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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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其危险程
度增加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向您收取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
险费。但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
范围内者,本合同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按约定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
3.3 保险金申请
7.3 醉酒
附录
3.4 保险金给付
7.4 斗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
3.5 诉讼时效
7.5 毒品
标准)
4.保险费的支付
7.6 酒后驾驶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2013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简称“个意(99)”。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 “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99)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太平洋意外险赔偿标准

太平洋意外险赔偿标准

太平洋意外险赔偿标准太平洋意外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经济赔偿和保障。

意外险的赔偿标准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审核和核定后确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太平洋意外险的赔偿标准。

首先,太平洋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意外死亡、残疾等。

对于意外伤害的赔偿,被保险人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就诊记录,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而对于意外死亡和残疾的赔偿,被保险人的家属或法定继承人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死亡或残疾证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其次,太平洋意外险的赔偿标准还包括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实际情况确定的赔偿数额,通常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赔偿方式包括一次性赔付和分期赔付,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赔付方式。

此外,太平洋意外险的赔偿标准还涉及赔偿条件和赔偿期限。

赔偿条件是指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后需要满足的条件,如及时报案、提供相关证明等。

赔偿期限是指保险公司对赔偿申请的受理和处理的时间限制,被保险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申请。

最后,太平洋意外险的赔偿标准还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的除外责任和赔偿的免赔额。

除外责任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伤害等。

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后需要自行承担的部分,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太平洋意外险的赔偿标准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审核和核定后确定的,包括赔偿范围、赔偿金额和方式、赔偿条件和期限、除外责任和免赔额等内容。

被保险人在购买意外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赔偿标准,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和保障。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2001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备案文号太保[2001]3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赔偿处理标准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投保文件资料组成。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在旅游合同规定的旅游日程期限内,在被保险人经营的旅游业务活动中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的下列经济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费用(一)未达到残疾程度的伤害所致的误工损失;(二)残疾所致的生活补助费、其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三)死亡所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二、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其他相关费用(一)医疗费;(二)必要时游客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及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以及因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遗失或损坏(一)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行李发生的损坏或遗失;(二)行李物品在受旅行社委托方照管下的损坏或遗失。

四、因意外事故导致游客下落不明。

五、由于旅行社原因造成被前往国海关拒绝入境,引起游客的团费损失。

六、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旅游必须的重要证件遗失,引起的补办证件的费用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费用。

七、由于旅行社的原因,改变合同列明的交通工具或班次,且在乘坐改变后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引起游客人身伤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行李物品损失及相关费用。

八、本保险扩展承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一名随团导游和一名领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抢救游客的人身或财产而导致的人身伤亡。

九、因被保险人行程安排中的疏忽或过失,在游程中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所造成游客的人身伤亡。

在上述责任项下,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条款了解旅游意外保险条款,才能在发生意外的时候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

关于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条款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第四条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五条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一)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二)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三)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四)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五)第三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处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第六条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时为止。

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行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第七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二)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三)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四)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保险条款订立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在主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被保险人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二、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三、被保险人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行为;四、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五、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六、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七、被保险人使用军火;八、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或被保险人的雇主、雇员或被保险人商业伙伴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必须同主合同一致。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本附加条款。

保险期间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附加条款。

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不同被保险人的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不同,但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第六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本附加条款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资料

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资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凡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或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投保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除另有约定外,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旅游景点保险

旅游景点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景点(娱乐场所)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身体健康,在保险人认可的旅游景点(娱乐场所)游览(娱乐)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摔跤、特技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二、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
投保单编号:
填写说明:1. 请务必准确填写标注“”的信息,如需要电子保单的,请务必准确填写联系人“电子邮箱”地址;
2.如曾经填写过相关信息的,仅需填写名称全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新增或变更的信息;
3.如在所提供的证照复印件及其他投保材料上已有的信息,可不必填写;
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信息团体客户
特别提示:根据反洗钱相关监管要求,客户应提供身份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信息
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 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 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 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被保险 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 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的个人。被保险人在 16 周岁(不含)以下的,投保人必须为其法定监护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游境内旅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游境内旅行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 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 6.9),保险人仅给 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 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释义见 6.3)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 6.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 6.5)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 6.6)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 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 版)
1 1.1 1.2 1.3 1.4
2 2.1
2.1.1
2.1.2
总则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 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
年龄在 1 周岁(释义见 6.1)至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 被保险人。
境内旅行期间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被保 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释义见 6.7)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别的县级行政管辖范围或直辖市目的地进行 境内旅行之日。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期间届满之日;(2)被保险人 完成境内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5.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 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 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

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条款

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条款

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条款一、简介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是我国太平洋保险推出的一款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该产品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和理赔服务。

该保险产品具有较高的性价比,深受广大客户的欢迎。

通过对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条款的全面评估,我们将进一步了解其保障范围、理赔流程以及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保障范围根据笔者对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条款的理解,该产品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住院津贴、门诊津贴、猝死补偿等。

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补偿是该产品的核心保障内容之一,保障范围广泛且金额高,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

住院津贴和门诊津贴的设置也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客户应对意外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在保障范围上做到了深度和广度兼具,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内容。

三、理赔流程针对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的理赔流程,据笔者研究发现,太平洋保险在理赔方面一直以来都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好评。

该产品的理赔流程简单、快捷,客户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理赔申请,如通信方式理赔、网上理赔等。

太平洋保险在理赔方面注重客户体验,不断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确保客户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理赔赔付。

太平洋保险还为客户提供了专业的理赔指导和服务,帮助客户顺利完成理赔申请。

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在理赔流程上体现了高效、便捷和贴心的特点,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服务。

四、个人观点和建议纵观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的条款内容,我个人认为该产品在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方面都表现出色。

然而,笔者在实际使用中发现,产品在信息披露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建议太平洋保险在产品宣传和推广中加大对条款内容的解读和说明,提高客户对产品的理解和信任。

另外,我还建议太平洋保险进一步优化产品的服务体系,提高售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保障和服务。

五、结语通过对太平洋任我行六代基础版288元条款的全面评估,我们不仅了解了该产品的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也对太平洋保险的发展方向和产品策略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2013年度江泰太平洋之旅旅游意外保险产品特别约定

2013年度江泰太平洋之旅旅游意外保险产品特别约定

2013年度江泰太平洋之旅旅游意外保险产品特别约定2013年度江泰太平洋之旅旅游意外保险产品特别约定一、保险期间1、保险期间为保单载明的保险生效时间起至保险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入境游游客的保险期间约定如下:(1)保险起期:1.被保险人入境后离开入境交通工具;2.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起期;以上述时间后发生的为准。

(2)保险止期:1.被保险人该次旅行结束登上离境交通工具;2.投保人约定保险止期;以上述时间先发生的为准。

二、对于当日出单情况的医疗保额限制:1、保险期间为1天:医疗费用保额为原保额的50%;2、保险期间为1天以上(不含),对于首日出险的情况,医疗费用保额为原保额的50%。

三、承保地域1、境内游产品承保地域:中国境内。

2、出境游产品承保地域:全球(包括中国境内、且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消所有出境游相关条款中对“境外旅行期间”的限制),但不包含在被保险人出发前已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告为紧急状态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下列国家和地区(含其领地或者属地):欧洲:波黑地区、巴尔干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阿尔及利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洲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海外领地、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对于上述所列国家和地区,保险人保留根据国际形势作出相应调整及宣布的权利。

具体承保地域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中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为准。

3、中国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该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四、受益人1、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太平洋1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

太平洋1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

太平洋1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太平洋100元意外险是一款为人们提供意外保障的保险产品,其赔偿标准是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帮助其度过难关。

在购买这款意外险产品时,许多人都会关心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太平洋100元意外险的赔偿标准。

首先,对于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赔偿,太平洋100元意外险会根据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被保险人只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和费用清单,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最大程度地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其次,对于因意外导致的伤残赔偿,太平洋100元意外险也会给予相应的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中导致了身体的永久性伤残,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伤残后可能面临的生活困难。

再次,对于意外身故的赔偿,太平洋100元意外险也会提供相应的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中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向被保险人的家属或指定受益人进行赔偿,以帮助其度过丧亲之痛,减轻经济压力。

最后,对于因意外导致的住院津贴和住院补贴的赔偿,太平洋100元意外险也会给予相应的赔偿。

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中需要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住院津贴和住院补贴,以帮助其应对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其他支出。

总之,太平洋100元意外险的赔偿标准涵盖了意外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身故赔偿、住院津贴和住院补贴等内容,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意外保障。

在购买该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额和保障范围,以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减轻经济压力,保障家庭幸福安康。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2.我们提供的保障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9 无有效行驶证
2.1 保险金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0 机动车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1 医疗事故
2.3 保险期间
6.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7.12 非处方药
2.4 保险责任
6.4 联系方式变更
7.13 潜水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
权的限制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职业或工种的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
确定与变更 公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
7.4 醉酒
7.20 情形复杂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简称“个意(99)”。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 “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99)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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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合法团体或个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及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及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烧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及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伤害补充保障(可选择投保,保险费另收)意外伤害补充保障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

若本项条款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1、误工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50元人民币的误工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六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总的误工补贴保险金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30%。

2、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病情治疗需要并已使用救护车实施急救的,保险人给付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

单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为50元人民币。

保险期间内,累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境内以2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

3、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必要转到具备相应医疗技术条件的异地医院治疗,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转诊交通费用给付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

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4、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在其常住地以外的城镇(包括境外)身故。

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规定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常住地,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交通费用给付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5、异地安葬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并需在事故发生地安葬的。

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安葬费用给付安葬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6、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必须因意外伤害需要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连续住院七天以上且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直系亲属探望必要的,保险人按直系亲属探望实际已支出的费用给付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

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相关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九)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被保险人不遵守机动车辆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二)恐怖袭击。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相关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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