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涉及到的证据规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论述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分析其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在法定程序下合法取得,否则将被排除。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2. 举证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法院的审理中,都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原则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3. 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自由选择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选择合适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和公平性,确保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三、具体规定1. 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进行举证。
2. 证据的采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采信标准,即证据应当以能够确证事实的规定为依据,排除不能确证的证据。
法院在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证人的证言和证据的内外一致性等因素。
3.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程序,包括诉讼参与人自行收集、法院提供协助收集和诉讼保全等方式。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来保全相关证据。
四、实践应用1. 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合理运用证据规则,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并根据证据的特点和证明需要,采取相应的证明手段。
只有合理运用证据规则,才能在诉讼中充分展示事实真相。
2. 强化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指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104
民事诉讼法104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相关规定。
该条款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如果当
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证据的不足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根据第104条的规定,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 书证:书面材料,如合同、协议、信件等。
2. 物证:实物,如物品、文件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知的事实所作的口头陈述。
4.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可以证明事实的资料。
5. 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
6. 鉴定意见:由专业鉴定人员就特定问题所作的专业判断。
7. 勘验笔录:法院或其指定人员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记录。
此外,第104条还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过程
中及时收集和保全证据,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如果当事人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被损毁、丢失或者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
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可信度,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如果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
者根据已有的证据作出判决。
总之,民事诉讼法第104条强调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要求
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在证据审查和判断中的
职责和原则。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民事证据规则34条)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民事证据规则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员可以对鉴定⼈进⾏询问。
第六⼗⼆条法庭应当将当事⼈的质证情况记⼊笔录并由当事⼈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三条⼈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四条审判⼈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对证据有⽆证明⼒和证明⼒⼤⼩独⽴进⾏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五条审判⼈员对单⼀证据可以从下列⽅⾯进⾏审核认定(⼀)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或者提供证据的⼈与当事⼈有⽆利害关系。
第六⼗六条审判⼈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进⾏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条以侵害他⼈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状况不相当的证⾔;(⼆)与⼀⽅当事⼈或者其代理⼈有利害关系的证⼈出具的证⾔;(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证⾔。
第七⼗条⼀⽅当事⼈提出的下列证据,对⽅当事⼈提出异议但没有⾜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误的复印件、照⽚、副本、节录本;(⼆)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误的复制件、照⽚、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段取得的、⽆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误的复制件;(四)⼀⽅当事⼈申请⼈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
Sometimes, inexplicably bad mood, I don't want to talk to anyone, I just want to be alone in a daze.(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1.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3.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我们知道,证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审理的法律依据,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提交、类型等都有详细的规定,那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将为您提供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那么民事纠纷诉讼期限是多长时间呢?
产生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您了解了吗?《民事诉讼法》
三.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中证据的提供是极其重要的,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往往能够作为参考依据的就是证据。
只有通过证据,才能一点一滴的找出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对此,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争议的核心,而如何举证以及举证的法律效力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重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当事人证据的举证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
一、举证责任的落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谁主张就由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主张的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的落实在实践中往往是一项困难的任务,特别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握好举证责任的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二、证据的形式1. 书证:指书面文书,包括公文、契约、信件、会议记录等。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举证方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复印件,并在提交书证时盖章或者签名。
2. 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物质证据,如毒品、刀具等工具物证。
当事人应当将物证交给法院保存,并提交清单和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 证人证言:指对案件有知情能力的人的证言。
证人应当真实陈述,且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涉及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项时,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4. 鉴定意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费用。
三、保密与公开在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法院在收集、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的案件,应当予以公开。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利用直播、录像等方式进行公开庭审,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证据的价值评估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价值评估。
具体来说,法院会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
对于证据中存在的瑕疵或争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明或者出示其他证据,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研究在民事诉讼的舞台上,证据就如同演员手中的剧本,决定着案件的走向和结局。
而证据保全制度,则是为了保护这些“剧本”不被遗失、篡改或破坏而设立的重要机制。
证据保全,简单来说,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采取的一种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首先,让我们思考一下,为什么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证据保全制度呢?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一场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的痕迹可能会因为天气、交通流量等因素很快消失;一份重要的电子文件,可能会因为系统故障或人为误操作而丢失。
如果没有证据保全制度,这些关键的证据可能就永远无法呈现在法庭上,导致案件的事实无法查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证据保全制度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程序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以及所要保全的证据的内容和范围。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就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在证据保全的实施过程中,有多种方式可以选择。
常见的有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
这些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证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例如,对于容易变质的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对于现场情况,可以通过拍照、录像、勘验等方式进行保全。
然而,证据保全制度在实践中也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当事人对证据保全制度的了解和运用不足。
很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证据可能存在灭失或难以取得的风险,或者不知道如何申请证据保全,导致错失了保全证据的最佳时机。
另一方面,法院在证据保全的审查和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
比如,如何判断证据是否真的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如何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益,如何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
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属于⾃诉案件,也就是相关⼈员不主动去法院进⾏诉讼是不会主动管的,在民事诉讼中也是需要讲究证据的,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规定是什么,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规定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规定的“⼈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中⽌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关的程序事项。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的申请进⾏。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可以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材料;(三)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条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九条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
⼈民法院对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或其诉讼代理⼈送达通知书。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起三⽇内向受理申请的⼈民法院书⾯申请复议⼀次。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起五⽇内作出答复。
第⼆⼗条调查⼈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条调查⼈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被调查⼈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
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民事诉讼中,证据质证是诉讼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
通过证据的质证,可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为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提供依据。
在我国,证据质证的规定既涉及到对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又涉及到对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获取证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获取包括以下几种途径: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能够证明案件中某个事实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信函、会议记录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备案、保管、邮寄等方式获取书面证据,并要在合适的时机将其出示给法庭。
2. 物证:物证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物品,如衣物、物品、照片、录音等。
当事人应当保存好物证,确保其完整和真实性,并在需要时出示给法庭进行质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可以通过询问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并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进行质询和质证。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鉴定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的结论。
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出示给法庭。
二、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对证据进行出示和质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如下:1. 出示证据:当事人应当在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将自己掌握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同时需保留一份副本给对方当事人。
对于难以提供书面形式证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出示原件。
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特定的证据材料。
2. 证据质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已经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的形式可以是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鉴定等。
对于书面证据,可以通过宣读、出示原件或者证人证言等形式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可以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质询。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方面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合法、公正、公平的审判。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证据是指当事人或其他人用以证实其提出的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能够作为判断事实真伪的材料。
证据的目的在于确立将要判断的事实,因此,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民诉法》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类型。
法定的证据类型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按照法定的证据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其次,《民诉法》规定证据的提供必须具备真实性。
有关证据必须能够真实反映事实,并且其内容完整、准确、可信。
对于书证、物证等物质证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保管,保持原样,不得破坏或更改。
对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口头证据,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质证。
此外,《民诉法》还规定了证据的提交、质证和认定程序。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证据,并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
法院会根据法定的质证程序,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核和质证,同时可以依法采集调取相关的证据。
对于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合理分析和判断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量。
最后,《民诉法》还规定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证据不得采纳的原则。
即证据必须合法获取,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同时,证据还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密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有效保障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民事诉讼法是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提出、审查和运用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的可以确实、可靠地证明该事实的某种物质或文件等。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认定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多种形式。
此外,法庭还可以对当事人的陈述、代书、调解书、应诉状、答辩书等材料进行适当认定。
其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举证责任。
原则上,每方当事人都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根据相关材料和事实,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提供相关证据。
当事人提供证据后,对方当事人有权对其证据进行辩驳,法庭也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举证原则。
举证原则是指在法庭审判中,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当事人应先提供证据,而被告当事人可提供反证。
这种举证原则保证了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最后,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排除和追加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在开庭前提供证据,法庭可以酌情授予当事人补充期限。
但是,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法庭有权拒绝采纳其证据。
此外,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以及侵犯个人隐私的证据,法庭也有权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旨在保证法庭审判的公正、公平和真实,确保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能够充分阐述自己的权益和主张。
当事人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且法庭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民事证据规则
民事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案件解决中,证据是重中之重。
判断认定一方事实的关键,就在于足够的、有力的证据的支持。
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中,无证据,不予信;有证据,未尽用,不予调查。
”各种民事行为的发生,均需要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以保证民事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因此,民事证据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就以民事证据规则为核心,对民事证据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民事证据规则的概述民事证据规则,主要是指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依据什么样被接受,什么样不被接受,以及如何运用证据,其中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准许性、证据的评价、证据的排序、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无法出具的证据的处理过程的法律规则统称。
二、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一)证据的分类民事证据,一般包括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
书证一般有来往信函、收据、合同书等;人证一般有证人证言、被诉方证明书等;物证包括文书证件、物品等等,这些都是民事证据的基本内容。
(二)证据的准许性证据准许性,指的是证据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且能否被法院接受,以及作为证据的事实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作为有效证据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准许性的规定。
它规定:民事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明有关事实的物证、书证和人证,均被法律认可为有效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以便判决。
(三)证据的评价证据的评价,是指证据的有效性,其主要是指证据的权威性、关联性、特征性以及可靠性等主要特征。
(四)证据的排序证据的排序,一般按照证据的有效性大小来进行排序。
从有效性角度看,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证据是彼此间有本质区别的。
书证有其本身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但书证本身不能独立立足,必须结合人证证明以及配合物证。
(五)证据的可靠性证据的可靠性,即它的可信度。
一般而言,可靠的证据包括: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证据的客观性和清楚性,及证据的客观实力和相关性,及证据的证明价值等。
(六)证据的有效性证据的有效性,即它能够反映事实的真实性,承担起责任证明的能力,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准许性,二是证据的有效性,三是证据的有效性。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对各种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制度。
以下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据的收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的审查: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鉴定、勘验、询问等方式进行核实。
证据的运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证据的保全: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损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以便在诉讼中使用。
总之,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设立的,通过审查和运用各种证据,法院可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6.5 民事诉讼证据法律制度(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五版)
(3) 自认的法律确认和撤销自认
1.当事人举证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 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当事人的自 认不能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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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认的法律确认和撤销自认
1.当事人举证
第9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当事人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撤销自认的,人民 法院应当准许:
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五版) 第十六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
16.5 民事诉讼证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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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说明
时间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判断题 单选题 多选题 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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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求
1
了解
熟悉
B
A 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2020改变描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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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
证据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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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举证
(1)
当事人起诉与反诉应提供 的证据
(2)
当事人自认的表现形式和 规则
(3)
自认的法律确认和撤销自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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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事人自认的表现形式和规则
1.当事人举证
诉
讼
3
代 理
人
自
认
《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 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 事人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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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及建议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及建议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各种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正逐渐成为法院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实际操作中,证据质量和证据规则的保障直接影响着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和认定结果。
基于此,本文旨在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今后的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现状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作用不言而喻。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透过证据的有效收集、整理和运用,从而确立案件的事实基础,为司法判决提供依据。
尽管近年来不断出台有关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但在实际操作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仍面临着不少问题。
(一)证据规则不够明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有相应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无法具体操作的情形。
例如,证据收集方式是否得当,证据证明力如何评价等问题等都需要具体的操作细则来加以详细规定。
因此,为了使证据制度更加明确,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需要在完善现有的法律基础的同时,进一步细化操作手册和操作流程等。
(二)证据收集难度较大众所周知,证据收集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事实。
但是,由于证据来源的多样性和证明意识的差异,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常常给判决结果带来不稳定性。
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各方当事人有可能出于利益或保护个人权利等多种不同的目的,对证据的获取、保存、呈现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同的操作模式和复杂的情况。
因此,在制定相关规则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包括案件特点、当事人利益、证据有效性等等。
(三)证据审核严格程度有时过高证据审核是整个证据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负责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法院对某些证据材料过于严格了,以致无法有效运用到案件中。
一些检察机关和执法机关也不充分了解证据的有效性与证据的法律效力之间的差异,因此,证据制度一些规则经常会受到错误的理解侵犯。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适用性问题及完善
目前,各国对证据失权制度的适用 范围和具体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但 普遍认可其在保障诉讼公正和效率 方面的重要作用。
03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适用性问题 分析
证据失权制度适用范围的争议
适用范围不明确
缩小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对于哪些案件和证据类型适用证据失 权制度,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司 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诚实信用原则
证据失权制度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遵守诚实 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或故意隐瞒证 据。
证据失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起源
证据失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中 的“举证时限”制度,旨在防止 当事人在诉讼中拖延时间或滥用
权利。
发展
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证 据失权制度逐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 得到确立和发展,成为民事诉讼中 一项重要的制度。
程序公正性的保障不足
由于缺乏统一的适用程序,法官在适用证据失权 时可能存在程序上的不公正,影响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程序救济途径的缺失
当事人在证据被裁定失权后,缺乏有效的救济途 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也限制了证据失权制度的 适用效果。
04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完善建议
明确证据失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限定适用案件类型
本研究主要关注证据失权制度的适用性问题 和完善建议,未能涉及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 接问题,未来可以进一步探讨相关制度之间
的协调与配合。
由于时间和资源限制,本研究未能对证据失 权制度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未来可以加强 相关理论研究。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 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未来可以 研究如何将证据失权制度适用于新型证据形 式。
如果将证据失权制度仅适用于特定案 件或证据类型,可能会限制其作用的 发挥,无法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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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取证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司法解释等
采取抢劫、盗窃、抢夺、侵犯他人住宅等暴力方 式所获得的证据
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胁、恐吓、打击 报复等方式所取得的证据
违反国家保密法、违反公序良俗、采用有伤风化 的方式所述及的证据,如侵入、破坏他人祖庙收 集证据、未经许可拍摄他人裸露的照片等等,均 应予以排除
落实举证责任\明确举证顺序\利于审查判断证据
10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派生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 证据(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待证事实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传抄、转述等中间环
节而形成的证据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证据规
定》第77条
2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构成一个证据的必要 条件,三者必须同时具备。如果缺乏其中一个特 性,就不具备证据资格,就没有证据能力,也就 不能成为定案证据
3
客观性
证据是证明待证事实的根据或方法,它必须是可靠、 可信的,否则就无法得出符合案件真相的认识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可以分为言词证据 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 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 定结论
实物证据,是言词证据的对称,是指以客观存 在的物体为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这类证 据,或者以物体的外部特征、性质、位置等证 明案情,或者以其记载的内容对查明案件具有 意义。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 等都是实物证据
11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分,证据可 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的证据,只能与其它证据相结合经过推理才能证 明主要案件事实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据规定》 第77条
尽管提出证据、调查证据可能会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 响,但是证据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材料,而不是任 何人的猜测或主观臆造的产物
正是因为证据具有客观性,才能使不同的裁判者可以 借助司法途径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认识有大体相同的结 论,公正地作出裁判
4
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的联 系表现为,证据应当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 缺乏关联性的事实材料,不是本案的证据,当然对 本案也无证明力
8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9
一、本证与反证
按照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证据可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
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不负证 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 证据 本证的目的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 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在于使法官对本证 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对其证明力的认识产生动摇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
证据的合法性还表现在取得证据的程序要合法,最高 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68条 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要求
6
证据合法性与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根 据和方法
对法院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 判的根据
对当事人而言,证据是主张有利于己的事实、 反驳不利于己的事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方法 和手段
总之,诉讼开始、继续和终结都离不开证据的运用,证 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
12
司考题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 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 “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 “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07多选) 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 据
确定某一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性,往往取决 于人们有关的生活经验和科学发展水平
如根据DNA技术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是以前所不能 想象的,正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们认识案件 事实的能力。可以说,人们对客观世界包括对诉讼 证据的认识一直是在发展的
5
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首先体现在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要求的形 式。实体法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定形式的, 作为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证据材料就应当具备这些法 定形式。如《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涉讼时当事人要证明合同 的有效存在,就应当使用书面合同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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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 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判断非法证据的标准:
取证行为本身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在他人住房或卧室安装窃听器、摄像机 对他人通话实施监听 用高倍望远镜偷窥他人住房内或工作室内的隐私 擅自开拆他人信函或其他邮寄物品 未经企业许可越墙偷拍企业有关情况等侵犯他人人
13
司考题
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09单选)
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B.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
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C.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
证据 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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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