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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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本号准则既包括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情况,也包括在不能认定购买者时股权联合的少数情况。购买的会计处理涉及到确定购买的成本,将成本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中进行分配,以及对在购买时或其后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进行会计处理
。其他的会计问题包括对少数股权金额的确定,对发生在一段时期的购买成本或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随后变化的会计处理,以及揭示的要求。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企业合并。
2.本号准则代替于198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会计”。
3.企业合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由法规、税收或其他原因来决定。它可能涉及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购买。它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转让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资产来实施。这种交易可以在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各股东之间或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股东之间进行。企业合并可能涉及建立新企业来控制参加合并的企业、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净资产转让给另一个企业、或者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解散。当交易的实质与本号准则的企业合并的定义一致时,无论采用哪种特定结构的合并,本号准则所包括的会计处理和揭示要求都将适用。
4.企业合并可能形成购买企业是母公司、被购买企业是购买者的附属公司的母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应将本号准则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购买者将其在被购买企业中的权益作为对附属公司的投资包括在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5.企业合并可能涉及购买其他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商誉,而不是购买其他企业的股份。这种企业合并不会导致母子公司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将本号准则运用到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从而也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中。
6.企业合并可能引起法定兼并。虽然不同国家之间对法定兼并的要求不同,但法定兼并通常是两个公司之间按下列任何一种方法兼并:
(l)一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个公司,前者解散;
(2)两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均同时转让给一个新公司,两个原来的公司解散。
许多法定兼并作为集团重整或重组的一部分,并不适用本号准则。因为它们是在共同控制下进行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但是,导致两个公司成为同一个集团的成员的企业合并,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购买或股权联合处理
。7.除第5段所说明的情况外,本号准则不适用母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不同的国家应按不同的报告惯例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以满足各种需要。
8.本号准则不适用:
(1)在共同控制下企业之间的交易。
(2)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以及合营企业的财务报表。
定义
9.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联合,或取得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从而将各单独的企业组成一个经济主体。
购买,是一种企业合并的形式,在这种企业合并中,由一个企业,即购买方,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来获得对另一个企业,即被购买方的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
股权联合,是一种企业合并的形式,在这种企业合并中,参加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了它们全部的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以达到继续共同分担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为是购买方。
控制,是指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权利。
母公司,是拥有一个或多个附属公司的企业。
附属公司,是被另一个企业(即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少数股权,是附属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的一部分,它们所应归属的股权,既不由母公司直接拥有,也不由母公司通过其附属公司间接拥有。
公允价值,是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由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双方能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或将一项负债进行结算的金额。
购买日,是指将按购买方对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实际上转让给购买方的日期。
企业合并的性质
10.在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上,购买实际上并不同于股权联合,这种交易的实质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因此,对每一种合并应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
购买
11.实际上,在各种企业合并中,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只有控制了其他参加合并的企业,才能辨认谁是购买方。当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控制了另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时,即可认为获得了控制权,除非在例外情况下,可以明确地证明此所有权不构成控制。即使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不能获得另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作为企业合并的结果,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获得了以下的权力时,仍有可能被确认为是购买方: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获得了对另一个企业一半以上的表决权的权利;
(2)通过法律或协议,获得了决定另一个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利;
(3)有权任命或解除另一个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决策团体的大多数成员的权利;
(4)获得了在另一个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决策团体的会议中大多数投票权的权利。
12.尽管有时难以确认购买方,但常常有迹象表明购买方的存在,例如:
(1)其中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远远大于其他参加合并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较大的企业为购买方;
(2)企业合并以现金交换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放弃现金一方为购买方;
(3)企业合并使一个企业的管理当局能够控制合并后企业管理人员的选用。在这种情况下,控制企业为购买方。
反向收购
13.有时,一个企业获得了另一个企业的股份的所有权,但作为交易的一部分而发行了足够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作为出价,结果使得对被合并的企业的控制权转给了其股票已被购买的企业的所有者。这种情况被称为反向收购。虽然从法律上说,发行股票的企业可能被视为母公司或连续企业,但现在控制被合并的企业的股东的企业才是购买方,享受在第11段中所说的表决权或其他权利。发行股票的企业被认为已被另外的企业所购买;后者被认为是购买方,并且应将购买法运用于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中。
股权联合
14.在例外情况下,可能无法辨认购买方。与一方占支配地位的兼并不同,各参加合并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