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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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一、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范围

遵循可疑即报原则,报告发现的所有可疑药品不良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程序

依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1、发生、发现的可疑不良反应病例的医师、药师、护

士等应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或报告

药剂科相关人员。

2、不良反应监测员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所在行政

区域的要求报告省级AD R监测中心。

三、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时限要求

1、一般病例逐级、定期报告,应在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内

完成上报工作。

2、发现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于发现之

日起15日内报告。

3、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书面、电子

文本、传真等)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A D R监测中心报

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

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A D R监测中心报

告。

四、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关联性评价

1、肯定:用药及反应发生时间顺序合理;停药反应停

止,或迅速减轻或好转(根据机体免疫状态某些AD R

反应可出现在停药数天以后);再次使用,反应再现,

并可能明显加重(即激发试验阳性);同时有文献资

料佐证;并已除外原患疾病等其它混杂因素影响。

2、很可能:无重复用药史,余同“肯定”,或虽然有

合并用药,但基本可排除合并用药导致反应发生的

可能性。

3、可能:用药与反应发生时间关系密切,同时有文献

资料佐证;但引发不良反应的药品不止一种,或原

患疾病病情进展因素不能除外。

4、可能无关:不良反应与用药时间相关性不密切,反

应表现与已知该药物的不良反应不相吻合,原患疾

病发展同样可能有类似的临床表现。

5、待评价:报表内容填写不齐全,等待补充后再评价,

或因果关系难以定论,缺乏文献资料佐证。

6、无法评价:报表缺项太多,因果关系难以定论,资

料又无法补充。

五、药房工作人员发药时,应注意询问患者有无药物不良反应

史,讲清必须严格严格按药品说明书服用,如用药后有异常反应,要及时停止用药并向医生咨询。

六、防疫药品、普查普治用药、预防用生物制品出现的不良反应群体和个体病例,必须随时向所在地计卫局、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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