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备案)[2009]N50号-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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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备案)[2009]N106号-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106号-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平安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平安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平安(备案)[2009]N4号-财产险附加险条款

平安(备案)[2009]N4号-财产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001暴风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台风、飓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03龙卷风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龙卷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04洪水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规律性的涨潮、地下渗水或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或渗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的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天安(备案)[2009]N50号-公路综合保险(A)条款(2009版)的费率

天安(备案)[2009]N50号-公路综合保险(A)条款(2009版)的费率

公路综合保险条款(A)(2009版)费率规章(一)公路综合保险条款(A)费率表公路综合保险条款(A)的费率包括五部分:公路财产损失保险费率、通行中断损失保险费率、公众责任保险费率、雇主责任保险费率和现金保险费率,以及各部分包含的特约条款费率。

(表1)(表2)(二)费率说明及保费计算第一条公路财产损失保险主险费率采用费率范围方式。

根据被保险人所处区域和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等情况选用不同费率。

本部分绿化草木特约条款和服务区设施特约条款的费率与主险费率范围一致,而盗窃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和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的费率则分别为主险费率的30%和10%。

公路财产损失保险费是根据投保人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人选择的费率乘积。

如果投保人选择投保特约条款,则特约条款保险费为明细表里列明的该部分保险金额乘以相应的费率。

公路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总保险费为主险部分保险费与特约条款部分保险费之和。

第二条通行中断损失保险的费率为:最大赔偿期限为3个月的费率为公路财产损失保险费率的120%;最大赔偿期限为6个月的费率为公路财产损失保险费率的150%;最大赔偿期限为12个月的保险费率则为公路财产保险费率的100%。

在计算通行中断损失保险费时,根据投保人对保险责任方式的选择,按照选定的公路财产损失保险费率乘以上述相应的比例即计算出通行中断损失保险部分的费率,然后再乘以该部分的保险金额即得出相应的保险费金额。

如果投保人选择投保通行费收入特约条款,则可以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运用特约条款的费率计算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该特约条款和原条款只能择其一而定,即如果投保人选择了特约条款,则该部分原条款将不再生效。

第三条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金额是根据确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大小,以赔偿限额乘以其相应的费率得出。

第四条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不同工种雇员名单人数乘以相应的每人保险费得出。

第五条现金保险的保险费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投保确定的累计赔偿限额,乘以该地区适用的保险费率得出。

平安(备案)[2009]N18号-平安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备案)[2009]N18号-平安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综合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4、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侵入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

(二)责任免除1、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保险财产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虫咬、鼠灾、锈蚀、腐蚀、自然磨损以及损耗;3、场内球道因季节性枯萎、虫灾、人为的践踏、维护不周所造成的损失;下水道不畅或管道破裂引起的球道损失;4、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5、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本身的损失;6、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贬值、丧失市场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9、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10、球道、草坪因干旱、霜、严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1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12、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由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二、第二部分:球场经营者第三者责任险(一)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经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物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因经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包括观众及球员)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药费、抚恤金及其他有关费用;3、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后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的施救费以及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也可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2、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的责任;3、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或占有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4、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1)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动物、脚踏车、车辆、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3)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4)打架、斗殴、扭伤;(5)伤害事故发生三个月后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内容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内容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内容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保险人协助支付因被保险人在
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承担。

以下是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一些重要条款内容。

首先,保险责任范围。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主要包括两部分,即车辆使用过
程中发生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赔偿限额。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不同的车辆类型和使用环境,设
定了不同的赔偿限额。

保险人将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免赔额。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合同中设定了免赔额。

当事故赔
偿金额低于或等于免赔额时,保险人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当赔偿金额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才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第四,免责条款。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对某些特定情况做出了免责规定。

例如,保险人将不承担因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或者由于被保险人违法使用车辆导致的损失。

最后,保险合同解除。

根据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保险合同可能会在
一些情况下解除。

例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未按照要求支付保险费等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总的来说,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免赔额、免责条款和保险合同解除等方面。

通过了解这些条款内容,被保险人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保险保障范围和保险公司对赔偿的限制条件。

中国平安财产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专门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差不多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差不多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差不多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车辆。

第一部分差不多险差不多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缺失险、全车盗抢险、车内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能够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能够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关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缘故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难;(如地震引起的泥石流滑坡造成等)(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有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一、引言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作为一种为车主提供全面保障的保险产品,旨在保障车主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意外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条款,帮助车主了解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相关内容。

二、保险条款概述1.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自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缴纳保险费,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成立。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及相关资料,同意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结束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合同解除、终止之日结束。

保险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为准。

3.保险期间的约定保险期间分为一年期、三年期等,投保人可按需选择。

保险期间届满后,如投保人愿意续保,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4.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公司对下列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谎报事故真相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夺期间发生的意外;(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除保险责任的事项。

三、保险责任范围1.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赔偿。

2.自然灾害赔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停放或行驶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人均意外伤害赔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财产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机动车的购车价格、车型、年限等因素确定。

投保人可选择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或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2.保险费的缴纳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

保险费率根据车型、年限、保险责任范围等因素确定。

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46号,2009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类或多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的一项或两项进行投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一)基本部分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备案)[2009]N122号-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平安(备案)[2009]N122号-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64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65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66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67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68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69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70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71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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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备 案)[2009]N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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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备 案)[2009]N92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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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备 案)[2009]N95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137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138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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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备 案)[2009]N141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142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143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144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169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170号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摘要:一、引言二、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主险内容1.机动车损失保险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4.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三、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附加险内容1.玻璃单独破碎险2.自燃损失险3.新增设备损失险4.车身划痕损失险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7.车上货物责任险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9.不计免赔险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11.指定修理厂险四、保险期间内的责任范围五、保险合同的组成六、保险条款的释义正文:【引言】作为我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中国平安推出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为车主提供了全面保障。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条款内容,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主险内容】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主险包括以下四个独立的险种:1.机动车损失保险:覆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障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车上人员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

4.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针对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附加险内容】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附加险包括以下十个险种:1.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障被保险机动车玻璃破碎的损失。

2.自燃损失险: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自燃导致的损失。

3.新增设备损失险:保障被保险机动车新增设备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4.车身划痕损失险: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车身划痕导致的损失。

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保障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因涉水导致的损失。

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修理期间产生的费用。

7.车上货物责任险:承担被保险机动车上货物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

平安保险服务条款

平安保险服务条款

首页 > 网上直销 > 意外保险 > 一年期综合意外险> 一年期综合意外险适用条款平安一年期综合意外险适用条款本条款需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对应条款1;意外伤害医疗对应条款2;意外住院津贴对应条款3。

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用红色字体标示)。

l 1、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l 2、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l 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l 4、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l 5、平安附加境内紧急救援保险条款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l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l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l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l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l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l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l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l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l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l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l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l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平安(备案)[2009]N49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平安(备案)[2009]N49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恐怖活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附加被保险人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指定被保险人与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签定的合同要求将该个人或组织列于本保险单项下,则本保险单将视该个人或组织为附加被保险人,而适用所提供的人身伤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及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但仅限于指定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掌管的工作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在此提供的保险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此保险不适用于上述附加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承担的责任;(二)无论何种情况,此保险的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三)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不得与本保险单合同责任保险部分列明的责任限额相累积。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完全由于拥有、维护或使用位于______境内任何地方,处在或不处在被保险人场所内的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列名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如果任何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正处在列名被保险人或代表其进行的安装、维修或修理过程中,则本附加保险不适用。

(二)列名被保险人应保证遵守所有的法令、法规、条例及规章,并保证在任何时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均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任何缺陷一经发现,列名被保险人应立即予以修复,同时视情况需要采取额外防护措施以预防事故发生,且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否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的位置变更后,本附加保障失效。

平安附加团体终身寿险条款

平安附加团体终身寿险条款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平安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30 号,2009 年12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并以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持续经过等待期(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后,本公司自等待期届满时起按月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数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失能收入替代比例其中,失能收入替代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如果被保险人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并从事较低收入的工作,本公司将按如下公式计算调整每月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数额: 调整后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原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月保障工资- 当前工作月收入)/月保障工资在本公司给付受益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若被保险人发生了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一)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二)被保险人身故;(三)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部分或完全恢复劳动能力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本公司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且在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之日起此后的连续26 周内又因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使被保险人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公司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因此而申请相应保险金时,不受等待期限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并以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状态未持续经过等待期,本公司给予被保险人自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相当于两个等待期时间段的观察期,在该观察期内如被保险人后续又因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一次或多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旦观察期内各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持续时间累计能达到一个等待期,本公司也将自被保险人满足前述条件后开始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此时, 计算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中"月保障工资"以其最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保险单所记载的月保障工资为准.若在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定居于保单签发地所在国或国籍国之外的国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多继续给付24 个月.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多给付24 个月.若被保险人在24 个月后仍继续在医院进行精神疾病住院治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继续对其受益人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具体累积给付月数的上限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以下来源的收入,本公司将从其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中扣除:(一)其他保险公司支付的失能保险金;(二)政府,社会保障金或工伤保险金;(三)其他依法获得的赔偿金.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在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开始后12 个月以内,与其既往症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情形.但本公司在承保时知晓并同意的既往症不在此限;(十一)或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增加后12 个月以内,与其既往症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情形,但本公司在承保时或增加保险金额时知晓并同意的既往症不在此限;同时,就保险金额增加的情形,本公司对保险金额新增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十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 ,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十三)性病;(十四)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十五)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第七条保险期间与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第十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由申请人填写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当时的在职证明和收入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部分恢复劳动能力需提供较低收入工作的在职证明和收入证明;(四)医院出具的医学报告,包括意外事故或疾病的发生,演变过程及影响,失能的持续时间,程度等;如医院出具的医学报告存在瑕疵,被保险人有义务配合本公司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由于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后本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和被保险人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对本公司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额产生影响,被保险人须根据本公司要求定期向本公司提供医院最新的医学报告,以证明其仍处于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状态.(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四条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变动(一)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第十六条危险变更通知投保人变更行业或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增收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投保人或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相对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第十八条地址变更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九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释义【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5 名以上(含5 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成员】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指被保险人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完全无法从事自己之前的主要工作;(2)完全无法从事依其教育程度,技能培训或经验可从事的任何工作;(3)没有从事任何有收入的工作;(4)处在定期医生随访或治疗过程中.【等待期】本合同所指的等待期是自被保险人经医师诊断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完全失能的状态持续不断达到一定的天数后,本公司才开始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该天数称为"等待期" .【月保障工资】除另有约定外,每一被保险人月保障工资参照该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每月基本工资(不包括津贴,奖金,分红等)确定,且不超过本公司规定最高月保障工资限额,具体数额载明于合同中.【部分恢复劳动能力】指经过治疗后,被保险人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能够在完成其原有工作或依其教育程度,技能培训或经验可从事的任何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或一部分,但不是全部工作内容,或者能够在减少工作时间的状态下工作;(2)当前工作收入不超过月保障工资的75%.【完全恢复劳动能力】指经过治疗后,被保险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能够在全职状态下完成其原有工作或依其教育程度,技能培训或经验可从事的工作;(2)当前工作收入超过月保障工资的75%.【定居】被保险人居住某一国家的时间连续不间断大于 6 个月以上的(含 6 个月) ,视为"定居" .【医院】除另有约定外, 仅指中国境内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 需达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三级级别, 其中专科医院不包括口腔医院,儿童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入住医疗机构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4 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收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 毫克.【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既往症】指对被保险人保障生效前或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增加前的6 个月中,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接受治疗或诊断的病症.【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离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但不包括依法退休,病退,内部退养行为.【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保险期间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 代理费, 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25%.【床位费】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疗机构床位(不包括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费用.。

责任保险条款框架(2009版)-平安保险

责任保险条款框架(2009版)-平安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居家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房屋内(包括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或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九)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十)因高空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十一)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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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员或其他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损失;(八)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九)被保险人的产品被其他生产商用于构成其他商品或产品的部件,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不足或危险情况未能达到预期用途,导致其他商品或产品不能使用、报废或必须更换部件的损失,但被保险人的产品在投入预期用途后发生突然和意外的物质性损坏而导致其它商品或产品的损失不受此限;(十)被保险人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一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销售额预收保险费。

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的实际销售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任何时间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实际销售额的数据。

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账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产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分有所变动,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若在某一被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也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害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多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多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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