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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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合同履行概述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实际履行是合同履行中的本质要求,但它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无须实际履行。
2、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又称正确履行或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适当履行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扩张,它是判断当事人的履行是否正确的标准。
3、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合同法中规定的通知、协助等义务,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4. 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同原则,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这一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债务中,既要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他人的利益和国家、社会的利益。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主体履行主体,就是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即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与合同的性质相符合,第三人也可代替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规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被称为“涉他合同”或“第三人合同”。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二)合同履行中关于合同条款漏洞补缺的规则
1、当事人协议补缺
2、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补缺
3、根据法律规定补缺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3、根据法律规定补缺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合同法6 1条.6 2条之规定)
注:合同条款漏洞的存在一般不应影响合同的成立•
例如,甲学校与乙服装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为学生定做学生服1000套。双方约定开学前5 日钱货两清。服装厂如期完成加工任务后,甲学校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乙服装厂先提供服装,待开学向学生收取服装费后再结清酬金。服装厂拒绝了学校的请求,双方发生纠纷。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 6条)
1、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2、条件:A、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B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已届清偿期;C、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D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3、效力
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性,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此权即行消灭。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 7条规定)
1、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2、条件:A、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互负债务;B、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须由一方当事人后为履行;C、先履行一方到期不履行或履行不当。
3、效力
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非永久性,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当事人应恢复履行。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的责任。(三)不安抗辩权(合同法6 8条.6 9条)
1、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条件:A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B、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C、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D、后履行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的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不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效力
对方提供担保的,应恢复履行
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合同,但同时应负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中止履行方可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情况下)
参见合同法第69条规定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区别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设立的制度,分为明示和默示毁约两种,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合理理由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届满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明示预期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条为预期违约的法律依据。
1、两者前提条件不同
2、两者依据原因不同
3、构成要件上不同
4、法律救济手段不同
案例分析:
2000年3月29日,杭州华能热电厂(以下简称“华能热电厂“)与天津泰友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泰友”)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天津泰友于2000年的4月、
5月、6月每月分两次向华能热电厂供给大同优混煤共35000吨,靠港价237元/ 吨,付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