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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委托代收协议
甲方:莱芜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乙方: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策及《莱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乙方向购房人代收所售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到银行专户。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委托代收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购买人应根据《莱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多层、小高层、高层)每平方米造价的6%(1.住宅:多层,54元/平方米;小高层,72元/平方米;高层:84元/平方米; 2.非住宅:多层,72元/平方米;小高层,78元/平方米;高层:96元/平方米)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租赁的房屋,应按市场价的6%缴纳。
二、乙方如有《莱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发(二〇一○年六月一日)前收缴的业主维修资金,必须在(二〇一○年八月三十日)前全部按规定足额缴存至指定财政专户。
三、乙方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30日内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房管部门确认后存入财政专户。自预售之日起一年尚未出售房屋需缴纳的维修资金以每幢为单位由乙方垫付,出售后变更。
四、乙方违反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甲方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逾期缴存视为挪用。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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