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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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侵权的法律适用

教学内容

一、侵权及其法律冲突

二、侵权的法律适用原理

三、我国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四、几种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

五、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推荐文献

1.曹建明、林燕平:《对完善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的思考与建议》,载《法学》1999年第7期;

2.蒲芳:《试论跨国环境侵权所引起的国际私法问题》,《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2年卷);

3.刘晓红:《论国际私法中对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纠纷的处理》,《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4.肖永平、霍政欣:《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背景资料

《吉祥三宝》PK《蝴蝶》

包头空难赔偿案(20041121)

当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向

-侵权范围的扩大

-损害能量的剧增

-巨型赔偿的出现

-侵权行为国际化

-个人、国家责任

合同——私人性强——意思自治侵权——社会性强——法律规定 同样体现在涉外案件中

1、管辖权问题

2、法律适用上

3、判决执行上

2005司考卷一92题

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乙国领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一、侵权及其法律冲突

(一)侵权之债的概念 

Torts—来源于拉丁文torquere,delictum

侵权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债——法定之债。

关系:受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害人是债权人,致害人是债务人。

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致害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 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致害人才负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由侵权行为造成。

4)致害人有过错,致害人对其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侵权的法律冲突

为什么要了解这方面的不同?

/c/l/2007-08-

08/114813619797.shtml

1)侵权行为的外延范围不同。在一些法制尚不健全的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够广泛,侵权行为发生的领域也就比较小。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法国法规定过错、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德国法规定违法性、侵犯权利和过错。

查普林诉博伊斯案(P254)

3)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对未出生的人的侵权行为。但日本民法典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又Bonbrest v Kotz案(Distr. Court of US, D.C.1946).

4)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标准和限额不同。发达国家一般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充分补偿;其他国家的全部补偿;有无限额和限额高低。

二、侵权的法律适用原理

(一)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1、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delicti)

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法国Henri Batiffol)。 **朱圣兰等诉阿米瑞公司案(P255)

如何确定行为地?德国饭庄诉法国电厂案

各国规定存在分歧,有几种不同的做法:

(A在美国向处于中国的B邮寄含有毒的物品,当B打开物品时受伤,侵权行为地在哪里?) 1)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2)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3)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地,甚至还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冲突法》。

**侵权行为地法的改造→

2、法院地法原则(lex fori)

19世纪下半叶始:德国学者萨维尼和瓦切尔 **“拿破仑”号诉“哈利号”赔偿案(P258)

理由:1)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相似,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任何国家只能适用自己的侵权行为法。2)一种行为在外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在法院地未必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因此,只能依法院地法。——批判?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

日本PIL: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以法院地法为辅(德国PIL第40条:责任限额受法院地法制约)

(2)以法院地法为主,以侵权行为地法为辅(英国double actionability原则→Phillips v. Eyre P259)

4、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

在实践中,假如当事人国籍或者住所地相同,仅仅因偶然原因外出而发生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撇开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而片面地强调侵权行为地法,未必妥当。(1987瑞士PIL第133条)

(例如:两个美国人在中国旅游时发生口角、殴打,A使B受伤,B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美国标准予以赔偿)

(二)侵权法律适用的晚近发展

1、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是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产生的,但在侵权法上也同样被广泛适用。 富德法官在1954年“澳汀诉澳汀”案中首次运用“重力中心地”,“关系聚集地”原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1960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又将此原则引入侵权法律适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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