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VOCs排放总量核算方法的初步探讨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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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VOCs排放总量核算方法的初步探讨(初稿)

一、基于原辅材料的排污系数法

根据《佛山市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与治理现状研究》的成果,对精细化工行业、木质家具制造业、制鞋业、印刷业、塑料和橡胶制品业、金属表面涂装业主要原辅材料的VOCs的排放系数及普遍使用的VOCs治理措施去除效率进行了调研。可以考虑以下的公式核算VOCs的排放总量。

G=(m1×A1+ m2×A2+…+ mx×Ax)×η1×(1-η2)

式中:

G——企业的VOCs的排放总量,t/a;

m1、m2、mx——原辅材料的用量,t/a;

A1、A1、Ax——原辅材料的VOCs排放系数;

η1——有机废气的收集效率,%;

η2——VOCs的治理效率,%。

优点:对于有主要原辅材料VOCs排放系数的企业,该方法计算VOCs的排放总量较为简单、方便。

不足:对于没有原辅材料VOCs排放系数的企业难以用此法核算;此外,有机废气的收集效率η1因废气收集系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如密闭式的喷漆房的有机废气收集效率较高,可达95%以上,对于敞开式车间利用集气罩收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与集气罩的设计参数相关。

1、精细化工行业

精细化工行业包括涂料生产、油墨生产、黏贴剂生产等,VOCs来源主要是有机溶剂的使用,为了控制成本,企业会采取密闭措施回收挥发的溶剂,一般控制有机溶剂的挥发量在0.5%以内,此类行业所有原辅材料的排放系数取0.5%。

2、木质家具行业

3、制鞋业

4、包装印刷行业

5、塑料与橡胶行业

表4 塑料与橡胶行业VOCs排放系数

6、金属表面涂装行业

表5 金属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系数

注:表1~5引自《佛山市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与治理现状研究》

二、基于产品产量的排污系数法及控制进入环境的排放系数法

根据相关典型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研究的成果,总结出了典型的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的VOCs产生量及VOCs控制进入环境的排放量进行了研究。可以考虑以下的公式核算VOCs 的排放总量。

1、基于产品产量的排污系数

G=(P1×A1+ P2×A2+…+ Px×Ax)×η1×(1-η2)

式中:

G——企业的VOCs的排放总量,t/a;

P1、P2、Px——不同类型产品的产量,t/a;

A1、A2、Ax——生产不同类型产品的的VOCs排放系数;

η1——有机废气的收集效率,%;

η2——VOCs的治理效率,%。

优点:只需知道企业的产品类型及产品产量则可核算项目的VOCs的排放总量,该方法应用为简单、方便。

不足:由于不同企业生产同类型产品可能使用不同的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现有基于产品的VOCs排放系数难以覆盖所有的产品及生产工艺,以此估算VOCs的排放总量可能产生较大的误差。

表6 各种产品VOCs排放系数摘录

注:表6引自《“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对策研究”项目阶段汇报讨论会资料汇编》

2、基于产品产量进入环境的排放系数

G=(P1×B1+ P2×B2+…+ Px×Bx)

式中:

G——企业的VOCs的排放总量,t/a;

P1、P2、Px——不同类型产品的产量,t/a;

B1、B2、Bx——生产不同类型产品的VOCs控制进入环境的排放系数;

优点:该种方法主要是基于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及VOCs治理技术给出不同产品允许排放的VOCs系数,并利用该系数及企业的产量估算允许排放的VOCs总量;该方法计算较为简便。

不足:该类型的系数研究相对欠缺,基础资料较少,且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确定产品的VOCs控制进入环境的排放系数具有较大的难度,系数的应用具有地域性。

三、以排放的废气量及排放标准估算

根据企业排放的废气量、执行的VOCs排放标准以及年工作小时数估算企业的VOCs 排放总量,计算公式为

G=Q×Co×T×10-9

式中:

G——企业的VOCs的排放总量,t/a;

Q——企业的小时排放废气量,m3/h;

Co——企业执行的VOCs排放标准,mg/m3;

T——企业年工作小时数,h/a。

优点:该方法的适用性广,只要确定VOCs的排放标准及小时排放废气量即可估算不同行业的VOCs排放总量。

不足:1、目前只有印刷、家具、汽车喷涂、制鞋等少数行业制定了VOCs的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没有对工艺废气的VOCs规定排放限值,对于确定Co具有一定的难度。

建议可参照《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VOCs 的相应排放标准。

2、企业年工作小时数主要根据企业申报资料,部分企业的实际年生产小时数与申报存在不一致,使此方法核算出的VOCs总量与实际存在较大差异。

建议:通过在线监控或其他远程监控手段核定企业的年生产时间。

3、目前排放的气量主要依据风机的额定风量,但由于目前VOCs的排放标准没有对掺风系数及基准气量做出规定,部分企业存在加大风量稀释废气,使VOCs达标的现象;此时按照该方法核算的VOCs排放总量将比实际值大。

建议:针对部分企业存在加大风量稀释废气的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可考虑以每小时各种场所换气次数及集气罩收集有害气体需达到的最小风速、集气罩面积对企业风机风量进行修正。如某企业密封喷漆室体积为500m3,拟采用的风机额定风量为20000 m3/h,但根据涂装室每小时换气次数为20次,则可核算风机风量为10000 m3/h即可,拟采用风机的额定风量明显偏大,应该以10000 m3/h的风量核算VOCs排放总量。

表8 各种场所小时换气次数

表9 按有害物质确定的最小吸入速度

注:表8、表9引自《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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