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 第6章 合同的解释与口头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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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法院会将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需要由法官来判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否完整 全面,以及是否清楚反映出了双方的最终意图,如果答案是 肯定的话,那分析便到此为止,口头证据不能被准入。如果 答案是否定的话,那法官还要接下来确定口头证据的内容是 否与书面合同条款的含义相抵触,只有起到协助和补充说明 作用的口头证据才能被准入,而存在抵触的口头证据也是要 被挡在门外的。
问:欠条中的“还”字的正确含义应当如何理解?
二、口头证据规则
• 口头证据规则的含义
在合同当事人双方签署的正式合同之外,如果一方声称双方还有其 他的约定,要求与正式合同的条款一起执行,或者该方声称另一方违 反了正式合同条款之外的其他口头约定或允诺,这个时候法官就面临 这样一个问题:在正式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存在或者即使存在, 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正式合同的一部分?对于这个问题,美国法官首先 会在书面文件的“四角”之内进行探询。如果在文件的“四角”之内 当事人的意图是“全部完整的”(integrated),则法官就不会到文 件之外寻找外部证据。美国法官这时其实适用的是普通法的一个十分 重要的规则,即“口头证据规则”(parol evidence rule)。根据该 规则,书面合同内容以外的任何口头证据将被排除,不被认作是合同 内容的一部分。
• 合同解释的规则
合同解释的原则在英美合同法的发展中经历了从主观解释规则 客观解释规则的转变。
在当代合同解释中,法官解释合同时通常使用的规则有:(1)以 客观推定取代探究当事人主观真意;(2)合同解释中遵循整体解释 原则,将合同订立的全过程及全部法律文件视为一体来解释合同, 探求合理合法并行之有效的解释;(3)重视专业术语、单独拟定的 合同条款和附加的合同条款的含义;(4)以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方法 解释合同;(5)合同的履行、交易的过程、商业惯例等均可作为解 释合同的依据。
• 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条件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一切在最终协议或合同签订之前或同时与口头或 书面的协商或协议有关的证据都可被认为是“口头证据”。适用“口头证据 规则”的前提条件有三个:第一,有书面合同存在;第二,书面合同有法律 效力;第三,书面合同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就交易事项所作的最终和全部的意 思表示。
实践中,美国法庭一般允许当事人出示任何与书面合同订立前以及在订 立合同同时的意思表示有关的外部证据来对抗“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这 类外部证据不仅仅限于口头证据。有些外部证据并不改变或否定有争议的合 同条款,也不会给合同增加新的内容,这些外部证据因此不受“口头证据规 则”调整,也就有可能被法庭采纳,比如(1)合同条款语义不清,模糊即 无效或者模糊即遵从不利一方的解释;(2)合同无效的证据;(3)合同订 立后的修改、变更协议等。
引例1
Marshall和Blackstone为了糖果盘的买卖订立了一 份书面合同。而后,Marshall控诉Blackstone违约, Marshall可否引入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并未打算将该书 面合同作为他们之间协议的整合表述?
美国合同法
American Contract Law
第六章 合同的解释与口头证据规则
小袋子 2020.08.19
第六章 合同的解释与口头证据规则
第六章 合同的解释与口头证据规则
目录
CONTENTS
一.合同的解释 二.口头证据规则
一、合同的解释
• 合同解释的含义
合同的解释是指法官确定合同中用语的含义并决定其法律效果的过程。合同 之所以需要解释,是因为语言文字有多义性。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指出的的那样, 合同中的“词语不是水晶的、透明的、一成不变的,它是活思想的皮肤,它总要 因被使用的情况和时间的不同而变换其色彩和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如 果对特定词汇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合同履行中往往就会因此产产生纠纷。 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法官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到底哪一方的理解是正确的?” (“whose meaning is prevail),这就是合同解释的主要目的。
思考:
(1)当合同中约定甲卖给乙一间房子及屋子里 的桌子、椅子和床铺时,是否可包括房里的电 视、冰箱?
(2)合同中若约定甲卖给乙其农场及猪、牛及 其他动物时,是否可包括甲的宠猫宠狗? 前者——“特举一事则排除另一未列之事” 后者——“特指压倒泛指”
[例]
甲欠乙20500元,并有欠条载明。其后甲还欠款给乙,并在原欠条上注 明“还欠款18500元整”,同时,乙出具了收据一张给甲。后来乙向甲索要 欠款时,双方对原欠条上所注“还欠款18500元整”中的“还”字的含义发 生争执。乙认为甲尚欠18500元,“还”字应读“hai”。甲则认为“还” 字应读“huan”,以已还18500元为由拒绝付款,并称乙出具的收据被遗失。
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纳用来否定或改变书面文件,这就是“口头证
据规则”。
• 口头证据规则的价值
如果一方是基于欺诈的目的想把某种声称存在的约定强加给另一方, 从而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那么“口头证据规则”将其排除在外的作用 就有些类似于《反欺诈法》要求某些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那样,避免 某种不公平的行为。但是,现实中的大部分情况可能不是一方的欺诈,而 是该方的某种误解,即该方认为某种约定是交易的一部分,但是正式合同 里却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里确认该合 同的条款构成“全部完整协议”(entire integrated agreement),则口头 证据规则应适用,即该合同之外的任何证据均应被排除。在正常情况下, 口头证据规则的好处是能够维护合同条款的确定性和唯一性,避免一方 “意外”地提出其他的书面的或口头证据来改变合同条款,从而保障交易 的安全。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当双方已合意订立书面合同后,合同内容之解释,须以合同内
文字为准,对于任何书面合同订立前或同时之口头证据,或其他
订约过程中之书面证据,凡与合同内容有所抵触或变更,均不予
采用”。
据此,条款的最终和完整的表达,那么签订合同前或者合同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