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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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劳保用品穿戴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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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劳保用品穿戴管理制度篇一:0205 劳保用品穿戴管理规定宁波通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Q/DNG-0205-201X 共 2页第 1 页劳保用品穿戴管理规定1、目的:规范劳保用品的使用,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2、工作帽的使用2.1所有进入生产车间的女工都必须戴工作帽(夏季5月~10月可戴发网)。

2.2女工戴工作帽必须把发端放入工作帽内,不允许披肩散发。

2.3所有进行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工作帽。

3、工作服的使用3.1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穿工作服。

3.2穿戴的工作服必须整洁,按要求紧扣袖口、领口、腰围。

3.3不允许袒胸露背,卷起裤腿。

3.4工作服外套其它服装视为不穿工作服处理。

4、工作鞋的使用4.1车间工作场所不允许穿拖鞋、高跟鞋和鞋孔超过一厘米宽的凉鞋。

除工作需要或极特殊情况,公司工作场所一律不准穿拖鞋。

4.2所有发放有特种作业工作鞋子的人员必须穿特种工作鞋操作。

5、防护眼镜的使用。

5.1砂轮机均配备公用防护眼镜,使用砂轮机必须戴防护眼镜。

5.2旋转飞溅碎屑的机床操作时,必须佩带防护眼镜。

5.3所有红外线辐射工种均戴防辐射眼镜。

6、手套的使用6.1所有加工带剌工件工种均须戴手套,以防止机械剌伤。

6.2所有旋转机床加工工件时,不准戴纱线手套。

6.3进行设备修理,检查、更换刀量具、工装夹具,处在机床旋转部位时不准戴纱线手套。

7、口罩的使用接触有毒气体或粉尘的岗位员工均须戴防护口罩。

8、违反上述规定,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本规定由生产科负责解释。

10、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穿戴规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穿戴规范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及劳保用品管理,强化员工劳动防护,保障员工健康安全,经公司研究决定,特重申要求全体员工规范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劳保用品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政府和民间社会团体等参观考察视察人员、外委方、供货商及各相关方等人员。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2.28
•【字号】豫安监管办〔2018〕32号
•【施行日期】2018.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豫安监管办〔2018〕3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抓好贯彻执行。

一、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二、指导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劳动防护知识培训,不断强化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提高劳动者防护技能。

三、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附件: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2、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
3、呼吸器和护听器的选用
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5、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8日。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规范(2018修改)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规范(2018修改)

---------------------------------------------------------------最新资料推荐------------------------------------------------------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 3),当浓度达到其 1/2 职业接触限值(PC-TWA 或 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 四、删除附件 3,并将原附件 4 改为附件 3,原附件 5 改为附件 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 年 1 月 15 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受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重要防线。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直接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以下是用人单位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方面应遵循的规范:一、采购管理1、需求评估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的风险评估结果、工作任务的特点以及劳动者的实际需求,确定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这需要对工作环境中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如物理因素(噪声、高温、辐射等)、化学因素(有毒气体、粉尘、腐蚀性物质等)、生物因素(病菌、病毒等)以及机械因素(碰撞、切割、挤压等)。

2、供应商选择选择具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和质量保证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在选择供应商时,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参考其他企业的经验、查看供应商的资质证书和产品评价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

3、采购验收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到货后,用人单位应进行严格的验收。

检查产品的外观质量、标识标签、包装完整性,核对产品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是否与采购合同一致。

同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抽样检测,如安全帽的冲击吸收性能、安全带的拉力强度、防尘口罩的过滤效率等。

只有验收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才能入库发放使用。

二、存储管理1、库房条件设立专门的劳动防护用品库房,库房应具备通风、防潮、防火、防虫鼠等条件,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存储过程中不受损坏、变质。

不同种类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分类存放,避免相互影响。

2、库存管理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库存台账,对入库、出库、库存数量进行详细记录。

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及时掌握库存动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充足供应。

对于即将过期或已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进行处理,严禁发放使用。

3、发放管理(1)发放标准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制定明确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2018.1.1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2018.1.1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提供的必要设备和工具。

正确管理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减少职业伤害和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进行探讨。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1. 头部防护:包括安全帽、头盔等,主要用于避免物体的直接撞击和颅脑损伤。

2. 眼面部防护:主要包括安全眼镜、面罩等,用于防止颗粒物、化学物质等对眼部的伤害。

3. 呼吸道防护:包括防尘口罩、呼吸阀等,用于过滤或吸附空气中的有害物质。

4. 手部防护:主要是工作手套,用于防止对手部的切割、烫伤、化学品损伤等。

5. 脚部防护:包括安全鞋、防滑鞋等,用于保护脚部免受外力和化学物品的伤害。

6. 身体防护:主要是防护服、防火服等,用于防止机械伤害、化学物品烧伤等。

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 选购合格产品:用人单位在选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优先选择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并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检验要求。

2.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根据公司的不同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确定需要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及数量,并将其写入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手册等。

3.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用人单位需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其能够及时使用,并应向员工提供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指导。

4. 防护用品更新与维护: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其正常使用并保持良好的状态。

同时,应对防护用品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

5. 防护用品储存和保管:用人单位需要建立相应的防护用品储存和保管制度,保证防护用品的完好无损,并防止被盗或丢失。

6. 员工培训和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应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员工对于防护用品的认识和正确使用方法的了解。

三、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重要性1. 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劳动防护用品的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能够降低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风险,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 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力的安全和健康已成为用人单位非常重视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员工的劳动安全,用人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

本文将介绍2018年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二、定义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了保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因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工作方式带来的伤害、危害或不适而专门采取的安全、保护和防护用品。

三、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职责和要求1.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要求。

2. 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进行合理评估,根据工作环境和岗位的需要,提供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

3. 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4. 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使员工了解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记录,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检查和维修情况等。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选择1. 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工作环境和任务特点,合理选择劳动防护用品。

2. 常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头部防护用品、耳部防护用品、眼部防护用品、呼吸道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等。

3. 用人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品质合格。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和发放1. 用人单位应从合法合规的供应商处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并保留购买记录。

2. 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需求逐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完整的发放记录。

3. 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确保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满足需求。

六、员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和要求1. 员工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个人安全。

2. 员工应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状态,如发现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3. 员工不得私自更换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劳动防护用品的维修和更换1.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维修制度,及时修复损坏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四)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身体伤害的身体防护用品。

七)防御高处坠落、坍塌等意外事故的安全防护用品。

八)防御电气危险的电气防护用品。

九)防御高温、低温、火灾等危险因素的特种防护用品。

十)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种、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职业危害因素等情况,选择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且应当经过劳动者同意后配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更新、更换等工作。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种、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职业危害因素等情况,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方案。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配备方案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且应当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性能。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进行记录,并且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更新、更换等工作,并且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且应当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四条是关于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听力防护用品的。

在工作场所中,噪声是一种常见的危害因素。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为接触噪声的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

此外,防水、防寒等听力防护用品也应该考虑,以保护劳动者的听力健康。

第五至七条是关于手部、足部和躯干防护用品的。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个人总结,仅供交流学习,精品资料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最新】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最新】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按照国家“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废止了2005年制定实施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为保持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延续性,2015年12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进一步督促企业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XXXXXXXXXXX体系文件文件编号:GDGS/ZAH.55-2018修改码/版本:0/F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2018-10-12 发布2018-10-12 实施XXXXXXXXXXX发布1目的为了规范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标准购买、发放、使用及管理,减少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未遂事故,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管道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3.1劳动防护用品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配发给员工在工作时间应随身穿(佩)戴以免遭或减轻生产过程中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本规定所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呼吸器、电焊面罩、电焊护目镜、防冲击眼护具、防尘口罩、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砸安全鞋、防静电导电安全鞋、耐酸碱鞋、防刺穿鞋、绝缘鞋、低压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3.3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本规定所称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之外的其它防护用品。

3.4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是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防暑降温费用和女工卫生用品费用。

4职责4.1质量安全环保处4.1.1对所属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1.2公司机关、矿区服务事业部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含女工卫生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4.2企业文化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视觉形象管理。

4.3财务资产处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预算管理。

4.4各级工会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监督。

4.5所属各输油气单位4.5.1安全科4.5.1.1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供方的评审和确定;4.5.1.2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5.1.3对员工(包括外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5.1.4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编制和报批;4.5.1.5负责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2018.1.1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2018.1.1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2018《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2018《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2018《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法规标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颁布时间】2018-1-15.【失效时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201811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201811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资料汇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2018年1月15日

【资料汇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2018年1月1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2018年01月19日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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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

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
(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
(GB/T28409)等标准。

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
EX,8h<85dB
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
EX,8h≥85dB
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

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
使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3 [1])。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4)。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第二十八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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