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2•【分类】其他正文第一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1.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5.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6.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变更市场监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基本案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某酒店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2年度企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由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先后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作出罚款8000元并责令改正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行为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规定关于“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均提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报送时间长达6个月,而其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始终未进行年度报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明显不符合上述“及时改正”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上海市行政复议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市行政复议十大典型案例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行政复议案例众多,其中有一些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下面将介绍上海市行政复议的十大典型案例。
第一大典型案例是关于土地征收的案件。
一位农民因为土地被征收而提起行政复议,他认为政府在征收土地时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并且没有充分听取他的意见。
经过复议,法院判决政府重新评估土地价值,并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
第二大典型案例是关于环境保护的案件。
一家企业因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而被罚款,企业认为罚款过高并提起行政复议。
经过复议,法院判决罚款数额合理,并要求企业改善环境污染问题。
第三大典型案例是关于教育资源分配的案件。
一位家长因为孩子没有被分配到理想的学校而提起行政复议,他认为学校分配不公平。
经过复议,法院判决学校重新分配学生,并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大典型案例是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件。
一位患者因为医疗事故而导致身体受损,患者认为医院应该承担责任并提起行政复议。
经过复议,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的医疗费用,并要求医院改善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大典型案例是关于社会保障的案件。
一位退休人员因为养老金发放不及时而提起行政复议,他认为政府没有履行养老保险的承诺。
经过复议,法院判决政府加快养老金发放,并确保退休人员的权益。
第六大典型案例是关于建筑安全的案件。
一位业主因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而提起行政复议,他认为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建设。
经过复议,法院判决开发商整改房屋安全问题,并赔偿业主的损失。
第七大典型案例是关于交通管理的案件。
一位司机因为交通罚款而提起行政复议,司机认为罚款不合理。
经过复议,法院判决罚款数额合理,并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执法公正。
第八大典型案例是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
一位员工因为被解雇而提起行政复议,员工认为解雇没有合理的理由。
经过复议,法院判决雇主重新雇佣员工,并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
第九大典型案例是关于食品安全的案件。
一家食品企业因为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被罚款,企业认为罚款过高并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案件办理建议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建议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1. 受理前- 审查申请条件-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需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例如,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过重,需要明确指出处罚过重的依据,如自身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而处罚幅度超出了合理范围等。
- 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般来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但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规章等),通常不能直接申请复议,不过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
- 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材料接收与初步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2. 受理阶段- 经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 审理阶段- 书面审查与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要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
复议案件法律依据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复议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
为了规范复议案件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律秩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复议案件的法律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复议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复议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期限、决定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复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框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程序、期限、判决以及执行等内容,与行政复议法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争议解决的法律体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实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对于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对于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行政许可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基本法律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复议案件的法律依据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三、复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1. 行政复议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4)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例:
1.房屋征收类纠错案例:在某市一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原行政机关因程序违法和内容违法被复议机关认定为违法。
经过复议,最终撤销了原
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书,并发回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延迟送达或未送达相关评估报告,影响当事人的公平补偿权:某市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当事人不服行
政机关延迟送达补偿决定书以及未送达相关评估报告的行为,提起了行政复议。
经过复议,复议机关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最终撤销了原行政行为,并发回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维护营商环境的纠错案例:某市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当事人因涉嫌虚假宣传被行政机关处罚。
经过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原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最终撤销了原行政行为,并责令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行政复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乙局)处以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的行政处罚。
甲企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案件事实1. 甲企业于2018年1月1日开始生产食品,主要产品为糕点。
甲企业于2018年5月25日向乙局提交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但乙局于同年6月5日以甲企业生产场所卫生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拒绝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2. 2018年6月10日,乙局对甲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甲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生产车间卫生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3)未对原料进行检验。
3. 2018年6月15日,乙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甲企业作出了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 甲企业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8年6月20日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争议焦点1. 乙局是否有权对甲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 乙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四、案例分析1. 乙局有权对甲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三)未对原料进行检验;(四)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中,甲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未对原料进行检验等违法行为,乙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甲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乙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适当。
(1)乙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某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食品加工厂”)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食品加工厂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食品加工厂是否具有提出行政复议的资格?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如何处理该行政复议申请?三、案例分析(一)食品加工厂是否具有提出行政复议的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作为被处罚的对象,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此,食品加工厂具有提出行政复议的资格。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1. 审查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报告的食品;(3)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4)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掺质的食品;(5)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6)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7)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2. 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 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复议案例

• (5)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 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 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谓适用调 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法律的规定,超出法 律规定的赔偿数额。
• (6)对康某与赵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 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国家 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 损失后,应当责任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 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康某与赵某属 于故意违法,对郝某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 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
• 案例:刘某于2000年2月购买了一台化油器捷达轿车。 2000年12月,他自费安装了韩国产尾气净化器。经 检测,其尾气排放明显低于某市技术监督局发布的 《汽油污染排放标准》。但某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具备治理条件 的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 下简称《通告》)规定: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 照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补 气和三元催化器,经验收达标并取得绿色环保标志 后,方准予年检。因刘某的私车如未安装通告指定 的产品,无论是否达标,市环保局都不予尾气复检, 也不准许参加年检。刘某对《通告》的规定不服, 想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吗?请你给出建议.
• 案例4: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 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 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 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 罚款,你现在交罚款。"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 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我 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 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 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 的)。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 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 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 业执照的决定。
行政复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市某区居民,因子女就学问题与某区教育局产生纠纷。
王某认为某区教育局在办理其子女就学手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王某向某区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某区教育局作出的不受理其子女就学申请的决定。
然而,某区教育局在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也未给予答复。
王某不服,遂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区教育局是否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2. 某区教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是否构成违法?3. 某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撤销某区教育局的不受理决定?三、案例分析1. 某区教育局是否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王某认为某区教育局在办理其子女就学手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因此,某区教育局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2. 某区教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本案中,某区教育局在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也未给予答复,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法。
3. 某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撤销某区教育局的不受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惠州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惠州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1. 行政复议案例:
案件名称:惠州市民宿行业审批案
案情简介:一家民宿运营公司因未能通过惠州市相关部门的审批,被勒令停业整顿。
公司认为部门的行政审批过程存在不合法性,并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结果:市政府经评估后认为公司的复议请求符合法律法规,决定撤销勒令停业整顿的决定,并责令相关部门重新审批。
2. 行政诉讼案例:
案件名称:惠州市土地征收案
案情简介:一位农民因其耕地被征收而向惠州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该农民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充分征询他的意见,并没有给予足够的补偿。
行政诉讼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确实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征收,并给予该农民补偿。
行政复议案例

P1.惠宝公司诉技术监督局案一、案情介绍1998年“3.15”活动中,马玉琴向甘肃酒泉地区技术监督投诉,称酒泉地区惠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宝公司)的冰柜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及维修问题。
技术监督局受案后,迅速展开了调查取证,发现惠宝公司没有家电维修能力认证书,其绝大多数维修人员也没有维修技术证件,于是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列》)第13、29条,要求该公司立即免费维修好冰柜并赔偿马玉琴经济损失3000元。
惠宝公司不服,将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
酒泉市人民法院初审认为,酒泉地区技术监督局的作出行政出发所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没有合法手续,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判决撤销酒泉地区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技术监督局不服,提起上诉。
1998年12月15日,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产品质量法》并未赋予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维修者的行政处罚权,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管理条例》第13、29条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维修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有悖于《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故该行政处罚超越职权。
同时,该判决书认为酒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判决存在问题。
因此,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撤销酒泉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酒泉地区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终审后,1999年7月1日,甘肃省技术监督局向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请示报告。
1999年8月17日,省人大专门召开主任会议听取了案件情况,认为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严重侵犯了宪法中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超越了其审判权限,没有正确领会法律、法规实质,违法判决,直接损害了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并认为“这是一起全国罕见的审判机关在审判中的严重违法司法事件”,并要求甘肃省高院提审此案件撤销酒泉地区中院的判决书。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纳税争议案件;A、《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B、《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价格违法的处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根据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属于复议选择型案件,而不再是复议前置的案件。
201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方法学习理论与掌握知识的中观把握离不开宏观指导与微观分析,学好行政法尤其离不开宏观指导这个服务于立足中观的思想方法。
宏观指导在作为行政法应试复习准备中即是指头脑中要清楚每一个具体的知识点或法条是归属于哪一个大问题、哪一节及哪一章的内容,其上位概念是什么。
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行政复议案例分析行政复议案例分析:将军岭铜矿污染事件事件时间:2007年3月-2008年12月事件背景:将军岭铜矿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是中国重要的铜矿之一。
然而,2007年3月起,东安县周边村庄的居民开始陆续发现水源的污染问题,水变得浑浊且无法饮用。
居民怀疑将军岭铜矿的采矿活动导致了该污染。
事件经过:1. 2007年3月:东安县居民开始察觉到当地水源的异常,包括颜色的变化和异味的散发。
2. 2007年4月:居民开始向当地政府投诉水源污染的问题,并要求采取相关措施解决问题。
3. 2008年2月:由于问题未得到解决,居民将投诉信转交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4. 2008年3月: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立案调查,并对将军岭铜矿进行了执法检查。
5. 2008年8月: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对将军岭铜矿的环境问题进行了行政处罚,要求停产整顿并支付相关罚款。
6. 2008年12月:将军岭铜矿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程序:1.将军岭铜矿向东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的处罚决定违法。
2.东安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组织听证和进行复议调查。
3.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将军岭铜矿、环保厅和居民代表的陈述和证人证言。
4.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复议调查,并出具了复议意见。
行政复议结果:行政复议委员会经过全面调查和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定:1.鉴于将军岭铜矿的采矿活动导致了周边水源的污染,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的处罚决定并不违法。
2.将军岭铜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采取措施修复水源,并向受影响的居民提供补偿。
律师的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复议案例,涉及到环境保护和居民权益保护的问题。
从事件经过来看,将军岭铜矿的采矿活动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居民通过投诉和上访的方式要求问题得到解决,最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获得了公正的判决。
在该案中,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及时立案调查,并对将军岭铜矿进行了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范围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复议范围典型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岁,系A省A市A区居民。
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
申请人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
实施手术者为张某。
张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A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
王某多次要求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
2004年6月7日王某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
A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
王某不服,于2004年7月20日向A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二、审理经过A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审查,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向王某寄发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向A市卫生局寄发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A市卫生局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A市卫生局于2004年8月5日向A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A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
张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师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
A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A 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三、案件分析(一)此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有办案人员提出,王某与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发生的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王某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该请求卫生行政机关认定张某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对于王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法律行政复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查处。
规划局认为甲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甲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罚款50万元。
甲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甲公司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3.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正确?三、案例分析1. 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甲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规划局依据法律规定,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2. 甲公司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甲公司认为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3.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正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市人民政府认为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法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甲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同时,甲公司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流程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来和你们讲讲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流程,这可真是像一场刺激的冒险之旅呢!
首先啊,当有人觉得自己遭遇了不公平的行政决定,就好比在迷宫里迷失了方向,这时候行政复议就是那根能指引他们找到出口的线!比如说,老张被罚款了,他就觉得不合理呀,那他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这申请就像是给我们发出的求助信号,我们就得赶紧响应啦!
然后呢,我们得仔细审查这个申请,看看是不是符合要求,就像检查一件宝贝有没有瑕疵一样。
要是有问题,那可不行,我们就得通知申请人去修改完善。
接着呀,进入审理环节啦,这就像是警察办案一样认真!我们会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好比有一次小李和政府部门有了矛盾,我们就到处去调查、收集证据,看看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审理结束后,就得做出决定啦!这决定可不能随便,得像法官判案一样公正公平才行。
是维持原来的决定呢,还是撤销或者变更,都得有充足的理由。
最后啊,我们还得把决定告诉申请人和相关部门,让他们知道结果。
这整个流程不就像一个精心编排的舞台剧嘛,每个环节都很重要呢!
总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但我们会用心去做,为大家主持公道!让那些觉得受到委屈的人都有一个说理的地方,让公平正义像阳光一样照耀在每一个角落!你们说,这是不是很重要呢?。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

Those who are wise have long aspiration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1、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1)一级复议前置。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级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案例行政法学》行政复议

案例思考
· 1、本案中鲁某、邓某二人是否是提起行政复议的适格主体 ?
· 2.如何确定本案中的复议机关?
· 基本案情: · · 鲁某、邓某非法注册翰墨中心 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 · 对翰墨中心罚不 提起 · 款3000元 服 行政复议
驳回二人的申请 一审人民法院法院
北京市工商局 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复议决定
议的概念、受案范围、复议机关、申
请人、被申请人、复议管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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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课授课内容 第一部分 如何做案例分析 第二部分 讲解本章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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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如何做案例分析
一、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知识 掌握行政法律知识,这是做好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基 础。 二、围绕问题展开分析 结合所学行政法学理论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围绕 案例的行政争议展开分析 三、掌握答题技巧 (一)要明确答案 (二)说明理由
北京市东城区政府(本级政府) 行政复议机关 北京市工商局(上一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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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取消执业医师资格
案情介绍: 杨某某参加了2008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成绩 合格后发现其不具备报考条件,另杨某某在公共浴室 中(非医疗机构内)非法行医用芒硝将人治死。卫生 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通过决定,确认其考试成 绩无效,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 案例思考 1、卫生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行为性质为何 ?是否可以被申请复议? 2、如果能提起行政复议,谁是被申请人、复议机关 ? 3.若杨某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其可选择的救济途径有
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
根 下
据《 列具
行体行政政复1 行行议政为法处罚不》服第
六的条,2的可行规以政强定申制请,措行申施 政请复人议对
:
行政复议案例

行政复议案例一、案例背景介绍某市A市政府于近期出台了一项新政策,要求所有城市居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购买市政府指定的环保袋,并限制使用塑料袋。
然而,这一政策遭到了一位市民的不满,他认为政府的决策存在一些问题,并决定提出行政复议。
二、案情描述该市民名叫张先生,是该市一家超市的店主。
根据新政策的规定,他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使用塑料袋,转而使用市政府指定的环保袋。
张先生认为这一政策对自己的超市经营将产生较大影响,因此选择了提出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表达不满。
张先生认为政府的决策存在以下问题:1.政策推行时间过于紧迫,给商家转型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和损失;2.市政府指定的环保袋价格过高,超市难以承担并转嫁给顾客的难度较大;3.政府未给予商家任何相关补贴或支持,增加了商家的负担。
三、行政复议的过程张先生决定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并提出希望政府能够修改相关政策的要求。
他准备了以下相关材料:1.个人身份证明材料;2.相关经营证照复印件;3.经营收支情况的相关材料;4.相关政策法规的复印件。
张先生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同时递交了上述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他清晰地陈述了自己的诉求并列举了自己认为政策存在的问题。
随后,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规定的程序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向张先生通知了具体的复议时间。
在复议过程中,张先生得到了机会进行申诉陈述,并向行政复议办公室展示了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案件的解决结果经过审核和审理,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张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支持他的诉求,政府的相关政策确实存在一定问题。
办公室据此对政府的相关政策进行了重新评估,并针对张先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修正。
具体的解决结果如下:1.政府延缓了执行新政策的时间,给商家更多的转型准备时间;2.政府重新评估并调整了环保袋的价格,降低了超市的负担;3.政府决定给予商家一定的补贴和支持,以减轻其经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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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岁,系A省A市A区居民。
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
申请人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
实施手术者为张某。
张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A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
王某多次要求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
2004年6月7日王某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
A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
王某不服,于2004年7月20日向A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二、审理经过
A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审查,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向王某寄发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向A 市卫生局寄发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A市卫生局在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A市卫生局于2004年8月5日向A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A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
张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师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
A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三、案件分析
(一)此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有办案人员提出,王某与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发生的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王某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该请求卫生行政机关认定张某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对于王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政复议范围。
从中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
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关键看A市卫生局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从类型上讲,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称为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
A市卫生局对王某和A市市立医院的医患纠纷作出认定答复是行政裁决,也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予受理。
(二)如何进行事实认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在申请书中提到,是张某单独对其施行的手术。
而被申请人采信的是A市市立医院的主张。
A市市立医院称张某实施医疗手术有上级医师指导,不属于单独实施手术的情况。
A市市立医院还出具了上级医师李某于2004年7月7日签字的书面证明。
在证明中,李某提到张某接诊王某后就向其请示,李某给予制定手术方案,然后张某在其指导下完成手术。
如果王某的说法成立,则存在张某单独实施手术的事实;如果A 市市立医院的说法成立,则张某不是单独实施手术,其上级指导医师
李某承担手术失败的主要责任。
如何进行事实认定?
在这个问题上,病历记录对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事实不可能重复。
但是事实发生以后,总会有证明事实的信息保存下来。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记录是证明事实真相主要证据。
如果院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书写病历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只能以原始病历记录为判断事实的依据,因为“以事实为依据”诉求的只能是法律事实。
在本案中,病历中明确记载手术者为张某,并无医师李某的签名纪录。
由此可以认定,是张某单独实施的医疗手术。
(三)不可抗力能否成为适用理由?
A市卫生局在书面答复意见中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
这种理由成立吗?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
不可抗力因公民个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而成为民事活动中适用的一种免责理由。
本案中,“非典”的发生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属于不可抗力,人们正常的行为也因为政府采取的控制、防治“非典”措施受到了限制。
但是“非典”的发生与张某没有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必然因果关系呢?
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也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可以看出,张某有两种途径申请医师注册。
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张某完全通过信函、电传等形式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申请医师注册。
“非典”的发生与张某不申请医师注册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以“非典”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作为不申请医师注册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四)本案的法律依据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本案中,张某虽然于2002年12月1日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是并没有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中规定:取得医师资
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张某在无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王某施行了医疗手术,手术失败,张某的医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四、结论
本起行政复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明确,A省卫生厅作出的撤销A市卫生局的答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