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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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侵犯姓名权纠纷案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侵犯姓名权纠纷案

案例: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事实经过:甲公司发布了一篇关于乙公司创始人某某的报道,报道中对某某的个人经历、家庭背景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他进行了贬低、诋毁的言论。

乙公司认为该报道严重侵犯了某某的姓名权,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因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个人享有姓名权,个人姓名的使用需要得到个人的同意。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创始人某某的同意,便将其个人信息进行披露并发表了贬低、诋毁的言论,属于侵犯了某某的姓名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9条的规定,受姓名权侵害的个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建议:乙公司可以首先向甲公司发出书面的侵权警示信,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并公开道歉。

如果甲公司不予理睬或拒绝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甲公司侵权行为进行制止、赔礼道歉和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例:消费合同纠纷案事实经过:甲先生在乙商城上购买了一台电视,并支付了全部款项。

然而,乙商城未按约定的时间将商品送达,并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商城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商城未按照约定时间将商品送达,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甲先生有权要求乙商城履行合同,并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建议:甲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商城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同时,甲先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乙商城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案例:工伤赔偿案事实经过:甲是乙公司的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工伤,经医院诊断为4级伤残。

乙公司未向甲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并拒绝为甲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关于姓名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关于姓名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一、引言姓名,是每个人独特的标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我国,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姓名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姓名权的法律保护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甲在结婚后随夫姓改为甲某,乙在结婚后随妻姓改为乙某。

甲与乙的儿子丙出生后,甲认为儿子的姓氏应该随母姓,于是要求乙将丙的姓氏改为甲某。

然而,乙认为儿子的姓氏应该随父姓,拒绝甲的要求。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丙的姓氏为甲某。

三、案件分析(一)姓名权的法律性质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姓名权包括姓名的使用权、变更权、署名权等。

姓名权具有专属性、人格性、不可转让性等特点。

(二)本案中姓名权的争议焦点本案中,甲与乙对丙的姓氏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在于:1. 丙的姓氏应当随母姓还是随父姓?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将丙的姓氏改为甲某?(三)法院判决及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本案中,丙的姓氏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考虑到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曾随夫姓改为甲某,乙曾随妻姓改为乙某,双方均认可了对方姓氏的变更。

因此,法院认为丙的姓氏应当随父姓,即乙某。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将丙的姓氏改为甲某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在结婚后随夫姓改为甲某,是基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然而,在丙出生后,甲要求乙将丙的姓氏改为甲某,并未经过乙的同意。

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将丙的姓氏改为甲某。

本案中,法院判决丙的姓氏为乙某,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体现了姓名权的法律保护,以及夫妻双方在子女姓氏问题上的协商权。

以下是对本案的总结:1.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2. 子女的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蔡某某诉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

蔡某某诉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

蔡某某诉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当通知人采取满足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通知方式向其通知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承担“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的义务。

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不能仅以其提供的服务中出现了侵权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

对于非故意对本人人身权造成侵犯的网络服务不应被禁止。

正文蔡某某与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作为政协委员公开发表假日改革提案后,引起社会舆论关注。

网络用户于百度贴吧中开设的“蔡某某吧”内,发表了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和图片信息,且蔡某某的个人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个人信息也被公布。

百度公司在“百度贴吧”首页分别规定了使用“百度贴吧”的基本规则和投诉方式及规则。

其中规定,任何用户发现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

蔡某某委托梁文燕以电话方式与百度公司就涉案贴吧进行交涉,但百度公司未予处理,梁文燕又申请作“蔡某某贴吧”管理员,未获通过,后梁文燕发信息给贴吧管理组申请删除该贴吧侵权帖子,但该管理组未予答复。

2009年10月13日,蔡某某委托律师向百度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删除侵权言论并关闭蔡某某吧。

百度公司在收到该律师函后,删除了“蔡某某吧”中涉嫌侵权的网贴。

蔡某某起诉百度公司请求删除侵权信息,关闭蔡某某吧、披露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百度贴吧服务是以特定的电子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网络服务,法律并未课以网络服务商对贴吧内的帖子逐一审查的法律义务,因此,不能因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中出现了涉嫌侵犯个人民事权益的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该侵权事实。

姓名权的侵权法律后果(3篇)

姓名权的侵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以及保护自己姓名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当姓名权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姓名权的侵权法律后果。

二、姓名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 干涉姓名权干涉姓名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干涉他人选择姓名,如强迫他人改名、干涉他人使用笔名、艺名等;(2)干涉他人变更姓名,如擅自变更他人姓名、阻止他人变更姓名等。

2. 盗用姓名权盗用姓名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冒用他人姓名进行经营活动;(2)冒用他人姓名发表文章、作品等;(3)冒用他人姓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3. 假冒姓名权假冒姓名权是指冒充他人姓名,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冒充他人姓名签订合同、办理手续等;(2)冒充他人姓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姓名权侵权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因侵害他人姓名权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4)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害他人姓名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侵权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行政拘留:在特定情况下,侵权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3. 刑事责任(1)假冒他人姓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构成诈骗罪、盗窃罪等,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他人姓名用于公司名称,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

以他人名义写匿名信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完整版

以他人名义写匿名信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完整版

以他人名义写匿名信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你知道姓名权吗?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姓名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以他人名义写匿名信侵犯他人姓名权案例某医院护士李某与同院药剂师赵某因工作上发生矛盾,李某对赵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一天,李某发现有一患儿王某由其父母带着来到医院看病,这天药房正是赵某值班。

李某晚上回到家中,便以患儿王某父母的名义给医院院长办公室写了一封信,信中说药剂师赵某对待病人态度恶劣,工作漫不经心,以致错发药品,致使患儿王某服药后发生呕吐,腹泄等不良病症,要求医院给予处分。

写好后,李某怕被人发现,又用左手抄写一遍,然后发出。

医院接信后,检查了处方,认定患儿王某服用的药品确系赵某所发,因此,对赵某作了通报批评,赵某迫于压力,写了检查,影响了职称晋升。

最后,赵某几经曲折,找到来医院看病的患儿王某的父亲王甲和母亲余某,说明匿名信一事,王甲和余某均感意外,说明自己根本就没有写过任何信给医院。

赵某回院后向院长说明此事,要求调查,院方几经查找,才知道李某所为。

患儿父母王甲余某认为,李某假借自己之手诬陷别人,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要求李某赔偿。

但是,李某辩称自己并未在信中写王某父母的名字,根本不构成侵犯姓名权,拒绝赔偿。

那么李某只是用王某家长的名义,而未用其真实姓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呢?分析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是公民用以区别其他公民的“符号〞,公民除了“真名〞以外,有人也有“别名〞、“笔名〞,这也是代表自己的符号,在进展民事活动中,它们同“真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民在进展民事活动时,可以运用自己的真名,也可以运用“别名〞和“笔名〞。

法律保护公民的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制止他人干预、盗用、假冒〞。

起名字法律案例(3篇)

起名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

李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因起名问题与民政局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李某认为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以其名字中含有不良寓意为由拒绝登记,侵犯其姓名权。

而民政局则认为,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姓名进行登记。

现将案情详细叙述如下: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姓名是否含有不良寓意?2.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姓名权?三、法院审理过程1.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李某的起诉进行审查。

2.法院通知民政局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公告送达。

3.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了各自的观点。

4.法院依法组织质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5.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李某的姓名是否含有不良寓意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的姓名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姓氏,第二部分为名字。

姓氏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寓意。

而名字则是父母根据对子女的期望、寄托而起的,具有一定的寓意。

李某的姓名虽然可能存在一些寓意,但并不属于不良寓意。

2.关于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姓名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姓名进行登记。

李某的姓名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以其名字中含有不良寓意为由拒绝登记,侵犯了李某的姓名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民政局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2.责令民政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民政局就起名问题产生纠纷,涉及到姓名权的保护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使用和保护的权利。

2.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对姓名的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则。

侵犯姓名权案例

侵犯姓名权案例

侵犯姓名权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侵犯姓名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行为。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侵犯姓名权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某市一家餐馆因为经营不善,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在这个过程中,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名为“某市著名餐馆老板涉嫌食品安全问题”的文章,其中点名批评了该餐馆的老板张三。

文章中指责张三对食品安全问题漠不关心,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此举导致张三的声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对其个人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张三的姓名权受到了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利用他人姓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网友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在社交媒体上使用了张三的姓名,并且发布了侵害其名誉的言论,这显然已经构成了对张三姓名权的侵犯。

其次,对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的姓名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三可以依法要求网友删除侵权言论,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远远超出了传统媒体。

因此,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对于公民而言,保护自己的姓名权,不仅仅是维护个人名誉和权益的问题,更是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网络用户而言,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不得利用网络传播信息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综上所述,侵犯姓名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对于受害者来说,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侵权行为人来说,需要自觉遵守法律,不得以言论自由为借口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法律十种侵权行为案例(3篇)

法律十种侵权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概述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以下列举十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案例,以供参考。

二、案例一:侵犯著作权案例简介:某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取得了著作权。

某出版社未经作家同意,擅自出版了该小说,并获得了巨大利润。

侵权行为分析:出版社未经作家同意,擅自出版小说,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处理结果:作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侵犯商标权案例简介:某公司注册了“XX”商标,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

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与“XX”商标相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

侵权行为分析: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公司的商标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处理结果: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

四、案例三:侵犯专利权案例简介:某公司研发了一项新技术,并取得了发明专利。

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该技术,侵犯了原公司的专利权。

侵权行为分析: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公司的专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构成侵犯专利权。

处理结果: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

五、案例四:侵犯名誉权案例简介:某记者在报道某事件时,未核实事实,发表了对某人的诽谤性言论,严重损害了该人的名誉。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也变得越来越容易被
获取和利用。

在这种情况下,侵犯姓名权的案例时有发生,给受害人带来了不少困扰和损失。

侵犯姓名权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了不良影响。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网络上的盗用他人姓名进行
虚假宣传和诽谤行为。

在网络时代,人们的姓名往往被用作个人品牌,一旦有人盗用他人姓名进行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声誉,也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

而一些不法分子还会利用他人姓名进行诽谤行为,给受害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除了网络上的侵犯姓名权行为,现实生活中也时常发生一些盗用他人姓名的案例。

比如,一些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会盗用知名品牌或者公众人物的姓名进行虚假宣传,这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

另外,一些不法分子也会盗用他人姓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针对侵犯姓名权的案例,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及时通过法
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应该加强对侵犯姓名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让侵犯姓名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另外,也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和利用。

总之,侵犯姓名权的案例给受害人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损失,我们应该加强法
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大对侵犯姓名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有序的社会环境。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侵犯姓名权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他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屡见不鲜,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明星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某明星因为在一档综艺节目中表现出格,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明星的名字和形象进行非法牟利的行为。

他们在明星名字的基础上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明星的名誉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明星本人的侵犯,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的欺骗。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普通公民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某个普通市民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用于进行各种欺诈活动。

这些不法分子以该市民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了大量的财物,给该市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另外,不法分子还利用该市民的名字进行非法活动,给其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导致该市民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企业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某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未经许可使用了某知名企业家的名字进行广告宣传。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企业家个人的侵犯,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

企业为了谋取暴利,不惜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给企业家和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综上所述,侵犯姓名权的案例屡见不鲜,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加强对姓名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也应当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对侵犯姓名权案例的深入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侵权行为的重视,共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齐玉林案

齐玉林案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圣才学习网2010年06月24日11:33:28[] [] []【事件概要】齐玉苓原名“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

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

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写道:“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作为实体法依据,该判决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的规定。

盗别人名字法律处置案例(3篇)

盗别人名字法律处置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盗用他人名字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盗用他人名字的法律处置进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李某发现自己的名字被一名名叫张某的男子在办理信用卡时使用。

李某立即报警,经调查,张某利用李某的个人信息,伪造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以李某的名义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累计透支金额达10万元。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调查,张某承认其盗用李某名字办理信用卡的事实,并供述了其犯罪动机。

原来,张某因个人经济困难,想通过盗用他人名字办理信用卡来套现,以解决燃眉之急。

2. 审判阶段(1)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姓名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三)张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李某的姓名,不得再以李某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2)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此外,李某还可以要求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律解析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某利用李某的个人信息,伪造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以李某的名义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累计透支金额达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法律案例侵犯人格权(3篇)

法律案例侵犯人格权(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在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极为重视,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侵犯人格权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保护人格权方面的实践和意义。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侵犯人格权案件。

原告张某,女,30岁,是一名网络作家。

被告李某,男,35岁,是该市某知名企业的董事长。

张某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了名为《某董事长背后的秘密》的小说,揭露了李某的某些不法行为。

李某认为张某的小说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张某告上法庭。

三、案件经过1. 原告张某陈述张某在庭审中称,她写这部小说是出于对李某不法行为的揭露和警示,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

她承认小说中的一些情节有所夸张,但并非捏造事实。

2. 被告李某陈述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张某的小说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给他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失。

他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 法院调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的小说进行了审查,发现小说中涉及李某的情节并非全部真实,部分内容存在捏造。

同时,法院还调查了李某的社会评价,发现李某的名誉并未受到严重损害。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的小说中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但考虑到张某揭露李某不法行为的初衷,法院决定对张某从轻处罚。

具体判决如下:1. 张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李某名誉的影响;2. 张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

五、案例分析1. 侵犯人格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张某的小说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极为重视,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处罚,既保护了李某的名誉权,又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doc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doc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发布时间:( 2003-03-31 17:06:03)原告:齐玉苓(曾用名齐玉玲),女,28岁,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人,住山东省邹城市城关镇。

被告:陈晓琪(曾用名陈恒燕),女,28岁,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职员,住山东滕州市龙山路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宿舍。

被告:陈克政,男,47岁,系被告陈晓琪之父,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

被告: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南岱庄路。

法定代表人:孔宪忠,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

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

法定代表人:朱恒富,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

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杏坛路 165号。

法定代表人:孙卓炳,该委主任。

原告齐玉苓因与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以下简称济宁商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滕州八中)、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滕州教委)发生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齐玉苓诉称:原告经统考(统一招生考试)后,按照原告填报的志愿,被告济宁商校录取原告为九○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由特定单位委托学校培训的学生)。

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

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16万元(其中包括:1、陈晓琪冒领的工资 5万元; 2、陈晓琪单位给予的住房福利 9万元;3、原告复读一年的费用 1000元;4、原告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的城市增容费 6000元;5、原告改上技校学习交纳的学费5000元;6、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应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 2000元;7、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5000元、调查费 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 40万元。

被告陈晓琪辩称:本人使用原告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一事属实。

侵犯姓名权案例

侵犯姓名权案例

侵犯姓名权案例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人们的个人信息也变得越来越容易被获取和传播。

然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包括姓名权的侵犯。

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姓名的使用、决定和保护权。

在法律上,姓名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下面,我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姓名权的侵犯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某市一家婚纱摄影机构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使用了一位女性明星的姓名和照片,而该女性明星并未与该机构有任何合作关系。

该女性明星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机构停止使用她的姓名和照片,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机构的行为构成了侵犯该女性明星的姓名权,因为该机构未经该女性明星的许可就擅自使用了她的姓名和照片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她的姓名权。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名誉权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名誉等个人信息进行宣传、广告等商业活动,都构成了侵犯他人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

对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侵权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在以上案例中,婚纱摄影机构未经女性明星的许可就擅自使用了她的姓名和照片进行商业宣传,这是对她姓名权的侵犯。

因此,法院判决该机构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女性明星经济损失。

同时,该机构还可能面临相关的行政处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姓名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他人的姓名和照片时,都必须尊重他人的姓名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对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惩罚和保护。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对自己姓名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姓名权,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姓名权是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任何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姓名权的重要性,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姓名权的保护和尊重。

侵犯名称权的案例

侵犯名称权的案例

侵犯名称权的案例一、案例概述名称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知名品牌或特定标志所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侵犯名称权的行为屡见不鲜。

本文将通过七个案例,探讨不同情境下名称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二、案例一:某明星诉某网站侵犯姓名权某明星发现某网站未经授权,擅自发布涉及自己隐私的文章,导致其个人声誉受损。

该明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网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网站侵犯了该明星的姓名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某公司诉某网店侵犯商标权某公司发现某网店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导致消费者误认。

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网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网店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四、案例三:某作家诉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某作家发现某出版社未经授权,出版了自己的作品。

该作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出版社侵犯了该作家的著作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五、案例四:某运动员诉某公司侵犯肖像权某运动员发现某公司在其商业广告中使用了自己的肖像照片,但未经过本人同意。

该运动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公司侵犯了该运动员的肖像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六、案例五:某食品公司诉某网店侵犯名称权某食品公司发现某网店在销售商品时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导致消费者误认。

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网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网店侵犯了该食品公司的名称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七、案例六:某教授诉某网站侵犯姓名权某教授发现某网站在发布文章时使用了自己的姓名,但文章内容与自己的观点不符,导致声誉受损。

该教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网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网站侵犯了该教授的姓名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在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个人的姓名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侵犯姓名权的案例却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和伤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在网络上泛滥的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互
联网平台,盗用他人的姓名,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骗活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盗用姓名的个人名誉,也给社会公众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这些不法分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盗用姓名者的姓名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其次,还有一些商家为了追求营销效果,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公众人物
的姓名进行商业宣传。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众人物的姓名权,也给公众带来了误导和困扰。

侵犯姓名权的商业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另外,还有一些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为了吸引眼球和增加点击率,故意夸
大或歪曲公众人物的言行,造成了对公众人物名誉的侵犯。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公众人物的不尊重,也给社会公众带来了负面影响。

媒体应该在报道新闻时,严格遵守新闻伦理,尊重公众人物的姓名权,不得随意侵犯他人的名誉。

总的来说,侵犯姓名权的案例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带来了不小的困
扰和伤害。

我们应该加强对姓名权的保护意识,不仅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也要增强社会公众对姓名权的重视和尊重。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侵犯姓名权的行为,维护个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可以减少侵犯姓名权的案例,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改名法律案件(3篇)

改名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汉族,现年30岁,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男,汉族,现年28岁,某市居民。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张某发生姓名权纠纷,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张某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活动,侵犯了其姓名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被告张某辩称,其使用原告李某的姓名进行商业活动是出于对原告的尊重和信任,并未侵犯原告的姓名权。

且原告的损失与其使用姓名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张某是否侵犯了原告李某的姓名权,以及原告李某是否因此遭受了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1. 原告李某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其身份的文件;2. 被告张某使用的带有原告李某姓名的商业宣传材料;3.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沟通记录;4. 原告李某因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证明。

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好友,两人关系良好;2. 被告张某在未经原告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原告李某的姓名进行商业活动,并在宣传材料中使用原告李某的照片;3. 原告李某发现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后,曾与被告张某进行沟通,但被告张某拒绝停止侵权行为;4. 原告李某因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本案中,被告张某未经原告李某同意,擅自使用原告李某的姓名进行商业活动,并在宣传材料中使用原告李某的照片,侵犯了原告李某的姓名权。

被告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问题研究

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问题研究

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问题研究商标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标志,其用途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商家的利益。

然而,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会引发一些争议,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本文将探讨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的问题,并列出一些相关案例。

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是指一个商家在注册商标时使用了他人的姓名、字母、缩写等信息,导致被使用者的姓名权受到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商家通常可以被要求废止其商标注册,赔偿名誉权受损的被使用者,以及承担其他的惩罚和责任。

有很多商家不知道或者没有意识到使用了他人的姓名和其他信息可能会侵犯别人的姓名权。

但是,他们需要明确,即使无意中侵犯了别人的姓名权,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以下是三个典型的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的案例:1. 戴尔公司被控侵犯百事可乐公司的姓名权在这个案例中,戴尔公司在其联想商品中使用了“DR PEPPER”作为商标,而这恰恰是百事可乐公司的一个品牌。

因此,百事可乐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戴尔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戴尔公司被迫废除了该商标注册,并支付了一定的赔偿金。

2. 阿迪达斯被控侵犯洛克菲勒的姓名权在这个案例中,洛克菲勒先生抱怨阿迪达斯使用他的名字来推销商品,并声称这是对他的姓名权的侵犯。

尽管阿迪达斯否认他们有任何不当行为,但最终洛克菲勒成功证明了阿迪达斯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3. 乌瓦尼杯公司被控侵犯伊万卡·特朗普的姓名权在这个案例中,乌瓦尼杯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IVANKA TRUMP”作为商标。

然而,伊万卡·特朗普声称这个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她的姓名权,并对该公司提起了诉讼。

最终,乌瓦尼杯公司被勒令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了一部分损失。

总之,商标注册和使用需谨慎,因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会带来法律后果。

商家应该在注册商标前仔细审查,以确保遵守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尊重他人的权益。

在许多国家中,除了注册商标过程中侵犯了姓名权外,还存在其他的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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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玩笑假冒他人姓名刊登征婚广告
是否侵犯姓名权?
【案情大概】
原告李欣
被告刘志光
被告王峰
原告与被告属同事关系且三人平时关系很好。

2004年2月,被告刘志光与王峰为同原告李欣开个玩笑,让原告大吃一惊,商定以原告的名义刊登一则征婚广告。

于是,二被告共同起草了一则征婚广告,按照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等情况,并以原告名义寄给了某青年杂志社。

三个月后,某青年杂志社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

广告登出不久,原告便收到很多异性来信,要求与他建立恋爱关系。

此时,原告已婚并有一个女儿,其妻得知后同他大吵大闹,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也纷纷指责其行为不道德,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

直到此时,二被告才向原告说明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同原告开开玩笑而已,没有造成多大的后果。

后经原、被告所在单位调解无效,原告于2004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分歧]
二被告认为,主观上我俩没有直接的故意,只不过想与原告开个玩笑让原告大吃一惊而已,且没有造成原告多大的后果,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姓名权。

原告认为,尽管二被告没有直接的故意,但二被告开玩笑假冒我的姓名刊登征婚广告,已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且遭到单位领导和同事的指责。

二被告已侵犯了我的姓名权,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本案二被告尽管只想与原告开开玩笑而已,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但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假冒原告的姓名在杂志上公开刊登征婚广告,已存在过错,且给原告家庭和单位上造成了不良后果,给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损害。

因此,法院应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责令二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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