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是民政工作的重要职责,也是建设法制民政的必然要求。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3〕14号),结合我省当前民政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行政机关大量日常性的行政活动,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是党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全省民政系统要积极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大贯彻实施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为、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规范工作文明执法。
(一)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实施。
(二)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登记上岗,没有执法资格的严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做好行政执法证年审和新式执法证启用工作。
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在部门网站适时公开。
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
(三)建立完善制度,树立规范、程序、证据意识。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甬民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12〕101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民政”建设进程,结合我局实际,就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民政行政执法案卷工作的重要意义民政行政执法案卷是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书面载体,反映和记载了民政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质量直接体现了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专业化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是衡量民政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准。
(一)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是适应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的需要。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国家先后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民政部和省民政厅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文件,对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有助于增强执法人员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是适应民政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民政事业的发展变化,我局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断改进,建立了行政审批、管理以及处罚相互分离、相互衔接的行政运行机制。
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有助于明晰行使行政审批、管理以及处罚职能处室之间的行政执法责任,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衔接,更好地行使政民政行政执法职能。
(三)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是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需要。
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民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争议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从而对作出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各个环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有助于保全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有效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议案件。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省老龄办各处,厅直属各单位:《甘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民政厅2017年11月20日甘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保障和监督民政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本办法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和取消、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和使用等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持证上岗,是指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权限和执法区域内从事民政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省民政厅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省民政厅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本厅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四)坚持四个意识,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浙江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浙江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前言民政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实际执法中,由于缺乏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接触、执法行为、证据收集等可能存在失信行为、权力滥用等问题。
为了保障执法行为的公正、规范,浙江省民政厅特制定了《浙江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二、原则与目的1.原则:本制度遵循法定程序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权力规定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在执法过程中确保公正、权威性、准确性。
2.目的:确保执法行为公开透明,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三、适用范围和对象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活动。
2.适用对象:执法人员、当事人、相关证人等。
四、具体规定1.全过程记录内容(1)执法基本情况:记录执法人员的单位、职务、执法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执法过程:详尽记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对话、询问、调查等行为,并标明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
(4)执法决定:记录执法人员作出的执法决定,包括处罚种类、依据、理由等。
(5)文书制作:记录执法人员制作相关文书的过程、时间、地点等信息。
(6)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对执法活动中的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进行全面记录,包括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陈述内容等。
2.全过程记录形式(1)书面记录:需要将执法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以保证记录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音像记录:对执法情况复杂、容易出现争议的情况,可以使用音像记录方式,如录音、录像等。
3.全过程记录保存(1)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原件由执法人员负责保存,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存档。
(2)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原始文件由执法人员负责保存,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存档。
4.全过程记录使用(1)执法过程中的全过程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当事人对全过程记录可以进行申请查阅,确保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全过程记录可以作为执法工作评审、监督及追责的依据。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湘民发〔2015〕58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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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湘民发〔2015〕58号
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省民政厅对行政执法依据重新进行了全面梳理。
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湖南省民政厅
2015年12月11日
——结束——。
07.民政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 正的材料, 依法受理或者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2.审查责任: 按照法定条件和 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提 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准予登记或 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不予登记 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开 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 取相关处臵措施。
5.
行政 许可
基金会设 立、变更、 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 年 国务院令第 400 号)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 机关。 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 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2.
行政 许可
假肢和矫形 器(辅助器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
l.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序 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具)生产装 配企业资格 认定
追责情形
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担责方式
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 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岗位、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通报 批评、 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 辞职、 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 等责任追究; 3. 给予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 (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 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按照 各自权限, 以下列方式追究其 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 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民办函[1995]93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1995.03.27【实施日期】1995.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报告》的通知(民办函[1995]93号1995年3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了推动民政行政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去年我部得全国开展了一次民政行政执法大检查。
各地通过执法检查,基本摸清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五个民政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总结了带有普遍规律的经验,找出了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研究制定了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
这次执法检查,不仅推动了民政法规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是一次民政行政法规的深入宣传、学习和总结的过程,在全国民政系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现将我部关于《全国民政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报告》印发你们,供在贯彻执行民政行政法规中参考借鉴。
各地在执法工作中,要学习外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总结本地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典型经验,用于指导、改进和加强民政执法工作;要针对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民政法规的具体措施;要建立经常性的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各省每年可进行一次民政行政执法检查,写出执法检查报告;要结合普法教育,深入学习民政行政法规,提高民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努力使民政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全国民政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报告我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下发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五个民政法规的执行情况,普遍进行了检查。
民政行政执法依据(共54件)
民政行政执法依据(共54件)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1.1.1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8.11.4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9.12.26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2.4.15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16 街道办事处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54.12.317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0.258 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务院1998.10.25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9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4.1010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2003.10.111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7.2112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国务院2003.6.20 救助管理办法13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2004.10.114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1987.12.1315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10.116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7.117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1.2318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989.2.319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2006.3.120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国务院1985.1.15 管理的规定21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国务院中央军委1999.12.13 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22 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民政部1998.10.5 暂行办法23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2003.8.1 救助管理实施细则24 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民政部1994.11.30 暂行办法25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民政部2001.7.30 登记办法26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1999.5.2527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2003.10.2728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民政部1982.4.14 管理工作试行办法29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政部1989.8.1730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0.9.1531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8.9.2432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12.3033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5.1234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3.1835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1990.9.1 36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民政部2002.8.2637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1993.10.1838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民政部2000.5.2439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2000.11.1040 湖北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9.7.3041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6.1.2442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9.1.2243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3.11.25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44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89.8.26 会组织法〈试行〉》办法45 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湖北省人民政府2006.1.1 暂行办法46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老年湖北省人民政府2007.7.1 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47 湖北省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政府1989.10.1748 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1991.12.3049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湖北省人民政府2000.2.2 试行办法50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2000.10.1751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2002.4.852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1992.10.153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2001.12.1054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湖北省人民政府2006.1.1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民政行政许可项目(共4项)许可项目(1):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甬民发〔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民发〔2008〕138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民政局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行政执法单位“三定”规定2.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3.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依据4.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5.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职权分解、执法程序及执法责任6.宁波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7.宁波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宁波市民政局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6〕20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以立法为源头、普法为基础、执法为表现、监督为保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二)基本目标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已经进入深入推行阶段。
现阶段,我局推进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是:1.通过对民政部门执法依据的全面梳理,准确界定民政部门的执法职权,明确民政部门各项执法职权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执法体制。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内民政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16〕101号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11月10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民政法治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是本机关正式在编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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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5件
(四)部门规章27件
(2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28号)第七条:联 检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共同领导下, 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请你市按照勘界工作有关规定,对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勘定,或 对原勘界成果及其档案材料进行修改,并将勘定或修改后的成果资料报省民 政厅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确认
国家行政机关和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 政 确 认
确定或否定相对方 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所为的 具体行政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八日
例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通告
闽政[2004]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 高等院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 图。我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省民政厅编制了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 线详图,并通过了专家组鉴定。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3号),现对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详图集 存于省民政厅)。今后,任何涉及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 域界线画法一律以此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V1
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V1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政事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保障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履行行政职责,江苏省民政厅制定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下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江苏省民政厅及其下属机构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过程中,适用范围较广,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对于地区民政事务的管理和监督;2. 对于依法登记的民政组织;3. 对于民政服务的管理和监督;4. 对于国家计划的管理和实施。
二、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该规定主要是对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事项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执法范围和执法依据的明确。
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且只能对与职责范围相关的对象和事实行使执法权。
2. 证据收集和调查的程序。
在收集和调查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不能随意收集证据或者使用非法证据。
3. 处理程序。
在处理行政执法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且应当以调解或其他和解形式为主要方式,而非简单的处罚或强制措施。
4. 内部审查程序。
对于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争议或者存在错误的情况,应当进行内部审查和整改。
5. 行政诉讼程序。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相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诉讼程序。
三、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制定,对于保障民政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和加强对于民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1. 明确了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遵循了法治的精神。
2. 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性,避免了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和滥用的情况。
3. 更好地加强了对于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得以规范开展和有效执行。
总之,《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制定,不仅仅是对于江苏省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规定,更是对于民政事务行政态度的一种正面宣示和司法建设法治的重要体现。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甘政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甘政发[2006]33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现将第一批审核确认的省发改委等22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附件: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宗教局)行政执法依据3、甘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5、甘肃省建设厅行政执法依据6、甘肃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依据7、甘肃省农牧厅行政执法依据8、甘肃省文化厅行政执法依据9、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10、甘肃省审计厅行政执法依据11、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12、甘肃省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13、甘肃省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14、甘肃省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15、甘肃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16、甘肃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17、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18、甘肃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19、甘肃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20、甘肃省测绘局行政执法依据21、甘肃省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22、甘肃省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二○○六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2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六条5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6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7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8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9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10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11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六条12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13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条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 8 项)1 、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3 、限额以下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核准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1 )( 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4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法律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5 、限额以上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核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1 )( 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6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法律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7 、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审批法律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8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序号 183 )(二)行政处罚( 3 项)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处罚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2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3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处罚种类: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法律依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9 项)1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联合审批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2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的核准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3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项目的备案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条4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5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法律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6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审核法律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八条7 、招标事项核准法律依据:( 1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三条( 2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九条8 、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指定法律依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9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材料审核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附件 2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2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条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 15 项)1 、设立宗教院校的审核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2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审批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3 、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4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核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5 、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6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批准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7 、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的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8 、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9 、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366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四条10 、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368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11 、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序号 369 )。
《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关政策解读:一、问:我省出台“三项制度”的主要背景及意义?答: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2019年4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对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三项制度”的出台有利于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问:我省出台“三项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对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示等。
对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首先要求完善文字记录,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或完善本系统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参考文本、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及执法规范用语。
其次要求规范音像记录,根据国家规定的记录范围,明确各项指标。
再次要严格记录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最后,结合以上三点,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作用。
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首先要求明确审核机构,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并于2019年9月底前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其次要求明确审核范围,厅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工作,积极推进法治审核,做到“一案一卷一审”。
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民政厅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民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省民政厅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民政厅依法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工作由厅相关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厅相关执法机构,按照业务领域负责案件线索的核查、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和归档等工作;厅政策法规处是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行政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核、听证、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全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错案纠正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文书样式及制作的要求,可参照《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执行。
第二章程序启动第九条行政执法程序应当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通过行政检查、年检年报核查、网络巡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及时开展初步核查。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富民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制度
富民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制度一、法定行政机关富民县民政局二、执法职责富民县民政局是主管全县有关社会事务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富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的实施细则;拟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民政工作改革。
(二)负责全县救灾救济工作,指导灾区搞好生产自救和妥善安排好灾民生活;负责富民县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抓好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三)负责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并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助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发放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建立健全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依据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使用;申报、拨发县级城市最低生活补助经费。
(五) 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我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负责“三无”盲流人员的救助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法规;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追认、褒扬抚恤工作;负责评定和调整伤残等级的申报工作;负责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八)负责全县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行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县的社区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审、监督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和维护管理,调处边界纠纷;负责全县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批准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勘界及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1994年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精神,我部决定在全国民政系统中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指出,民政部门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其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赋予的职能,解决社会问题。
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我们的基本职责,在民政部的统一部署下,有重点地做好民政行政执法检查,逐步解决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民政管理职能,提高民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法制。
现将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情况及应保未保的原因;2.五保供养内容的落实情况;3.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的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4.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院办经济给予扶持和照顾的情况;5.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和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的情况;6.五保供养款物有无被贪污、挪用的情况;7.县以上民政部门制定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率和登记合格率的情况;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情况;3.对婚姻登记监督管理的情况;4.对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清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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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民政厅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二十一条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5、《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6、《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7、《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8、《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9、《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六条10、《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1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7项)1、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23条第2款“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7条:“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决定书面通知社会团体,并说明理由。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10条:“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二)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第1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6条第1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第3款:“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6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2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7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4、建设公墓的审批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证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项。
6、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9项。
7、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核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以下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5项)1、建立天主教区登记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2项。
2、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3项。
3、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9项。
4、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批准。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8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5、火葬区内不实行火葬的乡、村的审核法律依据:《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实行火葬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便难以开展火葬的边远乡、村,可暂不实行火葬。
具体乡、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民政厅批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省政府175号令)第九项为《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火葬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便难以开展火葬的边远乡、村,可暂不实行火葬。
具体乡、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行政处罚(共44项)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2、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