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公路养护项目工程管理计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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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8.06.13
•【字号】云交管养〔2018〕65号
•【施行日期】2018.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路政总队,厅质监局、造价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厅制订了《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
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13日。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工程项目高效、高质量的完成,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项目管理机构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依托于道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管理机构具体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部、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督部等相关部门。

三、项目管理流程养护工程项目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确定、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及批准,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项目确定在项目确定阶段,公路养护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养护需求等因素确定项目的开展。

通过调研、评估等方式确定项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定项目的目标和范围。

五、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对养护工程项目进行详细规划和布局的阶段。

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批。

审批机构依据项目的可行性、成本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做出是否立项的决定。

六、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阶段是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最为复杂的部分。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计划,包括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安排。

同时,对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工期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是对项目实施结果的检查和评估阶段,也是项目管理的总结阶段。

项目监督部门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做出最终结论,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八、质量管理养护工程项目的质量是项目管理的核心要素,也是公路养护工程的重点之一。

项目管理机构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确保道路养护的效果和效益。

九、安全管理养护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是保障道路养护人员、设备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项目管理机构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十、成本控制养护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是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1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长路农养字〔2018〕160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路农养字〔2018〕160号各区交通运输局、望城区公路管理局、各县(市)农村公路管理站(局):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升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2018年9月25日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升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列入各级财政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包括:路基路面大中修、桥涵大中修、安防与沿线设施、绿化、水毁及重点养护项目等工程。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安排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的原则:(一)优先安排影响公众安全通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项目;(二)交通流量大的先于交通流量小的,行政等级高的先于行政等级低的,技术状况差的先于技术状况好的;(三)科学合理安排大中修项目,能小修的不中修,能中修的不大修,不准利用大中修代替日常保养。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的依据为:(一)根据路况评定结果或现场调查发现的路基大面积翻浆、沉陷等情况安排路基大中修工程;根据对路面破损、平整度、强度、抗滑能力等指标的调查评定结果安排路面大中修工程;(二)经过调查确认的桥涵、安保、绿化及单项水毁修复工程。

xx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专项工程实施细则为加强XX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的管理,提高养护工程的质量,降低养护工程的成本,促进XX高速公路管理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XX高速公路的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工程的前期工作第一条 XX公司每季度组织养护中心进行路况调查工作,养护中心在本季度末汇总病害数据上报公司,并根据病害情况提出初步处治意见(概括性文字材料和表格)。

第二条养护中心在每年三季度末提出本路段下一年度工程计划,填报年度工程计划表(表1),于10月1日前报公司养护工程部。

工程计划要切合实际,确保本路段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达到目标值。

养护工程部在接到年度工程计划表后,对所报工程项目认真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养护中心下达工程方案拟定任务书(表2)。

养护中心在接到任务后,要积极收集相关资料,认真拟定初步工程方案(表3),于11月末将初步工程方案上报公司。

较大的工程由公司养护工程部拟定初步工程方案后,会同技术安全部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养护中心配合。

年度工程计划养护中心要统筹、慎重、全面地考虑,下一年度的工程计划和方案要尽可能的在上年的11月末完成。

每年春季路况调查后,养护中心要在二季度初提出新增的工程初步方案上报公司,以对上年工程计划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

此外,在日常管理运营中,产生急需上马的工程项目,养护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工程初步方案上报公司,公司完善、整理后,报批,待上级部门批复后实施。

第二章工程的实施管理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XX公司是XX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的项目法人。

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管理。

公司内部对工程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公司负责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和组织验收等工作;对于工程技术难度一般的工程,公司委托养护中心进行过程管理,公司向养护中心下达工程管理委托书(表4),养护中心在受公司委托的情况下,负责工程的质量、计量、进度、安全等管理工作,公司对以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部分技术复杂工程,由公司养护工程部组织养护中心相关人员成立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计量、进度、安全等工作进行管理。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交发〔2018〕40 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为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升干线公路服务水平,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8 年 12 月 28 日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八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 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 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
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 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 修、中修、小修。
第十一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 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 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二条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 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 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 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 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 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必须实施招投标 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 第 01 期 29
部门文件选登
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养 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采取“储备一批、安 排一批、实施一批”的方式,合理筛选需要实施 的养护工程,建立项目库。
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项目库的建立和维 护更新。
大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 进行综合处治,全面恢复原设计标准和使用功 能。主要是对原路全幅加铺基层或对原路面 层、基层进行翻修后,全幅重新铺装面层。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1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本<<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使用寿命和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强化监管,加强事前审批和事中检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养护工程的实施。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强化技术支撑,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养护工程规划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规划。

第八条养护工程规划应综合考虑交通需求、地貌地质特征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范围、路线和工期。

第九条养护工程规划应关注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区等特殊区域的保护和规划要求。

第十条养护工程规划应依据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综合评估,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规划应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和模拟,保证规划科学可行。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养护工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明确工程范围、施工进度、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施工应按照相关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施工应遵守安全施工规范,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施工应加强现场监理,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和数据录入,以备工程验收和后期管理。

第四章工程验收第十七条养护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养护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环保验收等。

第十九条养护工程验收应由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十条养护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办理竣工手续,将工程纳入日常养护管理体系。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对公路进行日常维护、定期养护、巡查检修、应急抢修以及常规养护等工作的综合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原则是安全、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全过程、全要素、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养护单位的职责和责任。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提高养护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养护技术和设备的进步和应用。

第二章养护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养护工程管理中心和养护工程监督单位等。

第九条养护工程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地方政府行政机构。

第十条养护工程管理中心是指负责本地区或者单位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由养护管理部门指定。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监督单位是指负责对养护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监督检查的机构。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尽职尽责,保障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养护工程管理流程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养护计划制定、工程实施、质量控制和验收等环节。

第十五条养护计划制定应当根据公路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养护的内容、范围、时间和工作量,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实施应当按照养护计划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

第十八条养护工程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养护工程资金管理第十九条养护工程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通过预算拨付、财政补助和社会资金等途径进行管理和分配。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确保公路畅通、安全、舒适,提高公路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原则,实行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施工。

第二章工程分类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

第五条日常养护主要包括路面保洁、排水清理、设施维护等;小修保养主要针对局部损坏进行及时修复;中修工程涉及部分结构的加固和完善;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则是对公路进行全面或大规模的改造和升级。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与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工程实施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应按照批准的养护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规模、标准和预算。

第九条工程实施前应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施工要点和质量控制标准。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一条工程资金的拨付应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合理性。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章质量监督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章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工程档案应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2018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2018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3272001〕法》(交公路发〔交通运输部日月232018年(此件公开发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第八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第九条工程中的应用。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共五篇]》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共五篇]》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共五篇]》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精选资料】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精选资料】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交通系统“公路标准化养护年”活动精神,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公路通行能力。

完善制度,杜塞漏洞,降低成本,全面完成养护生产任务,为社会提供快捷、安全、舒适的通行环境。

特制定本办法:一、养护计划管理1、各养护单位每月25日上报本月养护生产完成情况及下月计划,每月5日前处养护科下达当月养护生产计划。

2、各单位需按时上报计划并详细填写“养护资金计划明细表”,养护科对生产计划进行初审,经批准后下发执行。

3、遇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单独申请养护生产计划应急问题。

4、各单位养护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要求专款专用,如发现挪用或违纪现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日常养护工作管理(一)日常巡查工作管理。

1、要求各养护单位每天至少对所管辖路段巡查一次,认真做好巡查记录,节假日正常巡查。

2、日常巡查记录要求月末汇总,并填写“日常养护巡查记录汇总表”,各养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处养护科备案。

3、巡查过程中发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重大事件或路况有重大变化时,要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逐级上报。

4、要求各养护单位每月向保洁员下达养护生产任务,根据《养护管理办法》对保洁员按规章制度管理,做到奖惩分明。

5、处养护科不定期对保洁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空岗、缺岗等现象,要做好记录,作为养护单位年终评定的扣分项目之一。

6、养护单位负责人在节假日期间要保证通讯畅通,因事离开当地应向主管领导请假。

(二)日常养护维修工作管理1、各养护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维修,任务分解上报,并按计划批复的项目及经费额度进行有计划的维修。

2、要求各养护单位工作人员在保证维修质量的情况下,节约使用经费。

3、维修工作完毕后,各养护单位负责人需做好验收工作,养护科对维修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三)桥梁养护管理1、加强对桥梁的日常养护,防止伸缩缝、泄水孔堵塞,及时清理桥面、锥坡、护坡上的杂物。

2、对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开展一次,汛期应加大力度,增加检查次数。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一、引言公路养护工程是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工作,对于维护公路设施、延长使用寿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本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公路养护工程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提高公路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公共交通的顺畅运行。

2. 原则:本管理办法以科学管理、合理分工、依法依规为原则,注重质量和效益相结合,加强监督和检查,实现养护工作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三、工程计划与组织1. 养护计划: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养护计划,明确养护的内容、范围、时间和预算,确保养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2. 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作用,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系,确保养护工程的高效完成。

四、工程实施与质量控制1. 前期准备:在养护工程实施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材料采购、施工人员培训等,确保养护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2. 施工管理: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合理组织施工人员,确保养护工程按照规定的施工标准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3. 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测体系,对养护工程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五、安全与环保管理1.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监管,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2. 环保管理:积极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六、工程验收与管理1. 工程验收:在养护工程完成后,进行全面的工程验收,包括工程质量、设计规范、材料使用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后期维护:建立工程档案,对养护工程进行后期维护,及时修复破损设施,延长公路使用寿命。

七、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养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 评估机制:建立养护工程评估机制,定期对养护工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为今后的养护工程提供参考。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十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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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十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第十三条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四条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应急养护除外。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

鼓励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

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

第四章计划编制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优先安排以下项目:(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四)预防养护项目。

第二十四条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省际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沟通衔接。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报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及时下达,与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保障工程实施效益。

第五章工程设计第二十七条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九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三十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三十四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三十五条养护工程施工前,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养护工程施工时,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一般设计变更经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原设计审查或审批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鼓励提前将养护施工信息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第三十九条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

项目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四十条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具体验收办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四十二条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

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二)养护工程合同;(三)设计文件及图纸;(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四十五条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八)完成财务决算;(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五)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类细化养护工程管理要求,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逐步推行信用管理。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日常养护工作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公路改扩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附后,具体内容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管理需要细化。

第五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同时废止。

附录注:1.修复工程大修、中修、小修由各地结合自身管理需要,按照项目规模自行划分。

2.专项养护具体作业内容由各省结合阶段性重点工作自行确定,如灾害防治工程、灾毁修复工程、畅安舒美创建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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