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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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旅游学院专项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奖励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23号)、《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优化本科生奖学金体系方案》和《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学生〔2018〕445号)的相关条文,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申报专项奖学金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申请所有奖学金项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师爱校,无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
(四)孝敬父母,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
(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评选年度内无不及格科目;
(六)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七)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八)评奖年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评奖年度受处分且下一年度解除处分的,只影响本年度评奖,不影响下一年度评奖。
除上述条件外,申请各类奖学金还需符合该项奖学金的特定条件。
第五条根据《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奖学金设置将根据学校“院系办校”改革要求,下放专项奖学金的设置和评审。
院系可根据学校分配的专项奖学金总金额,结合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专项奖学金的奖励方向、奖项名称和获奖条件等,奖励金额可设为1000元/人或2000元/人两档。
根据旅游学院的特色,设置以下四种奖励方向:包含学术创新奖、道德风尚
奖、学科竞赛奖和学业进步奖。
每项奖金2000元/人。
(一)学术创新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科研活动或者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共同署名的其他合作者,在国家级专业性强的核心刊物(如CSSCI、SCI中的刊物等),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报刊,或国家级非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被采纳的学术论文;(只要名字在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信息中出现,都认定为共同合作者,符合评选条件;全国学术会议的认定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讨论确定)
2、科研成果:个人或作为团队主要成员,获全国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优胜奖及以上,或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优胜奖及以上,或校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团队主要成员指在获奖荣誉证书、奖状、成果证明等材料中列明的成员)
3、参加科研项目:个人或作为团队主要成员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成功立项。
(团队主要成员指在获得立项证明材料中列明的成员)
(二)道德风尚奖用于奖励道德品行表现突出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突出事迹,在学生中起到示范或模范带头作用或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
2、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在学生中起到示范或模范带头作用或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
3、参加重大活动的志愿服务或者长期从事志愿服务,在学生中起到示范或模范带头作用或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
4、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个人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及以上的先进集体荣誉的主要负责人。
(三)学科竞赛奖用于奖励参加学科竞赛取得突出成绩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
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第五名及以上的个人或团队主要成员(“主要成员”为个人排名前5名。
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的认定,具体参照《旅游学院专项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参评奖项清单》(附后)进行,校级竞赛的认定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讨论确定)。
(四)学业进步奖用于鼓励在学习上进步较大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
1、成绩进步明显,学业平均绩点本专业内排名较上学年进步5名及以上;
2、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本专业的学习,坚持学以致用。
以上四种类型的专项奖学金,所有符合条件的同学均可申请,不受是否获得其他奖学金影响。
获得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同时获评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可兼得荣誉,奖励金按单项最高金额发放,不叠加。
为扩大学院获奖学生的覆盖面,评奖时优先考虑未获得其他奖学金的候选人。
若符合条件的未获得其他奖学金的候选人少于专项奖学金的总名额,则从已获得其他奖学金的候选人中择优评选。
第三章专项奖学金评选名额和程序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第七条学院确定当年的专项奖学金总名额和奖励金额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根据报名的情况,按各个年级的有效申请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不再按专业分配名额,分配名额中如有小数点,则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来处理,不足一人的算一个名额。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对参评个人严格要求,宁缺勿滥:(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和奖励证书,并进行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情节严重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本条第二、三项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九条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取消参评奖学金资格的学生如有异议,可从接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意见。
学生如对各项奖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意见。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学生如仍有异议,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书面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应当在接到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核查,并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院系评审意见的审查决定。
第十条本细则由旅游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
旅游学院专项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参评奖项清单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方法
综合测评加分实施细则
(说明:此细则2017年已经学院党政会讨论通过,上述待审议的《专项奖学金评选细则》中各奖项评选加分标准按此执行。
)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
二、学习竞赛
三、科研成果与文章发表
四、社会综合活动
五、社会工作
六、文娱体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