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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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一 系列国际条约和相关国际法文件所承 认,其国际人格也在国际实践中得到 肯定。
3、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主要是指反对 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进行解放 战争的民族。这些民族,要得到其他 国家的承认,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必 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实际上控制一 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 相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 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 运动
没有形成特殊的体系,只有个别特殊的主张, 如外交庇护权。
(三)特殊国际法:只对两个或少数国家有 约束力
第二节国 际 法 的 渊 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定义 周鲠生就指出:“所谓国际法的渊源有两种 含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所 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他是指国际法的规 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
二、国际法渊源的分类
特别是最近几十年,几乎人类的每一项活动 都可以成为缔约的对象。
• 第二,与国际习惯相比,条约具有明确性,
所包含的规则为国家所明示同意,对国家有 直接的约束性;
• 第三,国家通过条约同意的规则较易制定和
修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条约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前者主要是包括各主要国家在内的多数国 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后者主要是两个或 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
1789年到1820年,美国案件引用公 法学家的情况 :
辩论文引证 法院引证 法院引语
格老秀斯 16
11
2
普芬道夫 9
4
8
宾刻舒克 25
16
2
法泰尔
52
38
22
(3)国际组织的决议
只有普遍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 决议才被认为是“确定法律原则的 补充资料”,其中的典型代表是联 合国的决议。
第三节 国际法编纂的方式和种类
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首先使用
丁韪良
二、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总体。简单说,就是主要是调 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
1 主体不同。 2 调整对象不同。 3 制定方式不同。 4 强制手段不同。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规定:一、法 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裁 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条约, 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的规范的;2. 国际 习惯,作为习惯而被接受为法律的;3.为文 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 在第59条 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 公法家学说,作为确立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根据 “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利。
一般认为,条文所列举的国际法的渊源 可以分为四种: 一是国际条约,
二是国际习惯,
三是一般法律原则,
四是可以作为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 包括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 的学说. 而“法院经当事国同意的‘公允及善良’ 原则”不是对国际法渊源的表述。
三、国际法渊源的内容
1、国际条约
• 第一,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数目是巨大的,
一、个人和学术团体的编纂
二、外交会议的编纂
三、国际组织的编纂
国际法委员会的任务是:(1)就国际法 尚未规定的一些问题或各国实践中尚未充 分发展成为法律的一些问题,草拟条约草 案,以促使国际法的初步发展。(2)编纂 现有的国际法,以促使国际法更加条文化 和系统化,其内容除国际公法外,也可涉 及国际私法。
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由委员会向联大提
出选题或由联大提出选题,由委员会草拟 公约草案或条款草案,然后提交联大给各 国签字和批准。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际法专家于1982年 开始参加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先后有倪 征嚷、黄嘉华、史久镛、贺其治、薛捍勤 (女)等数位知名国际法专家当选委员会委员。 现任中国籍委员中国驻荷兰大使薛捍勤女 士是国际法委员会成立50多年来首位女委 员。
三、与其他部门法或法律的区别
1.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 二是调整对象不同。 三适用的法律不同。 四是争端解决方式不同。 2.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 二是调整对象不同 。
四、国际法的类别
(一)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 束力
(二)区域国际法:世界上某个区域的国家 之间形成的国际法
第三,条约是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加以解 释和适用的。
3、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独立的国际法的渊源。 三种观点: (1)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2)是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 (3)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1)司法判例。 (2)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1、主权国家——基本主体 (1)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
际关系。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2、国际组织——派生主体
(1)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 有参加国际交往的能力,能承受国际 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具有进行国 际求偿的能力。
2、国际习惯
概念:国际习惯是指各国经长期、反 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一种不成文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构成条件(1) 物质要件:“通例”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条约与国际习惯相比也有不足的地方。 因为:第一、条约不具有普遍性,一般 只对接受它的国家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约的效力来源于国际习惯,是 “约定必须遵守”这项原则,同时条约 的形式基本上也是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
第四节 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又叫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 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 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 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法主体的三条件:
(1)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2)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
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第 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
(一)万民法(jus gentium)
国际法之父----荷兰学者格劳秀斯(Hugo
Grotius)著作:《战争与和平法》 (二)万国法(law of nations) (三)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1780年,英国法哲学家边沁(Bent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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