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书
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事项:放射诊疗许可新发证 变更 校验 注销原许可证编号:(新发证无需填写)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和《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浙政发〔2020〕20号)的要求,现就放射诊疗许可告知如下:一、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6.《放射诊疗管理规定》7.《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8.《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程序》二、许可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许可办理(一)放射诊疗许可(新发证)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非必要,共享获取不到时需提交);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非必要,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需提交);4.辐射安全许可证(非必要,共享获取不到时需提交);5.一年内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非必要,无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需提供);6.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目录(非必要,无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需提供);7.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非必要,无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需提供);8.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非必要,共享获取不到时需提交);9.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交);(二)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4.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合格情况;5.本周期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非必要,共享获取不到时需提交);8.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交)(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3.变更材料;4.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交)。
《卫生局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卫生局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申请许可的项目既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又涉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及其健康检查结果,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五)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知书》(复印件);(六)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八)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九)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第五条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是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除外)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肿瘤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医学物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条件、程序及提交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条件、程序及提交材料一、许可项目:放射诊疗许可项目二、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放射防护条例》、《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办事程序: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受理→审核→审批→申请人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四、许可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报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的健康条件。
(六)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五、承诺时限: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无。
八、提交材料目录:(一)新申请放射诊疗许可项目的医疗机构提交: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电子版)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复印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同时提交电子版)。
5、属于配臵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臵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7、工作场所设计平面图。
8、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相关防护制度。
9、卫生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校验时提交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4、本年(或上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情况及报告;5、本年(或上年)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本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4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四)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五)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六)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安全防护专(兼)责管理人员名单和管理制度、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八)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中(一)、(五)规定的资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超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范围的,应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你知道什么是放射诊疗吗?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和放射事故;(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放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X申请。
X刀、-60机、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第九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条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
审核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需要。
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或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第十六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审核或复核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四章校验、变更和注销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
放射科报告发放及出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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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你知道什么是放射诊疗吗?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盼望对你有用!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气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气构,必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 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其次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气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根据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方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气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托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担当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气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气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气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供应的其它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新发证)服务指南
放射诊疗许可(新发证)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放射诊疗许可(新发证)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国家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 2006-03-01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 2005-12-01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四、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第315项:事项名称为放射诊疗许可,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善县卫生部门。
五、市级法律依据六、县级规定七、受理机构瑞安市卫生健康局八、决定机构瑞安市卫生健康局九、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十、申请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十二、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材料形式必要性及描述备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必要辐射安全许可证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非必要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目录纸质或电子必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必要环节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审批标准办理结果申请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浙江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第三、四类)办事指南2020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第三、四类)一、主管处室省药品监管局药品流通监管处二、改革内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对“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第三、四类)”,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将审批权限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2、可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检查、整改等)。
三、法律依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四、许可条件(一)设置核医学科室(或同位素)的医疗机构;(二)具有省环保局对医疗机构核医学科的环境评估批文;(三)符合《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医疗机构申请第三、四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申请表》1份(包含委托他人代办的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日期);(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三)《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四)《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五)医疗机构自查报告;(六)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七)医疗机构涉及放射性药品使用人员名单;(八)仪器、设备和房屋设施情况;(九)有关放射性药品使用的管理制度。
六、程序环节按《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监管措施(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放射性药品使用单位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二)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你知道什么是放射诊疗吗?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和放射事故;(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发放流程.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发放流程
初审不合格书面通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复审未通过通知岗位责任人(3日内)不签发通知科主任(3日内)
申报材料附加说明:
一、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
目卫生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二、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1)、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2)、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你知道什么是放射诊疗吗?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编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下载。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doc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编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放射诊疗许可审批流程-个人整理
放射诊疗许可审批流程-个人整理第一篇:放射诊疗许可审批流程-个人整理放射诊疗许可审批流程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取得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申请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大型医用设备(限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培训证明复印件;(五)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八)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其中(一)和(五)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医疗机构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并持有有效的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放射诊疗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专业技术培训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复印件;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以上申请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绥中县卫生监督所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监督所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当场受理。
三、审查。
卫生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
卫生监督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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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本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4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四)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五)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六)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安全防护专(兼)责管理人员名单和管理制度、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八)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中(一)、(五)规定的资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超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范围的,应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八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卫生行政部门接收申请时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补正;(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必需进行现场审核。
对职业病危害轻微和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受理申请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条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
审核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需要。
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或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履行审批程序,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核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
申请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审查或复核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在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原由省卫生厅发放的《浙江省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同时作废。
第四章校验、变更和注销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及校验日期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
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程序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放射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五)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悬挂在明显位置,接受监督;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或倒卖。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持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并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放射诊疗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放射诊疗许可证》:(一)医疗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放射诊疗许可信息管理制度,相互通报《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注销等许可管理情况,定期公告本辖区取得和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录。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2.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3.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4.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5.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附件1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第九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条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
审核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