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权保护难题的解决之道——《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实施前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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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与审查规则_行政诉权保障的路径及发展趋势_马立群

论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与审查规则_行政诉权保障的路径及发展趋势_马立群

定条件
参见江伟 邵 明 陈刚 : 民事诉权研究 , 法律 出版社 20 0 2 年 版, 第 16 6 一 16 7 页 涉及行政诉权 构成要件 的讨论 , 作者仅检索到一篇 硕士论文 辛巍 巍 : 行政诉 权本 体论 , 广
西民族大学 2( ) 9 年硕士学位论文 X
高家伟 : 论行政诉权 , 载 政法论坛 1 99 8 年第 1 期 薛刚凌 : 行政诉权研究 , 华文出版社 1 9 9 年版 , 第 1 6 一 8 页 1
概念 乃解 决法律 问题所 必需 的工具 没有 限定 严格 的专 门概 念 , 我 们 便 不 能清 楚 地
在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 , 有学者认 为 , 民事诉权在客观上为法律所规定 的一 切 国民均享有 的 请求诉讼救济的权利 这种 意义上 的诉权 , 是一种观念上的诉 权 , 可称为 客观诉权 或 法规 诉权 ;在
纷 的可诉 性 当事人 是否适 格 是 否具 有诉 的利 益 , 在我 国属 于 立案 审 查 的 内容
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 的起诉进行审查 查
但是 , 笔者在调 立案
研 中发现 , 鲜有法院在立案庭设置合议庭或在行政庭 中成立合议庭对原告 的起诉进行审 现实 中普遍的做法 , 依然是 由立案庭统一受理案件 , 再 分转至各业务庭审理 庭实际上承担着起诉审查与案件受理的工作 政庭的意见作出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 犯 条 的规定 , 并未得到普遍贯彻 告资格 的判断 , 采取 主张理论 遇到个别疑难案件 , 立案庭通常会征求行 在实践中 , (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根据该项规定 , 对是否具有原
论 行 政 诉 权 的构 成 要件 与 审查 规 则
行政诉权保障的路径及发展趋势

加强行政诉讼机制保护公民权益的建议

加强行政诉讼机制保护公民权益的建议

加强行政诉讼机制保护公民权益的建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行政行为对于公民权益的影响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加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诉讼机制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加强行政诉讼机制保护公民权益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监督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其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过度使用权力、滥用权力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监督。

首先,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

行政机关应设立独立的监督部门,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同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

应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为公民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

二、优化行政诉讼程序,提高效率目前,行政诉讼存在诸多问题,如诉讼周期长、费用高、程序复杂等,导致公民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应当优化行政诉讼程序,提高其效率。

首先,加强行政诉讼的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应及时公布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相关信息,使公民能够全面了解和参与行政诉讼过程。

其次,简化行政诉讼程序。

应当压缩审理周期,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同时,建立高效的电子诉讼系统,方便公民在线进行诉讼申请和材料提交,减少时间和物力的浪费。

三、加强跨部门合作,提供综合化的解决方案行政争议常涉及多个部门,需要跨部门合作解决。

为了提供更加综合化的解决方案,保护公民权益,应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首先,建立行政诉讼协调机制。

各个相关部门之间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行政争议的解决能够得到各方的配合和支持。

其次,培养专门的综合化解决行政争议的人才队伍。

针对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应培养一批具备综合素质的专业人才,能够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

行政诉讼程序维权与救济的法律途径

行政诉讼程序维权与救济的法律途径

行政诉讼程序维权与救济的法律途径行政诉讼作为公民和组织维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为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法律途径。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维权与救济成为关键词,本文将分析行政诉讼程序在维权和救济方面的法律途径。

一、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概念与特点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审理,对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寻求保护、主张自己权利的一种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双向选择性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和被告都有选择是否进入诉讼程序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其他救济途径,也可以选择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

2.强制执行性行政诉讼程序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将依法审理,并最终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判决。

3.公平公正行政诉讼程序要求法院在审理中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维权途径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一种预解决争议的行政救济方式,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或者协同其他部门对行政行为进行复审,并作出更正或者撤销决定。

2.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就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判,作出司法判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行政赔偿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行政诉讼程序的救济途径除了维权途径外,行政诉讼程序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些救济措施,以达到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

1.停止行政措施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可以请求法院决定停止对自己的行政措施,以避免继续受到侵害。

2.恢复原状如果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获得胜诉,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恢复被侵害的原状,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恢复。

3.撤销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行政诉权的特征及相对人诉权之保护

论行政诉权的特征及相对人诉权之保护

论行政诉权的特征及相对人诉权之保护
丁良喜
【期刊名称】《江西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0(000)010
【摘要】本文阐述了行政诉权的三个特征,提出对行政诉论相对人的诉权应予以
充分保护,有必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提出提高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等立法建议。

【总页数】4页(P119-122)
【作者】丁良喜
【作者单位】江西广丰县人民法院,江西广丰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4
【相关文献】
1.行政诉权保护难题的解决之道——《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实施前景分析 [J], 王仰文
2.论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与审查规则——行政诉权保障的路径及发展趋势 [J], 马
立群
3.行政诉权保护的难点剖析及其前瞻 [J], 王仰文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5.“诉权层次论”视域下的行政诉权要件探析——基于诉权本质学说与诉权要件之关联性考察 [J], 梁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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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山西阳泉市交通运输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职位表强化练习题(一)

2021年10月山西阳泉市交通运输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职位表强化练习题(一)

2021年10月山西阳泉市交通运输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职位表强化练习题(一)1、判断题党的十八大在总结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建设新鲜经验的根底上,提出了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其中“两个坚持〞分别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_____2、单项选择题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_____。

A: 坚持公有制B: 坚持共同富裕C: 解放和开展生产力D: 坚持改革开放3、单项选择题党政机关对下级布置工作,并提出工作原那么和要求,应用_____。

A: 指示B: 公报C: 规定D: 通知4、单项选择题近日,有很多名人在微博上抵抗某品牌,虽然没有引来太多关注,但却意义深远。

地沟油、毒牛奶等食品平安问题折磨着国人,收效甚微甚至是无效的传统监管力量让人绝望,公众希望找到新的方式,媒体也不断呼吁中国消费者维权。

在微博上的抵抗尽管不为多数人知晓,却预示了一种新的可能性,这也是其价值所在。

上文中“可能性〞指的是_____。

A: 公民维权将不再像以前完全依靠诸如权力或媒体机构等才能有效B: 公众的联合抵抗将给消费乱象以最大的打击C: 微博将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D: 传统监管将会让位于微博维权5、单项选择题以下关于卫星导航系统的表述不正确的选项是_____ A: GPS的信号强度与准度是可控的B: GPS是欧盟建立的卫星导航系统C: 北斗导航系统是我国自主研发的卫星导航系统D: “伽利略〞导航系统是第一个基于民用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6、单项选择题对所有相对方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给相关利害关系人以同等的辩论时机,这表达了行政程序的_____。

A: 程序法定原那么B: 相对方参与原那么C: 程序公正原那么D: 效率原那么7、单项选择题甲市A区公安派出所以王某非法经营黑出租为由对其作出罚款2万的行政处分决定,王某不服,向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甲市公安局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任何决定,王某遂以复议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A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甲市公安局受理行政复议。

对制约行政诉权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一)

对制约行政诉权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一)

对制约行政诉权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一)论文提要]诉权的保护是近年来实务界的一个热点话题。

狭义的诉权仅指民事诉权,而广义的诉权应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诉权。

诉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包含“胜诉权”。

诉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权、请求裁判权和获得公正裁判权。

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也是一项公法权利。

行政诉权与诉权是种属关系,具备了诉权的共性又具鲜明特色。

实践表明,行政诉权的保护较为薄弱。

受行政诉讼司法体制先天不足、公民权利意识不强、行政主体宪政观念淡薄、法官独立性弱化、受案范围狭窄等因素限制。

据此提出了出路思考。

诚如某学者所言,法学话语中的“理念”,“更多地被理解为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和观念”,“比一般的认识和观念更具有稳定性、原则性和基础性……反映了一种理性的思考。

”基于认识的多维性,法学理念绝不可能是单一的,从宏观、中观、微观等不同角度就会产生不同的理念。

近现代法治进程中,形成了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公平优先性等等理念,理清了与另两种国家权力: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性质之别。

也由于司法权的特殊属性,人们对司法救济寄予极高期望。

“民众有获得司法救济和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特征,也是司法权威和尊严的力量来源。

”反观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受宪政体制、法律规制、文化观念、角色意识等诸因素影响,对行政纠纷所能给予的司法救济不尽理想,最直接体现在行政诉权的保护上。

笔者拟就此作些探讨。

一、诉权与行政诉权辨析诉权概念源于罗马法。

在当时诸法合一的情况下,诉权与诉讼、诉权与权利不分。

“每一种诉讼形式都代表着一种诉权,每一诉权即为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但是随着诉讼法学与实体法学的分离,自19世纪前半叶德国普通法末期始,形成了西方近现代的诉权理论。

但此间诉权所指均为狭义上的民事诉权,产生近代最具影响的三大诉权学说。

1、私权诉权说。

该说认为诉权主要是基于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是私法上权利的作用和效果,是权利主体指向义务主体的一项私权。

谈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谈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谈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机制,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但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依然存在着人权保障问题。

一、参与权利问题(一)群体诉讼难度大相较于个人行政诉讼,群体诉讼更能保护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但其却面临着诸多问题。

群体诉讼中,要求起诉人对被告事实上同属某一群体,且共同享有侵权的权利或利益。

但在我国社会现实中,群体诉讼因无法满足统一的“同类纠纷关系”而难以实现,人权保障难以得到完善。

(二)未能得到完全参与权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判决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第三人就不存在直接法律约束力。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都规定了未诉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参加诉讼,但这仍难以实现其绝对的参与权。

在追求行政公正和众人公平中,未被告知者往往失去对诉讼的主动权和参与权,人权保障未能得到完全保障。

二、赔偿权利问题(一)认定赔偿标准难度大行政机关的监管意义在于保障公民权利,而在行使职权中,行政机关可能会因违反法律而给予公民的损害。

在赔偿标准上,我国现阶段的行政赔偿机制的主要问题在于认定赔偿标准难度大,一些诉求无法得到完全满足,既未修订行政赔偿法,又未完全解决认定标准的问题。

(二)赔偿额度偏低在行政赔偿中,国家对损失和损害进行的赔偿往往偏低,虽然已进行修订,并对法定赔偿最低额度进行了上调,但是依然未能完全满足一些诉求。

三、司法权利问题(一)主张权力法定在行使公共权力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而在我国现实中,行政执法机关依然存在着“裸权力”,以行政权力为工具擅自干涉市民生活,人权保障相对滞后。

应主张权力法定,确保其权力的合法性。

(二)法庭弱化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庭管理层级较低,受到影响力较小。

虽然我国提倡司法公正,但司法实践中却暗含一些困难,经常存在“上访无益”的情况,制衡力度不足,人权保障不尽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需要得到全面提升。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救济方式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救济方式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救济方式行政法是一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学科,涉及到政府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其中,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中的一种重要救济方式,为公民、法人提供了一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与政府机关之间争议的途径。

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救济方式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的争议,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形式。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特殊性: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存在不同。

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涉及到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2. 双重性: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对抗性诉讼,强调平等地位和因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弱势地位的平衡。

3. 民事化:行政诉讼虽然属于行政法范畴,但是在其对冲的内容、审理程序和审理方式上,借鉴了民事诉讼的某些规则,具有一定的民事化特点。

二、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要想实行行政诉讼救济方式,必须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

一般来说,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 行政纠纷:行政诉讼需以行政行为、行政协议等行政纠纷为前提,即公民、法人与行政机关发生了法律上的纠纷。

2. 行政救济无效:在发生行政纠纷后,当事人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无法解决争议时,可以考虑采取行政诉讼救济方式。

3. 诉讼请求合法: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必须是合法的,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一定的证据支持。

三、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是指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起诉阶段: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起诉状、证据等材料。

法院受理后,会指定开庭审理并传唤各方参加庭审。

2. 审理阶段:在行政诉讼的审理阶段,法院依法进行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适用,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辩论,同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护。

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31日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

但与此同时,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1.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要切实转变观念,严格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3.要不断提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的意识,对于需要当事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补正期限等;对于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的,人民法院必须做好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

4.要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违法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关系是否明确等作为立案条件。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

它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是维护行政法治、保护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给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是指案件交由哪个行政法院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立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而行政区域的划分历经多年才能按部就班地完成,因此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占据了重要地位。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完善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和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

具体来说,应当建立一个详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防止由此引发的案件受理问题。

同时,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能够让公民和法人依法在其他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保护了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二、证据难以获得问题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缺乏证据势必导致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和合理性。

但是,有些证据并不是直接面向公民和法人,而是需要经过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才能获取。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和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来解决证据难以获得的问题。

在加强协作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协助行政法院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公民和法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具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方面,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关于行政行为的登记和记录机制,记录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和相关手续,便于之后的审判。

三、程序复杂繁琐问题行政诉讼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公民和法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案件的逐级上诉,往往令人望而却步。

这是需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提高公民和法人自主权和参与度。

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出发:1.行政法院应当制定详细的流程规定,将程序变得更加简单和易于操作;2.支持公民和法人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手段提交证据、开展调查,并依法采纳;3.加强行政法庭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

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

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普及,人们对于权益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而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背景、概述、理论依据、救济途径和现实意义等方面,对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进行全面阐述。

一、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权利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行政诉讼法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效果并不理想。

因此,加强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制度。

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即通过法律手段对受到侵害的公民权益进行保护和恢复。

三、理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一是依法治国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三是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即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救济途径(一)申诉与复议:当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申诉和复议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相关部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这是行政诉讼前的一种重要救济途径。

(二)行政诉讼:当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经复议后仍无法获得满意答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

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救济途径。

(三)赔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结束后,如果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31•【文号】法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

但与此同时,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1.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要切实转变观念,严格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保护及其实践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保护及其实践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保护及其实践问题在行政治理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到公民的个人权益、财产权益等,为保障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武器之一。

本文围绕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保护及其实践问题展开探讨。

一、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意义行政诉讼是公民和法人维护自身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维护法律尊严,推动行政治理实现法治化的重要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保障行政当事人的权利是重中之重,对保障行政当事人的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知情权公民和法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知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信息,包括行政行为的内容、规范依据、时间、地点、责任人等。

充分了解这些信息,是行使诉讼权利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也是法治治理的基础。

2.保障参与权公民和法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参与诉讼,自由表达意见,出庭虽然不是必要条件,但是可以直接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有权对案件进行陈述、申请、质证等。

3.保障辩护权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或选择自己辩护。

律师的职责不仅是法律知识的供给,更重要的是扮演着直接与法官进行交流的角色,为行政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当前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保护实践问题尽管行政诉讼中有权利的保障,但是在实际诉讼中,社会和行政机关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

1.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压缩当事人的权利行政诉讼有时被行政机关用作权力寻租的工具,会出现行政机关经过多方面的干预、阻挠和拖延,压缩当事人的权利。

例如延长应诉期限、拒绝出具证明文件等等,甚至干扰律师约见当事人的权利,大幅度影响了行政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2.诉讼环节过于繁琐、程序过长在行政诉讼的案件审理上,和民事案件相比,程序上比较繁琐。

行政诉讼程序长,有时会出现行政机关不出庭缺少材料,导致案件长时间未完成。

如果行政当事人因此被迫长时间等待,会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改进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权利为了在行政诉讼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改进:1. 打通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弱势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针对像农民工、低保户等弱势群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援助,这样可以实现合规性提高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

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

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

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

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

论行政诉讼弱势一方诉权的保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解读

论行政诉讼弱势一方诉权的保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解读

论行政诉讼弱势一方诉权的保护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解读 茅铭晨* 摘 要:违法限制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是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突出问题,制约了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公信力、以及党和政府形象。

最高审判机关通过《意见》表达了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新认知,回应了多年来要求界清和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强烈呼声,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当下运行和未来走向影响重大。

学界不应因《意见》非属司法解释而缺乏关注。

 关键词:行政诉讼;诉权;受案范围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对于行政机关无疑是“弱势群体”。

这一“弱势群体”在行政诉讼中诉权保护的状态,是我国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深入解读《意见》,有助于我们透见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运行状态,审视我国司法实践中权力限制权利的结垢,思考“弱势群体”诉权保护的对策。

尤其是《意见》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新认知,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当下运行和未来走向影响重大,值得细细解读。

 一、 当前权力限制诉权的十二大“招数” 笔者在长期的行政诉讼实务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发现,当前在行政诉讼中“官官相护”、通过司法权(确切地说,是行政权求助于或压迫于司法权)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常见的有以下十二大“招数”: 1.把外部行政行为解释为内部行政行为①; 2.把具体行政行为解释成抽象行政行为②; 3.以“刑事侦查行为”掩盖公安行政行为③; * 茅铭晨,男,浙江财经学院,邮编310018,法学教授,法学博士。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20年山东省《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前练习(第851套)

2020年山东省《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前练习(第851套)

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 、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 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 涉
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 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 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 ”;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 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 律赋予的权力进行
【答案】B
【解析】 《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 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 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所以A选项 错误。我国公证法没有对公证机构办 理公证的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 B选项正确。《公证法》第2条规定,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
【答案】C
【解析】 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 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或个 人的干涉。据此,A选项表述正确, 不能选。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一体化检察 体制。据此,B选项正确,不能选。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属于不同的法律 职业,当然有行业属性。据此,C选 项错误,当选。D选项属于标语口号
【答案】B
【解析】 ①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 正,我们应当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 求实体公正,让二者达到有机统一。 A选项错误。 ②B选项正确。 ③司法公正要求法官被动中立,而 不是主动提醒当事人各种可能导致败 诉的因素。C选项错误。 ④与司法公正相比,效率更具有实
【单选题】-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司 法公正的需要。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下列 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卷一46题,单选)
A.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 和职业(履行职务)两方面保障构成 B.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符合职业特 点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 C.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法官、检察 官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 D.合理的退休制度也是保障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应予高度重视

保护诉权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护诉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第三条保护诉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原则;(二)公正公平原则;(三)及时高效原则;(四)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对侵犯诉权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对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诉权的范围第六条本规定所称诉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诉权包括以下内容:(一)起诉权;(二)答辩权;(三)辩论权;(四)申请证据保全权;(五)申请财产保全权;(六)申请先予执行权;(七)申请回避权;(八)上诉权;(九)申请再审权;(十)其他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八条诉权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

第三章诉权的行使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诉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诉讼主体资格;(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当事人行使诉权,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答辩状。

第十一条当事人行使诉权,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二)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不得滥用诉权;(四)不得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第十二条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章诉权的保障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对侵犯诉权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行政诉讼的诉讼保护

行政诉讼的诉讼保护

行政诉讼的诉讼保护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行政诉讼的诉讼保护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公正、合法的待遇和审理。

一、诉讼参与权的保护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诉讼参与权的保护。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范围,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诉讼请求的提起、理由的阐述以及证据的呈现。

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确保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偏袒任何一方。

二、诉讼平等权的保护行政诉讼的另一个重要诉讼保护是诉讼平等权的保护。

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被申请人,都应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要保证当事人之间在诉讼地位、程序权利等方面的平等。

法院不会因一方具有行政权力或其他特殊地位而对其有所偏袒,要保证审判公正和平等。

三、诉讼程序的保护行政诉讼的诉讼保护还包括诉讼程序的保护。

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诸如起诉、举证、质证、调查取证等。

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四、诉讼救济的保护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其相应的救济。

行政诉讼的诉讼保护还包括救济的保护。

当行政行为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法院可以依法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诉讼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结论:行政诉讼的诉讼保护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公正、合法的待遇和审理。

行政诉讼的诉讼保护包括诉讼参与权的保护、诉讼平等权的保护、诉讼程序的保护和诉讼救济的保护。

只有确保行政诉讼的诉讼权利和程序的保护,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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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性 弱 化 、受 案范 围狭 窄等外 界 因素 的限 制 与影 响 ,该
《 见 》的 实 施 效 果依 然 难 以 乐 观估 计 。 意


成 就 与 问题 :行 政 诉 权保 护 的 现 状

理 的决 定 。这些 案件如果 单纯地依 据法 律的规定来 受理并
作出处理 结果并 不困难 ,然而 ,由于其 中渗入 了某些 特殊 因素 ,由法院 处理并不现 实 ,坦 白地说 ,这些案件 人民法 院是不方 便处理 的。如 出租车经 营权许可 与转让 问题 。这
《巾华 人 民 共 和 国行 政 诉 讼 法 》的 实 施 为 标 志 ,我 国 的 行
经 营权 纠纷 问题 比较复 杂 ,既涉 及行业 许可 ,又涉及合
同纠纷 ,同时 又是 各种相 关利益 主体 的利益 纠葛点 。考 虑 到虽然起诉 者是单 个 自然 人 ,但其 涉及 面极 广 ,政府 是否 授予 出租 车经营权 往往取决 于 当地 的客流及 竞争等情况 , 扩 大 许可 或 任 意转 让会 损 害 政府 决 策及 公 共利 益 ,而 且 司法 审判也 代替不 了行业管理 ,人 民法院大 多将 其拒之 门 外 。诸如此类 的审 判实践 表明 ,尽管 行政诉讼 制度 已朝 前





贵 州 警 官 职 业 掌 院 学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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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最高人 民法院发 布 《 关于保 护行政诉 讼 当事人 诉权 的
案 件9 4 件 ,比上 年上 升2 .3 72 13 %,涉 及公 安 、土地 、。 商 、税务 、环 保 、海关 等许多行政管理部 门。” 1 9 年 , 96 全 国法 院行政 案件的审结数仅为7 5 7 ,而法 院审结各类 92件
实 务界早 已形 成共识 ,但是行 政诉讼 的发展 与其它诉讼 相 比,仍 然步履 维艰 。行 政诉讼 案件在 三大诉讼 案件 中所 占 比例最低 ,而且是过低 ,仅为 1 %左右 ,这与社会变迁 日益 明显 、利益格 局不断 调整 、法 律诉求渐 趋广泛 的现实不相
适 应 。 行 政 审 判 作 的 重 重 障 碍 ,使 得 大 量 的行 政 争 议 仍

“ 乍起 ,吹皱 一 江春 水 ”。 1 7 年 1 月 1 风 9 8 2 8日到2 2 日,十一 届三 中全会在北 京召开 ,历史性 的变 革从此 揭开 序幕 ,中国命运 由此 改变 ,社 会转 型也 由此开 始 。作 为政 治体制改 革的一个产 物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 政诉讼法 》 也在波 澜壮 阔的改革 开放 中酝 酿成长 。以1 9 年 1 月 1 90 O 日
人 民群众 的合 法权益 ,促 进 了行政 机关依 法行政 ,行政审 判 的特殊 职能作用 得以彰 显。有资料 显示 , “ 9 0 在1 9 年至
持有极高 的期 望 ,希望 在行政 权 “ 从摇 篮到坟墓 ”无处 不 在 的社 会 里 ,受 行政 权 侵 害的 心灵 能 得到 司法救 济 的抚 慰 。其后 的2 年 ,在人们 的满 腔希冀 中 ,人 民法 院依法受 0
理 和 审 理 了大 量 行 政 案 件 ,有 效 化 解 了行 政 争 议 , 维 护 了
相 比 ,年 均 不 足 1万 件 的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数 实 在 少 得 可 怜 , 0 不 少 基 层 法 院 的行 政 庭 一 年 也 审 不 了几 个 行 政 官 司 。 统 计 数 据 的 堆 积 或 许 只 是 反 映 行 政 诉 权 保 护 的 历 史 概
略 ,不断发生 的行政诉讼 实践 则可 以从 另一个典 型侧面让 我们感 受到行 政诉权现状 的窘境 。 司法 实践 中,各 地人 民 法院普遍 对一些 属于行政 诉讼受 案范 围的案件作 出拒绝受
案 件 的 总 数 为 5 7 5 4 , 仅 占各 类 案 件 总 数 的 1 2 ;即 23 4件 . % 5
意见 》 ( 以下 简称 《 意见 》 ),要求各级 法院进 一步重视
和加 强 行 政 案 件 受 理 ,依 法 保 护 当 事 人 诉 讼 权 利 ,不 得 以
任何借 口随 意限制受案 范围 ,以切实解决 行政诉讼 “ 告状 难 ”问题 。毫无 疑问 , 《 意见 》的颁布实 施是人 民法院积 极 回应人 民群众 的现实 司法需求 的具体体 现 ,顺 应 了构建 社会 主义和谐社 会的 主旋 律 。 《 意见 》所传 达 的态 度也是 非 常明确 的 :既然行政 争议客 观存 在 ,就 应 当引导 群众运 用合 法 、理性 的渠道去解 决 。只有 畅通行 政诉 讼渠 道 ,才 能引导人 民群众 以理性合 法 的方式 表达利 益诉 求 ,最大 限 度地 减少社会不 和谐 因素 ,增进人 民群众 与政府之 间的理 解 与信任 。然 而 ,实践表 明 ,受行 政诉讼 司法体制 先天不
足 、公 民 权 利 意 识 不 强 、行 政 主体 宪 政 观 念 淡 薄 、法 官 独
使是 提起 的行 政诉讼 案件 ,与现实 中实际发生 的具体行政
行为 相 比 ,也是 微乎 其微 ,凤 毛麟角 ; 最 高人 民法院 的
统计 显示 : “ 9 9 至2 0 年 ,中国各 级人 民法院共受理 18年 08 各类 一审行政 案件 10 0 5 ,审结 1 0 5 2 ,结案率 为 4 5 8件 4 13件 9 .% 。”l 与每年 审结数 都在5 0 件以上 的民事诉讼 97 4 这 0万
迈 出 了历 史 性 的 一 步 ,尽 管 行 政 诉 讼 的 重 要 性 在 理 论 界 和
政诉 讼制度 正式确立 ,宣告 了 “ ”不 可告 “ ”时代 的 民 官 结束 ,具有 “ 划时代 的里程碑 意义 ”。可 以说 ,从行政诉
讼 法实施 的第 一天起 ,人们就 对依法享 有和行使行 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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