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便道(产业孵化中心)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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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临时便道(产业孵化中心西侧)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土地储备中心

承包方:陕西佳轩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

泾河新城临时便道(产业孵化中心西侧)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土地储备中心

承包方:陕西佳轩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临时便道(产业孵化中心西侧)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临时便道(产业孵化中心西侧)工程

2、工程地点: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产业孵化中心西侧

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本工程位于泾河大道K4+170处(产业孵化中心西门西侧),修建临时便道全长约140m,宽度18~20.6m,道路主要结构为基层30cm 厚灰土(含灰量10%),面层25cm厚混凝土(C30),具体工程内容以施工图及甲方指令为准。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所有材料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发包方及监理单位确认。

5、合同结算方式及费用:

5.1合同结算方式: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模式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提供合格的竣工资料后,发包方根据竣工图纸,发包方相关单位签署的主要材料认质认价单(如果无认质认价材料,则按施工期市场价计入)及2004《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并参考国家、省、西咸新区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文件等进行结算。

5.2合同费用暂定为:

人民币(大写):玖拾陆万元

¥(小写):960,000.00元

最终结算价以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价为准。

5.3如若结算金额大于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时,发包方不予结算。

6、合同工期:合同签订并生效后30天内完成。

7、合同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不设置履约保证金。

8、工程质量:

8.1 承包方必须对所采购的材料质量全面负责,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

8.2 承包方必须精心组织施工,如未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施工而造成返工重做的,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8.3 由于承包方偷工减料等施工原因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

8.4 承包方必须做好本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否则,因此对其他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9、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9.1 承包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及西咸新区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施工期间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9.2 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和其它事故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同时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发包方每次向承包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00-5000元。

9.3承包方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如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环境破坏,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承包方承担。

9.4承包方的所有人员必须持证持牌上岗。

10、资料管理和竣工结算的有关规定:

10.1承包方必须按照市政工程规定要求,整理本工程的各项技术资料。

10.2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

10.3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本工程完整的结算书(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资料。

11、付款办法:

1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毕后一个月内,发包方一次性支付承包方合同价款的70%;

1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书、结算审定及双方无异议后28个工

作日内,发包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的金额:土建、安装工程为95%,即:(土建、安装部分合同结算价-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价款)×土建工程95%-发包方代承包人交纳的规费等相关费用。

土建、安装部分合同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无息支付(扣除相关应扣费用)。

11.3每次付款时,承包方同时应向发包方出具正式的税务发票。

12、承包方责任与义务:

12.1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或损坏,若承包方未能修复或及时修复的,发包方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它人员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对于质量保证金不够的情况,承包方不能免除质量保证责任。

12.2由承包方承担责任的工程质量缺陷或保修不及时,造成工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方除承担缺陷修复费用外,还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12.3承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五天内,应向发包方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2.4保修期:土建、安装工程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费用由承包方负责,质保期内的水电费由承包方承担,质保期内产生的养护垃圾承包方负责清理及清运出场。保修期及保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间,承包方派专人负责保修,在接到发包方有关人员的修理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维修,并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标准以业主签字或发包方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为依据。否则,发包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维修。维修的费用,发包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方支付。

13、违约、赔偿:

如果承包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或经发包方及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程总体竣工工期)竣工的,则工期每延误一天偿付发包方合同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逾期竣工违约金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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