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大案纪实课件
经典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刘涌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起重大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
该案发生在2000年,案发地为辽宁省沈阳市。
刘涌,男,1966年出生,原为沈阳市铁西区人大代表,沈阳恒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涌及其团伙涉嫌长期从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包括暴力讨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
经过长达数年的侦查,刘涌团伙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涌也因犯有多项罪名被依法判处死刑。
二、案件过程1. 侦查阶段2000年,沈阳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刘涌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经过初步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刘涌团伙涉案范围广泛,涉及多个领域,包括暴力讨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
2000年7月,沈阳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刘涌团伙进行立案侦查。
2. 提起公诉经过长达数年的侦查,专案组掌握了刘涌团伙的大量犯罪证据。
2003年,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涌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2003年9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明,刘涌团伙自1995年以来,在沈阳市铁西区等地,长期从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
刘涌作为该团伙的核心成员,参与实施了多项犯罪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
2003年12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判处刘涌死刑。
4. 上诉阶段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二审。
在二审过程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刘涌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死刑判决。
5. 执行阶段2004年2月,刘涌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案件涉及犯罪类型多样。
刘涌团伙涉嫌的犯罪类型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涉及多个领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经典法律案例真实故事(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我国,每一个法律案例都承载着法律的力量和智慧。
今天,让我们回顾一起轰动一时的经典法律案例——刘涌案,感受法治的力量。
一、案件背景2000年,辽宁省铁岭市某建筑公司老板刘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组织他人卖淫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被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此案涉及多起暴力犯罪,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审理1. 庭审过程2000年6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了多项抗辩意见,但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刘涌犯有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组织他人卖淫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二审与死刑复核一审宣判后,刘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随后,刘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复核。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对刘涌的死刑判决。
三、执行死刑2001年4月24日,刘涌被执行死刑。
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为社会传递了强烈的法治精神。
四、案件影响刘涌案在我国司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揭示了黑恶势力犯罪的严重性。
刘涌案涉及多起暴力犯罪,揭示了黑恶势力对社会的危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 强化了法律的权威。
此案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暴力犯罪的严厉打击,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促进了法治精神的传播。
刘涌案的审理和执行,让全社会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为法治精神的传播奠定了基础。
五、结语刘涌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例,它不仅揭示了黑恶势力犯罪的严重性,也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精神。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也感受到了法治的魅力。
让我们铭记这一经典案例,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2篇一、案件背景200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杀人案。
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
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第一篇: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提纲一、沈阳刘涌黑帮发展过程及主要犯罪事实二、2002年4月17日:“黑道霸主”刘涌一审被判死刑三、2003年8月15日:沈阳刘涌案终审刘涌改判死缓四、社会各界对刘涌改判死缓反应强烈五、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刘涌死刑从一审被判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到再审被判死刑,刘涌案一直为世人关注。
此案终以刘涌被判处死刑并执行而结案,这一判决维护了司法权威,显示了中国加大“严打”力度,打击黑恶势力,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全力维护稳定的决心。
第二篇:广西百色城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审判始末跨世纪的正义审判——广西百色城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审判始末作者陈承保(2008年8月21日)2000年12月22日早晨,冷风袭人,白雾弥漫,因“百色起义”闻名天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百色市(原为县级市,现为百色市右江区)城区安静而紧张,全国各地100多名记者和数千名当地群众云集到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的跨世纪惊天大案——丁旭等33人抢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列案大案。
主要案情1994年5月12日,被告人丁旭、陆忠灵、黄杰等人从湾仔偷渡到澳门,持枪冲进钻石赌场,一边开枪扫射,一边疯狂抢劫,将赌场总值港币3700多万元筹码抢劫一空。
此前丁旭已经两次到澳门抢劫商业银行和赌场。
1995年8月,被告人周寿南伙同简建民在百色饭店开设“桑拿健身中心”,组织、容留妇女卖淫、聚众赌博、敲诈勒索,并与丁旭、陆忠灵、苏蔚宣等人合伙开办“百色饭店娱乐总汇”,公开聚众赌博,从而形成了周寿南、丁旭为首,陆忠灵、黄杰、苏蔚宣、李富强、黄海斌等赌场股东为骨干,有10多名赌场管理人员为成员的犯罪集团。
这个犯罪集团组织严密,从头目到喽罗,分为3个层次,呈“金字塔”型。
周寿南在犯罪集团中以“公司经理”身份把持最高领导权,全权决定集团的内外事务;丁旭是大管家,以主任身份管理集团内部事务。
令人印象深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辽宁省沈阳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黑帮”涉黑案件。
此案涉及黑帮头目刘涌,他不仅涉足黑帮势力,还涉及贩毒、洗钱、故意伤害等罪行。
案件牵涉到多人,其中既有普通市民,也有政府官员,甚至涉及到军队。
刘涌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我国法律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件。
二、案件过程1. 案件曝光2000年4月,沈阳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刘涌涉嫌涉黑。
随后,沈阳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刘涌进行侦查。
经过调查,专案组掌握了刘涌的大量犯罪证据。
2. 逮捕刘涌2000年7月,刘涌被公安机关逮捕。
随后,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涌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起诉。
3. 法庭审理2000年12月,刘涌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刘涌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偷税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上诉与二审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5. 判决执行2003年8月,刘涌被执行死刑,结束了其罪恶的一生。
三、案件影响1. 社会震动刘涌案曝光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
此案涉及黑帮势力、政府官员、军队等多方面,暴露了我国在打击黑恶势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刘涌案的审理和判决,彰显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
2. 法律完善刘涌案促使我国在打击黑恶势力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改革。
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刑罚力度。
3. 社会风气改善刘涌案的发生,使得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治安问题,加大了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影响深远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辽宁鞍山富豪刘涌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此案一经曝光,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刘涌曾被称为“辽宁第一黑帮老大”,拥有多家企业,资产丰厚。
然而,他的发家史却充满了暴力、欺诈和腐败。
在审理过程中,刘涌案成为了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
二、案件经过1. 立案侦查2000年,鞍山市公安局对刘涌及其团伙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刘涌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强迫卖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
2. 提起公诉2001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涌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名,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法院审理2002年,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公开审理了案件。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上诉与二审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经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执行死刑2003年,刘涌被执行死刑。
三、案件影响1. 深化司法改革刘涌案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等。
刘涌案的审理,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2. 强化法治观念刘涌案的发生,让全社会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
通过此案,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无论地位高低,都要依法行事,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3. 提高司法公信力刘涌案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中国法律界影响大的案件(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涌案是中国法律界影响极大的一个案件,涉及多个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该案发生在2000年,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刘涌,男,辽宁省铁岭市人,原系铁岭市铁法煤矿矿主。
1990年代初期,刘涌开始涉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逐步形成了以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了铁岭市的矿产资源、交通运输、建筑工程等多个领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
2. 案件进展2000年,铁岭市公安局对刘涌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取证,警方掌握了大量证据,证明刘涌及其组织涉嫌多项犯罪。
同年10月,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对刘涌提起公诉。
3. 案件审理2001年1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刘涌案。
在庭审过程中,刘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悔罪。
一审法院认为,刘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人。
三、案件影响1. 强化法律威慑力刘涌案的成功侦破和审判,有力地打击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该案也向全社会展示了我国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强化了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法律制度刘涌案暴露出我国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存在的不足,促使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中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著名法律案例纪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轰动一时的刑事案件——刘涌案。
被告人刘涌,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大代表、沈阳市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走私毒品罪等被提起公诉。
该案涉及多名被告人,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深远。
二、案件经过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刘涌在1990年代初期开始涉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他通过暴力手段,控制了沈阳市铁西区多个行业,包括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等。
刘涌手下有多个帮派,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犯罪网络。
他利用这些帮派,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
2. 故意伤害罪1997年,刘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在审理过程中,刘涌利用关系网,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大量证据面前,刘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3. 故意杀人罪2000年,刘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起因于刘涌与某企业老板之间的经济纠纷。
在一次冲突中,刘涌指使手下将对方杀害。
此案成为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又一铁证。
4. 其他犯罪行为除了上述犯罪行为外,刘涌还涉嫌强迫交易、抢劫、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盗窃、走私毒品等多项罪名。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1. 一审2000年5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刘涌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进行了审判。
一审法院认定刘涌犯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走私毒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二审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审理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法律界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涌案是中国法律界的一起重大案件,发生在2000年。
刘涌,辽宁省沈阳市人,原系沈阳市人大代表、沈阳市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沈阳涌金集团董事长。
2000年,刘涌因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被公安机关逮捕。
2001年4月2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1998年至2000年间,刘涌在沈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餐饮业、娱乐业等经营活动。
期间,刘涌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2. 案件调查2000年,沈阳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刘涌涉嫌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搜集了大量证据,证实了刘涌的犯罪事实。
3. 案件审理2001年4月2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刘涌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传唤了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审理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刘涌犯罪事实。
4.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刘涌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
遂作出上述判决。
三、案件影响1. 揭示黑恶势力犯罪危害刘涌案充分揭示了黑恶势力犯罪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危害,警示人们要警惕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2. 强化法律权威刘涌案依法审判,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权威,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社会治安稳定刘涌案的成功办理,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促进了社会治安稳定。
四、案件启示1. 依法治国刘涌案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强调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2. 社会公平正义刘涌案依法审判,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伸张了正义。
3. 加强法治教育刘涌案警示人们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经典案例事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3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涉黑案进行了审理,该案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起重大涉黑案件。
刘涌,原名刘海涌,沈阳人,曾担任沈阳市铁西区人大代表、沈阳嘉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刘涌涉黑案因其涉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犯罪事实复杂、社会影响恶劣而备受关注。
二、犯罪事实1.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涌纠集、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足青年等,形成了以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内部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 暴力抗法:刘涌多次组织手下暴力抗法,包括暴力抗拒公安机关执法、暴力抗拒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等。
3. 涉黑经济犯罪:刘涌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涉足房地产、建筑业、娱乐业等多个领域,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市场、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4. 涉及多项罪名:刘涌及其组织成员还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多项罪名。
三、审判过程1. 起诉阶段: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涌及其组织成员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
2. 审理阶段: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涌涉黑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复杂性和重大社会影响,依法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3. 判决阶段:2003年6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案件影响刘涌涉黑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示了我国司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和能力。
该案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 提高人民群众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的认识:刘涌涉黑案使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的危害,增强了人民群众抵制黑恶势力的决心。
刘涌案件
《商务周刊》:刑讯逼供救了黑社会老大刘涌?高昱如果真的是刑讯逼供拯救了刘涌,那么,这个改判究竟是法治的一大胜利,还是一大耻辱?2001年的2月,我到沈阳采访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腐败和刘涌黑社会集团的案子,正逢沈阳市公安局在政府广场做宣传展板,刘涌的累累罪行被用10个成语高度概括为:暴敛钱财、不择手段,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流氓成性、滥杀无辜,暴力抗法、偷税漏税,心狠手辣、凶残报复。
被用这些词语形容的刘涌,在被追捕到黑河走投无路之时,自认为必死,服下了一整瓶安眠药。
但是两年半后的今天,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却给了他一条生路——一审被判死刑的刘涌又被改判为死缓。
同是死刑,“缓期执行”和“立即执行”两者之间确实有尽人皆知的的天壤之别,生死之判。
到目前为止,没有人能从公开报道上知道这个“黑社会领导”逃离死境的原因。
辽宁省高院判决书的解释让人更摸不着头脑:不说我们惯常看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认罪态度较好”,而是“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
对于如此重要的案件,如此出人意料而又意义重大的改判,这么多顿号里面居然没有一个字的实指信息,也不得不让人佩服法律文本的“严谨”。
犯罪事实不清晰吗?当时沈阳市有关部门告诉我,刘涌案的卷宗高达2米多,刘涌及其犯罪团伙被指控的罪名包括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偷税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等53项罪名;犯罪性质不严重吗?且不说公安局的那40个字的高度概括和刘涌指使10多名打手将一名“和他抢生意”的烟摊小老板活活打死的事实,法院也认定了刘涌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的地位,按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高院事实上宣判了刘涌手下的一名打手“立即执行”的死刑,对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缘何未依法办事?犯罪情节不恶劣?有关部门给刘涌暴富的原因概括为:“以严密的武装组织做后盾,以残忍的武力打压竞争对手,以卑鄙的暴力行为垄断市场”;那么是社会危害程度不够大吗?连高院判决书中都说:“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沈阳区域的经济、社会秩序”,更不用说刘涌和马向东等人的勾结,代表了怎样一个黑社会在中国令人恐怖的生长。
著名法律案例纪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铁岭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暴力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刘涌在铁岭市以暴力手段垄断了当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
案件发生后,铁岭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经过长达两年的侦查,2002年5月,刘涌等17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审理此案涉及罪名多、案情复杂,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03年4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涌案。
在审理过程中,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案件焦点1.刘涌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刘涌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3.刘涌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4.刘涌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5.刘涌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6.刘涌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四、案件审理结果1.刘涌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认为,刘涌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刘涌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刘涌指使他人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构成故意杀人罪。
3.刘涌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刘涌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4.刘涌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认为,刘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5.刘涌构成聚众斗殴罪。
法院认为,刘涌组织、领导、参加聚众斗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
6.刘涌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认为,刘涌非法拘禁他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以上罪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作出一审判决:刘涌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案件影响刘涌案是一起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案件审理结果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
该案的成功审理,展示了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的决心和能力,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刘涌案1
一审被判死刑二审逃出生天刘涌案改判调查林楚方2000年7月,刘涌被沈阳市公安局抓捕。
李盛面对刘涌终审改判后的种种猜疑和责骂,我们宁愿退一步,先摒弃先前舆论中视刘涌为“恶魔”的印象,而试图把刘涌以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角色放入司法程序,审视其罪和罚。
“理解公众对判决的质疑”“我相信这个判决结果是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8月25日上午,刘涌黑社会案审判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法官李晓明对本报记者说。
“我是承办人,是审判长,如果这个判决经不起历史检验,过了多少年,深层次的东西都出来了,我们是要承担历史责任的,有可能就是历史罪人。
”2002年4月17日,刘涌、宋健飞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
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近乎相同的罪名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结果出来后,舆论哗然,《外滩画报》发表李曙明的评论认为,“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应该对集团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但从二人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看,刘涌无疑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飞‘上路’,很难让人理解。
”李曙明的评论直指辽宁省高院,“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李曙明认为,辽宁高院的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事实上,从2000年7月刘涌案发到三年后刘涌被终审判决,公众对刘涌案的关注一刻也没有停止,可以说,刘涌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我理解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质疑,新闻和法律不一样,新闻对刘涌案的报道和实际情况不同,不能说舆论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判,那还要我们干什么?”李晓明说,“这个案子我们压力也非常之大,高层领导对我们说,‘你们案子审得太艰难’,要给我们记功,我们说,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沈阳市公安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对记者说,“我们尊重法律,对案件细节,不便加以评论,这就是我们的态度。
PPT内容 刘涌案
刘涌主要犯罪事实一、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1995年末,在筹办百佳连锁店期间,以恐吓手段,霸占双兴购物中心。
2.1997年4月21日,带人为别人出面说和,殴打并扎伤一人。
3.1997年8月7日,带人殴打沈阳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
4.1998年2月25日,指使宋健飞等砍伤盛京饭店总经理刘燕等三人。
5.1997年秋,指使手下殴打售烟户李玲等二人。
6.1998年4月20日,在迪厅跳舞与保安发生厮打。
7.1998年5月,指使宋健飞等划坏服装商刘志兰档口服装,砸坏试衣镜。
8.1998年9月22日,指使宋健飞等殴打周维杰,打砸办公物品。
9.1998年10月,指使手下殴打烟商刘慕林。
10.1998年10月20日,指使手下殴打烟商葛亮。
11.1998年10月30日,因纠纷指使手下刀刺周刚。
12.1998年11月,因与别人发生矛盾,持手下手枪朝酒店天棚鸣放一枪。
13.1999年1月,因争执,持手下手枪打伤李俊岩。
14.1999年1月8日,率手下刀砍孙岩。
15.1999年4月,指使手下打砸中街大药房。
16.1999年10月,手下殴打烟商王永学致死。
17.2000年5月15日,授意宋健飞等砍伤算命人崔岩。
18.1997年11月,送给沈阳市中院院长刘实3万美元。
1997年3月再送20 万人民币。
19.1996年、1997年、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2万元;1 995年、1996年每年送给局长凌德秀1万元。
20.1999年5月,送给和平区劳动局局长姜新本10万元。
21.1998年8月,送给马向东2万美金。
1999年5月,又送2万美金。
22.1999年7月;送给农业银行辽宁分行营业部副经理杨礼维港币5万元,2000年1月又送5000美元。
23.1999年10月,送给沈阳中院副院长焦玫瑰四个拼图凳子与一面镜子;1999年11月,送星800手机一部;2000年春节前,送2万美元;2000年2月,又送人民币3万元。
著名法律案例纪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涌涉黑案是中国近年来影响较大的涉黑案件之一,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多项罪名。
刘涌,原名刘涌军,出生于1963年,辽宁铁岭人,曾担任铁岭市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转移赃物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赌博罪、偷税罪等20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经过1.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涌在铁岭市经营多家企业,通过非法手段积累财富。
他网罗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
2.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刘涌及其组织成员多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其中一起案件为故意伤害致死。
受害者赵某被刘涌指使的人用铁棍击打头部,致其死亡。
3. 强奸罪刘涌还涉嫌强奸罪,他指使手下将一名女子带到其家中,对其进行强奸。
4. 寻衅滋事罪刘涌及其组织成员多次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
他们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损毁财物,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
5.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刘涌非法持有大量枪支弹药,并多次使用枪支进行犯罪活动。
6. 非法经营罪刘涌及其组织成员通过非法手段经营,涉及非法采矿、贩卖毒品、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
7. 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涌及其组织成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中一起案件为故意毁坏一辆价值数十万元的汽车。
8. 妨害作证罪、窝藏罪、转移赃物罪刘涌在犯罪过程中,多次妨害作证、窝藏罪、转移赃物,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9. 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赌博罪、偷税罪刘涌及其组织成员还涉嫌多项犯罪,包括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赌博、偷税等。
法律经典案例百度文库(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16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涌因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纠纷,持刀将李某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经过多次审理,刘涌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刘涌与被害人李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2000年5月16日,双方在铁西区某餐馆吃饭时发生争吵。
2. 刘涌酒后持刀将李某刺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3. 案发后,刘涌被公安机关抓获。
4. 刘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声称自己是在酒后误伤李某。
三、一审审理1.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综合考虑刘涌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刘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四、二审审理1.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2. 刘涌虽曾表示悔罪,但悔罪表现不足以从轻处罚。
3. 综合考虑刘涌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五、再审审理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2. 虽然刘涌曾表示悔罪,但悔罪表现不足以从轻处罚。
3. 综合考虑刘涌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二审的判决。
六、案例分析1. 刘涌故意杀人案是我国法律界关注的焦点,该案涉及故意杀人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2. 本案中,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3.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刘涌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律的权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12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发生一起特大绑架杀人案,被告人刘涌为获取钱财,指使他人绑架、杀害一名男子,并导致一名妇女受伤。
此案震惊全国,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法律权威和公正的广泛关注。
经过长达两年的审理,刘涌故意杀人案成为我国法律权威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经过1. 犯罪事实2000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涌指使他人绑架了被害人李某某,并要求李某某的家属支付赎金。
在讨要赎金的过程中,刘涌得知李某某的妻子李女士(以下简称李女士)身患重病,便产生杀人灭口的想法。
于是,刘涌指使他人将李女士带到盘锦市兴隆台区,用绳子将其吊在树上,并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重伤。
在李女士昏迷不醒的情况下,刘涌指使他人将其杀害。
2. 案件侦破此案发生后,辽宁省公安厅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
经过大量调查取证,专案组掌握了刘涌的犯罪事实,并对其进行了抓捕。
在审讯过程中,刘涌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刘涌故意杀人案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涌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二审法院判决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权威体现刘涌故意杀人案是我国法律权威的典型案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中,无论被告人的身份地位如何,都依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刘涌作为知名企业家,其犯罪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惩,体现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 严格依法办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对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法律上的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16日,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刘涌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刘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法律史上最昂贵的案件”。
刘涌,男,出生于1962年,原系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个体工商户。
1999年,刘涌因经营一家酒店与当地黑恶势力发生冲突,被黑恶势力追杀。
2000年1月18日,刘涌在躲避追杀过程中,持枪击伤两名黑恶势力成员,随后被警方抓获。
同年5月16日,刘涌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二、案件经过1. 庭审阶段在庭审阶段,刘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他表示,在躲避追杀过程中,因自卫而开枪击伤两名黑恶势力成员。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刘涌认为自己是在自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 一审阶段2000年5月16日,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充分考虑了刘涌的自卫行为,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刘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二审阶段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阶段,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了新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涌的行为是在极度恐慌和绝望的情况下发生的,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涌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且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阶段刘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认为刘涌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其行为已严重超出了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涌的申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影响刘涌故意杀人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对此案的法律适用产生了质疑。
以下是对此案影响的简要分析:1. 自卫权的认定:此案引发了人们对自卫权认定的讨论。
一方面,人们认为刘涌的行为属于自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人们认为刘涌的行为已超出了必要限度,应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刘涌案是中国近年来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之一,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此案于2003年2月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最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组织他人卖淫罪等罪名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案情概述1. 犯罪事实刘涌,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
1992年,刘涌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5年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刘涌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其实际控制为中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沈阳市内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组织他人卖淫等。
刘涌利用组织的势力,强占、垄断了沈阳市的夜总会、洗浴中心、酒吧等娱乐场所,并以此为据点进行非法经营。
2. 侦查与起诉2002年,沈阳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开始对刘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侦查。
经过一年多的侦查,警方掌握了刘涌及其组织的大量违法犯罪证据。
2003年1月,刘涌及其组织成员被依法逮捕。
2003年2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刘涌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了刘涌及其组织成员的犯罪事实,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组织他人卖淫等罪名。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刘涌及其组织成员的犯罪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其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组织他人卖淫罪等罪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刘涌案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律上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2000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涌因个人恩怨,伙同他人持枪、持刀杀害无辜群众4人,致1人重伤,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刘涌曾企图逃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典型的暴力犯罪案件。
案件背景:刘涌,男,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原为新郑市个体工商户。
1990年代,刘涌凭借其独特的商业头脑和经营策略,迅速积累了大量财富,成为当地知名的富豪。
然而,随着财富的积累,刘涌的个性逐渐变得骄横跋扈,甚至发展到为所欲为的地步。
案件经过:2000年5月28日,刘涌因与被害人张某有矛盾,便纠集同乡、朋友多人,持枪、持刀到张某经营的商店寻衅滋事。
在寻衅过程中,刘涌等人将张某及其他无辜群众4人杀害,致1人重伤。
案发后,刘涌曾试图逃亡,但在公安机关的追捕下,于同年6月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严惩。
法院判决:2001年4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人刘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被告人刘涌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3. 被告人刘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刘涌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典型的暴力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手段残忍:刘涌伙同他人持枪、持刀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创伤。
2. 犯罪动机卑劣:刘涌因个人恩怨而杀人,动机卑劣,反映出其道德沦丧、人性泯灭。
3. 社会影响恶劣:此案的发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法律意义:刘涌故意杀人案的发生,暴露了我国在打击暴力犯罪方面存在的不足。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暴力犯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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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1995年末,在筹办百佳连锁店期间,以恐吓手段,霸占双兴 购物中心。 2.1997年4月21日,带人为别人出面说和,殴打并扎伤一人。 3.1997年8月7日,带人殴打沈阳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 4.1998年2月25日,指使宋健飞等砍伤盛京饭店总经理刘燕等三 人。 5.1997年秋,指使手下殴打售烟户李玲等二人。 6.1998年4月20日,在迪厅跳舞与保安发生厮打。 7.1998年5月,指使宋健飞等划坏服装商刘志兰档口服装,砸坏 试衣镜。 8.1998年9月22日,指使宋健飞等殴打周维杰,打砸办公物品。 9.1998年10月,指使手下殴打烟商刘慕林。 10.1998年10月20日,指使手下殴打烟商葛亮。 11.1998年10月30日,因纠纷指使手下刀刺周刚。
12.1998年11月,因与别人发生矛盾,持手下手枪朝酒店天 棚鸣放一枪。
13.1999年1月,因争执,持手下手枪打伤李俊岩。 14.1999年1月8日,率手下刀砍孙岩。 15.1999年4月,指使手下打砸中街大药房。 16.1999年10月,手下殴打烟商王永学致死。 17.2000年5月15日,授意宋健飞等砍伤算命人崔岩。 18.1997年11月,送给沈阳市中院院长刘实3万美元。1997 年3月再送20万人民币。 19.1996年、1997年、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沈阳市和平区 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2万元;1995年、1996年每年送给局长凌德 秀1万元。 20.1999年5月,送给和平区劳动局局长姜新本10万元。
对于这些造谣和攻击,杨加林局长都一笑了之。他深知打黑有
风险,但也正是这种风险、这种被否认的工作,也煅炼了他意志, 磨练了沈阳公安队伍。事实再一次证明,沈阳公安经受住了一次考 验。
回顾历时近两年的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杨加林局长不无感
慨地说:刘涌团伙的成功打掉,直至今天的正义审判,都体现了法 律的威严,也体现了公安机关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的正确性。 在这个事情上,沈阳公安是经得住考验的,从最初的秘密调查,到 选出专案力量,到最后出色地完成任务,都证明了这一点。
1.1989年9月11日,率宋健飞等暴打宁勇。 2.1991年7月15日,持火枪打伤时装店业主佟俊森。 3.1992年7月,唆使手下枪伤孙树鹏。 4.1992年10月,率手下砍伤张绍波,并枪伤民警刘宝贵。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庆华牌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和小口径运动枪弹八发。
背景
2002年4月17日,沈阳市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的22名被告,在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一审宣判,刘涌被宣判死刑。在此案中起决 定作用的是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
领导沈阳公安民警,成功打掉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世人有目 共睹,但作为公安局长的杨加林,在这两年间顶住方方面面的压力, 却极少为外人所知道。
2000年7月14日,当刘涌被从黑龙江省黑河市押回沈阳后,杨局 长就接到了当时任沈阳市市长的慕绥新电话:刘涌的案子能立住吗, 我听社会上说你们严刑拷打逼供,给他毒品,还让他做老虎凳。杨 局长立即予以否认,并对慕绥新说:刘涌的案子铁证如山。
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
刘涌在他“辉煌”的“黄金时代”,有着“灿烂”的政治身份。 在他那“耀目”的名片上,一溜儿排着10个头衔,都用数字标上号, 第一个就是“人大代表”。刘涌是如何“荣任”人大代表的?关键 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上头有“优质”的 “ 保护伞”。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2个人:原沈阳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刘实是刘涌的“干爹”,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是 “干妈”,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 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与此同时,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人也多次在不同场合,对沈阳
警方办理刘涌一案表示非议。甚至在专案组从刘涌口中审出其曾向 原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行贿数十万美金后,杨加林局长到北京向中 纪委汇报相关的细节情况,说成是杨加林拿着25个“黑名单”,到 北京告黑状。而每次杨加林出差到北京,沈阳市就会传出“杨加林 被双规了”的消息。还有一些干部竟说杨加林办理刘涌案是“踢开 党委闹革命”、是“将矛头指向市委、市政府”等等。
构筑自己的“保护伞”,以免烈日曝晒和暴雨淋头,而可以在 伞下横行霸道为所欲为,凭现在“黑老大”的基本智商和基本能力, 都是能够想得到、办得到的。但能够把“保护伞”彻底“家庭化”, 使这把“伞”真正“游动”起来,如影随形,走到家里撑到家里, 跑到外边跟到外边,不像一个亭子死矗在那里,则是刘涌的杰作。 干爹、干妈、姘头,撑就了刘涌“保护伞”的3根“钢质骨架”, 色彩斑斓,牢靠得很,十分好用、受用、耐用。
21.1998年8月,送给马向东2万美金。1999年5月,又送2万美金。 22.1999年7月;送给农业银行辽宁分行营业部副经理杨礼维港 币5万元,2000年1月又送5000美元。 23.1999年10月,送给沈阳中院副院长焦玫瑰四个拼图凳子与一 面镜子;1999年11月,送三星800手机一部;2000年春节前,送2万 美元;2000年2月,又送人民币3万元。 二、故意伤害罪。
首先是刘家人到处喊“冤”,并向公安部、中纪委、各级人大、
新闻媒体等处寄控告信,反映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公报私仇” 报复刘涌,并指使民警对刘涌进行刑讯逼供。在喊“冤”的同时, 刘家还相信“金钱是万能的”,到处找人说情,并不时地放出口风: 刘涌可以保命了。2001年11月,刘涌的家人到铁岭某看守所给刘涌 送衣服,其中就夹着一个字条:放心,事已见成效。企图伙案,沈阳市公安局专门选拔了200多 名民警,这需要经费。但就当沈阳市公安局向市政府申请50万元专 案办案经费时,却遭到了慕的拒绝。慕的态度由暧昧转变为公开: 对公安局打击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表示不满。
与刘涌关系密切的原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实,在沈阳警方开始
抓捕刘涌的第二天,就将电话打到杨加林的家中,但当时杨加林不 在家中,刘又将电话打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得知杨的手机 号码后,直接与杨接通了电话,要约杨见面聊聊,其“探风”的意 图已很明确。被杨加林拒绝后,刘就开始利用职权,对公安方面做 手脚,以干扰警方办理刘涌一案。在刘涌团伙被关押的近2年时间 里,杨加林局长成了刘家代理人眼中的靶心,围绕杨加林的各种谣 言从未停止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