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购销同,实质为加工承揽合同,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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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一、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就货物的买卖关系所订立的合同,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揽方就加工承揽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并按约定支付加工费。

二、合同目的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货物的买卖,即买方购买货物,卖方销售货物。

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即委托方委托承揽方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处理。

三、权利义务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权利是要求卖方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并保证货物的质量。

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方的主要权利是要求承揽方按照约定对原材料进行加工,承揽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并保证加工后的产品符合约定要求。

四、货物所有权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即买方支付货款后,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成为货物的合法所有者。

加工承揽合同中,原材料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方,加工后的产品归委托方所有。

五、风险承担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即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后,买方承担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加工承揽合同中,原材料的风险由委托方承担,加工后的产品的风险由承揽方承担。

六、费用支付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货款给卖方,作为购买货物的对价。

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方支付加工费给承揽方,作为加工服务的对价。

七、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赔偿损失。

加工承揽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同解除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中,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原材料或加工后的产品。

九、知识产权买卖合同中,通常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原材料或加工后的产品涉及到知识产权,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在合同定义、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货物所有权、风险承担、费用支付、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简3)8篇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简3)8篇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简3)8篇篇1甲方(定作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乙方(承揽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定制制作特定的产品或完成某项服务,经过审慎评估后决定将该项业务交由乙方进行承揽制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之间的承揽关系,确定承揽工作的内容、要求、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二、承揽工作内容和要求(在此列出具体的承揽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等。

)三、工作期限和进度安排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承揽工作开始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乙方应按照进度表完成各阶段工作,并及时向甲方报告进度情况。

如有延期情况发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四、费用和支付方式1. 承揽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具体费用明细详见附件。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具体支付节点和金额如下:(在此详细描述支付方式、节点和金额等。

)3. 乙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

五、质量保证和验收标准1. 乙方应确保承揽工作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质量不达标,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 双方应共同确定验收标准和方式。

验收标准应明确、具体。

(在此列出具体的验收标准、方法和程序。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本合同项下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商业秘密和信息。

七、违约责任1.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当,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024年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分(二篇)

2024年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分(二篇)

2024年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分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一般来说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

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经常被混淆。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

首先,从实体法即《_____》的规定来看,虽然二者具有相似性,但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_____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

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

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

最高法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做如此规定,是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

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

购销合同跟加工承揽合同有什么不同

购销合同跟加工承揽合同有什么不同

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为了实现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但两者在合同的性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标的物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将对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同性质的不同1.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购销合同是一种买卖关系,涉及到商品的买卖和货款的支付。

在购销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

2.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承揽关系,涉及到工作的完成和报酬的支付。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1.购销合同在购销合同中,卖方的主要权利是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

买方的主要权利是要求卖方交付商品,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购销合同中的卖方还应当承担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

2.加工承揽合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方的主要权利是要求委托方支付报酬,主要义务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工作。

委托方的主要权利是要求承揽方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还应当承担工作的质量保证责任。

三、合同标的物的不同1.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

有形商品如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无形商品如技术、服务等。

2.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工作成果,即承揽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的工作。

工作成果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

四、合同履行方式的不同1.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卖方交付商品,买方支付货款。

交付商品的方式可以是现场交付,也可以是运输交付。

2.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方式是承揽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委托方支付报酬。

常见合同陷阱有些常见的合同陷阱

常见合同陷阱有些常见的合同陷阱

常见合同陷阱有些常见的合同陷阱常见合同陷阱有哪些?下面是的常见的合同陷阱,希望大家要提高警觉!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

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根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例如:某机器厂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生产系列生物工程制品。

签订协议后,某机器厂先期向该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技术使用费。

但对方却未履行义务,一走了之,人去楼空,致使某机器厂的投资无法收回。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那么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

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成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例如:某配件厂与某制造厂第一车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结果有多半产品质量未达标,于是配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该车间却以自己不具备合同主体为由进展抗辩。

经审查,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章,也就是说车间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

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

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撤消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

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理解与适⽤【条⽂内容】 《民诉解释》第⼗⼋条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

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第18-22条合并为⼀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四条合同履⾏地的解释。

【条⽂理解】 合同履⾏地点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

《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问题在第18-22条作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合同履⾏地的规则过于复杂,因此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将第18-22条合并为⼀条,明确合同履⾏地的识别规则。

同时对特殊的买卖合同等合同履⾏地作出例外规定。

对合同履⾏地的理解要澄清认识,要把握以下问题。

1.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地的含义 合同在⼀般情况下都是双务合同,即当事⼈的义务是对应的,⽽履⾏地主要是指履⾏义务的地点,在合同有两个义务履⾏地点的情况下,履⾏地点的单⼀化才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即在有两个履⾏地的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为确定管辖的履⾏地点。

现实中当事⼈在不同的履⾏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地任意抗辩,以及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履⾏地的认定的缺陷,给诉权的⾏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不必要的混乱。

(1)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是指合同的双⽅当事⼈正确、适当的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合同的履⾏地点即为债务⼈履⾏债务和债权⼈接受履⾏的地⽅。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性质、内容和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进行区分,包括定义、主体、性质、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定义区别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以支付货款的方式,向卖方购买商品的协议。

买卖合同是双方共同达成的,以买卖为目的的合同。

买卖合同通常涉及到商品的交付、质量、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方面的约定。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诺为另一方提供一定服务或完成特定任务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单向义务的,即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服务或完成任务,而另一方只需履行约定的义务。

承揽合同通常涉及到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报酬等方面的约定。

二、主体区别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买方和卖方,以商品的交换为目的。

买方是指有购买需求的一方,卖方是指有出售商品的一方。

买方需要支付货款,卖方需要交付购买的商品。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承揽人,以服务的提供为目的。

委托人是指有特定服务需求的一方,承揽人是指具备提供服务能力的一方。

委托人需要提供明确的服务要求,承揽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服务。

三、性质区别买卖合同是双方对等自愿的合同,买方以货款支付的方式获取商品的所有权,卖方以交付商品的方式获取货款。

买卖合同的性质是交换,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平等。

承揽合同是一种单方委托的合同,承揽人接受委托人的要求,完成约定的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承揽合同的性质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要求,另一方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四、内容区别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购买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送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的约定。

买方需要支付货款,卖方需要交付商品。

买卖合同涉及到商品的所有权转移。

承揽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的内容、标准、报酬、时间等方面的约定。

委托人需要提供明确的服务要求,承揽人需要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承揽合同涉及到服务的提供。

五、法律责任区别买卖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交付责任和质量责任。

如果卖方未按时交付商品或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退还货款等。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研习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章节课后题库2024年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研习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章节课后题库2024年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研习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答案章节题库2024年华东政法大学1.常设国际仲裁机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附属于国际商会。

()答案:错2.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管辖权。

()答案:错3.涉外仲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或者国际因素的仲裁,即当事人选定的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提交的在国际经济贸易及海事等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活动。

()答案:对4.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只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在投资范围内发生的争议。

()答案:对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禁止外国人担任仲裁代理人。

()答案:错6.最早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从建立区域性国际公约开始的。

()答案:对7.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则当事人不能再申请仲裁,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错8.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答案:对9.根据2011年《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2条规定,在涉及婚姻家庭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答案:错10.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规定,经仲裁庭其他成员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单独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决定。

()答案:对11.我国颁布《仲裁法》以来,仲裁的性质已由行政性向民间性过渡。

()答案:对12.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国际商事仲裁的终局性效力。

()答案:对13.在涉外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解决,不受中国法律关于各类司法管辖的限制。

()答案:对14.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答案:对15.我国涉外经济贸易纠纷,当事人订有仲裁条款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

那么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文一审判长:针对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结算条款期限”,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补充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已超过“质量与数量”的异议期限,视为符合约定。

《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将标的物的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的质量异议期限是“入库后两个月”,即截至期限是20xx年11月2日,被告已超出期限,同时庭审也不再坚持有质量问题,我在此不再錣述。

关于数量异议期限,被告同样也已经超过。

因为通常来看,数量异议期限短质量异议期限长,这是常识。

质量异议截至日期是20xx年11月2日,那么数量异议截至期只能在此之内。

但遗憾的是被告直到第一次开庭,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20xx.9.3入库—— 20xx.3.1开庭)对数量异议只字未提,因此依据《合同法》第158条之规定,应视为数量符合约定。

其实被告的行为是有原因的,在整个加工过程中,被告的工作人员于成宝、刘鸿志、陈三宝等一直住在被告处,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原告加工的每个关键环节必须经他们的同意方能过关;交货时间的推迟和数量的变更这么重要的事项被告能不知道吗?所以被告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对两项内容的异议只字未提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原告对结算条款的理解,符合承揽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分批交付的,应相应支付”。

依此规定,被告应在20xx年9月3日支付已验收合格的166件商品的货款。

三、被告对结算条款的解释于情不符,于法相悖。

按照被告对合同第九条的解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约定数量是222件,若221件验收合格,仅有一件不合格,那么被告就可以拒付221件的货款,这一件商品永远不合格,被告就永远不付货款了。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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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承揽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一、介绍本文将对承揽合同纠纷以及承揽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将对承揽合同纠纷进行介绍,包括定义、常见纠纷类型以及解决方式。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关注承揽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包括印花税的概念、计税依据的确定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二、承揽合同纠纷2.1 定义承揽合同纠纷指的是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合同双方意见不一致、违约行为或其他原因而引发的法律争议。

承揽合同纠纷主要涉及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但也可能涉及到其他合同主体。

2.2 常见纠纷类型1.合同履行期限纠纷:指合同履行期限过长、迟延履行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

2.付款纠纷:指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金额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3.工程质量纠纷:指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引起的纠纷。

4.违约纠纷:指合同一方或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引起的纠纷。

5.解除合同纠纷:指合同一方或双方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引起的纠纷。

2.3 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当发生承揽合同纠纷时,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或解决纠纷协议的方式解决问题。

2.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申请调解。

调解是通过第三方调解人的协助,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3.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通过法院提起诉讼,将争议交由法院裁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接受法院的调查和审判。

三、承揽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3.1 概念承揽合同印花税是指在承揽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按照一定的税率对合同金额进行征收的税款。

3.2 计税依据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金额:合同金额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对价金额,包括工程款、设计费等各种费用。

2.增值税税额:合同金额中如果包含了增值税税额,可以在计税依据中扣除。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是民法中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法律性质、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 法律性质:
- 买卖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的合同,承揽人获得报酬。

2. 权利义务:
-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

-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

3. 风险承担:
- 买卖合同中,风险通常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即一旦交付完成,标的物的损毁、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

- 加工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取决于工作成果的完成情况,通常在工作成果交付前,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4. 合同解除条件:
- 买卖合同可以在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况下被解除。

- 加工承揽合同则可能因为工作成果无法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承揽人严重违反合同等情形而被解除。

5.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 买卖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通常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

- 加工承揽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除了双方协商外,还可能因为工作成果的特殊性而受到限制。

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合同的起草、审查和执行都至关重要,有助于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和实现。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一、引言本文旨在详细描述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是指买方购买卖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将原材料交由承揽方加工处理的合同。

下文将从合同的定义、权利义务、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对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进行详细比较。

二、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向卖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价格、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

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交换商品或服务,以满足买方的需求。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将原材料交由承揽方加工处理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材料的种类、加工方式、加工费用、交付期限等。

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以满足委托方的需求。

三、权利义务1. 买卖合同:- 买方的权利义务:- 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 接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 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卖方负责修复或退换货物。

- 卖方的权利义务:- 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 按照约定的交付方式和时间交付商品或服务;- 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承担责任。

2. 加工承揽合同:- 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提供原材料并支付加工费用;- 接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成品;- 对成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承揽方负责修复或返工。

- 承揽方的权利义务:- 按照约定的加工方式和要求进行加工;- 按照约定的交付期限交付成品;- 对加工质量承担责任。

四、风险承担1. 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通常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一旦卖方交付商品或服务,买方就要承担商品或服务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2. 加工承揽合同:-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原材料的所有权通常在委托方手中,直到成品交付给委托方。

在加工过程中,如果原材料损坏或丢失,承揽方需承担责任。

一旦成品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就要承担成品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五、违约责任1. 买卖合同:- 如果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记账实操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的确认

记账实操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的确认

一、案例背景A上市公司是主要从事工业专用装备及大型特殊钢精锻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大型锻件生产企业。

最近两年,A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材料"销售"给第三方公司并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加工,同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

具体交易安排如下:1.A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商品,与无关联第三方签订了销售合同,同日,A公司与该无关联第三方也签订了采购合同。

同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内容和采购合同内容交易标的、数量是一样的,但交易价格略有差异,一般是采购价格大于销售价格。

2.A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签订的采购或销售合同的合同要素,类似于加工承揽合同。

有的合同标题直接为:A公司采购(加工)合同或销售(加工)合同;或A公司加工合同。

合同内容显示:委托方为A公司,加工方为无关联第三方;质量技术标准为:按委托方图纸尺寸及技术要求加工;运输费无论是采购合同还是销售合同,一般由无关联的加工方承担。

3.A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同日签订的外协加工合同(分为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在管理上可一一对应。

如A上市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客户签订"A公司采购合同”中,如果销售合同编号为:XS-A-2012-12-2A(其中〃XS〃意为销售),对应的采购合同编号为:CG-A-2012-12-2B(其中"CC1意为采购)o4.A公司销售凭证后面有提货单、销售通知单;采购合同后面附有采购入库单。

5.A公司对采购合同不具有撤销的权利。

6.加工方收到待加工的材料后,必须严格按照与A公司签订的销售(加工冶同要求加工后再销售给A公司,除此之外,加工方无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等材料。

7,加工期间,加工方应妥善保管所加工材料。

由于加工方保管不善致使A公司之供料毁损、灭失的,由加工方承担责任。

但非加工方保管不善导致的A公司之供料毁损、灭失,A公司承担相应风险。

8.A公司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占比非常小的辅助材料由加工方自行采购。

最高院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最高院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最高院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标题:最高院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案例描述:
某年某月某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内容为甲公司将某种物品交由乙公司进行加工,加工费用为每件物品100元。

双方约定,乙公司应在15天内完成加工,并将加工后的物品送回甲公司。

在约定期限内,乙公司未能如期完成加工任务,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交付给客户。

甲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金额。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加工任务,违约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乙公司则辩称,由于加工过程中遇到了设备故障和员工流失等问题,导致无法如期完成加工任务,属于不可抗力。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对于履行期限有明确约定,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加工任务,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时,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因违约承担的责任。

鉴于乙公司在加工过程中遇到了设备故障和员工流失等不可抗力因素,法院认定乙公司确实存在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

但为了平衡双方利益,法院决定对乙公司给予适当减轻违约责任的处理。

据此,最高院判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损失的1/3作为违约金,即100元×物品数量×1/3。

乙公司应承担甲公司的诉讼费用。

以上判决为最高院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案例的处理结果,仅供参考。

请注意,本案例中所使用的公司名称和具体事实均为编纂,不涉及现实中的实际案件。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5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5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5篇篇1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情回顾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源于2019年,当时王某作为甲方与张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板材加工的任务。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具体的加工方式、加工周期、加工费用等重要条款。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乙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加工,导致加工质量严重不达标,甲方王某多次提出整改要求,但乙方张某始终未能按照要求完成加工任务。

最终,甲方王某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某种产品进行加工。

在合同中,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方作为承揽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加工,确保加工产品符合合同要求。

对于本案中乙方未按照约定进行加工,导致加工质量不达标的情况,构成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相关损失。

此外,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矛盾,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决建议针对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建议双方首先协商协商解决矛盾,尽可能避免走上法律诉讼的道路。

双方可以商定重新加工产品、调整加工费用等方式解决矛盾,保持合作关系。

如果双方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建议甲方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决乙方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听取法院的判决。

总结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常见的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遇到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避免走上法律诉讼的道路。

如需起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提升胜诉的机会。

愿本案早日得以解决,恢复双方的合作关系。

篇2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一、案情介绍王某与张某之间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张某将提供原材料,由王某进行加工,并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费用。

加工承揽合同十大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十大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十大案例案例一:服装加工的尺寸风波。

甲服装厂和乙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乙公司要求甲厂加工一批职业装,并且提供了详细的尺寸规格表。

甲厂在加工过程中,有部分工人看错了尺寸表中的一个关键数字,结果做出来的衣服,裤子普遍短了5厘米。

乙公司收到货后非常生气,拒绝付款,说这批衣服不符合他们的要求,根本没法穿。

甲厂觉得自己很冤枉,虽然是工人失误,但他们也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最后闹上法庭,法庭认为甲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尺寸加工,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考虑到乙公司如果完全拒收也不合理,判决乙公司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货款,甲厂对不符合尺寸的服装进行修改。

案例二:木雕的艺术分歧。

一位艺术家丙和一个木雕厂丁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

丙要求丁按照他提供的设计图制作一个非常精美的木雕作品,这个木雕涉及到很多独特的艺术造型。

丁厂在制作过程中,觉得丙的一些设计过于复杂,难以实现,就擅自做了一些简化改动。

作品完成后,丙一看就火冒三丈,说这完全违背了他的艺术构思。

丁厂则辩称是为了保证木雕能够顺利完成。

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定丁厂违约,因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义务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制作,即使有困难也应该先与定作人协商,而不是擅自更改。

案例三:印刷品的色彩偏差。

戊公司和己印刷厂签订合同,让己厂印刷一批宣传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宣传册的色彩要求,要与戊公司提供的样品颜色高度一致。

己厂印刷出来后,戊公司发现色彩偏差很大,整个宣传册看起来档次低了很多。

己厂解释是因为印刷机器的一些技术问题导致的。

戊公司要求己厂重新印刷,己厂不同意,说重新印刷成本太高。

最后法院判决己厂重新印刷,因为他们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印刷质量要求,并且要承担因为延迟交货给戊公司带来的损失。

案例四:家具定制的材料偷换。

庚顾客和辛家具厂签订合同定制一套实木家具。

合同写明要用某特定品牌和等级的木材。

辛厂在制作过程中,发现这种木材的成本上涨了不少,为了多赚点利润,就偷偷换了一种稍微次一点的木材,外观上看起来差不多。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要求返还模具的起诉状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要求返还模具的起诉状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要求返还模具的起诉状篇一:最全面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住所地:××市××镇××路请求事项: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XX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XX年6月30日)计人民币元;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

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

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

XX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

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

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市人民法院具状人:二0××年六月一日证据说明提交证据人签名:提交日期:材料证据清单提交证据人: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注:提交证据人所提供的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

购销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

购销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

购销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购销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是商业合同中常见的两种形式。

虽然它们在具体的合同内容和目的上有所不同,但都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首先,购销合同是一种买卖双方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易的合同形式。

这种合同约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条款。

购销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双方当事人共同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购销合同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明确了买卖双方需履行的义务和权利,保障了商业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购销合同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的约定,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降低了商业风险。

此外,购销合同还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供了解决的途径,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与购销合同不同,委托加工合同是一种将加工委托人所提供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交由加工承揽人进行加工生产的合同形式。

委托加工合同约定了委托人提供原材料的品质和数量、加工承揽人的加工方式、产品质量标准、加工期限以及加工费用等条款。

委托加工合同在生产领域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使得委托人可以利用加工承揽人的专业技能和设备,实现委托人自身无法完成的加工生产需求。

通过委托加工,委托人能够节约成本和时间,提高生产效率。

同时,加工承揽人也能够通过接受委托加工,获得相应的加工费用,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购销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在商业合同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

它们的签订和履行,既有助于促进商业往来和经济发展,也有助于维护供需双方的利益平衡。

然而,尽管购销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在商业交易中非常常见,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合同条款应当清晰、具体,以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及时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最后,如果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解决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3年设备监理师之设备监理合同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3年设备监理师之设备监理合同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3年设备监理师之设备监理合同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50题)1、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定代理终止B.委托代理终止C.指定代理终止D.无权代理终止【答案】 B2、对于下列无效的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是( )。

A.承包人越级承揽工程B.承包人超越范围承揽工程C.承包人向评标委员行贿中标D.承包人将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答案】 D3、如果业主拟对其资金安排作任何重要改变,业主应提前通知( )。

A.承包商B.项目经理C.工程师D.工程师代表【答案】 A4、下列关于设备采购合同中出卖人义务的陈述,错误的是( )。

A.交付设备B.交付设备所有权凭证和其他凭证C.移交设备中体现的知识产权D.接受设备检验【答案】 C5、设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调整的技术措施是( )。

A.增加人员投入B.变更工程设计C.加大资金收入D.调整合同计划【答案】 B6、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 )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A.lB.2C.4D.10【答案】 D7、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编制的竣工文件,应保存在现场,并在( ),提交工程师两套副本。

A.移交工程时B.竣工试验开始前C.通过竣工试验后D.申请签发接收证书时【答案】 B8、下列关于联营体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联营体的各成员在履行合同上对业主负有连带责任B.联营体的牵头方应由联营体各方认可C.如果承包商是依法组建的联营体,应向工程师通知谁是联营体的牵头方D.未经业主的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联营体的法律地位【答案】 C9、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由( )颁发和管理。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煤矿安全监察机构C.劳动监察主管部门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D10、下列关于分包商的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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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购销合同”,实质为“加工承揽合同”
于伏海
案情简介:2013年3月5日,泰州某消防设备公司(甲方)与北京某科技开发中心(乙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如下图:
合同签订后,乙方如约履行了第一批货物的加工制作和交付,乙方也支付了货款。

履行完第一批货物后,乙方就继续加工制作第二批货物,4月中旬加工完成,加工好后,乙方等待甲方的电话,甲方迟迟不肯来电,甲方于是就给发了书面告知函,要求对方付款,并准备好接收货物,甲方不予答复。

6月,甲方聘请一律师,跟甲方协调,未果,乙方希望起诉,律师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能到泰州的法院起诉,乙方因为是一个小企业,考虑到诉讼成本,不想到泰州法院起诉,于是就解聘了这个律师。

2013年7月底,乙方找到本律师,本律师看了合同后,仔细分析合同的每一个条款,特别是第一条和第二条,认为本合同不是“购销合同”,实际上是“加工承揽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加工行为地是北京,所以,完全可以在北京起诉。

做好各项工作后,2013年8月,本律师去丰台法院立案,丰台法院立案人员也思考良久,最后经过本律师的说服,丰台法院终于受理本案。

开庭时,甲方提交了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该申请认为合同是购销合同,丰台法院没有管辖权,需要由泰州相
关法院管辖。

法院经过审查,再加上甲方提交管辖权异议已经过时效,最后驳回了甲方的申请。

审理时,双方围绕着甲方是否违约展开了辩论。

甲方认为乙方不该再没有电话告知的情况下就生产降温背心,所以,甲方没有违约,乙方认为,合同中约定“4月30日前发第二批电话告知准确数量发货”,其中“电话告知准确数量发货”是划去了原来的打印内容,手写上去的,该约定并没有改变4月30日前发第二批的要求,手写的部分只是说“电话告知准确数量发货”,而要想发货,就必须生产出货物来,所以,乙方必须在4月30日前生产出第二批货物,这样,才有可能在甲方要求发货的情况下按时发货,如果手写部分是“电话告知准确数量生产”,那乙方绝对不会不接到电话就生产的!所以,乙方认为,甲方不支付货款就是违约行为,依据合同,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013年11月5日,丰台法院作出判决:
一,甲方继续履行所签合同。

二,甲方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乙方货款205217元。

三,甲方给付货款后十日内提走1259件降温背心。

四,甲方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乙方违约金(以205217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10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甲方不服判决,上诉北京二中院,乙方得知甲方上诉,于是也提出上诉,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二中院开庭审理时,甲方主张没有依据合同第七条支付第二批降温背心的货款的意思是“不给钱,生产的东西就可以不要”,对此,本律师认为甲方的说法是典型的不诚信表现。

如果社会上的各种交易,一方都以自己没有支付货款来证明自己可以不用履行合同,那岂不荒唐透顶?
最后,二审以调解结案,调解书约定,甲方必须在拿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后立即支付乙方货款和适当数量的违约金(低于一审判决),如果没有按时支付,则执行一审判决结果。

春节前,甲方支付了货款和违约金。

本案获得了圆满解决。

本案给广大企业的启示是:
第一,合同的名称不一定能代表合同的真实性质,判断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更重要的要看合同的具体条款。

第二,合同中最好不要有手写部分,手写部分往往会成为不诚信一方钻空子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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