格性问题是指在刑法中,是否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通常包括法律对罪名、处罚、证据等方面的规定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3. 罪刑法定原则的权利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权利保障是指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刑法高频考点(一)

刑法高频考点(一)

刑法高频考点(一)刑法高频考点详解一、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触犯刑法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二、罪名的划定原则•罪名的划定原则:罪名的划定原则包括法定原则、追溯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最有利原则。

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是犯罪行为,却有目的地实施或者预料会发生犯罪后果。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未预见犯罪后果,但应当预见且能够防止的行为发生了犯罪后果。

四、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犯罪时有能力意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五、犯罪的共同犯和从犯•共同犯和从犯:共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行为中,共同实施犯罪的主体。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行为中,协助、教唆、纵容等帮助犯罪行为的主体。

六、刑法中的十大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3.疑罪从无原则4.量刑适当原则5.双重犯罪原则6.守法消罪原则7.有罪推定原则8.单一犯罪原则9.人民监督检察机关原则10.依法治罪与依法守信相结合原则七、犯罪与刑罚•罪与刑:犯罪是指违法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刑罚是国家依法对犯罪者的惩罚措施。

•刑种分类:刑种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八、犯罪的教唆与辩解•犯罪的教唆:犯罪的教唆是指安排、策划、诱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的辩解:犯罪的辩解是指犯罪人为减轻、免除刑罚而提出的正当理由。

九、紧急避险行为与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利益,经判断事后行为不违法的行为。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在紧急避险行为中,对不符合合法防卫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过度行为而造成不必要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况。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犯罪论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犯罪论

犯罪论(一)犯罪概说1.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类型。

3.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要素。

(二)客观构成要件1.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

2.不作为犯:是指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必须履行并且也能够履行的行为义务,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4.介入因素:是指介于先前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

(三)主观构成要件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4.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5.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不一致。

根据“不一致”的不同, 可以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四)违法阻却事由1.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因正当防卫而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3.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指导:犯罪构成

刑法指导: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要素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主体、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重点掌握后三个要件。

客观方面要素:行为、行为的结果、行为的对象、行为的手段、行为的方法、行为的时空条件。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体犯罪都是基本的犯罪构成。

是以既遂作为条件。

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总则规定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这种犯罪的停止形态或未完成形态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也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中华考试论坛 2.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情形;交通肇事罪,逃逸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加重的犯罪构成。

强奸罪、抢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均有加重处罚的条件加重的犯罪构成有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很多结果加重犯,但是必须是法定的。

抢劫、强奸致人死亡都属于结果加重犯。

以结果以外的其他情节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称为情节加重。

区别:结果加重犯没有犯罪未遂的问题,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

三、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1.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法条的规定具体罪状的问题,分则法条构成的要件,还有总则的要件,犯罪主体的一些要件,故意过失的概念等。

比如:交通肇事罪,法条规定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或致人死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法条时,首先看基本的犯罪构成;主体——16岁以上的自然人一般主体;客观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航空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铁路职工造成重大铁路运输事故的不能定交通肇事罪,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必须造成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发生在公共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内。

刑法人必备知识点总结

刑法人必备知识点总结

刑法人必备知识点总结一、犯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单位和非法人组织,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也会有所不同。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动机、目的等。

犯罪的客观方面有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社会危害四个要素。

3.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根据犯罪客观要件的不同,分为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并对其中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描述和解释。

二、刑法责任1.主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犯罪主体以故意或过失方式实施犯罪行为,并具有犯罪心理状态,才能构成刑法责任。

2.客观责任:客观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犯罪主体由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刑法责任的构成:刑法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过错、结果、因果关系、客体要件等。

三、刑法侵权责任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个人或单位在民事活动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客体和侵权行为行为构成等。

2.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客观方面,主体构成、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产生的条件。

四、羁押强制措施1.羁押: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羁押、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

以上是刑法必备知识点的一些总结和介绍,刑法是法律人员必备的重要知识,研究刑法可以深刻认识和了解刑法的基本要素和规则,从而更好地应用刑法规范和处理刑事案件。

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刑法疑难知识点:犯罪构成

司法考试刑法疑难知识点:犯罪构成

司法考试刑法疑难知识点: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很多考生不重视犯罪构成概述这节内容,这是极其错误的。

在整个刑法中,犯罪构成是最难理解,最不易掌握的。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则是帮助我们掌握犯罪构成的金钥匙。

很多考生直到上考场都说不出犯罪构成的概念,脑子里只有零零碎碎的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复习方法降低了学习效率,也使大家难以掌握犯罪构成的真谛,从而不会回答稍微灵活一点的题目,只会回答最简单的、死记硬背的题目。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简言之,犯罪构成就是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

【例1】请以故意杀人罪为例举例说明犯罪构成的概念2.犯罪构成的特征从犯罪构成的定义可以看出:(1)犯罪构成就是法律规定的犯罪的要件。

因此,它具有法定性。

尽管我国刑法中没有出现“犯罪构成”这个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理论将刑法的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

所以,刑法实际上是规定了犯罪构成的。

(2)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要件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

根据通说,“主观”包括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客观”包括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要件。

要成立犯罪,主客观要件缺一不可。

犯罪构成理论体现了定罪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3)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不是凌乱无序的,而是彼此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的。

它是一个整体、一个系统,而不是简单相加的四个要件。

【例2】关于犯罪构成,以下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 由于刑法中并没有出现“犯罪构成”这个词,因此它只是一种理论,不具有法定性B 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犯罪构成”的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所以,刑法实际上是规定了犯罪构成的C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其最大区别在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彼此没有联系D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3.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简述法政学院08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旺娜内容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以犯罪构成的概念为中心来论述犯罪成立的要件并以此为基础来构筑犯罪论体系的一种理论。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整个刑法体系的建立都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的。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地借鉴苏联理论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

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其他各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相比,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批评,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论及犯罪构成,首先需要对犯罪构成的概念作出说明,因为犯罪构成虽然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通用的概念,但在理解与使用上却十分混乱。

犯罪构成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这就需要对其历史沿革进行考察。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这来自苏联理论,而苏联这一概念又是在对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只使用“构成要件”一词,而没有“犯罪构成”或“犯罪构成要件”的说法。

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构成要件该当性,具备这一条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

①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

在这种诉讼程序中,法院必须首先调查是否有犯罪存在(一般审问,或称一般纠问),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特别审问,或称特别纠问)。

后来,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斯从该词引申出corpus delicti,用以指称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作为诉讼法上的概念,强调的是如果不能按严格的证据法则对客观的犯罪事实的存在进行确证,就不能进行特别纠问。

后来,这一概念又传到德国,由德国学者克莱因译成德语Tatbestand,其字义为“行为情况”,后来译成日文时成了构成要件,但仍只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第四讲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

第四讲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

• 2、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具有双层次 性的特点:第一层次是犯罪的本体要件 (行为和心态),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所有犯罪的都不得缺乏这两方面的内容; 第二层次是犯罪的责任充足要件(排除 合法辩护),如果被告人能说明自己不 具有责任能力或者有其它可宽恕的情由, 便可不负刑事责任,反之,被告人不抗 辩或者抗辩不成立,则犯罪成立。
和折中说为三种代表性的观点:(1)法 定说。此说认为,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
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 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 整体。
• (2)理论说。 认为犯罪构成是一种理
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说明法律的。它 本身不是法律,也不是权力机关对法律
的解释。(3)折中说。也称之为“法律
仅规定了犯罪的一部分特征,其他特征 则分散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换言之, 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需要通过援引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充足。
• (2)刑法中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对
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作为义务的 判断有一定的弹性。(3)刑法分则 中“情节犯”。刑法中有部分犯罪 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 为构成要件。
第四讲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属性
法律上,所谓构成,是指产生某种法 律关系成立所必须的各种事实条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 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换句 话说,刑法是以哪些事实特征作为行为构 成犯罪评价内容的。
•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构成的 属性有不同的认识,以法定说、理论说
+理论”说。认为犯罪构成既是刑法所规 定的成立某种犯罪必须具备的各种主客 观要件的总和,又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先客观判断后主观判断顺序
考点一先客观(不法)判断后主观(责任)判断的犯罪认定顺序
1、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2/5)
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C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犯罪构成理论中,“先客观(不法)判断后主观(有责)判断”的犯罪认定顺序。

先客观判断,指对行为是否符合犯罪客观构成要素(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的判断,尤其是,首先需要对行为危害性(客观危险性)进行判断。

所谓行为危害性,指依照社会公众的立场,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

危害行为的本质在于创设、增加了风险;没有增加风险、甚至降低风险的行为就不是危害行为;不具有结果发生可能性、日常生活行为、发生结果概率极低的行为,均不属危害行为。

【解析】
从客观上看,赠送他人旱冰鞋,是日常生活行为,不属危害行为;从主观上看,尽管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

因客观上无危害行为,也不能构成犯罪。

事实上,乙穿旱冰鞋运动时摔成重伤,风险的制造者系乙本人,不能将结果归咎于甲,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而选项C说法正确。

2、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2/13)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

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

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

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

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

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

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C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犯罪构成理论中“先客观(不法)后主观(有责)”的犯罪判断顺序,以及客观判断中危害行为的认定。

客观上危害行为的本质在于创设、增加了风险;没有增加风险、甚至降低风险的行为就不是危害行为;
不具结果发生可能性、日常生活行为、发生结果概率极低的行为,均不属危害行为。

【解析】
选项A中,在马路上跑步是日常生活行为,正如走路、抽烟,让他人实施这种日常生活行为,不能认定有危害性,应认定为无罪。

选项B中,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遭雷击,这种情况发生结果概率极低,不能认定有危害性(不认为具有刑法认为重要的危害性),应认定为无罪。

选项C中,行为根本不可能导致结果,没有危害性。

以上三项中,行为人的行为均不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故无需判断有无故意、是否未遂,应认定为无罪。

选项D中,客观上有杀人行为;行为人只是愚昧而无精神问题,有责任能力;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认识到了对象是人,虽是“升天”但知晓行为性质是结束人的生命,具有杀人故意;将杀人认为是“升天”的好事,则属违法性认识错误,对于这种自然犯罪,应当认为是可能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能阻却责任。

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