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刑罚的裁量PPT课件

合集下载

第11章刑罚的裁量PPT课件

第11章刑罚的裁量PPT课件

三、累犯 ㈠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的
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
▲注意累犯和再犯的区别:
㈡一般累犯
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过失犯罪的除外
②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 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我国限制加重原则注意:
①只能在数罪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 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②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受数罪并罚最 高刑期限制:即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 能超过20年
注意:数罪并罚不能合并其中几种刑罚而 升级为另一刑种
例2:甲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执 行10年后发现在判决以前犯盗窃罪,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8年。采用先并后减的方 法,应当将新判处的8年与原判的14年 实行并罚,即在14到20年之间决定刑期, 若判18年,则应减去原来已执行的10年, 其还应执行刑期为8年。其实际执行刑期 为18年
对于“先减后并”,有以下几点要注意
③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㈢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这是标准形式,直接根据一般原则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 有漏罪的并罚
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先并后减” 的原则处理
“先并后减”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⑴如果是一个漏罪,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 与原判数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 定执行的刑罚并罚?
⑴判决宣告后,刑罚未执行完毕以前,犯 有数个新罪的,应将这数个新罪分别定 罪量刑,再和前罪实行先减后并的数罪 并罚,而不先将数个新罪并罚后再并罚。

《刑罚裁量制度》PPT课件

《刑罚裁量制度》PPT课件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释刑罚裁量中的四项制度:即累犯制度、自首与立功制度、数 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 重点:累犯

自首与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第一节累犯(1)
• 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 ㈠概念——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 • ㈡意义:对累犯从严处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 ㈢累犯与再犯不同。 • 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 ㈠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 1、概念——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第一节累犯(2)
• ㈡构成条件: • 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实质条件) •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刑度条件) •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
累犯,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在假释期满后5年内再 犯新罪——累犯 • B、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不构成累犯,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在缓刑期满后再 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所宣 告的刑罚——不存在前罪的刑罚)
第三节数罪并罚(1)
• 一、数罪并罚概述 • ㈠概念——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 ㈡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数罪并
罚的条件 • 1、必须犯有数罪 • 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
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并罚后应当执 行的刑罚。 • ㈢数罪并罚的意义

司法考试复习课件 刑罚裁量制度ppt

司法考试复习课件 刑罚裁量制度ppt

1、特殊累犯的概念: • 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 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人。 • 2、其条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 (2)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应判刑罚的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 注意: • 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作非法 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无论是什么刑,也无论什么时间之内,又 犯刑法规定的关于毒品的犯罪的,都应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分则 关于毒品犯罪的特殊规定。
• 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构 成累犯?(05司考) 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B.赦免以后 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 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 一、自首(刑法》67条) • (一)自首的概念: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二)自首的种类及条件: • 1、一般自首: • 2、特别自首: • (三)自首的认定与处理:
(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 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
• 《刑法》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 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 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 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 处的刑罚,依照本法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 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 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先并后减)
•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裁量
坦白
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坦白与自首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关键的区别。
立功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对于属于自首或者坦白范围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从重从轻减轻与
免除处罚制度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数罪并罚
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①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②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③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原则
①吸收原则;②并科原则;③限制加重原则;④混合原则。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用的是混合原则。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
3、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量刑时,对各种情节不能进行重复评价。“情节”有不同的种类:①作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情节;②作为选择法定刑依据的情节;③在既定法定刑之下影响具体量刑的情节。前两类情节发挥了各自的作用后,就不能再作为第三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累犯
是指被判处一定的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为此,必须做到:①认真查清犯罪事实。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③全面掌握犯罪情节。④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①必须依照刑事法律关于各种刑罚的适用权限与适用条件的规定裁量刑罚。②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裁量刑罚。③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裁量刑罚。④必须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11刑法之刑罚的裁量(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1刑法之刑罚的裁量(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1刑法之刑罚的裁量(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txt第十一章刑罚的裁量第一节量刑概述一、量刑概念刑罚的裁量即量刑,就是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

具体地说,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量刑对应于定罪,是整个审判工作两个环节之一。

量刑具有以下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审判机关,在我国,只能由人民法院量刑。

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属于刑事审判权。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刑事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故量刑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进一步说,也不是任何法院都可以裁量任何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判处无期徒刑与死刑的裁量。

2.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

换言之,人民法院只有在查明了犯罪事实,认定了犯罪性质,确定了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文以后,才能量刑,即只能先定罪后量刑,绝不能先量刑后定罪。

3.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

即先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在决定了判处刑罚的前提下,进一步决定判处何种刑罚(选择刑种)、判处多重的刑罚(确定刑度)和是否立即执行(是否缓期执行)。

4.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由于量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量刑的基础是犯罪事实与犯罪性质,量刑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故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二、量刑原则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

要全面贯彻这一原则,就必须做到如下儿点:1.认真查清犯罪事实。

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事实。

因此,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什么人、在什么心理状态支配下、针对什么社会关系、实施了什么犯罪行为,以及这种行为造成了什么危害结果。

认真查清犯罪事实,是正确量刑的第一个关键,是贯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原则的前提。

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

刑法第十一章刑罚裁量第一节量刑概述—' ,: ...... . ■;.; 'T., •:丨' :"n::一、量刑概念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量刑作为人民法院运用刑罚的一项活动,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从刑事司法的过程性上看,由于量刑是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即定罪的基础上进行的一项刑事诉讼活动,同时,它又是刑罚执行的先决条件,所以,在国家刑事活动的三个环节即定罪、量刑、行刑中,量刑处于中心地位,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另一方面,从量刑活动的功能上看,量刑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要件。

因为只有通过量刑,才能使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和一般预防功能切实得以发挥,进而为刑罚目的的实现奠定不可缺少的基础。

量刑的偏差或者失当,都会对刑罚目的的实现造成不良影响;相反,量刑正确,就可以有效地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二、量刑原则量刑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根据这一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

犯罪事实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讲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

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

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因此,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狭义的)犯罪事实。

它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

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种心态支配之下,针对何种对象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侵犯了何种合法权益。

《刑罚裁量》课件

《刑罚裁量》课件

宽严相济原则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被告 人的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和社会 背景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幅度 内给予适当的从宽或从严处罚。
刑罚裁量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
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因此需要 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刑罚裁量,以 达到个案正义的目的。
公正、公平的刑罚裁量可以增强公众 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提高司法公信 力。
犯罪人情况对于刑罚裁量具有一 定影响,如未成年犯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孕妇和老年人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人情况的认定需要依据证据 和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认定。
社会危害程度
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 成的危害程度,包括对个人、家庭、 社会的影响等。
社会危害程度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 种因素,如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被 害人的损失等。
05
刑罚裁量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李某故意伤害案的刑罚裁量
总结词:量刑公正
详细描述:李某因与邻居发生口角,将对方打成轻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 考虑了李某的认罪态度、被害人谅解情况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对李某进行了 公正的刑罚裁量。
案例二:张某贪污案的刑罚裁量
总结词:量刑适当
详细描述:张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张某的贪污金额、持 续时间以及退赃情况,对张某进行了适当的刑罚裁量。
法定减轻
总结词
法定减轻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特定情 形下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详细描述
法定减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刑 法规定的刑罚裁量情节之一。在符合 法定减轻的条件下,法院必须对犯罪 人减轻处罚,不得拒绝或拖延。
减刑
总结词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刑罚裁量制度_PPT幻灯片

刑罚裁量制度_PPT幻灯片
或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属毒品类犯罪; 2、前罪被判刑罚(无刑度要求);后罪无刑
度要求; 3、后罪发生于前罪刑满释放或者赦免后任
何时间内。
第二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条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处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 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 自首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如实供述”。
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已交代轻罪达到
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属于主要犯罪
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中“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掌握的或
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二是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 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C项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故 C项正确。
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按累犯论处。
累犯的成立条件
1、罪质条件——前罪后罪均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已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年龄条件——前罪行为人为已满十八周岁。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于前罪执行完毕或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一)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 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归案方式不同:前者自动归案,后者 被动归案
2、交待的罪行不同:自首交待的既可以 是已经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司法机 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坦白一般交待的是 的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或与指控的 是同一性质的罪行
3、交待态度上:自首是主动交待,坦白 是被动交待
4、人身危险性不同:自首较轻,坦白较 重
5、情节类型不同:自首是法定从宽处罚 情节,而坦白则是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减轻处罚,意味着在法定刑以下处罚,若没 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下处罚
③必须如实供述
㈢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也叫以自首论,是指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 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对象是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 本人其他罪行
㈣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为: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 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 的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3、必须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犯 罪。
㈣对累犯的处罚: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2、从重处罚相对不成立累犯而言,但不一定
是判处最高的刑罚
四、自首
㈠自首的概念
根据刑法67条规定: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 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 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③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刑罚裁量制度量刑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
前提下,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 当考虑的,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 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具有的特征:
1、量刑情节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 身危险性,因而影响刑罚的轻重
2、量刑情节是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下, 量刑应考虑的各种事实
3、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和决定宣告刑 的依据
4、量刑情节是对犯罪人落实刑事责任和 实现刑罚个别化的依据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
㈠量刑情节分类概述
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由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 须予以考虑的各种犯罪事实情况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人民 法院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 结合司法审判实际经验,在量刑时应当 灵活掌握和酌情适用的情节
◆成立一般累犯的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的发生时间,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 包括附加刑在内。
▲缓刑不存在累犯
三、特殊累犯
根据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 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 以累犯论处
三、累犯 ㈠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的
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
▲注意累犯和再犯的区别:
㈡一般累犯
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过失犯罪的除外
◆成立立功的条件:
1、主体是犯罪人 2、作为刑罚裁量情节的立功,一般在判
决或裁定之前
3、立功的内容应当真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效
㈡立功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1、一般立功 2、重大立功,这与其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
是否重大有直接关系。
㈢立功的法律后果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一章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量刑概述 第二节 量刑情节 第三节 量刑制度
第一节 量刑概述
一、量刑的概念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
犯罪性质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 及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 罚的审判活动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量刑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3、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 性质
4、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 二、量刑的原则 1、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①认真查清犯罪事实 ②正确认识犯罪性质
③全面掌握犯罪情节 ④综合评价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2、量刑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①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刑种和刑度
②必须依照刑法关于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 裁量刑罚
3、犯罪分子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量刑制度
一、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 ㈠从重与从轻 1、从重与从轻都必须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刑
罚,而不能在法定刑外处罚 2、从重或者从轻并不意味着在中间线以上或
以下处罚 3、从重与从轻,是相对于没有从重或者从轻
情节而言
㈡减轻处罚
2、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3、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 4、单功能情节和多功能情节 ㈡法定量刑情节 ①应当型情节 共有7类, P249-250 ②可以型情节 共4类,P250-251
㈢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手段 2、犯罪的对象 3、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 4、犯罪的时空环境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特殊情况
㈡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 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①投案时间 ②投案对象 ③投案方式 ④投案动机⑤投案效果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①投案人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②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若供述 他人的犯罪事实,视为立功。共同犯罪 的,犯罪人还应当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 实,对于主犯,则应当供述他所负责组 织实施的犯罪事实
㈤自首的法律后果:
1、自首的,无论罪行轻重,都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2、犯罪较轻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 3、犯有数罪的,对其中的部分罪行自首的,自
首的效果只及于自首之罪
4、在共同犯罪中,自首的效果只对有自首情节 的犯罪人有效,对其他共犯人无效。
五、立功
㈠立功的概念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 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