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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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抗洪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抗洪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抗洪条例第1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2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第3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第4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5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水政水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政水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 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 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 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 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本法所称流域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 治水害的综合规划,也就是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 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 度。
5)(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 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 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 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建国后,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对江河湖泊进行了大规 模的治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初步建成了 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组成的防洪体系。但洪 涝灾害仍然是心腹大患。据统计,全国受洪水威 胁的城市中,70%的防洪工程低于国家规定的标 准。
防洪法制定意义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防洪法》,于1998年 1月1日施行,共八章六十六条。
第二章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 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 为规划保留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防洪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防洪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防洪规划本章是关于防洪规划的规定。

本章从第九条到第十七条,共九条。

主要内容包括:防洪规划的定义及分类;防洪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防洪规划的编制机关及审批程序;编制防洪规划的基本原则;防洪规划的内容;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治措施;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采取治理措施;长江、黄河等七大江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审批程序;防洪规划保留区制度及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规划的定义、种类、作用及各类防洪规划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一、防洪规划的概念和特点。

防洪规划是为防治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

其特点是:第一、防洪规划是一种安排或计划,它规定的是一个时期内的防洪工作。

第二、防洪规划是在深入研究有关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自然与社会特点、水文气象资料、洪灾损失的历史经验和现有防洪能力等各种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综合比较论证而制定的,它反映的是对某一流域或区域防洪工作的总体要求,对该地区的防洪工作具有普遍意义。

第三、防洪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拟定防洪标准和选择优化的防洪系统,包括对现有河流、湖泊的治理计划及兴修新的防洪工程的战略布署等等。

第四、相对于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而言,防洪规划是一项专业规划。

二、防洪规划的种类。

防洪规划包括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及区域防洪规划。

流域防洪规划是指黄河、长江、松花江、珠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太湖流域的防洪规划;以一个行政区、经济区或地理区为对象制定的水害防治规划为区域防洪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保障措施防洪工作作为一项社会性的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大量的投入。

无论是江河、湖泊的治理,防洪工程的建设,还是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抗洪抢险的顺利进行,都需要有坚实的经济支持才能做到。

因此,本法专门设立了保障措施一章,对防洪工作所涉及的投入保障措施作了规定,以保证防洪事业的稳步发展。

本章共六条,分别就人民政府在防洪投入方面的责任、中央和地方在防洪投入范围上的划分、防洪工程建设维护资金的筹集、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居民在防洪投入方面的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投入方面责任的规定。

一、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防洪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建成了一批防洪工程,并逐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非工程措施,这些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在战胜历次大的洪水中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的防洪任务艰巨,目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突出地表现为:江河防洪标准低,大江、大河的防洪标准一般仅为10—20年一遇,主要堤防尚未全部达到防御建国以来的大洪水的标准;中小河流多数为未设防,少数能防御小洪水;多数城市防洪设施达不到标准,不少城市甚至根本不设防。

而且现有的防洪工程设施也年久失修,病险工程多,防洪能力日渐下降。

同时,全国各地的防洪任务都很重,不但许多大江、大河、大湖存在防洪的任务,一些中小江河、湖泊也不断发生洪水灾害,可以说,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受到洪水的威胁,都存在防洪建设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问题。

而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设高标准的防洪工程,并确保各类防洪工程处于良好的状态。

这就需要大量的投入。

因此,本条针对上述国情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人的总体水平。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防洪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不可能依靠企业和个人等民间力量来承担资金投入的责任,而只能依靠管理社会事务、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来承担资金投入的责任,因为政府通过税收等手段筹集上来的资金,本来就是为了承办与社会公共事业有关的事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防汛抗洪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防汛抗洪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防汛抗洪本章是关于防汛抗洪的规定。

本章共十条,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七条。

主要内容包括:防汛抗洪工作的责任制度和职责分工;防汛指挥机构的设置、组成及职责;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和地位;汛期起止日期的确定及紧急防汛期的宣布;防汛指挥机构有关行政措施的授权;汛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任务;汛期内水库等水工程设施的使用和调度;紧急防汛期内防汛指挥机构采取有关紧急措施的职权;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启用蓄滞洪区的权限;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对救灾工作和水毁工程设施修复的职责等。

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汛抗洪工作的责任制度和职责分工的规定。

防汛抗洪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

因此,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汛期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确保防汛抗洪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应当明确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责任和工作分工,这是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重要保证。

根据本条规定,有关防汛抗洪责任制度,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实行防汛抗洪工作首长负责制,即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负责,在防洪过程中,负责组织、指挥和领导。

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是仅适用于汛期,而是一种常年的工作制度。

具体讲,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七项:第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有关防洪的措施、办法。

组织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政府、部门和广大群众的水患意识。

第二,根据流域总体规划,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防洪工程的建设,不断提高抵抗洪水的能力。

负责督促本地区重大清障项目的完成。

第三,负责组建本地区常设防汛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等问题,确保防汛抗洪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主要江河、重要防洪工程、城镇及居民区的防御洪水和台风的各项措施预案,包括运用蓄滞洪区,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水库大坝泄洪法律规定(3篇)

水库大坝泄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水库大坝作为我国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承担着防洪、灌溉、发电、供水等多重功能。

然而,水库大坝在运行过程中,泄洪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操作。

为了确保泄洪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水库大坝泄洪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水库大坝泄洪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水库、水电站、水闸等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水工程设施运行调度方案,确保水工程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这一规定明确了水库大坝泄洪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我国防洪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水库、水电站、水闸等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水工程设施运行调度方案,确保水工程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水库、水电站、水闸等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洪水预报和实际洪水情况,及时调整水工程设施运行调度方案,确保防洪安全。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水库大坝泄洪的法律依据。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库大坝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库容等因素,制定水库大坝泄洪调度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这一规定明确了水库大坝泄洪调度方案的法律地位。

三、水库大坝泄洪的法律程序1.泄洪调度方案的制定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水库大坝的实际情况,制定泄洪调度方案。

泄洪调度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泄洪标准、设计洪水、库容等基本参数;(2)泄洪调度原则;(3)泄洪操作程序;(4)泄洪预警信号及应急措施。

2.泄洪调度方案的审批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制定的泄洪调度方案,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方案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7.06.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水利部部长钮茂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作如下说明:我国是一个多暴雨洪水的国家,历史上洪水为患十分严重。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防洪工作,对江河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理,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等行政法规和文件,对规范和促进防洪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防洪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防洪规划没有很好落实,突出表现为不重视编制防洪规划,对防洪缺乏统一考虑;不严格执行防洪规划,侵占防洪规划中确定的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影响防洪综合效益的发挥。

(二)对随意占用河道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手段,河道防护和防洪工程设施保护亟待加强。

一些跨河、穿河、临河工程设施的建设占用河道不按规定审批,忽视防洪需要,一些地方甚至在河道内修建工厂和住宅,在河堤上建房屋,严重影响行洪;河道、湖泊淤积严重,泄洪、蓄洪能力锐减,致使汛期行洪不畅,加重了汛情。

(三)防洪工程的防洪标准偏低,抵御洪灾能力较差。

不少防洪工程老化失修,无力更新改造,防洪能力降低,紧急情况下难以启用,问题相当严重。

据1995年底统计,全国受洪水威胁的611个城市中,有422个城市防洪工程的防洪能力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缺乏有效管理。

蓄滞洪区内的人口控制、安全工程的建设、蓄滞洪后的补偿、救济制度缺乏法律约束,一些单位在蓄滞洪区内随意进行建设,甚至将工厂、居民点建在行洪道内,加重了蓄滞洪区启用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法律责任本法就防洪规划、治理与防护、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防汛抗洪、保障等与防洪工作紧密相联的问题作了规定,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目的就在于防御与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为了确保这些制度得到实施,必须对违反这些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因此,本法专门设立了本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本章共十二条,分别就违法行为的种类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幅度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的责任的规定。

一、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制裁的,并且是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是:第一,这种法律责任属于对轻微违法,尚不够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的行政制裁,追究行为人行政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违法人,教育其他人。

第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属的单位和其上级机关依法对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这就使得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为管理者、领导者,另一方为被管理者、被领导者。

第三,这种法律责任的给予和承担是通过行政法律程序进行的。

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本条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的行政责任。

二、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除了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外,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必须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防汛应急预案法律法规

防汛应急预案法律法规

防汛应急预案法律法规一、背景介绍防汛应急预案是指为了有效应对突发性洪涝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应急方案。

在我国,防汛应急预案的制定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一些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本文将对我国防汛应急预案的法律法规进行概述。

二、《防汛法》《防汛法》是我国针对防汛工作的总体性法律,该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该法,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防汛应急预案,并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

该法规定了防汛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组织机构、预案的编制和修订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防汛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成立防汛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防汛工作。

防汛指挥部应当根据地方特点,制定并实施防汛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协调机制和处置程序。

各级政府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划定防洪区、洪水黄线以及各类重要防洪设施。

其次,《防汛法》规定了防汛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程序。

各级政府应当定期研究和修订预案,以适应地方气象、水文和地质等条件的变化。

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通过合法程序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专门针对突发事件管理的法律,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我国突发事件的管理原则、组织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度。

防汛应急预案作为一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该法的约束下,受到特定的管理要求。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各级政府要依法组织、领导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预防汛期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洪涝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必要的防护和疏散措施。

四、其他法律法规除了《防汛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我国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对防汛应急预案进行规定和约束。

1.《水库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水库安全管理有着详细的规定,涉及到防汛预案、洪水调度等方面。

2.《城市防洪条例》:该条例主要针对城市防洪进行管理,要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必须考虑防洪要求,并制定相应的防洪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解读李换平;韩瑞丽【期刊名称】《山西水利》【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2页(P50-51)【作者】李换平;韩瑞丽【作者单位】山西省水利厅政法处,山西太原 030002;山西省水利厅渔业局,山西太原 03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于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六十六条。

它是我国防治洪水工作的基本法律,是调整防治洪水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规范,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总则总则,共八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等。

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二)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原则: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原则。

防洪费用的筹集原则: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

(三)防洪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四)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工作中基本职责的规定,防洪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二、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共8条。

主要对立法目的、防汛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等重大问题作了规定。

第二章:防洪规划,共9条。

防洪规划的定义、分类及与其他规划的相互关系,防洪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编制基本原则;长江、黄河等七大江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审批程序,防洪规划保留区制度,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知识问答一、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国家关于防洪工作的法律规章,旨在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防洪责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该法于2007年5月28日经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 防洪责任: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承担防洪责任,加强预防和抢险救灾工作。

2. 防洪规划:规定了建立健全防洪规划体系,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洪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3. 防洪资金: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防洪工程建设,保障防洪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4. 防洪监测:规定了建立健全防洪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预测预警水平,及时发布防洪信息。

5. 防洪救灾:规定了防洪救灾的组织领导机构,强化抗洪救灾力量,保障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防洪法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个人观点与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实施,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我看来,防洪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在当前气候变化加剧的情况下,更需要加强防洪法的宣传和执行,提高公众的防洪意识,加大防洪工作的投入力度,促进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升,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

总结回顾本文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展开,首先简要介绍了防洪法的概况和主要内容,接着阐述了个人观点和理解。

文章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探讨了防洪法的相关话题,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法律的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提高您对防洪法的认识,增强防洪意识,共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力量。

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应急预案演练法律依据包括

应急预案演练法律依据包括

一、引言应急预案演练是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应急预案演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本篇论文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原则、组织体系、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恢复和调查评估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配套法规,于2007年8月30日由国务院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等内容,为应急预案演练提供了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为应急预案演练提供了法律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我国防洪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7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防洪规划、防洪工程建设、防洪安全管理、洪水灾害防治等内容,为应急预案演练提供了法律依据。

滩地开发利用的法律规定(3篇)

滩地开发利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滩地是指沿海、沿河、沿湖等地区,因潮汐、洪水、风力等自然因素形成的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

滩地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巨大,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滩地开发利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

为了规范滩地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二、滩地开发利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批。

”这一规定明确了滩地开发利用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这一规定要求滩地开发利用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价。

”这一规定要求滩地开发利用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是我国河道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开采砂石、泥沙、采伐林木;禁止擅自改变河道的自然流向、流量、水位、岸线。

”这一规定限制了滩地开发利用的范围和方式。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我国防洪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湖泊的自然状况,不得擅自填堵、占用、破坏河道、湖泊。

”这一规定限制了滩地开发利用的范围和方式。

三、滩地开发利用的法律程序1. 项目审批滩地开发利用项目在实施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概述

二、1975年8月河南板桥石漫滩水库垮坝
2、原因分析
第二,防汛指挥机构削弱,通讯等非工程措施 薄弱,也是造成水库溃败的原因之一。由于正 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当时一些熟悉防汛工作 的同志被下放劳动蹲点,影响了防汛指挥决策。 水库的水文预报、测报工作薄弱,没有畅通的 报汛线路,在防汛最紧张的时候电讯中断,水 库与外界失去联系,不能及时掌握上下游汛情, 致使情况不明,指挥不灵。板桥水库在8月7日 14时通讯联络与外界完全中断,水库在失去联 系后垮坝失事,也无法及时通知下游群众转移。
第一部分、洪水和洪水灾害 第二部分、防洪法立法概述 第三部分、防洪法的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 洪水和洪水灾害
第一部分、洪水和洪水灾害
二、1975年8月河南板桥石漫滩水库垮坝
3、应对措施
“75.8”特大洪水灾害后,有关单位对“75.8” 特大暴雨洪水进行了实地调查,开展了全国主 要江河历史洪水调查和洪水发生条件及其规律 等多项分析研究;对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 设计标准等规程进行了研究、修订;对防洪标 准低、工程质量差、度汛安全有问题的水库, 分批分期进行除险加固。同时,在防汛通讯、 水文测报、洪水调度和防洪管理等方面,都采 取了相应的措施,使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 施相结合的防洪体系有了较大的改善和加强, 提高对洪水这一客观规律的认识,把科技防治 洪水推向一个新阶段。
二、1975年8月河南板桥石漫滩水库垮坝
2、原因分析
第三,重兴利、轻除害,没有应对超标准洪水的 紧急措施,是水库管理调度运用方面的一大教 训。在当时片面夸大群众性水利工程蓄水作用 的“左”倾思想指导下,强调水库蓄水兴利作 用,重灌溉,轻防洪、除害。8月5日板桥水库 失事前,水位比规定水位高出1.18米,超蓄 3200万立方米,虽然超蓄水量只占整个来洪量 的5%,不是造成水库溃坝的决定性因素,但反 映出水库调度运用方面的错误指导思想。而当 时大型水库每年防汛经费只有几千元,主要用 作线路维修和报汛经费,没有备用通讯工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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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75年8月河南板桥石漫滩水库垮坝
3、应对措施 在认真吸取“75.8”惨痛教训后,国家分别于 1992年和1998年完成了对板桥、石漫滩两座水库 的复建,复建后水库防洪库容比原来增加了20 %和50%,泄洪能力增大了7.6倍和9.0倍。两座 水库大坝,失事前均为土坝,复建后,板桥水 库大坝河床段改为混凝土溢流坝,石漫滩水库 大坝改为碾压混凝土坝,大大提高了水库工程
一、黑龙江宁安市沙兰镇“6.10”特大山洪灾害 3、教训与反思
教训之二,城镇多年的开发建设逐步挤占了行洪区。 据沙兰镇1965年的航测图纸显示,穿过沙兰镇的沙 兰河有两条河道,而在沙兰镇1977年的航测图纸上, 只能看到一条河道。1987年靠近沙兰河南岸只有一 个镇供销社招待所,而现在房屋已经建到河边,挤 占了沙兰河行洪区。沙兰镇1996年至2010年城镇建 设规划,仍然挤占行洪区。这次洪灾,与两岸房屋 缩窄行洪断面,壅高水位有一定的关系。
一、黑龙江宁安市沙兰镇“6.10”特大山洪灾害
2、洪灾主要成因
这次特大山洪灾害是由于局地突发性强降雨造成的。 降雨特点是范围小、突发性强、历时短、雨量大、 标准高,属典型的突发性特大强降雨过程。暴雨中 心区距沙兰镇仅4~8公里,河道比降大、汇流快, 导致从降雨到形成洪峰抵达沙兰镇时间间隔仅1个 多小时。加之沙兰镇区内河道狭窄,桥梁阻水,致 使泄洪能力下降,水位迅速壅高,淹没了靠近河边 且地势低洼的中心小学校园,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这场山洪灾害具有突发性强、预报、 预测和预防难度大的特点,具有不可抗拒性。
一、黑龙江宁安市沙兰镇“6.10”特大山洪灾害
3、教训与反思
教训之三,中心小学一直没有迁出低洼地。沙兰镇中心 小学始建于1916年,过去沙兰镇中心小学与中学均处于 镇里的低洼地带,而且中学地势比中心小学还低1米。 1989年两所学校都曾进过水,小学进水10厘米左右,中 学进水达1米深。为此,宁安市和沙兰镇政府曾筹划将 两所学校同时迁出洼地。在争取国家支持后和全乡集资 等对中学进行了异地新建,而中心小学由于筹集资金困 难,加上学校地处镇中心,教师上班和学生上学方便, 群众不愿迁移,致使这一计划没有落实。2002年省里拨 款74万元,地方筹资30万元,对学校进行了翻修,垫高 了操场,但一直没有迁出低洼地。除上述因素,也有政 府决策不坚决问题,致使存在巨大隐患,成为这次灾害 发生的一个直接原因。
一、黑龙江宁安市沙兰镇“6.10”特大山洪灾害
3、教训与反思
教训之五,缺少降雨测量监测设施,山洪预警预报能力低。沙兰 河在沙兰镇以上115平方公里的流域面积内,只有和盛水库一个 雨量测点。这次降水恰恰集中在水库到沙兰镇14公里范围内, 王家村降雨200毫米也是洪灾发生后测算出来的,雨量、水文测 报站点少,预报手段落后,缺乏山洪灾害预警措施和必要的通 信手段,贻误了脱险转移的宝贵时机,没能够通知群众转移到 安全地带。
第一部分、洪水和洪水灾害 第二部分、防洪法立法概述 第三部分、防洪法的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 洪水和洪水灾害
二、1975年8月河南板桥石漫滩水库垮坝
2、原因分析
第二,防汛指挥机构削弱,通讯等非工程措施 薄弱,也是造成水库溃败的原因之一。由于正 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当时一些熟悉防汛工作 的同志被下放劳动蹲点,影响了防汛指挥决策。 水库的水文预报、测报工作薄弱,没有畅通的 报汛线路,在防汛最紧张的时候电讯中断,水 库与外界失去联系,不能及时掌握上下游汛情, 致使情况不明,指挥不灵。板桥水库在8月7日 14时通讯联络与外界完全中断,水库在失去联 系后垮坝失事,也无法及时通知下游群众转移。
二、1975年8月河南板桥石漫滩水库垮坝
2、原因分析 第一,水库设计洪水偏小,防洪能力严重不足,
而实际发生的洪水远大于设计洪水。两水库分 别建于建国初期的1951年、1953年,治淮初期雨 量、洪水资料太少,系列太短,使得分析成果 偏小,对稀遇洪水的规律缺乏足够认识,设计 标准偏低。两水库垮坝前的实际防洪能力严重 不足,板桥水库采用百年一遇洪水设计,千年 洪水校核,校核入库洪峰流量5080立方米每秒, 三天洪量3.3亿立方米,最大泄洪能力仅1742立 方米每秒;石漫滩水库板桥水库采用五十年一 遇洪水设计,五百年洪水校核,校核入库洪峰 流量1675立方米每秒,三天洪量0.88亿立方米, 最大泄洪能力仅390立方米每秒。而在“75?8” 大水期间,板桥水库最大入库洪峰流量达到 13000立方米每秒,3天洪量6.97亿立方米;石漫 滩水库最大入库洪峰流量6180立方米每秒,三 天洪量2.18亿立方米,超过校核洪水一倍以上。
一、黑龙江宁安市沙兰镇“6.10”特大山洪灾害
3、教训与反思
这次山洪暴发,虽然来势凶猛,难以抵挡,但也必须承认存在思 想上的麻痹和工作上的缺陷。要深刻反思此次灾害带来的血的 教训,认真剖析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上的漏洞,坚决消除各种 人为隐患,完善各种防范措施,不让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
教训之一,基层干部、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普遍淡薄,存在严重 的思想麻痹。据沙兰河上游王家村村长于洪涛反映,6月10日中 午12点50分开始降雨至下午2点40分左右,上游三个村子没有人 查看河水涨势,也没有人员报告沙兰河水情。如果有一个人能 够意识到如此大的雨水会引发山洪,及早通知和组织镇中心小 学师生转移,至少灾情不会这么重。正是由于沙兰镇的一些基 层干部和群众缺少对山洪的防范意识,才失去了极其宝贵的救 援时间,这是造成此次沙兰镇洪灾惨剧的一个重要原因。客观 上,这次洪灾发生在上汛前,在思想上还没有紧张起来。但各 级干部长期思想麻痹问题也是十分严重的。
教训之八,生态破坏严重,加快雨水汇集。据调查,由于多年的 过度采伐和乱砍滥伐,目前沙兰河上游流域生态环境破坏十分 严重。从沙兰镇至西北上游115平方公里的范围内,除和盛水库 方圆45平方公里生态良好外,其余绝大部分为近3至5年开垦的 耕地,有的已经开到山顶。由于无地表植被,加快了洪水演进 过程,加重了洪灾损失。
二、1975年8月河南板桥石漫滩水库垮坝
2、原因分析
第三,重兴利、轻除害,没有应对超标准洪水的 紧急措施,是水库管理调度运用方面的一大教 训。在当时片面夸大群众性水利工程蓄水作用 的“左”倾思想指导下,强调水库蓄水兴利作 用,重灌溉,轻防洪、除害。8月5日板桥水库 失事前,水位比规定水位高出1.18米,超蓄3200 万立方米,虽然超蓄水量只占整个来洪量的5%, 不是造成水库溃坝的决定性因素,但反映出水 库调度运用方面的错误指导思想。而当时大型 水库每年防汛经费只有几千元,主要用作线路 维修和报汛经费,没有备用通讯工具和备用电
一、黑龙江宁安市沙兰镇“6.10”特大山洪灾害
3、教训与反思
教训之七,群众自救能力较弱,难以应付突发性险情。沙兰镇的 山洪可以说是突如其来,从洪水发生到退去只经历了70分钟, 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调运救生设备和争取外援,几乎没有可能。 因此,必须以自救为主。沙兰镇中心小学沙宪晶老师在洪水突 然袭来的紧急时刻,沉着冷静地组织学生从地面转移到课桌上, 又从课桌上转移到窗台,表现出极强的自救和组织自救能力, 该班绝大多数学生保住了生命。当时,全校师生中只有几个人 会游泳,缺乏自救和救人的能力。
一、黑龙江宁安市沙兰镇“6.10”特大山洪灾害
3、教训与反思
教训之四,防山洪预案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山洪特点是突发 性强、损害性大,来得急,去得快。避险原则应当以“避”和 “逃”为主。而沙兰镇制定的防灾避险预案,主要措施是筹集 物资和抢险,并没有人员疏散的方案。王家村的防洪预案中只 明确准备3000个编织袋,用来预防拦河坝决堤,却没有“跑” 的措施。从救援看,这次山洪发生后,宁安市以最快速度联系 镜泊湖调10只船,运往沙兰镇,用了两个小时,但船到时洪水 已退。如果学生配备了救生衣或救生圈,洪灾造成的后果不会 这么严重。说明防灾预案与防御山洪的实际情况有相当的差距。 灾后调查中发现,王家村村长当时手头就有本乡镇几乎所有村 屯负责人的电话号码。洪水从上游到达沙兰镇时雨已经下了一 个多小时,可正是在这段时间里,上游的三个村屯没有人向下 游村屯报汛,说明沙兰镇没有建立报汛机制和落实报汛责任, 没有明确谁来监测洪水,遇到洪水向谁报告。
教训之六,河道行洪不畅,致使水位壅高。镇内洪水受阻是这次 灾难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沙兰镇中心小学下游20米处有一座 桥,经专家计算,最大过流能力每秒250立方米,但这次洪峰流 量达850立方米每秒,是桥洞过流能力的3.4倍,桥梁阻水情况 比较严重。加之居民在河道内滥倒垃圾、上游洪水冲下来的树 木和柴草堵塞桥孔,大大降低了桥的实际过水能力,增加了灾 害损失程度。
二、1975年8月河南板桥石漫滩水库垮坝
3、应对措施
“75.8”特大洪水灾害后,有关单位对“75.8”特 大暴雨洪水进行了实地调查,开展了全国主要 江河历史洪水调查和洪水发生条件及其规律等 多项分析研究;对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设 计标准等规程进行了研究、修订;对防洪标准 低、工程质量差、度汛安全有问题的水库,分 批分期进行除险加固。同时,在防汛通讯、水 文测报、洪水调度和防洪管理等方面,都采取 了相应的措施,使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相结合的防洪体系有了较大的改善和加强,提 高对洪水这一客观规律的认识,把科技防治洪 水推向一个新阶段。
二、1975年8月河南板桥石漫滩水库垮1975年8月上旬,受3号台风的影响,河南省洪汝河、沙颖河、唐白河流 域以驻马店为中心的广大地区,遭遇了一场特大暴雨的袭击。这场台 风暴雨中心雨量之大、雨势之猛、面积之广,为我国历史上所罕见, 列中国大陆有记录以来的首位,最大暴雨中心林庄6小时降雨量830毫 米,一日雨量1005毫米,三日雨量为1605毫米,其中6小时降雨量为 世界之最。8月5~7日三日雨量大于600毫米和400毫米的笼罩面积分 别为8200和16890平方公里,为国内外少见。由于来水过大,板桥、 石漫滩两座大型水库于8月8日凌晨相继漫坝溃决,竹沟、田岗两座中 型水库及58座小型水库相继垮坝,老王坡、泥河洼滞洪区先后漫决, 洪汝河和沙颖河河道堤防到处漫溢决口,互相串流,最大积水面积 12000平方公里。板桥、石漫滩水库溃坝流量达到78100和30000立方米 每秒,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了极为严重的损失,特别是板桥以 下沿汝河两岸宽10公里、长50公里的广大地区,几乎一扫而空,是新 中国成立以来最沉痛的溃坝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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