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事宜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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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税务处理

财税实务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税务处理

财税实务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税务处理编者按:企业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以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还本销售、以旧换新等方式进行交易,那么这些销售方式在税法上是如何界定的,又应该如何作出税务处理?华税律师在本文中向读者揭示。

在此基础上,纳税人应注意自身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以降低涉税风险。

一、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

1.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如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前述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上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方法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方法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方法一、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

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

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

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

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

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

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

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基于销售方的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税务与会计处理分析

基于销售方的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税务与会计处理分析


( 1 )确认收入
借 :应 收 账 款 5 2 6 .5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5 0[ 5 0 0 X ( 1—1 0 %) ]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 销 项税额) 7 6 .5 ( 4 5 0 x 1 7 %) 3 0 0 贷 :库存商品 3 0 0 ( 3 ) 确 认 应 纳 的所 得 税 借 :所得 税费用 3 7 .5 [ ( 4 5 0— 3 0 0 ) X2 5 %] 贷 :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3 7 .5 例2 :B商场为庆祝开业 五 周 年 ,决定店 庆期 间对 当天购 买金 额 超过 5 0 0 0元者赠送 价值 5 0 0元 的小 家 电一 台 ( 假设 其进 货成 本 为 3 0 0 元) ,购买金额超过 1 0 0 0 0元者赠送价值 1 0 0 0元 的大家电一台 ( 假设其 进货成本为 7 0 0元 ) 。 已知某消费者 当天购物金额 为 7 0 2 0元 ,假设货物 进货成本为 4 2 0 0元。 则 B会计分 录如下 ( 单位 :元 ) : ( 1 ) 确 认 收 入 南 于销 售 方 将 外 购买 大 小 家 电 作 为 赠 品 用 于 实 物 折 扣 ,按 规 定 该 实 物款额 除不得从货 物销售 额中减除外 ,对 于该实物 还应按 “ 视 同销 售” 计算缴纳增值税 和企业所得 税。 借 :库存现金 7 5 2 0 贷 :主营业 务收人 6 4 2 7 .3 5[ 7 0 2 0 / 1 .1 7+ 5 0 0 / 1 .1 7 ] 应交税 费一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项 税 额 ) 1 0 9 2 .6 5( 4 5 0
基 于销售方 的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税务与会计处理分析
胡 丽 蓉
摘 要 :为 了促销销售 、融通 资金等 目的,企业销 售活动 中常常会发 生商业折扣 、现金折 扣及销售折让 等销售方式。在三种 不 同的销 售 方 式 下 ,销 售 方 的 税 务 与 会 计 处理 存 在 较 大 区 , 5 1 】 ,本 文 对此 进 行 系统 的 分析 。

关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事宜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事宜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事宜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在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获得正常价格之外优惠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对这三种实务中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均有明确规定。

“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相区别,前者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规范处理,而“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不涉及账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和涉税处理。

一、商业折扣的处理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20%等。

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

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1.商业折扣。

直接扣除即可,所以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2.现金折扣。

收入确认时不考虑现金折扣,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

当现金折扣以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例·综合题】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16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额的售价总额为1000万元。

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2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假定甲公司33.销售折让。

①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前,按照商业折扣处理方法核算。

②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应直接冲减折让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③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综合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2015年11月2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成本为500万元,货款已经收到。

借:银行存款936贷:主营业务收入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借:主营业务成本500贷:库存商品500(2)假定一:2015年12月28日发生折让(折让5%),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收入40(800×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贷:银行存款46.8(3)假定二:2016年2月发生折让,2015年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800×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贷:应收账款等46.8。

会计实务: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的快速流通,以前简单的买卖交易已经逐步地被取代,伴随的是各种各样的特殊销售方式。

因为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某些企业会采取一些特殊、灵活的销售方式,以此扩大销售额,占领市场。

本文简单介绍一下现金折扣、商业折扣这两种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现金折扣
 (一)现金折扣的定义。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之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

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
付款日期”表示。

例如,3/10表示买方在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售价的3%的折扣;2/20表示买方在20日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这笔交
易额付款期限为30日之内,若20日之后30日之内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

 (二)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

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总价法与净价法两种。

我国会计实务处理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购货方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

《中级会计实务》备考指导: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会计处理

《中级会计实务》备考指导: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会计处理

《中级会计实务》备考指导: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会计处理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第十四章收入备考指导、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1.商业折扣:直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做账,不需要考虑商业折扣金额的账务处理。

2.现金折扣:是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通常折扣条件形式表示为“2/10,1/20,N/30”,表示10天内付款享受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条件为1%,30天内付款无折扣。

理论上讲,现金折扣有两种处理方法:(1)总价法:即不考虑现金折扣,就按照发票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待收到款项发生现金折扣时将实际收到的款项和应收账款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2)净价法(了解):即在销售时作分录就将现金折扣的金额扣除,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

在我国会计实务中,采用的是总价法来核算。

注意:①在计算现金折扣的金额(即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时是否需要考虑增值税,取决于题目的具体条件要求。

考试时题目中会明确计算现金折扣是否考虑增值税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是否考虑增值税,要看买卖双方的协议约定。

②应交的增值税,不受现金折扣的影响,应交的增值税等于正常的售价乘以适用税率3.销售折让:是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1)如果尚未确认销售收入,对方来函要求给予折让且销售方同意的,则销售方直接按照扣除折让后的价款确认收入即可;(2)如果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这种情况下,应冲减当期收入。

【例题9·计算题】甲公司在20×9年4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700元。

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额。

要求:根据上面的资料,编制甲公司相关的账务处理。

几种折扣行为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几种折扣行为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在销售中发生的折扣,按照折扣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对采用这三种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亦各不同相同。

一、三种折扣方式的会计处理(一)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商业折扣是销售方为鼓励购买方多购货物,对购货数量超过限定数额所给予的价格优惠,这种的扣方式通常用百分数表示。

商业折扣可直接从货物金额上扣除,以扣除折扣后的净额作为实际售价,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1,某洗衣机厂a型洗衣机不含税单价为700元/台,生产成本为600元/台,若一次性购买30台以上,可享受8%的商业折扣。

某百货公司一次性购买a型洗衣机50台,货款已付,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洗衣机厂的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37674贷:产品销售收入322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74借:产品销售成本30000贷:产成品30000产品销售收入是由折扣后的单价644元[700×(1-8%)]乘以销售数量50台计算而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由销售额32200元乘以税率17%计算而得的。

(二)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的一种优惠方式,这种折扣条件通常用分数表示,即2/10、1/20、n/30,意指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优惠,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优惠,30天内付款不给予折扣优惠。

对采用这种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即总价法和净价法。

但不论采用何种方法,税法规定因销售折扣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属融资性理财费用,故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总价法,即将未减除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计入相应的收入类科目,将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而购买方享受的现金折扣,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例2,某木材厂售给某家俱厂木材一批,不含税售价为80000元,成本为17000元,现金折中条件为2/10、1/20、n/30,家俱厂在20日内付款,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木材厂将木材交付家俱厂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93600贷:产品销售收入8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在20天内收到货款时,作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92800财务费用800贷:应收账款93600如果家俱厂在30天内付款,财木材厂在收到货款时,作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93600贷:应收账款93600(三)采用实物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实物折扣是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当购买方所购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时,销售方即配送或赠送一定数量的货物。

案例分析: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财税处理

案例分析: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财税处理

案例分析: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财税处理来源:中国税务报案例1:产生商业折扣2019年4月,甲公司为促销一批积压商品而给与购买方按原销售价格打9折的优惠,该批货物原销售价50万元,促销价格45万元,给与的商业折扣5万元。

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在发票金额栏注明的商业折扣价款为5万元,该批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那么,甲公司应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多少万元?本案例属于商业折扣问题,商业折扣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因此,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45万元确定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

案例2:产生现金折扣2019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该批货款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乙公司应在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全额支付货款。

为了鼓励乙公司提前付款,合同中约定,若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之日起10内付款则甲公司将给与该批货款不含税金额的2%的折扣。

4月10日甲公司将货物送达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合格。

4月18日支付了货款98万元以及增值税13万元。

甲公司于收到货款之日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3万元。

该批货物的成本为80万元。

那么,甲公司应按照100万元还是折扣后的金额98万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呢?怎样做账务处理呢?本案例属于现金折扣问题,现金折扣指为鼓励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尽早付款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现金折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的快速流通,以前简单的买卖交易已经逐步地被取代,伴随的是各种各样的特殊销售方式。

因为市澈争越来越激烈,某些企业会采取一些特殊、灵活的销售方式,以此扩大销售额,占领市场。

本文简单介绍一下现金折扣、商业折扣这两种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现金折扣(一)现金折扣的定义。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之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

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日期”表示。

例如,3/10表示买方在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售价的3%的折扣;2/20表示买方在20日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这笔交易额付款期限为30日之内,若20日之后30日之内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

(二)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

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总价法与净价法两种。

我国会计实务处理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购货方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

(三)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规则。

《我国增值税处理条例》规定,现金折扣(销售折扣)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

《所得税法》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其实通俗地说,就是税法才不管你什么时候收款,以什么样的方式收款,反正你的商品值这么多钱,你就要按这个价钱交这么多的税。

不过也确实发生了损失,就把它记在“财务费用”中,等交所得税的时候再给你扣除了。

(四)举例说明现金折扣在会计和税务当中的处理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000元,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款项,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商业折扣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商业折扣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商业折扣是不按含税价的,公司开发票给客户时,也要扣除 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填 假设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后的金额) 贷:财务费用(享受的折扣额) 3、销售折让是由于供应商产品质量等原因,所给予客户的一种折扣 购货时 借:原材料等(全价)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给予折扣后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全价减折扣及税额后的金额) 贷:库存商品(折扣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销售商品中对于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
商业折扣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商业折扣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商品折扣分为三种情况: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 1、商业折扣是直接从应付的商品款中直接扣除,也就是以 折扣后的价格入账,分录处理为: 借:原材料等(折扣后的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现金折扣是按照供应商规定的付款期限,在付款期限内付款后享受的一种折扣,入账时按照应支付的金额入 账,在期限内付款后,将享受的折扣冲减财务费用,增值税是否冲减,要看与供应商合同规定,如果合同规定折扣 不包含税额,那增值税就不做冲减。 购货时 借:原材料等(全价)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享受了折扣后

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是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销售策略。

无论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使用现金折扣优惠,还是商家为了促销目的而提供商业折扣,这些折扣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本文将重点探讨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方法。

首先,我们将从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开始。

现金折扣是指商家在销售商品时,根据消费者选择使用现金支付的方式而提供的优惠。

一般情况下,商家会将现金折扣作为销售额的减项,在账务处理上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销售记录方面,商家需要记录销售的商品总额和现金折扣的金额。

首先,商家在销售发票或销售单上明确注明商品的原价和现金折扣金额。

然后,商家需要将销售额调整为实际收入金额,即减去现金折扣的金额。

这样,商家可以准确记录实际收入,并在财务报表上进行相应的反映。

另外,商家还需要记录现金折扣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例如,商家可能通过促销活动或特殊推广方式来提供现金折扣。

在这种情况下,商家需要跟踪现金折扣的来源,以便评估折扣的效果和相关市场活动的回报。

在会计准则方面,现金折扣一般被视为营业收入的一种费用,商家需要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将现金折扣计入相应的费用科目中。

因此,在账务处理时,商家需要将现金折扣金额从销售额中扣除,并计入费用科目。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商家根据销售合同或协议,为特定客户提供的一种优惠措施。

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与现金折扣有所不同,因为商业折扣通常涉及到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调整。

在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中,商家需要根据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记录客户享受的折扣金额。

这些折扣金额通常以折扣收入或销售收入的减项形式计入财务记录。

在记录应收账款方面,商家需要将客户享受的折扣金额从应收账款中扣除。

这意味着商家需要调整应收账款的余额,以反映实际收入金额。

这样,商家可以准确记录客户应付的金额,并在财务报表上进行相应的反映。

类似地,在记录应付账款方面,商家需要将与供应商约定的折扣金额从应付账款中扣除。

销售折扣、折让及现金折扣账务处理

销售折扣、折让及现金折扣账务处理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400件,价目表上表面的价格为100件每件,由于是批量销售,甲公司给与乙公司2%的商业折扣,折扣金额为800元,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7%,另外,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是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的技术为不含增值税的时间成交价格)。

要求:编制乙公司的会计分录,总价法和净价法都要做
总价法:借:库存商品 400*100*98%=39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0*100*98%*7%=2744
贷:应付账款---甲41944
(1)2/10
借:应付账款--- 甲41944
贷:银行存款41105.12
财务费用838.88
(2)1/20
借:应付账款--- 甲41944
贷:银行存款41524.56
财务费用419.44
(3)n/30
借:应付账款--- 甲41944
银行存款41944
净价法:借:库存商品400*100*98%*98%=384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0*100*98%*7%=2744 贷:应付账款---甲41160
(1)2/10
借:应付账款---甲41160
贷:银行存款41160
(2)1/10
借:应付账款---甲41160
财务费用392
贷:银行存款41552
(3)n/30
借:应付账款---甲41160
财务费用784
贷:银行存款41944。

【最新精选】现金折扣、商业折扣与销售折让的税务及其会计处理

【最新精选】现金折扣、商业折扣与销售折让的税务及其会计处理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与销售折让的税务及其会计处理现代企业的营销手段方法很多,其中提供商业折扣及现金折扣是经常用的手段。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一)税务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于商业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由于现金折扣是销货企业为了鼓励购货企业尽早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属于企业理财的一种手段,企业的理财不能以牺牲国家税款为代价,因此,税法规定,现金折扣一律不能冲减销项税额。

另外,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的销售折让相当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销售折让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销项税额。

(二)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目的是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商业折扣通常发生在促销和处置残次、陈旧、冷避商品中,目的是为了促进销售。

(2)现金折扣在商品销售后发生,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不能确定相关的折扣,销售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应根据买方的付款情况来确定;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就已经发生,企业销售实现时,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商业折扣不需单独做账务处理。

(3)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

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的销售折让相当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销售折让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销项税额。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 பைடு நூலகம்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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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 供的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例如,“2/10, 1/20,N/30”表示。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 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 理财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在计算现金折扣时,还应注意销售方式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 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下购买方 享有的折扣金额不同。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 减让。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的快速流通,以前简单的买卖交易已经逐步地被取代,伴随的是各种各样的特殊销售方式。

因为市澈争越来越激烈,某些企业会采取一些特殊、灵活的销售方式,以此扩大销售额,占领市场。

本文简单介绍一下现金折扣、商业折扣这两种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现金折扣(一)现金折扣的定义。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之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

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日期”表示。

例如,3/10表示买方在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售价的3%的折扣;2/20表示买方在20日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这笔交易额付款期限为30日之内,若20日之后30日之内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

(二)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

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总价法与净价法两种。

我国会计实务处理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购货方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

(三)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规则。

《我国增值税处理条例》规定,现金折扣(销售折扣)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

《所得税法》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其实通俗地说,就是税法才不管你什么时候收款,以什么样的方式收款,反正你的商品值这么多钱,你就要按这个价钱交这么多的税。

不过也确实发生了损失,就把它记在“财务费用”中,等交所得税的时候再给你扣除了。

(四)举例说明现金折扣在会计和税务当中的处理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000元,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款项,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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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事宜的
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在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获得正常价格之外优惠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对这三种实务中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均有明确规定。

“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相区别,前者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规范处理,而“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不涉及账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和涉税处理。

一、商业折扣的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20%等。

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税法对商业
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

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

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

二、现金折扣的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
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的做法,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

因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对现金折扣不予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发生的现金折扣可列入财务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

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

三、销售折让的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

销售折让虽然也是在货物销售之后发生的,但其实质却是原销售额的减少。

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
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有些企业为了促销,与客户协议约定,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时,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品的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四、关于“回扣”问题
销售回扣与商业贿赂密切联系。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贿赂,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

因此,商业贿赂是一种暗扣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回扣在财务账上是无法用正常办法处理的,一般的做法是不入账或用其它发票报销。

五、充分利用合法手段争取企业利益
在外部采购中,济钢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高业务人员谈判能力,首先是争取商业折扣,从源头上降低采购成本;其次是在付款中综合考虑资金情况,尤其是因为紧急情况等不得不尽快付款时,与对方洽谈现金折扣条款,减少付款额,冲减财务费用;最后是争取销售折让,在不影响企业信誉的前提下,努力发现合同履行中质量、服务、时限等方面的瑕疵,有理有据地争取销售折让。

反之,企业在对外销售时也可以采用这些手段,扩大市场份额,及时收回资金,提升企业综合效益。

为提高采购、营销人员的积极性,要建立在正常情况下降低采购价格后的奖励机制,同时要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严控廉洁风险,严防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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