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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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规范(试行)

一、工作职责

(一)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证决定、证后监督管理工作。由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并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应制度。

(二)设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作机构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复审、现场检查和内检员培训工作。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无公害农产品及其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二、受理与初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受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作机构;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现场检查与复审

(一)设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产品生产周期内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其中至少有1名为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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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农产品检查员)。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二)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作机构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产品和产地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价;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设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评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复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复审意见,上报到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四、专家评审与颁证

(一)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综合审查。对于审查中发现问题或质量风险较大、投入品使用情况不明确的,应当复核,必要时应组织现场复核。

(二)综合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综合审查意见,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上报省农业厅;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省农业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由省农业厅颁发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附件: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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