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规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查的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在穿透力允许条件下, 尽可能使用频率
高的探头。 (2) 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2.产前超声诊断设备要求: (1) 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在穿透力
允许条件下,尽可能使用频率高的探头。
(2) 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
源自文库
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解读:本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筛查及产前超声诊断的仪器设备进行了最低要求的规定, 疗单位要开展相应级别的产前超声检查,应配备本指南要求的设备或更高档次的设备。
各医
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产前超声诊断医师的条件:与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产前超声诊断医师要
求一致。即:从事产前超声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
精品文档
(2) 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 5 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熟练掌 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2.产前超声诊断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 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规定,
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
许可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人员要求
1.产前超声筛查医师条件: (1) 从事Ⅱ级或以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 资格。 从事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 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并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 统培训。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助理执业医师可以从事Ⅰ级产前超声检查。
(2) 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
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像,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有一定的了解和识别能力。
(3) 胸部:主要筛查
的畸形包括伴随腹腔脏器(胃、肝)上移至胸腔的膈疝、伴随心脏移位的肺内占位、严重先
天性心脏病(单心房、单心室、左心发育不良综合征、右心发育不良综合征、完全型心内膜
垫缺损、单一动脉干)。
(4) 腹部:主要筛查的畸形包括脐膨出、腹裂、双侧肾缺如、双侧多发性囊性发育不良肾、 双侧婴儿型多囊肾。 (5) 肢体:主要筛查的畸形包括致死性短肢畸形,肱骨、尺骨、桡骨、 股骨、胫骨、腓骨的完全缺失。
中晚孕期超声检查包括产前超声筛查 (Ⅰ级产前超声检查、 Ⅱ级产前超声检查、 Ⅲ级产前超 声检查)及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Ⅳ级产前超声检查)。
1.Ⅰ级产前超声检查:主要对胎儿大小进行评估,此级别产前超声检查不对胎儿结构畸形 进行筛查。
2. Ⅱ级产前超声检查:评估胎儿大小、羊水量、胎盘以及筛查卫生部规定的六大类严重结构 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 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
3. Ⅲ级产前超声检查:除了对胎儿大小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六大类致死性畸形进行筛查之外,
对胎儿主要解剖结构进行系统观察以及对严重结构畸形进行系统筛查:
(1) 神经系统:主要
筛查的畸形包括无脑儿、露脑畸形、脑膨出、无叶全前脑、重度脑积水、开放性脊柱裂。
(2) 颜面部:主要筛查的畸形包括Ⅱ度以上左(右)侧唇裂、双侧唇裂。
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及时机
一、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
1.早孕期超声检查(孕 13+6 周以内): (1) 早孕期普通超声检查; 声检查。
(2) 11-13+6 周 NT 超
2.中晚孕期超声检查: (1) 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产前超声检查);
(2) 常规产前超声
检查(Ⅱ级产前超声检查); (3) 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产前超声检查);
(4) 针对性产
前超声检查(Ⅳ级产前超声检查)。
.
精品文档
3.有限产前超声检查。
解读:早孕期超声检查包括早孕期普通超声检查及
11-13+6 周 NT 超声检查。 早孕期普通超
声检查已在各级医院广泛开展, 但 11-13+6 周 NT 超声检查由于其对仪器及检查人员要求较
高,主要是为了测量 NT 估测染色体异常的风险, 建议只在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
解读:本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筛查及产前超声诊断人员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声工作的人员条件应符合或高于本指南的规定。
从事产前超
三、设备要求
1.产前超声筛查设备要求: (1) 开展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及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 级)的超声室应配备实时二维超声诊断仪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开展系统产前超声检查 (Ⅲ级) 及 11-13+6 周颈项透明层 (nuchal translucency ,NT) 超声检
解读中国医师协会《
精品文档
解读中国医师协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2012) 》
2014-08-11 10:30 来源:中华医学超声杂志 字体大小 -|+
作者:李胜利
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 对胎儿及其附属物进行影像学检查, 是了解胚胎、 胎 儿主要解剖结构的大体形态最常用、 无创、可重复的方法。超声检查的应用,有利于进一步 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
然而, 由于超声技术的局限性, 产前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畸形, 育做出预测,所以超声诊断不能等同于临床诊断。
也不能对胎儿以后的发
该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医师的资质、 仪器设备提出要求, 并对各阶段产前超声检查的时 机、适应证、检查内容及标准进行了规范和深入解读。
基本要求
一、机构的设置
1.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开展。
2.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超声筛查时,发现可疑病例, 应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应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3.规范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管理,经产前超声检查发现胎儿有严重畸形需终止妊娠者须 经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签署医学意见,转产科临床处理。
4.进行服务告知,将本机构开展的产科超声检查服务内容告知孕妇,Ⅲ级和Ⅳ级产前超声 检查应与服务对象签署知情同意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