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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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主要包括法律渊源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判例地位不同、法律分类不同、法律编纂不同和诉讼程序不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
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目前~世界各沿用的法律系基本上可分陆二陆,大陆法国体系和英美法系。

中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陆陆法系国内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陆陆日耳曼法系~是承陆古陆陆法的陆陆~照仿《法民法典》和《德民法典》的陆式而建立起的法律制度。

国国来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陆、西班牙、葡萄牙等和拉丁美洲、陆洲国的陆多家的法律都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陆邦家采用的是英国属国美法系、英美法系又英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法称国两系的主要差有,异?第一~法律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渊文法制定法的方式存在~的法律源包括立法机陆制定的即它渊各陆陆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陆陆布的各陆行政法陆以及本陆加的参国陆陆~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源包括各陆制定条渊既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成的判例法在整法律系构个体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陆不同。

大陆法系承陆古代陆陆法的陆陆~陆陆于用构法典的形式陆某一法律部陆所陆食的陆范做陆一的系陆陆定~法典构成了法律系陆的主干。

英美法系少制定法典~陆陆用陆行法体构很的形式陆某一陆陆陆做陆陆的陆定~因而~其法律系在陆上是以陆体构行法和判例法陆主干而陆展起的。

来?第三~法官的陆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陆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陆定陆判案件~法官陆成文法的解陆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陆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陆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来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陆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件下用法律解陆和法律推理的技陆陆造新的条运判例~而~法官不陆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陆陆造法律。

从内?第四~陆陆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陆陆程序以法官陆重心~突出法官陆能~具有陆陆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陆陆共同陆成法庭陆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陆陆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陆陆人和来代理人陆重心~法官只是方陆的“仲裁人”而不能陆双争参与争~与称陆陆陆抗式;也抗陆式,程序同陆存在的是陪陆陆制度~陪陆陆主要陆陆做出事陆上的陆陆和法律上的基本陆陆;如有罪或无罪,~法官陆陆做出法律上的具陆陆~判。

两大法系的比较

两大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大陆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仿照制定、构建并进展起来的一些资本主义我国法律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

英美法系,是指以中世纪的英国法为基础,特殊是以一般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和进展起来的法律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有其特点,有其特点中可以总结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包括法典、习惯、判例以及学理等,在这其中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2、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和规律性,大陆法系的我国大部分法律都以成文的形式颁布。

英美法系重视判例法,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3、对法律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划分, 把公法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把私法划分为一般法和衡平法。

4、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实行审讯制和合议制,在审讯制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在合议制中由法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案件;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和陪审制,在对抗制中法官居于中立的地位,只是作为裁判者,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

在陪审制中,陪审员单独组成陪审团,最终的判决由法官作出。

5、在法官的权力上表现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法为基础,自己不能做出超出成文法规定的裁判;英美法系的法官运用判例审理案件,可以对案件依据法律进行解释,作出判决。

相对来说英美法系的法官的权利相对较大。

6、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以编纂法典为主,英美法系我国主要以判例法为主。

7、受罗马法的影响程度不同。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进展而来的,英美法系受其影响较小,但在教会法、商法和衡平法方面仍受其影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主要是由其历史传统、文化、进展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者都各自有其利弊,例如在法官的权力上,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造法",依据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从而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需要法官能够充分的理解法律的规定,而且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水平,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也有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需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基础,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在肯定程度上就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引言:法律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体系则对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较为主要的两大法系。

本文将从法律理念、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等方面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区别、特点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法律理念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理念以个人权利和自由为核心。

其主张保护个人自由、产权和合同自由,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预测性。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注重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依据先例法来裁定。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

大陆法系认为法律应当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并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度来实现社会公正。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非创造法律。

法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进行裁决,而不是参考先例。

二、法律制度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即通过法官的判决案例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英美法系中,不同法院的判决由于其先例的约束力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典和法规等,这些文件对法律的适用起到重要作用。

2.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主要依靠法典法,即通过法典的规范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大陆法系中,法典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此外,大陆法系中的法律文件较少,大部分法律规定都被总结在法典中,从而使得法律的体系更加简洁明确。

三、法律运作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中法律的运作较为灵活,并注重通过司法判决来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灵活的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陪审团制度,使得公众能够参与审判过程。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中法律的运作更加正式和程序化。

大陆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依法进行,并且法官的裁量权较小。

大陆法系中不存在陪审团制度,由专业法官来进行判决。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
“普通法系”的国家,是强调个人自由的国家
两者的融合
自上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由丁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往来 逐日增多,需要『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更由丁上述的两大法系均存在不 同的弱点,所以两**系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增加了对判例的研究,普通法系 也增加了成义法的制定。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作用,结构上强 也称普通法系,基丁以往判决的判例上逐步形成
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通用的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
并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平法两部分。
形成
西欧
英国
主要代表
法国和德国
英国和美国
其他代表国
家和地区
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 班牙、葡萄牙、荷二、日本、整个拉 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 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
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 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 或原则。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 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 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丁待判案例。
诉讼程序和
判决程式不

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 双轨制,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对 丁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 为主,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 特点,核: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央大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
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 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 和"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
用;
(5)体系庞杂,缺之系统性;(6)注重 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经贸院国贸1301 庄雅兰学号:201321120114关键词:两大法系定义特点联系区别一、定义: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最早为公元前五世纪中叶颁布的《十二表法》后逐渐完备充实至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又编成《法学阶梯》、《学说汇篡》、《查氏丁尼法典》、《新律》等,十二世纪时合称《国法大全》是古代保护奴隶主私有制反映商品生产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1 8 0 4年由拿破仑一世主持编制了《法国民法典》1 8 0 7年曾改称《拿破仑法典》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来源于公元十一到十二世纪英王赋予法官的解决纷争的权力。

随后,遵守先例的原则,即按照过去的判例来判断现在的争端的办案原则,就在英国的法律思想中树立了牢固的地位。

因此,英国的法律并不来自立法,而主要是法官在不断审判中所树立的先例。

英国的殖民者入侵美洲时随着也把英国的法律原则和审判传统带进了美洲。

美国独立后,虽然切断了英、美之间的政治联系,但并未破坏法律传统的连续性。

以后基于情况的变化,美国法官对英国的法律规则作了些修改,各州立法机构也以成文的法规不断取代法官制定的先例,但美国的法律制度在连续传统以及在遵守先例原则方面仍和英国一样。

因此,美国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统称为英美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1、大陆法系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一、引言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两种法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为法律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发展主要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判例。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并被用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制定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通常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实施。

三、法律原则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普通法和先前的判例。

这些原则通常基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解释和应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原则通常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通常更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会考虑到本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四、法律推理的差异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通常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会参考以前的判例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众的参与感。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此外,英美法系通常更注重商业法和合同法等实用法律领域,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领域。

六、结论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然而,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相互借鉴和学习。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借鉴了其他法系的优势的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需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两大法系之区别

两大法系之区别

两大法系之区别: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作为法的正式渊源,且强调以法典编纂作为制定法的发展目标。

英美法系则是以判例法为法的正式渊源,且通常不专门组织编纂严格的体系化的法典。

2,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私法与公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则是遵循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但也逐渐开始使用私法公法的概念。

3,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体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秉持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并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法被看作是根据正义观念而被公认的权利义务的学说体系,反映在立法上,大陆法系依循一定法律学说的指导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达一般的抽象原则。

英美法系则强调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判例法是法官共同经验的产物,是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概括出来的。

4,法律思维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属于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5,诉讼模式不同。

大陆法系实行纠问制诉讼模式,以事先准备好的卷宗为线索,法官作为司法适用者严格依照制定法来断案,由于主要依靠法官推进程序进行,没有重视程序的传统,追求的是实体正义。

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辩论为线索,法官只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充当公断人,注重双方诉讼权利配置对等,所以非常注重诉讼程序与程序法,程序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6,遵循的哲学路径不同。

这是两大法系的根本差别。

大陆法系是理性主义占主导,认为人的理性是唯一可靠的认知方法,通过理性力量,人们可以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并以此建立各种规则和原则,将其作为法典的指导。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1、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

1688年,光荣革命,1689年,英国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建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之后,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他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法官的地位突出,当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立先例,也可以对先例作出新的解释。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

英美法系主要涵盖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

13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法国统一法律的步伐加快,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

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此后法国在启蒙思想和大革命的影响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他与此后制定的四部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业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这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

《拿破仑法典》与此前颁布的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后来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即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比较完整,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

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法官的作用不太突出。

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因为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它首先在欧洲大陆各国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构成。

法系的主要内容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性法律文件《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支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

区别: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

判例是否为正是意义的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法院的判例在法律上或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存在判例法。

英美法系国家,判例被认为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之一,判例法与制定法是并行存在,相互作用的。

2、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运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英美法系国家,因其判例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为关注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的逻辑方法。

3、在法典编纂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取较系统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

从其发展来看,英美法系也正逐步采用法典形式,这一差别在日益缩小,但其法典也只是判例法的规范化,不像大陆法系法典那样抽象化和系统化。

4、在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基本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英美等国的法学著作中,往往使用公私法的分类。

5、在诉讼程序上的区别。

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干涉主义);而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特点。

6、另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观念等方面也存在区别(看书简单总结一下)以上两大法系的区别,是由于两大法系不同的历史背景造成的。

也体现了不同的哲学倾向。

一般地说,大陆法系更倾向于理性主义,英美法系倾向于经验主义。

但自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区别日益缩小且融合,但由于传统的不同,两大法系的区别将长期存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形式和实现方式。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虽然它们都属于西方法律传统的一部分,但在立法、法律审判、法律理论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1.法律体系的构建大陆法系意味着法律倚重于主权国家颁布的法律体系,强调国家对法律的控制和规范,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国家与国家组织制定的法律条文。

法律的主要依据是写成法典或法规的法律文本和立法机构的行政、司法行为。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上的协调一致和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以此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英美法系强调的是法律的个性化创造,法律代码是由普通法法官逐案制定的,强调通过历史先例和上下文的深入分析,在公平、正义和权利捍卫方面实现法律的制定和审判。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在于,它们不依赖于一系列具体的法典,而是依赖于已有的先例,通过法律官员和法庭制定的规则和基于通过案例和历史先例分析得出的理论原则。

2.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大陆法系采用的是一种正式的立法过程,会议机构和行政机构拥有制定和解释法律的权力。

大陆法系强调立法方面的透明度和程序上的确定性,要求法律解释者从法律文件中寻找规则和制定标准。

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非正式的立法过程,法律的制定建立在已有的判例和传统基础上。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官制定案件标准和对案件的辩论,这些都是基于历史先例和法律理论以及现有事件中的期望和寻求真实正义。

实践中,英美法系律师通过引用案例和先例来解释和表述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3.法律思维方式上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的是法律规范的具体性和普遍性,强调法律规律的客观性和现实性。

大陆法系试图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法律的合法性使社会秩序稳定,保障社会公正。

英美法系强调的是法律的现实、实际和目前的情况下的适用,不仅仅是法律条文,还包括传统、历史先例和道德考虑。

英美法系律师不仅仅是法律专家,更是一种大众法学家,他们在与客户和其他法律机构打交道时使用日常的语言和行动,并借助之前的案例和类比的方法来更好地解释法律和维护客户的利益。

简述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简述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简述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大陆法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两大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在法律方法、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下面将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进行详细的解释。

一、大陆法的特点: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以法典为主要的法律规范,法典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基础,通过法典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以此为依据进行裁判和司法实践。

2. 法官为中心: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作用非常重要。

法官是公正、独立的第三方,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参考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裁判,注重法律的适用和精确性。

3. 法律条文的具体性:大陆法系的法律条文通常较为具体和详尽,对各类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种具体性的法律条文对法官和当事人来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解决争议和纠纷。

4. 管辖权分离:大陆法系对司法、行政、立法等权力进行明确的分离。

司法权力独立于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法院是独立的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和解决争议。

这种分离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 判例主义: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要的法律规范。

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作的判决和裁决,这些判决和裁决形成了一系列的先例,成为后续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

英美法系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通过参考和解释先例来适用法律。

2. 法官为案例制定规则:在英美法系中,法官的作用非常重要。

法官不仅负责审理案件和解决争议,还通过判例的形式制定法律规则。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之前的类似案例,依据先例进行裁判,形成新的法律规则。

3. 法律条文的概括性: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的法律条文通常较为概括和原则性。

法律条文更注重原则的表述,而不是对各种情况的具体规定。

这种概括性的法律条文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4. 管辖权相对集中:英美法系中,司法权力相对集中,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较大。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2011-3-20 16:40提问者:未D奇门遁甲|浏览次数:3436次2011-3-20 17:09最佳答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1)法律渊源不同。

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

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

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

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

(2)法典编纂的不同。

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类的不同。

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诉讼程序的不同。

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

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

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16|评论向TA求助回答者:安小陌3|一级擅长领域:生活教育/科学社会民生文化/艺术娱乐休闲参加的活动:暂时没有参加的活动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谢谢相关内容∙2006-11-25结合本材料,分析讨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区别的主要特点。

2 ∙2011-3-2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根源),重点是它们对经济生活的影 (2)∙2010-7-1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是()3∙2010-3-19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和联系8∙2005-12-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的论文谁有啊???。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历史】法系是根据假设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稳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确实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区别: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它的法律渊源有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的各种行政法规及本国参与的国际公约,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不具有法的效力。

英美法系则以不成文法为主,其法律渊源有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判例法在其体系中占大多数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以法典的形式来对某一类事情做出系统的规范。

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大都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

3.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中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必须援引已经存在的法律对事实作出判断,而英美法官则可以根据现有的情况自行造法。

4.诉讼程度不同大陆法系诉讼程序中法官对整件案子其主导作用,具有纠辩式的特点,多由法官和陪审团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则以双方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为主,采取对抗式的程序。

陪审团负责法律和事实判断、法官则进行法律上的判决。

5.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依据法律调整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法和私法。

而英美法系则主要分为普通法、衡平法以及制定法。

6.两法系在法律教育、司法体制、法律术语等方面也存在着各种差异。

相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其本质都是为统治阶级所服务的,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在其发展过程中,经济基础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它们在立法、执法等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大都相同,都是通过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来规定人的行为,从而影响人的法律关系。

在法律实施过程,更多的是满足多数人的利益。

两大法系在发展过程中,相互融合,其主要内容大致相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划分标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划分标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划分标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哎呀,这两个法系的区别,听上去就像在讲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菜肴”。

要说清楚这些差异,还真得从头说起,弄明白它们的根源和实际应用。

1. 基础背景1.1 大陆法系的来历大陆法系,顾名思义,就是“大陆”的法律系统,这里的“大陆”指的是欧洲大陆,尤其是法国和德国。

这个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它就像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大树,根深叶茂。

它的特点就是规则非常明确,像一本大大的法律书,一条条法律条款清清楚楚,简直就像是“菜谱”一样。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依赖于这些书面上的条文,法官基本上就像个“规则执行者”,不会随意发挥。

1.2 英美法系的形成英美法系呢,起源于英格兰,后来在美国也发展得非常好。

它可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有一部庞大的“法律大全”,而是通过法官的判例逐渐积累起来的。

可以说,它就像是“法律拼图”,每个判例都是拼图的一块。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之前的判例,判断依据就是这些“拼图块”是否能在当前案件中找到合适的位置。

这个系统特别强调“先例”的作用,像个古老的“智慧宝库”。

2. 规则和灵活性2.1 大陆法系的规则大陆法系的规则就像是一把尺子,无论什么案件,都要用这把尺子来量一量。

法律条文清晰,法律的解释也相对固定。

这样一来,虽然稳定性很高,但有时候可能就显得有些死板,遇到新情况时,可能会显得“捉襟见肘”。

法律的适用非常严格,法官也基本上只能依照法律条款来作判决,没有太多的“自由发挥”空间。

2.2 英美法系的灵活性英美法系则喜欢“变通”,它像是个灵活的“万用刀”。

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各种因素,甚至可能会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

虽然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新情况,但有时候也会导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先例的适用使得法律的解释更加丰富,也更具备“人情味”。

这种方式也使得法律发展更为动态,能随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3. 法官的角色3.1 大陆法系中的法官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就像是“法律的守护神”,他们的任务就是按照法律条文来作判决。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一、本文概述在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两种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和历史背景。

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案例法系,主要源自英格兰的法律传统,并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而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主要基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并在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得到了广泛的影响。

尽管这两种法律体系在结构、原理、法律渊源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但它们也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展现出越来越多的交融与互动。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从它们的起源、发展、法律原则、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

通过对比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异同,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以及不同法律体系在全球法律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

本文也将关注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的发展趋势,以及它们在全球法律治理中的可能贡献。

二、英美法系概述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或英国法系,主要源于英国中世纪的法律实践,并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逐渐传播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判例法制度,即法律原则和规则主要由法院的判决形成,并通过后续的类似案例得以发展和应用。

这种“遵循先例”的原则确保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负责解释和应用法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权制定法律。

通过对案例的细致分析和推理,法官能够创设新的法律原则,进而影响未来案件的判决。

陪审团制度也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它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确保了司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公正性。

在程序法方面,英美法系注重对抗式和辩论式的审判方式。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直接交锋,通过提出证据和辩论来争取胜诉。

这种审判方式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然而,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由于法律规则主要由判例构成,缺乏系统的法典,因此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差异及原因.doc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差异及原因.doc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行政法的差异,以及差异产生的原因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西方两大主要法系。

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或民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法律的总称。

以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产生、发展的众多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的范围大致包括英国及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差异:1、大陆法系行政法注重实体法,行政法则是对行政加以规定之法,是在人民与行政之关系上,设定人民之权利及义务,规定人民与行政之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以及行政责任等内容。

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注重程序法,程序法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定,美国的行政法就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等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以及通过立法和判例建立起来的约束行政机关的程序规则。

2、行政法的性质不同。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强调维权,维护政府的权力,更侧重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确立行政法概念。

传统的大陆法即前苏联或我国以前的行政法是一种管理法,为了保证政府安全、有效地行政。

而英美法的行政法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用来控制行政权, 防止行政权滥用和行政专横, 防止其侵犯立法权和司法权, 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予以补救, 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行政机关及其享有的行政权, 对公民及其享有权利并不具有固有的优越性。

所以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强调维护权力,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强调控制权力、限制权力,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过度膨胀而危及公民的权利,侧重保护私人利益。

3、是否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

大陆法系的国家有一个独立的自成一体的行政法律体系,有独立于其他法院的行政法院,比如我国的行政厅。

有独立的体系,说明特殊群体适用的法律和一般百姓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比如老百姓侵权用一套法律来判决,但官员侵权就用另一套法律来裁决。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一、法律体系起源与发展1. "大陆法系"的起源与发展"大陆法系"可追溯至罗马法,具有悠久的历史。

封建时期的伊尔库茨克法典在俄罗斯推动了现代大陆法系的建立。

法典的编纂和颁布使得大陆法系逐渐用于民事案件的处理。

2. "英美法系"的起源与发展"英美法系"以英国法为基础,历经数百年的演化。

英国的"普通法"对其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美国独立后,普通法得以在其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得到继承与发展。

二、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1.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法典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的核心。

写意解释法典和司法创造法源的方法。

法官主导的制度,着重法律解释和程序保障。

2.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普通法的体系是英美法系的核心。

判例法在法律解释和发展中扮演核心角色。

司法法源的重要性以案例为基础,重视先例和法律解释。

三、法律规则的解释方式1. "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则解释方式“文字主义”强调文字本义的解释方式。

“合理解释法”的解释方式权衡文字和真实意图。

“预见性”原则要法规能预见各种情况下所触及的问题。

2. "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解释方式"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发展和解释。

“先例”是法官判决依据,以案例为中心进行推理。

"立法目的"强调法律调整和社会改善的目标。

四、法律体系对案件决策的影响1. "大陆法系"对案件决策的影响法官主导的司法决策,强调法律解释。

大陆法系有较为明确的法定刑,注重法律统一性。

法律适用过程相对形式化,注重程序保障。

2. "英美法系"对案件决策的影响判例法在案件决策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英美法系对刑事案件的量刑注重个别化。

注重个案的公正与合理。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大陆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一般来说不同的区分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会产生明显的差异:(一)审判机关: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的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另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的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的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另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审理的依据: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它所谓的法律,都重视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三)诉讼程序的方式: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定型的裁判机关;而英美法系通常采陪审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

(四)法庭组织: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合议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多;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独任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少。

三、小结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就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来探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司法制度的区别,法系的基本了解,有助于我们进入法律的殿堂,更有助于整体法律系统及结构的整体了解,以构建全民都了解法律的社会。

A.大陆法系的庭审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在庭审方式上一个突出的特色是实行职权制(职权主义,纠问式审判),也就是讯问式。

其含义主要是:法官是整个审理过程的主导者,对于诉讼的进行以及证据的调查以法院为主,法官以积极的审判者姿态出现。

如证据的搜集、审查、庭审过程的安排,甚至诉讼请求的内容等等,法官都有权加以干预。

这种职权制起源于罗马帝国,特别是西欧中世纪宗教法庭所实行的纠问式程序,这种程序制定反映了封建专制、专横和国家主义的特色。

尽管后来启蒙运动思想家对它进行了有力的抨击,但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和法官扮演主角的习惯和传统仍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批判地继承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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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内地米用的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饮食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英美法系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一是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 世纪至19 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应该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普通法法系的地理分布自17 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张以后,英国法也随之在英国国外传播。

到18—19 世纪,英国法本身经历了重大改革,逐步地从封建法律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

与此同时,它对英国国外的影响也随着英国殖民扩张的急剧发展而伸展到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普通法法系作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终于确立。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

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协会)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差别,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6、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 的称号;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 )。

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

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

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 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

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 judge-made law )。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

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

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

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

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

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

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

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

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

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

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

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

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

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

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目前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保留到现在。

(四)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

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五)在法律职业方面。

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

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

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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