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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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和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贺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含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法学专业合同法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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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合同法名词解释汇总在法学专业中,合同法是一门非常重要的课程,其中涉及到众多关键的名词。
下面就为大家汇总并解释一些常见的合同法名词。
一、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合法性等特点。
它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通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二、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二是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三是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四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三、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并且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四、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五、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六、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比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七、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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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C===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H===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J===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K===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P===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Q===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W===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X===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Y===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Z===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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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协议,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包括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二、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了合同的订立方和履行方。
订立方是指在合同中提出要约或者接受要约的一方,履行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
三、合同要素。
合同要素包括了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和附属要素。
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内容,附属要素包括了合同的附条件、附义务、附权利等内容。
四、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能力。
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合同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合同当事人之一或双方的原因,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了合同违约、合同无效、合同撤销等情况。
以上是关于合同法名词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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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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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0、要式合同: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11、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12、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13、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4、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5、本约: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16、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17、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18、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19、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20、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1、合同债务: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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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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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合法原则4.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 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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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10.、老实信用原那么: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老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躲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老实信用原那么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法名词解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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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答案1.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用于调整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创造、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的属于合同的事项。
2. 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在一项合同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法人。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分为甲方和乙方,甲方是出让权利或提供服务的一方,乙方是接受权利或服务的一方。
3. 协议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书面或口头的一致意见。
一项合同通常起源于双方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协议。
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事项。
一份合同通常由多个条款组成,每个条款都规定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5. 履行履行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可以是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执行其他合同约定的行动。
6. 违约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有可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除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要求,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合同关系。
当合同中的一方严重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8. 立即生效立即生效是指合同一旦签署生效,并且当事人需要立即开始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立即生效的合同一般适用于一些紧急或紧迫的情况,双方需要立即执行合同约定。
9. 永久有效永久有效是指合同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在当事人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将一直有效。
永久有效的合同适用于长期合作关系,例如合作伙伴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等。
10.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免除或推迟合同的履行责任。
以上是对合同法中常见名词的解释。
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并在签署合同时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约束自己的权益与义务。
全部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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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 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 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 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不必向对方支付报酬。
实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 不以偶然事件为产生前提。
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 因不确定的偶然事件而发生。
要式合同: 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即可成立。
实践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 合同才能成立。
有名合同: 法律给予一定名称, 并设有明确规范。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名称, 也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则。
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即可独立存在。
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一时的合同一次或几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得以实现的合同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 合同的履行需要持续的、不断的过程。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 是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务, 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先合同义务), 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 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的效力: 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效力未定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 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 因此其能否生效, 尚不确定, 须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合同虽已成立, 但存在法定的可撤销原因(表意不真实), 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_简答_论述(DOC35页)
![合同法名词解释_简答_论述(DOC35页)](https://img.taocdn.com/s3/m/0c4d2207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c3.png)
名词解释:1、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根据的合同。
2、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展接触时老实信誉原那么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回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预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说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5、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存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6、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要约邀请是指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8、承诺适格是指要约的本质上的约束力既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内既可以获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9、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0、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
11、合同法根本原那么,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展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那么。
12、行为默认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说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1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14、供用水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15、抵销是指当事人就互付给付种类一样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互相消灭的意思表示。
16、要约是指以订立合同目的的意思表示。
17、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犯其根据老实信誉原那么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8、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大题1
![合同法大题1](https://img.taocdn.com/s3/m/a457ab8483d049649b665842.png)
25.赔偿损失 ,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26.试用买卖 , 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2分)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2分)
答:.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 应根据下列规则确定:(1)由当事人协议补充;(2分)(2)如果协议不成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分)(3)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合同内容的,则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1分)
14、违约责任的性质及形式。
答:.违约责任的性质:(1)违约责任具有财产性;(2)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3)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2分)
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
⑷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的。
⑸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15、什么是要约?要约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不同?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要构成要约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⑴内容具体确定。⑵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也叫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是:⑴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⑵相对人不同。要约的相对人一般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一般是不特定的。⑶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是不具体、不确定的。⑷效力不同。要约生效后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要约人要受自己的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也取得承诺资格。而要约邀请不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2b1acf5a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0a.png)
《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期义务,而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3、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因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他人的权利。
4、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又称之为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同的约定。
5、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6、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7、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相对于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8、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9、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债的保全之一种,是指法律因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0、合同消灭:合同消灭:又称为合同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11、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1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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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专门针对合同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撤销、无效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相关的名词和术语,以下是对合同法中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第一,合同。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它构成了约束当事人责任的基础。
第二,当事人。
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是指合同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条件等进行商议,并通过双方表示意思的方式达成一致的过程。
第四,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合同中所涉及的具体物品、财产或权益,可以是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权益等。
第五,履行。
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履行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合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第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履行和要求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九,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等原因,请求法院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撤销合同的法律行为。
第十,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书面确认等方式,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给第三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法名词解释涵盖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标的物、履行、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等重要概念。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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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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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共5篇)第一篇: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3、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6、不安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7、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8、后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9、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
10、撤销权: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11、担保: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12、人的担保: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13、物的担保: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
14、法定担保: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无须当事人约定设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的担保方式。
15、反担保: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16、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7、抵押权: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18、最高额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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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2、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5、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6、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8、承诺适格,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约束力,既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既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9、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0、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
11、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2、行为默认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1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14、供用水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15、抵销,是指当事人就互付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16、要约,是指以订立合同目的的意思表示。
17、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8、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9、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合同。
2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1、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2、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3、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2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5、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26、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27、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28、附和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和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29、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30、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31、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2、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34、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3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36、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37、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38、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3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符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40、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4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42、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面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43、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4、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始终的根本规则。
45、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表示。
46、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47、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人的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48、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49、合同变更,在一定情况下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50、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51、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
52、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53、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54、55、简答题:1、简述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答:1)一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2)乘人之危定订的合同。
3)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4)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2、简述提存的原因。
答: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的。
4)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简述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
4)供用电合同受计划的控制。
4、简述合同条款种类。
答: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主要包括: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第二,标的;第三,质量和数量;第四,价款或酬金;第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第六,违约责任;第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主要有:第一,偶尔条款;第二,通常条款;第三,特意待定条款。
5、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答: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6、简述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目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
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7、简述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
答: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
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
在对方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8、简述违约责任的内容。
答: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成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
3)赔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路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9、简述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概念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答: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10、简述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答:行使的条件有:1)不可抗力。
2)拒绝履行。
3)履行迟延。
4)不完全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使必须以通知为要件,对方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对合同的解除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能否解除。
11、简述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内容。
答: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下列解释方法: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3)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在发生争议时,应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12、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答: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