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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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S农商行职务犯罪预防培训课件(学员版)

XXS农商行职务犯罪预防培训课件(学员版)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 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
银行人员易涉的刑事罪名 1、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 币罪; 2、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3、违法发放贷款罪; 4、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5、洗钱罪。 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 7、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8、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9、集资诈骗罪; 10、贷款诈骗罪; 11、票据诈骗罪; 12、金融凭证诈骗罪; 13、贪污受贿罪; 14、挪用公款罪。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什么是职务犯罪?
什么是公司企业职务犯罪?
现阶段职务犯罪的趋势特点
1、案件多发高发,大要案占比大幅上升 2、发案领域集中,与经济活动关系愈加密切 3、贿赂犯罪居高不下,渎职与贪贿交织普遍 4、窝案串案现象较为突出,危害后果愈加严重 5、作案手段隐秘,边腐边升,犯罪潜伏期长 6、年轻化、智能化,知识层次高端化、专业化
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夏某因资金紧张, 需要周转,便铤而走险,利用自己身为农信社信贷 人员的职务便利,私自保留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 并假冒客户的签字,伪造贷款资料,在客户不知情 的情况下,先后冒用37人的名义套取信用社资金合 计700万元,以偿还个人民间借贷、偿还已到期的 冒名贷款本金、支付冒名贷款利息。
XXX农村商业银行法制讲座
珍惜美好生活
远离职务犯罪
讲座目的
提高法律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触 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失去追求美好幸福人 生的机会、失去与家人相守陪伴的机会。
珍爱生活 远离犯罪
课程目录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二、职务犯罪类型及罪名解析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课程目录

主动

银行职务犯罪检查建议范文

银行职务犯罪检查建议范文

银行职务犯罪检查建议范文建议:1、银行的主要领导要真正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本系统、本单位的职务犯罪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要做到“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靠上抓,纪检监察人员经常抓,常抓不懈,才能把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2、银行要主动争取检察机关配合,检察机关也要积极与商业银行配合,协助、支持他们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职务犯罪工作。

实践证明,凡是商业银行与检察机关配合好的,预防工作搞的就好,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就少,发案率就降低。

3、加强思想教育,打牢思想基础。

预防职务犯罪,思想教育是最基础的工作。

因此,各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对全体员工的教育工作。

主要是有计划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等教育,筑牢员工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4、加强制度建设,堵塞各种漏洞。

如前所述,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都有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

从客观方面说,商业银行现行的规章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应根据已经发生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所暴露出来的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漏洞或薄弱环节,并深入研究探讨现行制度中隐含的不科学、操作性不强的内容,把各种规章制度不断地完善起来,并做出有前瞻性的规定。

5、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各种犯罪苗头或倾向,减少或杜绝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都有其从产生犯罪故意,到犯罪预备、犯罪实施和犯罪终了的一个全过程。

如果我们的监督管理工作做的非常细,很到位,极有可能使想犯罪的员工或放弃犯罪意念,或中止犯罪,或采取自首以减轻处罚的行动,从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或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

6、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

教育和制度不是万能的。

对那些胆敢以身试法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绝不能心慈手软。

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大打击力度。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浅谈银行揽储引发的职务犯罪

浅谈银行揽储引发的职务犯罪

浅谈银行揽储引发的职务犯罪在实际的工作中遇到如下案例:张某系某国有单位管理人员,因其朋友所在甲银行有揽储任务,张某便找到该单位负责管理职工宿舍楼维修基金的出纳要其将单位原存在乙银行的钱100万元转入其朋友工作的银行并张某个人名字开设的账户上,以帮助其完成揽储任务。

6个月后,100万元归还转入该单位账户,账户没有销户。

该案在如何定罪量刑产生了较大分歧,本文拟对此作分析,并对银行揽储引发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预防对策等方面,对这一现象作了粗浅探讨。

银行改为商业化运作后,为了争取更多的市场储蓄份额纷纷采用揽储制度,也带来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政策限制,揽储越来越呈现出不规范性,也引发了许多不良后果。

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因银行揽储引发的职务犯罪明显增多。

尽管银监会多次明令禁止商业银行五花八门的“揽储”行为,但为求生存和发展,目前,各银行基本都适用揽储制度,而且以全员揽储为多数,即给每个银行员工都规定揽储指标并直接与工资奖金等个人效益挂钩,充分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各银行储蓄额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但随着竞争的激烈,揽储手段的多样化,因揽储产生的一些后续现象也令人担忧:揽储指标过高、竞争手段的不正当性、储蓄额的“泡沫增长”等等,尤其是因此引发的各种职务犯罪急剧上升。

“揽储”使公款私存于银行,商业银行因“揽储”使储蓄资金基数增加,完成上级的考核指标,负责“揽储”的银行职员因揽到储蓄使自己的工资、奖金或其它福利有了保障,而公款拆借人因帮助“揽储”,人情关系得到满足,物质利益得以实现。

而问题的实质是,私自把公款从单位账上提出,使公款脱离单位监管,就已经人为地改变了公款的实际用途,商业银行成为公款的使用人,而拆借公款的财务人员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的利益都已实现,公款已经因“揽储”发生了质的改变。

财务人员公款“揽储”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它实际已经侵犯了国家金融秩序的管理,因此,财务人员拆借公款“揽储”的行为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违反财金纪律行为,我们应该从涉嫌犯罪的角度来思考。

威海市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及预防建议

威海市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及预防建议

当前威海市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及预防建议2004-7-2 17:33:00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一、威海市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发案情况据统计,从2001年到2004年4月,威海市检察机关共查办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14件14人。

其中2001年立查4件,2002年立查4件,2003年立查3件,而进入2004年以来,在不足四个月的时间里就已经立查了3件。

二、威海市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1、大案比例大,且发案数量有所抬头。

从上述检察机关查办的我市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来看,2001年大案比例是75%,2002年大案比例高达100%,2003年大案比例66%,2004年到目前为止大案比例又达到100%。

从发案数量来看,应该说近几年我市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较前些年有所下降,有渐趋减少且平稳的态势。

但从今年头四个月的发案数量看,已与2003年全年的发案数持平,发案数量似有抬头之势,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2、涉案罪名集中,犯罪数额巨大,给国有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在我市立查的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罪名全部为贪污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其中又以挪用公款犯罪居多,占57%。

贪污案件涉案数额最大的90多万元,挪用公款最大的涉案金额达158万元。

给国有财产造成的损失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元。

3、发案部位多为基层处(分理处、办事处、支行)、所(储蓄所),涉案人员亦多为会计、科员、办事员、储蓄员等具体承办金融业务的人员。

在涉案的14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1人在基层处、所供职,占78%;有8人是银行的普通工作人员,占57%。

4、犯罪手段以收储不入账,收保证金不入账或收储不上交为主,也有用少支出,多报销的手段来骗取公款进行贪污的情况。

三、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1、追逐金钱和享乐的思想,以及侥幸心理作怪是职务犯罪发生的两个主观原因。

从近年来威海市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款项的去向看,用赃款进行营利活动较为普遍,这就反映出犯罪分子追逐金钱的思想动机十分强烈。

试论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举措

试论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举措

试论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举措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在政策、市场及人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特别是在过去银行体制和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资产,从而接受了一定的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的特殊性加之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难以准确掌握的情况,极易引发银行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域人员的职务犯罪。

2009年在某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环节就查处了4起员工受贿案件,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易发性和多发性规律,值得认真研究、探讨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强防范。

一、当前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一)犯罪态势严峻近几年,银行业员工收受贿赂案件总体呈上升态势,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集中采购和抵债资产处置环节,其中又以后者占比较高。

2009年,在某银行立案查处的6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案件中,发生在不良资产处置环节就有4起,占66.67%。

(二)犯罪主体身份集中受贿犯罪主体多为银行基层行资产处置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

2009年,在某银行查处的受贿案件4名受贿人员中,3人属一级支行不良资产处置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另1人属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联的业务骨干。

且在案发时,已有3人离开了不良资产处置岗位,属陈案新发。

(三)作案手法隐蔽在抵债资产处置环节受贿犯罪案件中,受贿犯罪主体与行贿或索贿客户单位存在工作上的长期合作关系,彼此私交较好,基本上是一对一的“单线联系”,其受贿或索贿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且这些人业务比较精通,平时表现较好,无明显或异常的行为表现,银行在日常管理和排查中难以发现。

(四)受贿数额大、时间跨度长2009年,在某银行立案查处的4起不良资产处置受贿案件中,收受贿赂数额最多累计人民币34.6万元,最少的也有人民币7.08万元。

有的受贿主体受贿犯罪时间长达10年,尽管每次收受金钱数额不大,但累计起来却是不小的数字。

(五)内外勾结共同作案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相互利用,甚至勾结抵债资产所在地政府或法律机关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暗箱操作违规处置,从中谋取私利,以收受贿赂获取好处。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2)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2)

欢迎阅读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1、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5、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并收受该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

2007年7月,某有限公司违法贷款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贷款人给予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曾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全部受贿款,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1、(枚)以的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商业银行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能否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商业银行违法经营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商业银行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能否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商业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合并时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序1。

商业银行合并时对债权人的告知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此处从略)、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在合并时,不按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在合并时不按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我国对债权人的告知采取公告与个别通知并存的双重保护,且不但要报纸上公告,而且要公告三次。

2。

债权人对商业银行合并享有异议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合并,其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商业银行应进行清偿或相应的担保。

3。

商业银行合并时不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的后果。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合并时不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不清偿债务或不担保,其后果是商业银行不得合并。

对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分析

对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分析

对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分析已阅:815 2011-5-5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业作为经营货币和信用的特殊行业,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工作人员一旦违法犯罪,不仅严重损害了行业声誉,而且给国家财产造成了经济损失。

银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因此,防范职务犯罪是银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人对银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结合自己多年从事银行工作的实践,在此就如何防范银行业职务犯罪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成因分析银行业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内部管理方面的。

但其成因却有着许多的共同点。

1、思想教育不到位是职务犯罪的基本原因。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引发职务犯罪的动机首先是思想意识。

纵观近年来银监会通报的银行业职务犯罪案件,在案例分析中无一不存在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

2、制度执行不到位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内控制度日趋完善。

但问题是制度执行不到位,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普遍存在,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往往由互相信任所代替,这就为银行业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3、监督检查不到位是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从近年来银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许多案件发生都不是偶然的,作案前就出现了一些苗头,如果及时监督到位,就可能防范于未然;还有不少大案要案作案时间跨度较长,银行业在内部检查中发现了一些不正常情况,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正是由于监督、检查不到位,才在客观上助长了职务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其教训是深刻的。

二、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1、抓好思想教育,打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根基。

教育是基础,要结合银行工作实际,在员工中广泛开展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主体的基础教育,以法律法规、党纪条规、规章制度为主体的法纪条规教育,以正反两方面典型为主体的形象教育,以个别告诫、劝勉为主体的诫勉教育,从而促使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金钱观和法制观念,分清是与非、荣与辱、守法与违法、守纪与违纪的界限,教育员工自觉地把个人价值观建立在集体的、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之上。

中国银行梅斌案件反思报告

中国银行梅斌案件反思报告

中国银行梅斌案件反思报告
中国银行梅斌案件是一起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反思,我们可以得出一些重要的启示和教训,以加强金融监管和反腐斗争。

首先,中国银行的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梅斌在担任中国银行某分行行长期间,严重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涉嫌贪污、挪用巨额资金,严重违反了中国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

这表明,中国银行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管,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其次,金融监管必须持之以恒、毫不松懈。

中国银行作为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

因此,中国银行的反腐斗争必须持之以恒,毫不松懈。

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

第三,反腐败斗争必须深入推进。

近年来,中国政府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抓获了一大批涉嫌贪污腐败的官员。

在反腐败斗争中,不仅需要政府的力度,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反腐败斗争需要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认知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反腐的合力。

最后,加强金融教育、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至关重要。

梅斌案件的发生,表明金融机构需要加强金融教育,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

金融机构应该注重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防止员工因个人利益而违法犯罪。

综上所述,中国银行梅斌案件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以确保金融
市场秩序和稳定,保障国家经济健康发展。

银行职务犯罪有六新-防范经营风险是关键

银行职务犯罪有六新-防范经营风险是关键

银行职务犯罪有六新防范经营风险是关键河南省职务犯罪预防网报道:近年来,商业银行因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作案而发生的重大经济犯罪越来越多,商业银行正在成为很多职务犯罪的主要作案目标,究其原因,这与商业银行是社会资金的集散地这一客观因素分不开.在对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频频爆发的各类犯罪案件的回溯中,可以发现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变化呈现六大新趋势或新特点,值得特别关注。

一、预防犯罪首先堵风险商业银行是社会资金的集散地,这也是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频频发生内部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一个客观因素。

对于银行来说,这些犯罪并非无法避免,因为这些犯罪几乎都与银行的经营业务分不开。

因此,如果商业银行能够了解和堵住经营风险,就可以大大防范内部人利用职务导致的经济犯罪。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或者说内部人犯罪呈现出六大变化。

1、由信用风险向操作风险迁徙。

近年来,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关注的是对公授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对操作风险防控手段还过于简单,经验不足。

"十案九违规",形形色色的操作风险,如同”打左灯向右转”一样,形成了违法、违规、违纪、违章行为。

2、由"明火”向"暗火"迁徙.据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介绍,2005年,某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1272件案件中,61。

6%是2004年以前的陈案。

作案人员长期暗箱操作,手段隐蔽,很多风险得不到及时"曝光”而成为"陈案"、"暗火"。

如某行黑龙江分行四马路支行空白票据诈骗案,从2003年3月到今年2月初案件暴露,时间长达两年多,盗用银行承兑汇票96张,滚动金额达9。

146亿元.3、由风险管理水平高向风险管理水平低的银行迁徙。

近年来,一些银行案件多发、群发、骤发,经营风险不断暴露就是例证。

在2004年11月发生的中航油事件中,作为1.6亿美元银团贷款的牵头行-法国兴业银行在事发前及时将1000万美元贷款卖给了国内某国有商业银行,全身而退,而国内某商业银行无端做了”垫背"。

【最新文档】银行,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word范文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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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银行,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一:银行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近日,全行上下认真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结合本人自身工作岗位实际,了解查阅了多方面材料。

很多人因腐败而倒下,不仅仅毁了自己,害了家庭,而且也损害了党和人民的事业,其教训刻骨铭心,发人深省。

综观原因,无外于以下几点:第一、商品经济时代,竞争意识强烈,每个人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

我们的领导、员工同志没有自觉改造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金钱观,认为自己手中有权就是谋利的手段,于是,出现了挪用公款、违规贷款、金融欺诈等等。

第二、在其位不能正确的谋其政,不能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而是挖空心思往上爬,官做得越大越好,权利越多越好,不管你采取什么手段,都要往上升,于是出现了贪污受贿。

第三、银行相关监督制度不健全,给员工有可乘之机。

缺乏了自控,缺乏了监控,就变成千万只伸向国家的黑手了。

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受贿、玩忽职守、违法发放贷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私分国有资产和金融欺骗给我们带来什么影响呢?那就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使人民的利益遭到极大损害,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给国家形象抹黑。

中国是个法制国家,金融毒瘤必须铲除。

那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甚至铲除这些金融毒瘤呢?处于国家经济中心位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充分认识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继续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才能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应该:第一、认真学习我们行企业文化,不断提高自身修养,锤炼道德意志,提升道德境界,提升自己的廉洁自律意识,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

第二、增强个人业务素质,提高个人反腐监控能力。

第三、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定要通过自己合法的劳动获取报酬,坚决不能与制度作对,以人民为敌,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职务犯罪是否加剧了银行风险来自中国城商行和农商行的经验证据

职务犯罪是否加剧了银行风险来自中国城商行和农商行的经验证据

基本内容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要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制。要加强对银行内部管理水平的评估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足够的抵御风 险能力。此外,还要加强对银行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基本内容
总的来说,职务犯罪确实对银行风险产生了影响。然而,只要我们采取有效 的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影响程度。这需要银行、监管 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共同维护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环境。
多元化经营与企业财务风险: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现代资产组合理论等传统理论观点认为,多元化经营可以有效地分散企业的 财务风险。这是因为多元化经营可以使企业通过投资多个不同的业务领域,降低 单一业务领域带来的风险。然而,事实并不总是如此。在金融危机期间,许多欧 美大企业的破产倒闭恰恰与企业的多元化扩张有关。因此,我们需要对中国上市 公司的多元化经营与财务风险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职务犯罪是否加剧了银行风 险——来自中国城商行和农商
行的经验证据
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在中国,职务犯罪问题一直受到广泛。近期,一份来自中国城商行和农商行 的经验证据,强有力地证明职务犯罪对银行风险产生了深远影响。
基本内容
首先,回顾一下中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历程。自1996年起,中国的金融体系经 历了重大变革。这一年,石家庄市在原47家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了石家庄城市 合作银行,拉开了中国城商行发展的序幕。四年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石家庄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而到了 2009年,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再度更名为河北银行,标志着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 展阶段。
基本内容
战略投资者选择与银行效率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一方面,战略投资者的资金 注入可以为银行提供稳定的资本来源,降低银行的资金成本,提高银行的资本充 足率。另一方面,战略投资者还可以为银行带来先进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模式, 帮助银行提高运营效率、拓展业务领域。

论银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控

论银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控

论银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控作者:朱孜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29期【摘要】本文指出了当前银行业职务犯罪存在的四个主要特点,并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角度分析了银行业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进而针对银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以及成因提出四点防控建议,希图对预防银行业职务犯罪有所裨益。

【关键词】银行业职务犯罪特点原因防控金融,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发展经济所倚重的神兵利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开足马力全速发展,众多银行所提供的资金支持功不可没。

近几年来,在金融业对外逐步开放的压力之下,各大银行纷纷加速了业务创新和制度改革的步伐,突出标志便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革并成功上市。

尽管我国银行业整体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业务面的扩宽和资金量的扩大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裹挟着更多的金融风险,职务犯罪便是其中之一。

如何找准银行业职务犯罪的原因,进而加强预防和控制,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金融秩序,是银行业界和犯罪学界都应当高度关注的课题。

一、银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早在2005年,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便提到我国银行业存在“三个80%”现象和“三个一”现象,即职务犯罪80%,尤其是一把手犯罪问题严重,案发在基层的80%,内外勾结作案的80%;一把手纷纷落马,内部环节一路打通,犯罪分子一跑了之。

[1]从刘主席的谈话中我们可以窥见,当前银行业职务犯罪存在案件多发基层、一把手职务犯罪严重、内外勾结作案突出、案发后携款潜逃等特点,具体论述如下:(一)案件多发基层由于媒体报道的倾向性,提起银行业职务犯罪,浮现在人们脑海的往往是王雪冰、张恩照、金德琴这些落马的前总行领导的形象。

然而,各地统计数据却清晰地表明,职务犯罪在基层更为多发。

据统计,1997年至2000年江西省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基层分理处、储蓄所、信用社等负责人作案的占案件总数的39.86%,直接经办人如会计、出纳、信贷、储蓄人员作案的占案件总数的46.41%[2];而2000年昆明地区查处的全部27名金融职务犯罪嫌疑人中,有24名属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基层机构负责人和信贷、会计、出纳、储蓄等基层岗位的工作人员[3]。

如何预防银行职务犯罪

如何预防银行职务犯罪

如何预防银行职务犯罪1. 引言银行职务犯罪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在从事与其职务有关的活动中,以犯罪行为取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给银行及其客户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

为了预防银行职务犯罪发生,银行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措施,提高员工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本文将重点介绍如何预防银行职务犯罪的方法和措施。

2. 加强员工背景调查和招聘程序首先,银行应该加强对员工的背景调查和招聘程序。

在录用新员工之前,银行应该对其进行详细的背景调查,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个人信用情况。

同时,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招聘程序,包括面试、背景调查和聘用决策等环节,以确保招聘到具备正直、诚信和专业能力的员工。

3.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其次,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来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职责分工和权限管理银行应该明确员工的职责分工,避免一个人拥有过多的权限和责任。

此外,银行需要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只能访问其职责范围内的系统和信息。

3.2 内部审计和监督银行应该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各个部门的业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发现和纠正潜在的违规行为。

此外,银行还应该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主动举报可疑行为,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3.3 资金流程管理银行需要建立规范的资金流程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和追溯性。

银行应该加强对资金操作和交易的监控,确保资金不被挪用或侵占。

4. 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除了建立内部控制体系,银行还应该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4.1 职业道德培训银行应该定期组织职业道德培训,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观念和道德约束。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职业道德规范、职责分工和职业操守等方面。

4.2 法律法规培训银行应该加强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学习。

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员工能够更好地理解银行业务的法律要求,提高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5. 设立严惩机制最后,银行应该设立严惩机制,对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员工进行严厉的惩罚。

积极防范银行业职务犯罪

积极防范银行业职务犯罪

积极防范银行业职务犯罪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的金融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秩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于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内部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呈现出逐年增多趋势,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究其原因主要是其主观上法制观念淡薄,价值观念扭曲、拜金主义、极端享乐主义滋生蔓延所造成的。

但从客观方面来讲、银行系统在体制、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银行业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有:1、社会因素。

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是滋生金融犯罪的温床。

交换的属性和市场价值规律会产生某种盲动性,必然有竞争,而犯罪也受竞争支配,因此,即使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的消极影响仍然是产生犯罪所不可忽视的一大因素。

这些因素表现为:拜金主义、追求盈利不择手段、个人本位和利己动机。

国有商业银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细胞,商品经济发展中的消极因素也经常会侵蚀到银行从业人员队伍中来,这是金融系统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的社会因素。

2、管理因素。

应该来讲,我国银行系统的规章制度是比较健全和严密的,但从绝大多数的发案情况看,“十案九违规”,多与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懈有直接关系。

由于管理上存有许多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这是之所以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内部原因。

如,有的内部存在会计、国库、发行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印鉴、凭证、票据保管不严,对过期作废的重要凭证不及时清理,随意摆放;有的不严格执行各种电子化管理系统,不按保密要求管理使用和定期更换密码口令。

这就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诱发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

3、用人机制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总量迅速扩大,与之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也象雨后春笋一样蓬勃发展,新设金融机构、扩大营业网点,员工队伍迅速膨胀,也带来注重扩张,相互竞争,用人失察、失教、失管的问题。

在选人、用人上把关不严,人员上岗定位后疏于教育管理。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与警示教育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与警示教育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与警示教育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融通、风险管理等关键职责。

然而,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内部也面临着职务犯罪的严峻挑战。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银行的经济利益,破坏了金融秩序,更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因此,深入研究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现象,加强警示教育,对于防范和遏制此类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1、贪污受贿这是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类型。

某些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例如,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收受企业的贿赂,违规发放贷款。

2、挪用公款将银行的公款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超过规定期限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银行资金的正常流转和安全。

3、金融诈骗通过伪造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等手段,骗取银行资金。

或者利用内部信息优势,操纵金融市场,获取非法利益。

4、违法发放贷款在未严格审查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下,违规发放贷款,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二、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成因1、利益诱惑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面对金钱、物质等利益的诱惑,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的价值观发生扭曲,为了追求个人私利,不惜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2、内部控制薄弱部分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漏洞,对业务流程的监督和制约不足,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3、职业道德缺失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缺乏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对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置若罔闻,漠视职业责任和社会信任。

4、外部环境影响社会上的不良风气、行业竞争压力等外部因素,也可能对银行工作人员的心理和行为产生负面影响,增加职务犯罪的风险。

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危害1、经济损失职务犯罪导致银行资金流失,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直接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2、声誉损害一旦发生职务犯罪事件,银行的声誉将受到严重损害,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降低,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和业务萎缩。

银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银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作者单位:双鸭山银监分局 责任编辑:黄 一
我国银行账户管理
王春江
近几年来,人民银行——中央银行在银行帐户管理 是,通过银行帐户管理国际比较研究,会发现我国银行 于我国金融业国际化,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
银行账户管理国际比较研究 (一)银行账户管理遵循的法律基础不同 长期以来,我国习惯应用专门的业务管理办法来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使 用,其他法律很少涉及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我国银行账户管理主要依据2003 年9月实施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储蓄管 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以上除《储 蓄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外均属于部门规章,由于立法层次不高,依 据“法大优先”、“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商业银行在实施银行账户管 理中会遇梗阻,引发一定的法律风险。而现行《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就与其他 法律、法规存在诸多冲突,例如《行政许可法》规定人行及其分支机构做出行 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为20日,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加盖本行行章。而属 于行政许可行事项的银行账户开立,其审核期限也仅为2个工作日内,且在许可 证上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 澳大利亚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涉及到银行 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散见于《金融交易报告法》、《犯罪收益法》、《刑事 事务相互协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之中,整个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比较完善, 而且立法层次较高,不存在与其他法规的冲突问题。在日本,银行账户管理主 要法律依据为《日本银行条例》、《日本银行法》、《日本银行关于活期存款 账户交易或贷款交易对象选定标准》以及《本人确认法》等相关法规,也多以 “法”的形式出现,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二)中央银行对银行账户管理职能不同
黑龙江金融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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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刑法》第174条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
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1.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七、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1.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八、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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