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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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建筑退距全国各地地方规定参考

地下空间建筑退距全国各地地方规定参考

关于地下空间退让的地方规定参考源至小小吐血整理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2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三条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退让主、次干道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其他道路不小于1米。

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 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至少增加3米。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退让;相邻公共绿地的,退让距离按照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执行;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按照消防间距执行。

第二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退让应当符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其中50米以下高层建筑(含台阶、有柱雨棚,下同)在主干道两侧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在次干道两侧不得少于8米;50米以上高层建筑主楼退让距离,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建筑每增加一层增加0.25米。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第7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废止《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重规发[1998]126号)。

特此通知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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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2年3月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

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规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并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现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土地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重庆市建筑控制线标准

重庆市建筑控制线标准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应当在上表基础上适当增加,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地下建(构)筑物)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地下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8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8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者:时间:2005-5-27 点击次数:746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2012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培训教材

2012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培训教材

容积率
控高
≤1.2
类型
1.2-2.0 2.0-3.0 ﹥3.0
备注
住宅建筑
工业、物流仓 储建筑
≤20米 ≤40米
确因优化城市空间,需调
≤40米
≤80米
≥18米
整建筑控制高度的,经专 题论证,其个别楼栋调整
幅度不得大于40%。
确因特殊工艺要求,需突 破的,须专题论证.
第三章 建 筑 间 距
本章由原技术规定的16条(第十八条至第三 十三条)调整为10条(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 , 其中:删除6条,新增3条,修改4条,保留3条。
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 用地管理
零星用地(第六条 )
建设原则: ● 应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 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 ; ● 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 ● 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如廉租房、行政办公等),
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 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第八条 )
地上地下判断方法: ● 全掩埋 不高出1米 ● 以层为单位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第八条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以不合理堆土形成 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存在自由裁量。
容积率(第九条 ) 原规定: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新规定: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商业服务业为主与 居住混合布局
居住≤ 70% 公建>30% 公建 居住
公建>60% 居住≤40%
公建
居住
零星用地(第六条 )
原规定(允许最小地块) 分区、分面积
新规定(零星用地) 分级、分功能、分面积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1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第八条(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时,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 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 (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 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在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 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以划 拨方式供地的,在设计方案审查中确定。
一中小学教学楼三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4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05倍执行
(四)对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复合使用 的,各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依据经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 设计方案确定。
第六条(商住比例) 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B)混合性兼容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 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50%,小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 建筑面积的 80%;
(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 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20%,小于规划 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50%。
居住用地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 筑面积的 80%。
第七条(零星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 (一)规划人口大于 20 万的城市,小于 3000 平方米的居住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文详解)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文详解)

2017年图文解释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CONTENTS城市用地分类建筑间距经济指标计算面积计算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E1水域E3其他非建设用地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R 居住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 D 特殊用地 E水域和其它用地用地分类说明◆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兼容居住用地(R2)◆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R 居住用地C 公共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仓储用地T 对外交通用地S 道路广场用地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D 特殊用地E 水域和其它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公益性性办公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
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
住宅建筑净密度
1<far≤1.2
≤40%
1.2<far≤2
≤30%
2<far≤2.5
≤25%
2.5<far
≤20%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
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2010年版)的通知(渝建发〔2010〕8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初步设计审查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在总结近年来我市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2006年版)进行了全面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0-5—3114:21:25ﻬ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2010年版)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前言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建筑工程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总则ﻩ4二、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18)五、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消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人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十、节能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ﻩ十一、环境保护综合篇审查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概算专业审查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庆市技术管理规定

重庆市技术管理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有关处室:现将《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9月14日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房屋更新改造的规划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居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城镇房屋,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进行更新改造规划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划入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更新改造的,按照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四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更新改造的,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三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与用地权属边界的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影响相邻关系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危房,原则上不在原址进行更新改造,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引导房屋所有权人实施生态搬迁。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建设用地?3第三章建筑间距 (9)14第四章?建筑退让?18第五章?空间形态?23第六章公共空间?第七章市政及管线?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48附录1 名词解释?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63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66 附表2?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69附表4?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75附图3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79。

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精编版

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精编版

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的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间距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6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规划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规划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明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管理方式,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设用地上建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是指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批准的有关规划部分的建设内容。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两阶段。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等,对设计方案的功能布局、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建筑风貌、配套设施、间距退让、竖向设计、规划指标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第五条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载明的下述内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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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的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间距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山墙之间的距离)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

第二十四条(连接规定)两栋住宅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新建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但可以错接。

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

第二十五条(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底层与堡坎之间的间距)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当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图形时,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计算面宽,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第二十八条(采光面)一幢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

第二十九条(阳台)阳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

第三十条(退台间距的计算)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三十一条(其他建筑的间距)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九条至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三十条的规定;
(三)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第三十二条(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间距的倍;边界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全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临街建筑)旧城改造中临街建筑退让规划红线,平均退让距离大于8米并大于规划道路全路幅的1/3,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

缩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得1/2,且缩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间距的倍。

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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