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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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
●法人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确定;
●外国法人的认可;
●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制度。
●了解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法律特征。正确理解关于确定外国人民
事法律地位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制度。
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
●是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态,是外国人在内国从
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就广义概念分析,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用来解决外国人权利义务。
●从国家独立与主权原则出发,是否赋予以及赋予何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应是主
权范围内的事。
●其法律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国民待遇制度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
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此制度的实质是保证外国人和内国人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又被称为平
等待遇。
●最先在国内立法中规定国民待遇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律确定的国
民待遇须以与法国订有条约,且以互惠为前提。
国民待遇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新特点
●1.当今的国民待遇,原则上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
为条件。一般以对等为条件来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
●2.虽然就一般原则而言,依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应当与内国人处于相同的民事
权利地位,但这绝不能理解成外国人在内国与内国人享有完全相同的民事权利。外国人只有某些方面和某些领域享有国民待遇,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即使是美
国也不例外。
●3.当今的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目前,各国一般都在船舶遇难救助、
商标注册、申请发明专利权、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方面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而在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内水航运、公用事业、自由职业等方面不给予外国人以
国民待遇。
●我国法律及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外国人可享有与我国公民基本相同
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一般民事权利、投资权、知识产权等。
三、最惠国待遇制度
●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依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
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该待遇制度是以国家间缔结条约为依据,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为授予国,
接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为受惠国,授予国和受惠国以外的任何第三国称为最惠国。
●条约中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条款被称为最惠国条款。此条款中通常规定最惠国待遇的
适用范围,而适用范围又根据两国或多国间的关系和经济情况来规定。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①商品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的征收;
●②商品进出口、过境、存仓、转换交通工具许可证的发放;
●③海关手续;
●④知识产权的保护;
●⑤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
●⑥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
●⑦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最惠国待遇的各种不同类型:
●此待遇本来是一国给予另一国或其他国家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往往通过受惠国的法
人、自然人、商船、货物等所受到的待遇加以实现。因此可以说,此待遇在于保证外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的平等。
●在长期的条约实践中,形成了最惠国待遇的各种不同类型。
1.按受惠边数分,分为互惠(双边受惠)和非互惠。
●前者指缔约国之间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后者是指缔约国一方根据条约义务
单独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而不从另一方获得最惠国待遇。
●各国多采用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2.按受惠的条件分,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前者是指只要缔约对方未能像第三国那样,在接受某些优惠时,向它提供同等的
优惠,它就不把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提供给缔约对方;而后者是指凡缔约一方无报偿地将新的优惠给予第三方时,也自动且无报偿地给予缔约他方。
●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有以下特点:
●1.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
●2.受惠国取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需向施惠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3.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一国给予领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四、优惠待遇制度
●优惠待遇是指某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优惠待遇往往是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国投资而作出的特别的优惠承诺。
●它不同于国民待遇,因为优惠待遇总是就具体事项(如关税、出入境手续)作出
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往往是泛指的,范围较广。
●它也不同于最惠国待遇,因为优惠待遇是通过内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
人的,外国人可以直接享有,而最惠国待遇则必须借助于国家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以第三国为标准才能享有。
●国家间互惠的国民待遇以及互惠的最惠国待遇,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平等的,但却
可能因各国经济实力的差异,而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
待遇。其特点是普遍的、非互惠的。
●我国的优惠待遇主要集中反映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种优惠上。
五、不歧视待遇制度
●不歧视待遇是指一国与另一国约定,对方不把对其他国家没有加予的或者是仅对
个别国家加予的限制加在自己的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一切或大多数国家更不利的地位。
●不歧视待遇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一样,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规定外国人的民
事法律地位,只是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是从积极的方面入手,而不歧视待遇是从消极的方面入手罢了。因此,在国际条约中这三种待遇可能同时为一个国家所享有。
●我国关于不歧视待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双边条约、协定之中。
第二节自然人
自然人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自然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就其广泛性而言——包括内国自然人、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自然人,是以国籍这一
标准进行划分的;
●就其主体资格而言——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民事能力的制度
伴随着民法的进程,也伴随着国际私法中一个古老规则——属人法——的发展。
●因此,国籍与住所的确定,首先关系到自然人在涉外交往中的法律地位,其次涉及
属人法指引准据法的确定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