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三明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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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物业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服务、便民的原则,发挥物业管理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提高业主自治水平,确保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包括物业管理公司、业委会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法人资格,拥有独立法人财产,并提供与物业管理业务相关的人员、设备和资金。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委托,合理制定和优化管理计划,提供相关服务,并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税收和社会保障义务,确保管理费用的合理、合法使用。

第九条业委会是由业主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履行业主委托的管理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委会应当定期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监督和评价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利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养护、安全管理、卫生保健、设备维修、公共区域维护等。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掌握基本管理知识和技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和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投诉,并向业主公示服务投诉情况。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开展业主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增加社区凝聚力。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小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物业费用的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并在合理范围内,确保公平合理。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9•【字号】明政办〔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9日三明市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善小区居住生活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施党建引领物业服务管理为核心,理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街道(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构建“党建引领,街道抓总,各方联动,企业先行”的物业管理工作格局,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发展,逐步实现物业管理的高效率和全覆盖,建设有温度的幸福三明。

二、主要工作(一)健全和完善物业管理监管工作机制1.市级加强统筹协调。

依托市城市治理领导小组,建立市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住建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参与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部署重要活动,统筹协调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

2.县级负责具体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以下是《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大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社区和谐共处,为业主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产权和管理责任第四条物业产权是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实物及其所包含的附属设施、设备、配套服务等的所有权。

第五条物业单位对物业产权享有管理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维修、养护、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向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六条物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规范,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提供良好的环境,促进业主和周边社区的和谐互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七条业主享有公平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

第八条物业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公开透明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费用,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第九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单位的管理行为,对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条物业单位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内容:1. 小区环境的清洁卫生维护;2. 物业设施的安全保障和维修养护;3.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4.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秩序维护;5. 业主代表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物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附加服务内容:1. 游泳池、健身房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2. 快递物流服务等特定需求的满足;3. 社区活动的组织和促进;4. 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5. 其他为满足业主需求而提供的附加服务。

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三明市各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参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物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运营情况适度调整具体费用标准,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幅度。

第三条: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职权,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

第四条:三明市物业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合理的收费项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自行新增收费项目。

第五条:三明市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出示合法合规的服务收费清单,并在明显位置公示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条:三明市物业公司应当定期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解释物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听取业主意见并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三明市物业收费主要包括管理费、维修基金、保洁费、绿化费等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三明市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公示与收费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业主公开财务报表,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三明市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保留相应的记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三明市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当用于小区的正常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三明市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二条:三明市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及时改进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三明市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告。

总结:本细则旨在规范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是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租户的权益,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社区共建共享。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推动物业服务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尊重业主和租户权益、维护社区安全稳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日常维修和保养。

2·环境卫生和公共区域清洁。

3·安全管理和防火安全检查。

4·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5·停车管理和停车收费。

6·社区公告的发布和物业咨询服务。

7·社区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物业服务的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或租户协商确定。

标准应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租户的合理诉求。

第三章物业费用收费与使用第九条物业费用包括管理费、维修基金、水费、电费、清洁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或租户协商确定。

第十条物业费用应按月缴纳,逾期缴纳的,物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限制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等。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用于维护、改善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提供服务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管理能力,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安全管理和防火安全检查。

2·日常维修、保养和公共区域清洁。

3·环境卫生管理。

4·停车管理和停车收费。

5·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物业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物业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物业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明城管〔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物业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城管〔2021〕8号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委办发〔2020〕12号)要求,现将《关于加强物业管理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6月30日关于加强物业管理若干措施物业管理是城市治理的“小切口”,事关大民生,为贯彻落实《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委办〔2021〕1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物业规范化管理,建立物业管理“居民主体、整合资源、社区指导”常态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物业管理引入机制(一)实行小区分类管理。

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将辖区内的所有楼栋划分成若干小区,按照有物业管理小区、封闭式或边界清晰开放式小区、边界不清晰或楼栋数较少且相邻较远的其他无物业小区3种类型划分,实施分类管理。

1.有物业管理小区。

进一步提升现有物业服务质量,细化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责任和义务,推动小区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2.封闭式或边界清晰开放式小区。

采取全部引进专业物业企业管理。

开放式小区如引进专业物业企业条件不成熟,可委托准物业服务管理给予一定保障的基本物业服务。

3.对边界不明晰或楼栋数较少且相邻较远的其他无物业小区。

采取就近向周边有物业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服务、接受准物业服务管理或业主自聘人员管理等方式进行管理。

(二)完善业主自治组织。

这是物业管理的关键环节,针对3种类型小区,分别组建业主委员会(自管会)和业主监事会:一是有物业服务的小区,由街道(乡、镇)、社区指导组建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二是对封闭式或边界清晰开放式无物业服务小区,由街道(乡、镇)、社区指导组建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三是对边界不明晰或楼栋数较少且相邻较远的其他无物业小区,不具备业委会成立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指导组建业主自管会和监事会。

三明物业管制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三明物业管制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推进物业服务与社区治理相融合(一)进一步落实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将《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贯彻落实好,认真研究物业管理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

积极配合受理物业服务日常投诉纠纷,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用档案。

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要列入“行业黑名单”,限制其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和参与评优评先,并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业主大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

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不断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二)充分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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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更新:2019-07-25 17:27:58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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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维护业主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注册登记。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有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保证物业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洁;小区安全及消防设施的管理;收费管理;业主权益代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管理等。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基本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并向业主明示。

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应公开、合理、透明。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及时、准确地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并提供相关的收费凭证。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修,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等用途。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挪用物业费用。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业主权益的代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确保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违规限制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行推行收费项目,不得侵占和挪用业主的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公开物业管理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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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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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推进物业服务与社区治理相融合(一)进一步落实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将《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贯彻落实好,认真研究物业管理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

积极配合受理物业服务日常投诉纠纷,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用档案。

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要列入“行业黑名单”,限制其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和参与评优评先,并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业主大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

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不断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二)充分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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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三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

共有权人和即将取得共用权的人。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2、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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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完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自治组织。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召开。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过半数参加。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过半数同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的组织。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担任。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应当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双份)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双份)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概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益的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名称、住所;(二)物业管理区域;(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四)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合同的期限、终止和解除;(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可以协商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维修与修缮第六章物业安全第七章物业环境第八章异议处理第九章违规第十章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安全、卫生、环境,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管理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公共事业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建立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落实服务承诺,履行服务承诺,提供专业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保持与业主之间的沟通畅通,及时处理业主的反映和意见。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责任和服务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公开物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物业服务费用以及收费周期。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则,公示并向业主公开。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特点和业主的需求,制定合理的维修、保养计划,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物业安全监管,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业主及物业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业务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经国家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运营和管理服务;(二)维护和保养物业设施设备的服务;(三)保安服务;(四)绿化景观服务;(五)环境卫生服务;(六)其他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业主需求,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环境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物业环境的卫生整洁、美观宜人。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体制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基本概念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机构与业主和使用人签订合同,代表业主或委托代办单位,进行物业设施、公共区域及其他相关事务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依法享有该处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的自然人或组织。

第四条物业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章物业服务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法的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管理人员。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长效的运营机制。

(三)有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经营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八条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九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质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三)物业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四)物业服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五)业主的权益和义务。

(六)合同的有效期和解除条件。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一)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业主使用权益。

(二)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保持良好的环境。

(三)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五)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时支付物业费用,并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五章附件本条例附件为《物业管理合同范本》和《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标注。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范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范文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8月2日市第十二届大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3年1月22日第十二届大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人民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建设、、民、财、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市)人民府应当对本行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小区公共区域管理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小区公共区域管理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小区公共区域管理引言1. 定义•小区公共区域:指小区内供居民共同使用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绿化带、停车场等。

2. 管理责任2.1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持其整洁、安全、有序。

2.2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公共区域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工作设施,确保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3. 环境清洁3.1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详细的环境清洁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内容、频次和责任部门。

3.2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清理公共区域的垃圾,确保垃圾分类投放和定时清运。

3.3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定期保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清扫、草坪修剪、绿化带清理等。

4. 安全管理4.1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

4.2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4.3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监控设施的设置,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5. 使用规范5.1小区居民应遵守公共区域使用规范,不得随意乱扔垃圾、涂鸦,不得占用公共区域用于非法经营等活动。

5.2小区居民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使用公共区域的申请,经管理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并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使用。

5.3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违反使用规范的居民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6. 居民参与6.1物业管理公司鼓励小区居民参与公共区域管理工作,可以成立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居民自治组织,与管理公司共同管理公共区域。

6.2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小区居民公布公共区域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居民的建议和意见,并积极采纳有效的建议。

7. 监督与投诉7.1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共区域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公布公共区域管理的考核结果,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7.2小区居民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公共区域管理工作提出投诉,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受理和处理,并及时向居民反馈处理结果。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类物业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保障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维护楼宇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坚持公益性质,不得以牟利为目的。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和注册,并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管理规范,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管理人员、维修人员、保洁人员等相应的工作人员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及时反馈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对业主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向业主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业主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场所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小区、商场、写字楼等场所的安全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楼宇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及时修复故障,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章环境卫生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场所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并进行垃圾分类指导,提倡居民参与垃圾分类。

第六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合理制定物业费用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物业费用,确保物业费用的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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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三明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三明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三明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四、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三明市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的内容、标准和各等级对应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定期(2-3年)公布;三明市区以外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当地住建局(房管局)制定,并定期(2-3年)公布。

六、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依旧提供不低于原服务标准的,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若调整收费标准,须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后,公布执行。

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八、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九、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2007〕2285号)、《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0〕267号)的规定,物业服务的成本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

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绿化养护费等。

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六).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办公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项目分摊的管理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按照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九).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的成本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十、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当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对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承诺应当予以书面确认。

十一、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方式收取,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但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以物业企业服务质量未达约定标准、小区环境不佳、其它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三个月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欠费业主名单及欠费情况;若三个月内仍未交清,可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单位催交,也可依法提起诉讼追缴。

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房管交易部门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十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的物业,其收费标准参照商业收费标准收取。

住宅小区配套的商业店面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四、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经营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十五、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经业主大会通过,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六、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公摊费用包括:电梯日常运行电费、专业维护保养费、年度安全检测费和公共照明等公共电费、公共水费,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每6个月应在服务区域内公布一次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明细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十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按户收取,业主产权面积93平方米以下(含93平方米)的为3000元/户,业主产权面积93平方米以上(不含93平方米)的为5000元/户。

业主或使用人入住后,装修过程无违规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装修过程中有损坏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污染公共部位的,由业主或使用人负责修复、清洁。

业主或使用人不修复、清洁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修复、清洁,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抵扣。

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修复、清洁费用,不足部分仍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从装修保证金收取之日起至首位业主入住后1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幢为单位,每季度公布一次装修保证金管理情况。

十八、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业主需进行二次装饰装修的,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

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内容向业主收取装修监管服务费,为业主提供装修期间的管控服务,督促装修施工队伍按约定要求进行装修。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双倍返还。

装修垃圾的清运由业主本着自愿的原则,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

十九、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约定。

二十、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时间交付且同一使用性质和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价格歧视。

二十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公示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二十三、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本省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价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本实施办法自6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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