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立法监督若干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地方立法监督是完善地方立法制度,维护和实现地方立法所要实现的民主、科学、法治等多重价值目标的重要制度设置;其中又以立法监督体制设置和程序设计为关键。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希望大家喜欢!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目前,学界对于立法监督这一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理解认为立法监督就是对立法机关的监督。
具体来说,是指立法机关对行政、司法和立法活动本身等诸方面的监督。
该情形着重强调监督主体的特殊性,即立法机关的监督权力。
仔细思考便会发现,此种意义上的立法监督不单单局限于立法学,而是上升到政治范畴的权力制衡。
又因现今社会政治权力的基本划分由一国根本法规定,故有的学者也称该种监督为“宪法学上的立法监督” 。
第二种理解则认为立法监督为有关机关运用立法手段对国家机关相应活动进行的监督。
该理解着重强调监督手段的立法性。
例如:审议工作报告、听取汇报、质询、选举和罢免、询问、调查等等。
将监督的重要程序性和实体性活动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树立监督效力的威信便是立法监督在此种情形的意思表示。
第三种理解则侧重于强调客体的立法性质,即“立法监督”实质为“监督立法”。
其代表主张将该概念解释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立法活动进行的审查和监控” 。
在我国,对于严格意义上或纯粹意义上的立法监督,究竟是单指对立法活动或立法过程的监督为好,抑或是单指对立法结果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监督为好,还是两方面均监督为好,人们迄今为止,尚无定论。
周旺生教授从立法效益的角度主张,应从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两个方面进行监督。
他认为,立法监督的主要目的便是杜绝恶法、劣法和笨法的出现,所以对立法结果的监督必不可少。
同时,为避免恶法的出现,节省立法成本,应将可能产生这一立法结果的立法活动纳入监督之下。
此种立法监督,一方面通过对有关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进行监督和督促,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团体和一切组织和个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依据一定的程序或方式,对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实行监察和督促。
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已5年有余,然而今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上海地铁的逆行,再次将监督的作用推上前沿。
本文将针对该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监督法监督水平自身认识一、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依法开始施行。
该法是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本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制定完善了我国有关监督的法律体系,使得监督过程有法可依。
其实施是国家对人民利益的有力保障,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及程序化建设的重要步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监督法所规范的,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还包括“一府两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
五年来,《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有效推进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固定了一些社会认可的好的做法与经验,监督程序更加规范、情况更加透明、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方式更加完善等。
可以说,《监督法》实施的每一步都是党和政府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点,为“发展才是硬道理”保驾护航。
二、《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但是法律的实施是动态发展的过程,且法律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督法在实施过程中,凸显出了理论和实践的差距,随着信息的传递、各种阻力的影响,其威信和作用被削弱。
笔者认为,在《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监督认识尚需提高自《监督法》颁布以来,人们对人大监督职能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无论对于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而言,真正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权的却很有限,普遍存在着监督意识薄弱的问题。
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
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摘要:法律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其稳定发展而必须制定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是极其重要的。
由于我国的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有许多的不足,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立法程序,使我们能有法可依。
关键词:立法法律完善第十二组组长:王虹骄组员:唐德财黄亮和晓梅倪立英李福艳周颖杨雁翕法是社会意识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地位,使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的最终内容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
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
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
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质理性。
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
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程序方面还存在诸多的不足,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
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
(一)关于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过程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不规范。
立法规划的编制权是一种准立法权,因而应该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来行使。
但是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规划往往是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而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并不享有立法权。
浅析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浅析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作者:翟新明来源:《行政与法》2012年第08期摘要:我国现行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存在审查监督的标准不明确、监督主体多元、职责不清、监督程序不完善等问题。
应建立地方行政立法问责制,明确审查监督的标准,合理划分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并建立相互协调和衔接的监督机制,以进一步强化与完善对地方行政立法的法律监控。
关键词: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权限;职责;立法问责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8-0076-05收稿日期:2012-07-13作者简介:翟新明(1972—),男,陕西汉中人,陕西理工学院经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地方政府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JK060。
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由于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驱使及问责制约的缺失,极易出现滥用立法权、破坏法制统一和秩序的问题,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加强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很有必要。
控制地方行政立法权,防止其违背民意、恣意行使,从而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体现了宪政的本质和基本精神。
一、地方行政立法监督的趋势地方行政立法是对日趋专业化和高度技术化的社会事务实施有效管理的手段和制度,已成为近代国家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对宪法分权原则的违背、非民主选举的地方政府的民意欠缺性、地方行政立法较大的自由裁量性,加之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利益化”、“部门利益化”的倾向,其正当性一直受到质疑。
从宪政的基本精神看,问题不在于怀疑地方行政立法的正当性,而在于加强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使其在宪法和法律的控制下运行,防止其违背民意,滥用权力,从而保护公民权益。
西方国家通过多年的实践,逐渐建立了一套多重监督和控制行政立法的机制:一是通过确立法律保留和法律优越原则限制权限范围或者对立法机关的授权作出限制来控制权力来源;二是通过程序法控制行政立法过程;三是通过司法审查和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控制行政立法结果。
加强地方立法完善法规体系的调研对策
加强地方立法完善法规体系的调研对策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也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建设宏观方针。
地方立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地方立法完善法规体系方面,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对地方立法的研究和调研首先,我们要充分了解当前地方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深入调研,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这些调研,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地区的立法发展程度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地方立法机制体系针对地方立法未能与中央立法相协调的问题,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地方立法机制体系,确保地方立法与中央法律的目标和原则相一致,并开展科学、民主的立法活动。
三、提高地方立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地方立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地方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应注重培训和提高地方立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促进人才培养和选拔,使他们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规范和加强地方立法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实现全面规范地方立法行为。
自我约束的建立和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以及规划完善的立法工作机制,有助于加强地方立法的法制化和制度化,进一步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加强地方立法与国家战略的协调地方立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始终贯穿国家重大战略和发展方针,并对国家战略的实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因此,加强地方立法与国家战略之间的协调是非常必要的。
可以通过多方沟通、协调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关系,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
六、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效率和水平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地方立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
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减少各地区立法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提高立法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例如,采用网络传播等技术手段,让立法信息更加广泛地传播,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立法的公开和民主化。
总之,加强地方立法的完善法规体系工作是当前中国法律制度建设中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
我国政府预算立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我国政府预算立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摘要:本文从“立法监督”的视角出发,分析了我国政府预算全过程中存在的“审批时间错位、仓促”“预算监督工作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流于形式”三个问题。
并结合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提出对切实促进当代我国公共财政民主的顺利实现和民主法治经济社会的逐步形成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政府预算立法监督财政体系一、引言立法监督是立法机关保证法律有效执行和按照法律制定者意愿处理问题的行为,其对于加强政府预算的管理和提高政府预算的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此项权力在改革开放以来并没有得到深入有效的行使。
现实要求我们对立法机关的预算审查监督问题进行全方位、多视角、深层次的研究,从而加强我国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效力。
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审批时间错位、仓促审批时间错位,中国每年“两会”开会审议下一年人民政府年度预算工作报告的开始时间一般在第年的3月初,意味着每年编制的1—3月的预算就失去了其应有的约束力;审批时间仓促,从预算编制到表决通过仅有6个月时间,而人大对预算的初审只有1个月时间,时间非常紧迫。
首先,适当安排调整并办理延长财政预算编制相关审批手续时间。
其次,以财政预算执行监督管理时间安排顺序原则为管理基础的要转变预算监督管理方式。
最后,建立实行分项负责审批和一次修改财政预算草案制度。
预算监督工作不到位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赋予了人大崇高的预算监督权,但我国人大监督预算的能力无论从预算修正角度还是从预算监督工具角度看都较为薄弱。
参考预算专家威尔达夫斯基( Wildavsky)提出的两个标准。
他认为判断预算是否在立法机关控制之下,一是看事先承诺的预算是否能够实现,二是看法定支出的比重。
如果按照威尔达夫斯基的第一个标准衡量,我国人大的监督力度非常薄弱,因为决算结果通常与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相差较大,而且近年来预算收入超收的问题尤其严重,这说明人大的审批并未发挥作用。
完善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我国现行立法监督制度以人大为中心而展开,形成一种至上而下强调事后监督的监督系统。
但随着法治的发展,现行制度的缺陷突显。
立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必须受到监督,才不致于偏离民主的准则。
要解决目前缺乏专门的地方立法监督机关、地方立法监督程序上存在缺陷及立法监督法律责任规定上存在欠缺等问题,需要采取设立专门的地方立法监督机关、完善地方立法监督程序、建立地方立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
同中国法治发展的历程一样,我国的地方立法监督制度也经历了逐步发展的过程。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这些规定,肯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是地方立法监督的法定主体,初步确立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监督制度。
十年文革使中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了重创。
在特殊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中诞生的1975年宪法,并没有对监督宪法实施及立法监督作出规定。
中国的立法监督制度不仅在实践中已不复存在,而且在立法上也没有了法律依据。
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有关立法监督制度。
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人民公社和镇的人大规定了不同范围的立法监督权。
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三次修改,使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得到了新的发展。
1982年宪法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对地方立法监督作了进一步规定,扩大了立法监督的适用范围,很大程度上发展了这一制度。
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把地方立法监督制度推进到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时期。
立法法不仅对我国的立法监督制度进行了总结,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地方立法监督制度,规定了对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监督的具体运作程序,从而较好地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地方立法监督缺乏具体立法规制的状况。
略论地方立法监督的完善
科技 信息
基 础 理 论 研 讨
略 i 方 立 法监 督 的 完 善 仑地
开封 大 学试 验 实训 处 詹 、 J 娟
[ 摘 要 ] 地方立法是我 国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 分, 近年 来随 着地方性法规 、 规章数量 的 日益增 多, 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 、 行政法规 和规章交叉、 重叠甚至相 矛盾等 问题也越 来越 多。其 中, 地方立法监督不力是 问题 的关键所在 , 本文从立法监 督的由来谈起 , 进而分 析我 国地方立法监督存在 的问题 , 最后提 出了完善 我国地 方立 法监督的构想。 [ 关键词 ] 地方立法 立法监督 完善 地方立法 ,指特定的地 方国家政权 机关 ,依 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 “ 超 出本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的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活 动 的总 称 。 ” 一 国 地 方 立 法 … 的地位如何 , 从客观上说取决 于该 国各种 国情 因素 的综合作用 , 我圉是 个统一 的多民族国家 , 幅员 辽 阔 , 员 众 多 , 地 区各 民 族 的 人 口状 况 人 各 和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 ,这样 的国情决定 了我 国在立法上要 实事求 是, 因地制宜 , 地方应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 性法规。随着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逐步建立 , 全国各地地方性法规 和规章大量涌现。地方立法 的迅速发展 , 加快 了我 国的立法 步伐 , 为实 现 依 法 治 国 ,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家 打 下 了扎 实 的基 础 。但 与 此 同 时 , 建 地 方 和 部 门保 护 主 义 பைடு நூலகம் 方 性 法 规 、 章 之 间 交 叉 重 叠 甚 至 冲突 等 问题 地 规 也 随 之 出现 。 方 立 法 中存 在 的 问题 直 接 冲击 着 国 家 法 制 的 统一 , 响 地 影 着 公 正 司法 和行 政 执 法 , 因此 , 必须 加 强 对 地 方 立 法 的 监 督 。
【地方立法监督小议】立法监督
【地方立法监督小议】立法监督地方立法监督小议秦德良[摘要]地方经济的发展,往往会迎来地方立法的高潮,当前地方立法存在若干问题,有必要制定《地方立法监督条例》。
[关键词]地方立法地方立法监督地方区域经济市场化、地方区域法治化是一种共生关系,因而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区域法治环境,而这一环境的建构首先有赖于地方立法,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利益重组。
利益的变换是否合法、合理,是否为多数利益主体接受,将是地方立法成败与否的关键,同时也是决定地方区域经济市场化、地方区域法治化建设成败与否的关键。
随着地方区域经济市场化、地方区域法治化建设进程加快,地方立法将步入快车道,清除立法污染,防止立法腐败,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前瞻性、公平性、地方性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因而,地方立法监督的迅速启动和有效运行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从地方立法存在问题入手探讨建立和完善地方立法监督的措施。
一、地方立法中的常见问题一是执行性法规、规章,约占三分之一;二是自主性地方性法规、规章,如《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等;三是补充性法规、规章,主要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有利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地方的实施,填补了地方的法律真空,然而亦出现不少背离地方特点和原则的问题。
第一,与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主要指有的法规或规章罚则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职权与职责设定不合理。
多数地方性法规、规章都规定有行政管理方面内容,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职权规定明确、细致、全面,而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承担的职责、义务规定较粗,较少,如只规定行政机关有权收费,却不规定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倾向问题,主要表现为部门之间在法规规章中争管理权、审批权、收费权、处罚权等。
不适当地强调本部门利益,扩大部门权力,影响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公平与公正。
部门倾向的原因主要来自于部门利益,一些部门的立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旨在通过立法强化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少数利益集团借立法之机争权夺利,以立法之名行谋私、侵权和垄断之实,甚至以立法形式纵容庇护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等现象;第四,重复立法,缺少地方立法特色。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一、引言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自治权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西藏、新疆等地。
这些地方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和政策。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这些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缺陷分析1. 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地方所处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因此在制定法律时也会出现差异。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标准差异过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不仅会给人们带来困扰,也会影响到国家整体形象和统一运行。
2. 立法程序不规范在制定法律时,应该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但是,在某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立法程序并不规范。
例如,在一些地方立法机构的选举和组成可能存在违法情况,或者立法机构的职能范围不明确。
这些问题都会导致立法程序的不规范和效果的不确定性。
3. 法律内容不完善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到具体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适合该地区的法律。
但是,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立法机构的能力和素质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法律内容不够完善、条文表述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就会影响到法律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4. 法律执行难度大制定好了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人员流动、基层管理薄弱等原因,导致一些优秀的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情况下,就会使得民众对于立法机关产生怀疑和质疑,并且影响到自治地方整体形象。
三、完善建议1. 建立统一标准为了解决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统一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涵盖立法程序、法律内容、法律执行等方面,以确保各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质量和效果。
2. 规范立法程序为了规范立法程序,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立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选举和组成符合规范。
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案例三
困境
某县人大在对法院司法监督方面存在一些困境,如监督手段 有限、程序不规范、保障机制不足等。
突破
为解决这些困境,某县人大积极采取措施,如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监督程序、增强保障机制等,努力提升对法院司法监 督的效果。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人大对法院的司法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完善、不系统的问题 ,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程序。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大对法院的司法监督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 也存在一些问题。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
通过对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相应 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研究意义
通过对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的深入研究,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司 法制度理论和实践,提高我国司法制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社会公平正 义的实现。
02
人大监督法院司法的现状 及问题
人大监督法院司法的现状
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导致 实践中难以有效执行。
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的机制不健全,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和有效的监督手段,导 致监督效果不佳。
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的权威性不足,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不高,导致监督公信力 下降。
案例二:某市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的创新举措
创新监督方式
某市人大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通过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审议 专项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法院司法的监督。
加强代表参与
某市人大鼓励代表参与对法院司法的监督,通过组织代表视察、 专题调研等方式,增强代表的监督意识和能力。
强化跟踪问效
某市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的跟踪问效,通过开展满意度调查、 组织专项督查等方式,确保监督效果得到落实。
论我国地方立法权限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关键词 :地方;中央;立法 ;权限
前言 : 地方立法权限 , 是地方立法的一 个核心问题 , 是地方立法 主体行使地方立法 权 的前提和保证 , 也 是对地方立法进行监督 的重要依据。地方立 法权 限的研究应该是一 个理论性及实践性并重的问题 , 但 由于地方 立 法相对 中央立法所 具有 的从属 性 以及 地 方立法的多层次、多类别所呈现的复杂性 , 加之 国家立法对此规定的过于原则 , 使得对 地方立法权限这一重大问题 的认识和把握 , 具有相 当的难度 , 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薄弱 且不够深人 。尽管 《 立法法 》确立 了法律保 留和法律优先制度 ,并对地方立法主体和其 他立法主体的权限作 了初步界定 , 但 由于地 方 立法 主体和其 他立法 主体之 间在职 能上 存在着交叉和重合 , 仍有许 多立法 问题界限 不清 、权限不 明。以下将结合这方面的 内容 进行具体 阐述。
一关于地方立法权限规定上的问题及原因探析一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从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限的具体划分看通过确定中央专属立法权使地方立法不能就哪些事项立法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通过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立法范围对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作了比较清晰划分确立了一些具有法治价值的重要原则如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廓清了许多认识上的模糊和实践中的混乱状况
( 二 )原因分析 从 以上 《 立法法 》 关 于地方立法权限的 划分上 的问题及不足 ,探析其原因主要有以 下几点 :1 、客观上原因 。由于我 国处 在市 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时期 , 在 中央和地方调 整 的事项和范围上尚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 , 无 法一 一列清 ;2 、政治体制上 的原 因。由 于在 不 同的国家机 关之 间存 在着 管理职权 上 的交叉 重合 。有学者认为 ,“ 它们 的区别 只在于程度、 程序 、 效力和表现形式的不 同 , 以及适用地域、范围区别 ” ,“ 事实上除了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中央立法 ) 与地方人大 及其常委会 ( 地方立法 ) 之间在在某些事项 上 的立法权限划出一个大致的划分外 , 其他 的划分在现有立法体制 、框架 条件之下 , 是 很难做 出具有可操作性划分 , ” 实践证明 , 即使宪法 已对某些立法事项 做一定划分 , 操作起来也很难把握 ,如 “ 基 本 法律”与 “ 法律”之间 的划分 。3 、立法 者 指导 思想 和 主观认识 上的原 因 ,如认 为 “ 就 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而言 ,国家的 权力属 于人 民代表大会 , 行政机关是本级人 大的执行机关 ,因此 ,不存在 只能 由行政机 关 立法而本级人大不能立法 盼情况 。其次 。 就 中央与地方而言 , 我 国是单一制国家 ,地 方 的权力是 中央赋予的 , 因此 , 不存在只能 由地方而 中央不能立法的情况 ” 。 二、 完善地 方立 法权限 的几 点思考 和 建议 《 立法法 》虽然对法律 、行政法规 、规 章的权 限范 围作 了进一步明确 , 各立法主体 的权 限范围更 清晰 了 ,但总 的看还 比较原 则 ,“ 只是就大 的方 面作 出划分 ,还不是非 常具体 , 有些界限还不是十分清楚 。 特别是 国务院各部门之 间、国务院各部 门与地方政 府之间 ,由于存在着职权交叉 ,立法界 限也 互有交叉 ,由此造成相互冲突的情况仍经常 发生 。 ”因此 ,除今后 在实践 中进一步总结 经验 , 对我 国中央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 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 , 作出进一步 的完 善外 , 加强立法的协调工作和监督工作 , 将 显得十分重要 。这是 摆在我们面前 ( 甚 至相 当长 的一段 时期 ) ,需要在立法 中引起重视 并加以解决的一个突 出问题。 ( 一) 加 强地方立法与其他立法 主体 的 协调工作 , 防止越权立法 , 减少和避免重复
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立法监督是保证良好立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我国现行的立法监督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定,缺乏专门化的监督主体,导致其在实际运行中弊端重重。
本文以我国立法监督的法律规定及其运行制度为视角,分析了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方案。
第二,关于立法监督的法律建构缺乏创新性。
立法法中对立法监督的规定大多数是对以往立法的汇集,没能担负起对立法监督制度的宏观、理性的建构之历史使命,还有许多空白的地方需要弥补。
例如,对备案、撤销制度的规定主要就是汇集、重述了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使得这些制度难以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新颁布的监督法也有类似的情况。
再如,立法法没有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规定列为立法审查的对象,其实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中国法的形式体系中是骨干性的、极其重要的法的形式,它的位阶仅次于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非常重大,这可以说是立法监督范围内的重大“空白”。
由此导致了一个性质非常严重的问题——法律违宪将如何处置?第三,缺少细致、具体、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批准、备案、撤销等制度的规定非常原则抽象,没有具体的实施程序作为保障,包括其权限、主体、启动和处理等方面均没有作出具体的规范。
例如,立法法虽然规定了关于改变或者撤销适用的五种情况,但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操作程序。
这导致鲜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因违宪、违法或不适当而被监督主体改变或撤销。
二、我国立法监督缺乏一个专门化的监督主体立法监督主体不同于立法监督启动主体。
我国立法启动主体非常广泛,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都可以对违宪、违法的立法提出审查的要求或建议。
立法监督的主体则具有相对的特殊性,它指的是具有上述立法监督启动权并能接受和处理立法监督要求或建议的专门组织。
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机制是我国最具权威、最高层次的监督机制。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已经有了很大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对此,应当正确认识和理顺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提高党政领导和人民群众对地方人大监督机制的认识;加强地方人大自身的建设。
关键词:监督机制;地方人大监督机制;民主政治一、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的概念分析(一)监督从定义上,我们可以把监督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形式,监督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指的是人对他人的监视与制约,这里当然将社会中存在的所有监督现象都包括在内。
所谓狭义的监督,从学理上讲是人们为了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凭借和利用一定的权力或权利,通过对政府管理机构中的内部分工制约或外部民主性参与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权力资源、主体权责、行使过程、运作效能等而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督促等活动[1]。
简而言之,监督就是针对政府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和约束的行为活动。
(二)监督机制现代政治科学更加注重研究公共治理的系统性和生态性,因此“政治机制”的概念被引入到对政治现象的分析当中,并逐渐被政治学者所普遍接受。
政治机制是由政治机构和运行规则两部分组成的。
监督与反馈作为政治系统中的重要环节,是政府过程中的保障机制和调控机制,是对公共权力制约的具体展现。
从政治机制的研究视角上看,监督机制就是人们在现实政治过程中开展监督活动时所设置的机构、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运用的方法和手段的总和[2]。
(三)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地方人大监督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基于自身的权力,通过审议批准议案法案和重大人事任免等形式和程序,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监视督促和制约。
地方各级人大在行使监督职能时所设置的机构、遵循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的方式方法就形成了地方监督机制。
国内地方立法的问题及战略
国内地方立法的问题及战略一、问题的提出衡诸我国20多年的地方立法实践,可谓成绩斐然、立法成果丰硕,为我国经济、民主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其产生的负效应也日益凸显。
其中立法质量问题已成为地方立法良性发展的瓶颈。
正是如此,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实务界到理论界对如何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问题予以前所未有的关注和讨论。
比较倾向性地意见认为:行政及行业部门对草案的垄断、立法观念落后、立法欠民主、不科学以及立法人员的素质不高等问题是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主要原因。
基于此,提出惟有逐步减少或杜绝行政部门和行业启动立法和起草法律文本的做法,多依靠专家学者和代表公共利益的人士参与立法起草,开展民主立法,即实行“开门立法”,加强和提高立法人员的素质、立法创新等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毋庸置疑,这些分析和见解不乏真知灼见。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们似乎更善于提宏观性对策或原则性的要求,却忽视或很少考虑其付诸实施的条件、如何实施及可能产生的效果等,最后不免流于空洞或说教。
为了论证的方便,笔者将一些有可能但不一定能产生好的效果的问题称为或然性问题,也许这种提法并不科学。
鉴于上述问题主要集中反映在立法过程中的法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三个环节上。
本文仅就三个环节中的某些或然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重视。
二、地方立法中或然性问题的若干表现(一)法案提出中的或然性问题长期以来,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等多种原因而形成的大多数法案由政府和行业部门动议的做法可谓积重难返,倍受诟病。
据有关估计,近来年,80%左右的地方性法规案是由同级政府提出并由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起草的[1]82。
行政和行业部门利用立法扩权、强化部门或行业利益以及所暴露的法律工具主义色彩等弊端,遭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口诛笔伐。
正如马怀德教授所说,部门利益和行业渗透到中国立法的各个环节,已经成了中国立法不能承受之重。
为遏制这种趋势的蔓延,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应推行“立法回避”制度,赋予公民立法动议权,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要更多的依靠专家学者参与立法起草或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起草。
法律知识完善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
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刘利宁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民事行政案件占90%左右。
广大群众对裁判不公的反映,也主要集中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
每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裁判不公问题意见较大。
我们认为,要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和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下面笔者就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制度完善,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当前,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与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且不科学。
一方面导致检、法两家在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方面长期存在较大分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得不到应有的配合,甚至在某些方面受到不合理的限制,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监督效果还不理想;另一方面,造成检察机关的执法不够统一,工作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监督不当、抗诉质量不高等问题。
法律缺陷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抗诉范围狭窄,检察机关不能对调解、破产裁定、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错误进行抗诉,出现法律监督真空。
虽然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其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但是在分则只规定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而且仅限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还多次以批复文件的形式,排除了检察机关对调解以及破产、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的监督。
司法现状表明,法院排除检察院的抗诉监督,使审判权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容易滋生腐败。
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全面的、多方位的、立体的、多元化的监督。
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方式过于单一。
这样,检察机关陷入了虽然有权力监督,却缺乏程序保障的监督方式的困境,心有余而力不足,使得民行检察监督的发展遇到了瓶颈。
因此,司法现状呼吁检察机关革新监督方式。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中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中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中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一、引言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地方立法作为法律制定的重要环节,应当具备一套完善的程序以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就中国地方立法程序的现状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建议。
二、地方立法程序的现状当前,中国地方立法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程序不够透明,公众参与度低。
地方立法的草案、审议过程以及最后的通过情况缺乏足够的公开和透明度,导致公众对立法的意见难以表达和监督。
其次,地方立法存在立法效率低下的问题。
由于立法程序复杂,审议时间过长,导致一些紧急问题无法及时解决。
此外,地方立法程序中存在一些重复审议的情况,浪费了时间和资源。
三、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增加公众参与度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建立起公众参与的机制。
具体做法包括:(1)公开立法议程:地方立法机关应及时公开立法议程,向公众透明地展示将要审议的法案内容,以便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2)举办公众听证会:在制定重要法规时,地方立法机关可以组织公众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民众的声音被充分听取。
(3)加强民众培训: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立法过程的了解程度,使公众能够更好地参与到地方立法中来。
2.提高立法效率为了提高地方立法的效率,需要对立法程序进行优化。
具体建议如下:(1)简化立法程序:减少审议环节,简化立法程序,以提高立法效率。
可以通过制定法定时限等方式来规范立法程序。
(2)合理分工:在立法过程中,各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和专业优势,分工合作,以协调推进立法工作。
(3)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动立法过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的透明度。
3.加强立法质量为了确保地方立法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法律研究:地方立法机关应加强法学研究力量建设,提高立法的法律水平和学术水平,以确保立法质量的提高。
论我国地方立法的有效监督
论我国地方立法的有效监督作者:陈佳玉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09期摘要:地方立法是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地方需要立法的方面逐渐增多,导致数量庞大的地方法规经常出现与国家法律法重叠或者冲突的现象,使地方法规的公信力遭到质疑,造成这一现象的关键原因就是地方立法监督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
因此,正确认识我国地方立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我国地方立法监督体系的完善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地方立法;立法监督;有效监督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9-0068-03地方立法是各地方政府和立法机关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根据当地具体的经济及人口状况制定的针对本地特点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状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地方性法规的规模越来越大。
地方立法的不断制定和发展,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实现依法治国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地方性法规大量涌现,出现了不同地区之间或者地方与国家之间的法律法规重叠或者冲突的现象,这些问题对国家司法公正和地方的行政执法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应该对地方立法加强监督,保证立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一、当前地方立法监督存在的问题立法监督目前在我国已经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定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属于国家权力对现行立法秩序进行规制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
立法监督是否有效是反映一个国家法制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
地方立法监督在立法监督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整个立法监督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地方立法监督体系还不完善,立法监督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地方立法监督的有效性,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权力机关对地方立法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我国目前立法监督的主要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相应的地方立法监督的权力机关是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小议我国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地方 立 法作 为 我 国立 法 体 系 的一 个 组成 部分 . 在 立 法 实 践 中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是 合 法 性 问题 合 法 性 问 题 主要 表 现 在 在 我 国 地 方 立 法 中 存 在 着 比较 严 重 的越 权 立 法 和 滥 用 立 法 权 现 象 越 权 立 法 主 要 表 现 为 立 法 主 体 超 越 自己 的法 定 立 法 职 权 及 其 权 限 .就 本 来 不 属 于 自己 权 限 管 辖 范 围 的 事 项 进 行 立 法 滥 用 立 法 权 通
成法 律规 范效 力等 级模糊 , 下级 法律 规范 冲突 多 、 上 地 区封 锁 、 门封 锁 等 各 自为 政 的 情 形 出 现 . 致 了 市 场 部 导 部分 规 则的不 平 等 . 而 破坏 了平 等竞 争 . 不仅 是对 进 这 国家 法 制 的 破 坏 . 是 国 民 经 济 市 场 化 的极 大 障 碍 也
一
所 谓 部 门 利 益 是 指 政 府 各 部 殊 集 团 利 益 或 行 业 利 益 部 门 利 益 倾 向 表 现 为 政 府 部 门借 起 草 法 规 草 案 之 机 .不 适 当地
、
地 方 立 法 应 坚 持 合 法 性 原 则 。 止 部 门 利 益 化 防
随着 经 济 的发 展 . 方 立 法 不 仅 数 量 多 . 且 与 人 地 而 民 群 众 的 生 活 关 系 极 为 密 切 . 已成 为 国 家 立 法 的 重 要 补 充 。地 方 立 法 不 仅 保 证 了 国 家 立 法 在 各 地 得 到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的 有 效 实 施 .而 且 为 国 家 统 一 立 法 积 累 了 经 验 . 到 了 “ 验 田 ” 作 用 . 能 自主 地 解 决 应 当 由 地 起 试 的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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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立法监督的若干问题及完善摘要:地方立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地方性法规规章数量的日益增多,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交叉重叠甚至相矛盾等问题也越来越多。
其中,地方立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本文从立法监督的由来谈起,进而分析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立法监督的构想。
关键词:地方立法;立法监督;完善一、立法监督概述“立法监督”一词,通常被人们在三种意义上使用。
”一是用以说明对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的监督。
二是用以说明有关主体运用立法手段对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监督。
三是用以说明由立法机关或议会对行政、司法和立法本身诸多方面的监督以及有关方面对立法主体的监督。
”这里的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他们在一定的范围内,依据一定程序或方式,对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实行监察和督促。
纵观西方的法律史,立法监督是西方法治理论及宪政理论发展的结果。
早在两千多年前,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
”此即著名的”恶法不能为法”的思想。
如何防止恶法的产生,其中最为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强对立法的监督。
哈耶克认为,现代宪政的核心就是立法问题,法治意味着”政府除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西方的法治理论和宪政理论表明:人类为了防止政治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逐渐确立了限制权力的理念,特别是围绕宪法权威的违宪审查和保证法律法规一致的立法监督审查机制也应运而生。
美国自”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确立了普通法院监督模式,而大陆法系的德国则专门成立联邦宪法法院和各州宪法法院对各级立法进行监督。
二、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一个国家的立法监督水平反映出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水平。
当代中国,地方立法监督作为立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立法监督体系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在创制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目前地方立法数量多、质量不高等问题的广泛存在,我国现阶段地方立法监督的功能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具体问题如下:(一)超越地方立法权限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列举地方立法权限,但按《立法法》规定,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的设定及政治经济方面的基本制度等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属法律保留的范围。
同样,设定地方职权等事项属于地方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
但在现实中地方行政立法主体往往在未取得授权或根本无权的情况下,就以各种借口擅自行使立法权。
此外,地方行政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不违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但实践中本应制定为地方行政规章却制定为地方性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立法监督不力我国现行立法监督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监督为核心的,我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对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
但迄今为止,由于地方立法数量多,发现、审理、确认哪些立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哪些立法脱离实际,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加上代表的广泛性,监督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以及会期的时间性等原因,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没有制定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相应程序性规定,权力机关很难对立法监督工作进行有力的监督。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具体监督方式不够完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地方性法规的监督主要包括批准和备案审查。
1,批准制度。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过于繁琐、复杂,导致地方立法周期过长,地方立法工作滞后且加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负担,实践中审批标准也不统一,极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
2,备案审查制度。
《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一般应报两个机关备案。
但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极不完善,一是地方立法机关不报送,二是备案机关未进行实质性审查。
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少切实可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配套机制,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处理等事后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四)社会监督的作用没有很好的发挥社会监督是我国立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享有法规、规章的知晓权和对违法或不当的法规、规章的举报权。
全国人大《立法法》对间接审查制度作了规定,赋予其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审查法规的请求权。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社会组织和公民监督立法的力量本来就很薄弱,渠道也不很畅通,加上我国社会组织和公民长期缺乏参政议政意识和权利意识,所以社会力量对地方立法监督作用并没有很好的发挥。
三、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依法行政的观念淡漠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地方立法的性质和地位,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
因此,我国的行政立法应当坚持把保护和体现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强化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管理权限,通过规定能带来利益的管理措施来谋取局部利益,甚至公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设法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空子。
在立法实践中,不少部门参与法规起草、争管理权限、争处罚权、审批许可权和收费权,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巩固和扩大某地方或部门利益,这严重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地方立法的清理工作未得到有效落实随着地方性法规、规章数量上的不断增多,以及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不断变化,一些法规之间出现前后矛盾、交叉重复、不合时宜等现象。
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新法时,未明确将已被替代的旧法或下位法在新法中明令废止。
二是上位法作出了有关规定,下位法与之不符,却没有及时修改或废止。
因此,要维护法规之间的和谐统一,就要经常进行法规的清理工作,使法规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消除法规的混乱和矛盾现象。
(三)地方立法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对立法活动的监督,主要依靠内部层级监督,而外部的监督机制却不完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但迄今为止,由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制尚未起动,各级人大常委会均没有制定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要求抽象行政行为接受监督,也没有设立或指定内部工作机构开展此项工作,而且现有的监督体制运转不畅,没有充分发挥立法监督的作用。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监督的决策地方监督是我国立法监督制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需要加强和完善。
结合上文提到的有关地方立法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一)明确立法权限划分立法权限的划分其实质利益就是利益、资源的分配与责任的确定。
我们应当根据现实和基本国策权衡各方面利益,尽可能使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立法权力关系得到最大程度的协调。
地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予以细化或补充,在不断地调适中贯彻国家政令并平衡利益冲突,最大限度寻求利益一致。
在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同时,还要采取防止地方立法权扩张的种种措施。
《立法法》为立法权限的明晰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
很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示模糊词语的含义,明确《宪法》规定的、并在《立法法》中被重述的“部分补充和修改”、”抵触”、”不适当”等等界限,以划清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
(二)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1、完善批准制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批准制度在地方立法中应得到广泛运用。
在我国,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应经地方人大常委会批准。
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不经审查就批准,使审查流于形式,监督制度形同虚设。
因此目前应完善批准制度,使之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而且从实践中的情况看,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工作存在较多问题,主要是报批程序过于繁琐、复杂,导致立法周期过长。
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只要同上位法不相抵触,就应尽快批准,而不应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应该尽快明确界定批准的定义、标准、程序、期限等使批准制度更加完善。
2、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审查主要是对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即审查:1、地方行政立法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权制定该法。
2、是否遵守了立法的程序要求。
不符合程序要求的地方行政立法将是无效的。
虽然程序的形式要求也许能够做到,但实质意义上的程序效果却可能因在地方行政立法主体的掌控之下走过场。
因此,程序规则的完善是前提。
3、立法是否超越授权法的授权,是否违背授权的目的,是否依据法律的规定制定。
4、是否遵守授权立法的时限规定。
为保证地方行政立法遵守法定的立法程序,就应当在《立法法》中设立必要的责任制或责任建议权。
3、重视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立法后评估做了原则性规定。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如河北省政府2006年推行政府立法的”后评估制度”,对2005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由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映,认真总结施行情况,对其中不解决实际问题的进行修订或废止。
立法后评估在本质上是立法活动的继续和延伸,属于立法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制推进到一定程度,由法律的制度层面建设深入到制度与理念建设并重的一条必由之路。
事实上,颁布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社会实际相适应、设计的管理制度是否运行良好、立法是否达到既定目的等都需要通过评估才能正确认识。
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经常性、常规性的立法评估制度,因此如何完善和健全评估制度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地方立法听证制度在完善立法监督的民主性方面,我国也尝试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
诸如在立法过程中吸收群众参加立法听证,提供民主人士、专家学者、人民代表直接参加法案审议的机会,设计完善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框架。
例如,1997年重庆市决定,在遇到重大物价调整时要邀请人大、政协、群众团体、专家、企业、消费者和调价单位主管部门的代表,举行”价格决定听证会”,在听取各方人士意见后由政府物价部门做出价格是否变动、变动幅度大小的决定。
《价格法》最终确立了价格听证制度。
这种机制的引入,无疑是立法监督民主化的深刻表现和未来趋势。
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普及,有利于提高全国各地人民对立法的重视与关注,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立法监督的主体。
总之,地方立法监督体制应当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而逐步得到完善,使之为建设法治国家、法制统一、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其有效的监督职能与作用。
参考文献:【1】周旺生,立法学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2】刘莘,行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3】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4】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5】丁国卿,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6】詹小娟,略论地方立法监督的完善【j】,科技信息,2010年.【7】吕倩竹,试论我国现行立法监督制度的缺陷【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8】朱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j】,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9】张鹃,美、德、中国立法监督制度之比较【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5年.【10】刘平等,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j】,政府法制研究2008年.作者简介:吕静(1987-),女,汉族,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