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挪用侵占贪污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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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刑法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刑法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来实现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中,对于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财产犯罪的认定和不同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财产犯罪的认定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辨认和归类的过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财产犯罪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职务侵占、挪用公款、贪污等犯罪行为。

其中,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用于个人或其他用途的行为。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于不同的财产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在刑法中,量刑标准主要包括刑种、刑罚幅度、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以盗窃罪为例,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是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的规定。

对于其他财产犯罪行为,刑法也有相应的量刑标准进行规定。

在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方面,刑法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财产权益而制定的。

财产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因此,对于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的明确,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财产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财产犯罪的认定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判定。

其次,对于不同的财产犯罪行为,量刑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也需要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相适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重要的经济犯罪罪名,两者都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职责、非法占有或转移公共财物的行为。

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主观界限,其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是最为突出和重要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核心,因为只有具备了这个先决条件,才能说公职人员的行为满足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所谓非法占有是指以不当的手段获取公共财物,并借机占为己有或滥用。

而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包括了以个人私利为主要目标,但也有可能是为了谋取他人的利益或者是其他不正当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案例非常之多,且时有发生。

下面列举三个不同的案例来说明这些罪名的主观界限和非法占有目的所扮演的角色。

第一个案例是央视名嘴贾玲涉嫌挪用公款罪。

据报道,贾玲从央视公共经费中挪用了约90万元购买了一辆豪车,并进行了私人使用,造成公款浪费。

在这个案例中,贾玲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排除管制,明显侵占了国家财产,但其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炫耀和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因此最后法院将其定罪。

第二个案例是湖南益阳市副市长汤跃涉嫌贪污罪。

据报道,汤跃在担任市长期间,多次收受企业贿赂,涉及资金高达数百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汤跃的行为属于贪污罪,其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获取财物和权力。

汤跃被法院定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三个案例则是赵忠祥涉嫌挪用公款案。

据报道,赵忠祥是中国电视演唱会的主持人,其任职期间涉嫌挪用公款400万元人民币,并已返还100万元,承认自己犯了错误。

在这个案例中,赵忠祥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其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为了支持自己的商业项目,为自己谋取私利。

最终,法院判处赵忠祥两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主要体现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上,因为只有当公职人员有了个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时,才能够说他/她犯罪。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刑法》264条规定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手段表现为秘密窃取,就是采取不为人所知的、不被人察觉的手段。《刑法》270条规定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由此构成侵占罪犯罪对象为: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三,从认识错误的角度来分析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乙在打扫卧室时,从地上拾到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乙未将此卡交给甲某,并于4日后到某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3次取出2000余元(乙以前陪同甲取款时知道了密码)。甲曾问过乙是否见过此卡,乙称未见过。后甲报案,乙被查获。甲虽然搬家,但因为未退房而继续控制着该房屋,既然如此,该房屋内的一切财物(包括牡丹灵通卡)仍然由甲占有,故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行为人非法取得该宠物的,成立盗窃罪。(4)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从主观上说,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占有意思对事实的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例如,处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钱包,一般来说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但如果他人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该道路上后,一直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由他人占有。行为人拿走该钱包的,属于盗窃。在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遗忘物时,还要通过考察财物的形状、体积、价值、通常的存放状态等,得出合理结论。例如,一辆新轿车,一般来说,无论停放在何处,也无论是否锁门,都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一辆停在马路边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一般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马路上的一个钱包,一般会被认为是遗忘物。但如果钱包所有者就在旁边注视着钱包,则仍然由所有者占有。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摘要】: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侵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占”不同于侵占罪中的“侵占”,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侵占手段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方法,是广义的非法占有的意思,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而盗窃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企业及其他单位中的职工,就是说只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内部人员,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承认的法律拟制主体来看,概括而言,该罪的主体既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各特别法规定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如合伙、私营、外资企业等等,非公司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单位既可以是国有的、集体的,也可以是私营的或三资的。

公司业务员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隐藏公司回笼货款的法律问题

公司业务员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隐藏公司回笼货款的法律问题

公司业务员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隐藏公司回笼货款的定性和法律后果一、公司业务员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隐藏公司回笼货款的相关案例(一)、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案例根据中国法院网2011-11-17题为《药企业务员截留挪用20万元货款被网上抓逃》的报道:安徽蚌埠某大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在驻河南办事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单位货款20余万元用作个人消费获刑。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安徽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驻河南办事处业务员,该公司规定业务员可待货款回笼后至公司领取业务提成。

自2007年至2009年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代表公司与其经办的河南洛阳万国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河南博济光明医药公司结算货款过程中,将所收取的上述单位货款共计219621元私自截留个人使用。

2008年5月16 日,被告人刘某从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收取该公司支付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9万元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因其先期陆续从洛阳万国药业有限公司收取了9万元货款未上交蚌埠某公司而被其私用,为“冲抵”被其挪用的万国药业有限公司货款,故采取私刻洛阳万国药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印章采用背书方式将上述汇票以洛阳万国药业有限公司付货款的名义背书至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至2009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又陆续收取了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支付给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现金人民币129261元,其后未按公司规定将该货款上交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而私自截留使用。

尔后,被告人刘某为“冲抵”被其挪用的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的货款,在2009年8月15日收取河南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支付给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又私刻了河南省康宝医药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将该汇票以河南省康宝医药公司的名义背书至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分析(孙立慷编)编者按: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整理了有关上述四罪的分析。

分享给有需要的诸位。

能力有限,请批评指正。

一、挪用资金罪(1)定义: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财经违规行为几个重要概念辨析与应用

财经违规行为几个重要概念辨析与应用

【实际应用】骗取事实的查证也比较复杂,需从各项数据资料和证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寻找突破口。也可以充分利用举报资料查证落实。
五、多报与瞒报
多报是指实际工作量或资金需用额度比较小、故意将其多报,以取得虚假业绩或资金支持的做法,也是欺骗上级或监管部门的手法之一。所不同的是,多报有一定的客观基础,只是从数量上人为扩大或夸大了。瞒报则相反,是故意将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或资金收入额度隐瞒不报或少报的做法,以调剂收入或为侵占、挤占做准备。瞒报也是欺骗上级或监管部门的行为。两者破坏的都是经济管理秩序和财务信息必须客观真实予以反映的制度。多报与瞒报资金尚未用作其他用途、仍以货币资金存放在公共账户,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处分。当多报与瞒报给国家财产或财政资金带来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适用刑法所列贪污等罪名。
主观上分析侵占和贪污都是故意行为,破坏的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关系,客观上都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国有企业的职务侵占按贪污论,其他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适用职务侵占罪。
【实例4】某民营企业一位高层管理人员,以承诺年薪不能给付为由,将企业配备给他用于办理业务的一辆高档小汽车拥为己有,离开公司后拒不退还,构成职务侵占罪。薪酬关系与财产所有权关系是两类性质不同的经济关系,分别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解决渠道也不同,不能混淆。此君法律意识淡薄,咎由自取。
【实例5】某县农民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挖出一巨型硅化木,市场价值有数百万元,乡政府以矿产国有为由,将此硅化木收缴存放于政府院落,准备兴建陈列馆供各界观赏。硅化木在当地埋藏较多,小型的硅化木挖出后都由农户自由交易了。挖出该硅化木的农民准备诉诸法律。此事对法律和当地政府带来许多问题,一是硅化木算不算矿产资源;二是如何开采利用,没有相应制度规定;三是财产归属不清,乡政府和农户谁是侵占主体值得探讨。

职务侵占与盗窃区别

职务侵占与盗窃区别

职务侵占与盗窃区别: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

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

贪污与职务侵占的区别:1。

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至于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

而后者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的不同:前者是公共财务;但受托人贪污的对象只能是国有财物,受委派的人贪污的财物可能不是公共财务。

后者是非国有单位所有的各种财产。

3: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人员,特定条件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等。

后者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有单位委派人员)。

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战,因此内容标准要求“知道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

国有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以往的放权让利、政策调整进入到转换机制、制度创新的阶段。

大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

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刑法中的侵犯公共财产犯罪

刑法中的侵犯公共财产犯罪

刑法中的侵犯公共财产犯罪公共财产是指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道路、设施、资源等。

侵犯公共财产是指对这些财产进行非法侵占、破坏、盗窃等行为。

在刑法中,侵犯公共财产犯罪被视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的刑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贪污贪污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管理和分配公共财产时,非法占有、挪用或者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被告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在管理、监督或者分配公共财产的过程中,占有、挪用或者侵占公共财产;数额较大。

对于贪污罪的定罪和量刑,我国刑法有具体规定,根据犯罪情节和数额大小进行判断。

二、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公共财产中的资金挪为自己或他人使用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使用目的上,贪污行为是非法占有公款,而挪用公款则是将公款用于非法使用。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被告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将本单位资金挪作自己或他人使用。

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也有相应的定罪和处罚规定。

三、侵占侵占是指个人或单位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而没有交付给合法所有人的行为。

侵占公共财产属于一种侵犯公共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占公共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产侵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对于侵占公共财产罪的定罪和处罚,我国刑法也有具体规定,依照犯罪情节和数额大小进行判断。

四、故意损毁公物故意损毁公物是指有人故意破坏、毁坏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公共财产,也影响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被告人有故意破坏、毁坏公物的行为;行为严重影响公物的功能和使用价值;情节恶劣。

对于故意损毁公物罪的定罪和处罚,我国刑法有相应的规定。

五、盗窃公共财物盗窃公共财物是指盗窃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即盗窃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职务犯罪。

贪污罪的本质是化公为私,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受贿罪的本质是钱权交易。

注意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贪污罪不具牵连关系,应并罚)。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5.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也包括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才成立贪污罪。

(三)贪污罪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侵吞”即侵占,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人所有,包括事实上的与法律上的处分。

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只要拥有事先占有财物的地位即可。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成立侵吞型的贪污罪。

2.“窃取”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

盗窃与职务侵占的案例分析

盗窃与职务侵占的案例分析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

因此,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究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工作上的便利。

在判断某人是否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权利时,不能只凭借社会习惯推定和被告人的口供,应该在综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规定、聘用合同以及其他授权形式来予以判断。

1、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至8月份,被告人赵某等九人驾驶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油罐车从中石油某县油库往某地区配送汽油、柴油,在途经107国道某饭店时得知该饭店老板孟某某收油并留有联系电话,之后上述被告人在配送油品途经该饭店时,电话联系孟某某携带油桶在168饭店附近等候,被告人赵某等五人与孟某某交叉结伙先后窃取车上汽柴油共计37次(每次1至2桶,每桶25升),价值11843元。

评析:该案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赵某等六名司机虽为中石油职工(司机),但依其岗位职责,不具有管理或经手油罐车内柴油、汽油的职权,其之所以能获取油罐车内的部分柴油、汽油,仅因熟悉作案环境,以及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而不是利用其职权或职责范围内的合法条件。

故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等六名司机作为事实上的随车押运员,随之形成了对柴油、汽油的保管的职责或职权。

并对进出油库和加油站之间的汽油、柴油负有准确交接、安全无误的责任。

因此,其利用运输的职务之便,秘密窃取油罐车中的汽油、柴油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赵某等六人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司机,其岗位职责均是从中石油淇县油库往新乡地区配送汽油、柴油。

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转自:/php/20070917/39105.php案例一2005年11月上旬,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某汽车有限公司维修部工作期间,见公司维修部有一台千里马05款车的自动变速箱放在维修车间的房里,便产生盗窃念头。

于是就给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打电话,问是否要自动变速箱,周某到该维修车间看了自动变速箱后,同意以4500元的价格买这台变速箱。

某晚,犯罪嫌疑人李某趁加班之机,将这台变速箱偷运出单位,低价销给周某,获赃款4500元。

破案后,经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自动变速箱价值人民币12800元。

案例二2004年7月19日上午,马某在某信用合作社值班,当时在该社营业室值班的还有薛某,马某负责复核,薛某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马某趁现金员薛某去卫生间之机,将薛某负责保管的钱柜内10000元人民币盗走。

案例三陈某系某公司仓库的保安员。

2004年8月上旬,陈某和刚来该公司不久的同村人王某二人合谋,决定趁陈某在该公司仓库当保安值夜班时,由王某进入仓库内盗窃。

同年8月16日至21日,王某利用陈某在仓库值夜班之机,用陈某事先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拿到仓库值班经理的钥匙进入仓库内,先后三次从中盗取财物21043.56元。

盗窃与职务侵占特点区分以上三例案件,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存在不同看法,这就需要我们对盗窃和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区分其不同特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侵占罪】1.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存在争议。

答辩要点: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2.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不是构成侵占罪的客体。

答辩要点:“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3.辩方提出: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被追诉。

答辩要点:首先,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绝对自诉案件,除非被害人具有《刑法》第98条规定的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公诉机关才有权告诉,否则公诉机关没有起诉权,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有罪判决。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行为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追诉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诉的行为人的案件,公诉机关享有起诉权。

其次,公诉机关发现指控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后,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依法可以裁定准许,被害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自诉。

最后,公诉机关坚持不撤回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8集第558号]4.辩方提出:行为人盗窃家庭成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构成犯罪。

答辩要点: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保管人。

本案中,首先,被害人委托行为人的父母加工产品,行为人将原料偷走,此时行为人不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身份要件,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行为人偷取的是其父母实际控制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再次,被害人仍可以通过与行为人父母的合同追回损失,且不存在拒不归还的情况,即便无法追回,也应由行为人父母承担违约责任。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一、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与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主体完全相同,犯罪对象都可以是本单位的资金。

但二者是性质不同,有明显的区别:(一)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的行为方式只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使用本单位的资金;后者的行为方式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手段可以是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方法;前者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时,法律并未要求数额较大,后者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数额较大;前者挪用资金进行一般活动时,法律要求“超过三个月未还”,后者对侵占的时间并不要求。

(二)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出自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前者是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后者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的故意;前者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打算用后归还;后者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司、企业财物的所有权,而不予归还。

职务侵占罪和二、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一)前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前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三)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四)前者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五)前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贪污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贪污罪》

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2)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a.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b.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c.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d.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注意:不是指土地承包费);e.代征、代缴税款;f.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g.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5)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行为对象:公共财物。

公共财物不仅包括国有财物,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但不包括私人财物。

第91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3篇

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3篇

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3篇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1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犯罪问题也日益严峻,而针对这类犯罪,刑法也有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在应对财产犯罪问题的时候,刑法的分类和认定都需要更加细致和精准。

因此,本文旨在分析刑法之财产型犯罪的区分。

从刑法的分类上看,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型:侵犯财产犯罪和破坏财产罪。

而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其行为方式和后果不同。

首先,侵犯财产犯罪主要指的是通过欺骗、抢劫、盗窃、诈骗等方式侵占他人的财产,属于违反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行为。

例如,利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诈骗、盗卡等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其次,破坏财产罪则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破坏公有或私有财产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往往会给他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还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例如,损坏公共设施、故意破坏他人车辆等行为,都属于破坏财产罪。

除了上述的两大类财产犯罪,还有一些特殊的财产犯罪行为,需要特别重视。

例如,走私、偷税等行为,都会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也属于财产犯罪范畴。

从刑法的认定上看,对于财产犯罪的认定需要考虑相应的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

首先,对于侵犯财产犯罪,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认定。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当然,在实际中,还需要根据事实来综合考虑,比如通过证人证言、物证等进行判断。

其次,对于破坏财产罪,除了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认定外,还需要考虑一些额外因素。

例如,破坏财产的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动机和预谋性,破坏财产的情节是否恶劣等,这些因素都会对量刑和刑责的判断产生影响。

最后,对于特殊财产犯罪行为的认定,需要特别重视相关的现实案例和判例。

例如,走私、偷税等行为广泛存在,如果缺乏相应的认定标准和证据,就很难有效打击这些行为。

总之,针对财产型犯罪的区分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条款和事实因素,在认定方面也需要更加细致和精准。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研究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研究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研究盗窃罪与侵占罪是刑法中两个常见的犯罪罪名,然而两者在定义、性质以及刑罚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对这两种罪行进行研究分析。

首先,从定义上来看,盗窃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侵占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就行为方式而言,盗窃罪主要是通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侵占罪则是通过占有他人财物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从性质上来看,盗窃罪和侵占罪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盗窃罪是一种暴力性较轻的财产犯罪,其主要危害在于对他人财产权益的非法侵犯。

而侵占罪则更多地关注的是占有行为本身,强调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这也是侵占罪刑事责任的重点所在。

此外,盗窃罪与侵占罪还存在着主客观因素的差异。

盗窃罪更加强调的是行为的客观性,即行为人以他人财物为客观对象,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

而侵占罪则更加注重主观因素,即行为人通过自己的意志实施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刑罚上,盗窃罪和侵占罪的量刑也存在着差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刑罚较为严厉,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和盗窃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判处不同的刑期。

而侵占罪的刑罚则相对较轻,主要根据侵占数额的大小来确定刑期。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两种罪行在法律上被认定的危害程度不同。

此外,盗窃罪和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也存在差异。

对于盗窃罪,通常需要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盗窃行为,如视屏监控、目击证人等,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而对于侵占罪,则主要需要证明被告人的非法占有行为,并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记账材料、合同文件等,以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盗窃罪与侵占罪虽然都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罪名,然而两者在定义、性质、刑罚以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差异。

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深入研究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更准确地运用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了解并认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差异,也能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为自身利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刑法学习之挪用公款罪

刑法学习之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侵犯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挪用公款的去向问题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1.二者区别(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2)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

(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一般以暂时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2.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贪污罪行为一般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行为人将公款转移给个人占有时,即使不能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也能够认定挪用公款罪。

反之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1)不能认为行为人一旦挪用公款就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关系是A与A+B的关系。

这个B就是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二者的区分要素。

也即二者是包容评价关系,贪污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挪用公款罪。

二者不是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

3.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2)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4)加重情节1.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公用的,成立挪用特定款物罪。

3.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剩余的部分数额,如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对此部分数额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可数罪并罚。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 ??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中图分类号:密级:UDC :本校编号:10652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 ?? 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研究生姓名: 谭贵龙学号 : tj201003010075校内指导教师姓名 :邓为职称: 副教授校外指导教师姓名 : 职务职称:申请学位等级:法律硕士学科: 法律硕士专业 :论文提交日期: 论文答辩日期 :1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内容摘要职务侵占罪自贪污罪中分离后, 由于其犯罪表现形式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理论界对此展开了大量研究、探讨。

时至今日, 在职务侵占罪的许多重大问题上仍存在诸多分歧。

为此, 本文选择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以案件所涉及的焦点及分歧意见为线索, 对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以及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中的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以及职务侵占与贪污共犯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明确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盗窃罪三者之区别,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约16000 字。

第一部分是案由及案情介绍, 根据案发的时间顺序, 详细叙述案情及影响案件的定性的行为和情节。

第二部分是争议焦点及分歧意见, 行为人的性张珍贵、黄文章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总结分歧意见及其理由。

第三部分是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重中之重。

文章首先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的主体出发, 对三罪的行为主体作出了界定并进行了对比,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均是特殊主体身份, 前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身份 ; 其次,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范围和类型作出界定, 明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客观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 再次, 界定“非法占有”的内涵和具体的表现形式 ; 最后, 是关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共犯问题, 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如何让处理的问题。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相关文章: 法律1篇1次司法解释5篇6次地方法规1篇1次案例5篇8次裁判文书59篇80次法学文献32篇64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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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其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

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

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认定(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

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我们基本倾问于第二种意见,实践中仅供参考。

(三)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

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四)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五)本罪与侵占罪的界狠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三、处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删除. 2009-07-14 20:25:44 天地心任徜徉@做无知的有识之士(告别有情天此情可问天) 侵占和挪用必须要有职务上的便利。

而盗窃更像是霸王硬上弓。

> 删除.2009-07-14 20:26:12 [已注销] [编辑本段][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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