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
【标 签】代收工会经费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6﹞127号
【发文日期】2006-05-15
【实施时间】2006-05-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县(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促进代收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一)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工发﹝2005﹞66号)和《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工发﹝2006﹞7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二)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力度,增强缴费单位主动申报缴费的意识和缴费遵从度。
各级地税部门要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缴费窗口,张贴宣传资料,提供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小册子,方便缴费单位查阅。
(三)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加大对干部的培训力度,掌握和熟悉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流程和有关规定。
二、加强协作,建立工会经费代收信息共享平台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及时将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和有关信息(主要是上年度其职工工资总额、未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申报未划缴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等)提供给同级地方总工会。
(二)各级地方工会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企事业单位的信息进行认真排查、审核,并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具体为:
1. 所有纳入工会经费代收范围建有基层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2. 企事业工会所覆盖的纳税企事业名单;
3. 上年度企事业工会经费的收缴率,足额、未足额和未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4. 符合提取建会筹备金的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三、加强企事业工会经费管理
对企事业工会覆盖的纳税企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直接代收其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成经费拨入企事业单位工会账户;分工会活动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工会安排。
四、简化收缴程序,提高代收工作效率
(一)简化申报缴费程序。
为方便缴费单位如实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简化代收工作程序,根据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以〈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作为税前扣除依据的请示的答复》(工财字﹝2006﹞26号)的规定,《工会经费缴款书》可作为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
1.各级地税部门对通过银行直接划缴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开具《工会经费缴款书》,交由企事业单位到其开户行办理划缴手续,不再打印《工会经费收款收据》。
2.各级地税部门对通过现金的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开具《工会经费收款收据》,并按照税款结报“双限”的规定开具《工会经费缴款书》,将代收的现金缴入同级工会经费专户。
(二)简并代收期限。
对实行简并征期缴纳税款的企事业单位,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期限,可比照地税部门核定的申报缴税期限办理。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工会经费代收工作。
要求在征收税款的同时代收工会经费,建立考核机制,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收缴率。
五、加强检查,加大催缴力度
(一)各级地税部门对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应及时提醒、提示。
对已申报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经费的单位,由征收人员代同级地方工会在办税厅向前来办理涉税事宜的单位发出由同级地方工会制作的催缴通知书。
(二)加强对以前年度拨缴工会经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地税部门要把实施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务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对审核出的欠缴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代收入库。
六、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会帐户
(一)各级地方总工会要高度重视基层工会帐户建立和完善,切实解决过去一些基层工会经费不落实、没有开立银行账户的问题,以确保工会经费真正用于工会工作和工会活动。
基层工会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制定。
(二)各市、县总工会可以根据当地基层工会实际情况,要求年留成经费在2000元—;—;5000元以上的基层工会,必须开立工会银行存款账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
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规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三)年度留成经费较少的基层工会,经同级地方总工会批准后,可由所在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财务代管,但必须独立建账,企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转入为基层工会代管的帐套,其中的52.5%部分缴存上级工会汇缴专户。
同级工会经审会每年要对工会经费收、管、用进行审查,上级总工会的经审委员会定期下审,以确保工会经费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