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02
•【文号】银保监规〔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精算师协会:
现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保监发〔2010〕54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保监发〔2012〕46号)、《关于编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12〕651号)同时废止。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关于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3月2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19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督促公司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三月一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部控制包括准备金基础数据的内部控制、准备金精算评估的内部控制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内部控制三个部分。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为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科学的计提及相关信息准确的披露,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管理。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控规范》
保监会:汽车保险报案后3日内需强制立案针对备受关注的保险理赔难问题,中国保监会发布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控规范》(下称《规范》),对财险公司理赔关键节点进行规定,希望借此促进保险公司能够尽快理赔、保护投保者利益。
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规范》似乎特别“照顾”近期已成各方焦点的车险理赔问题。
《规范》提出车险报案后3日为强制立案时限(编注:非车险报案后15个工作日为强制立案时限),并表示将对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提高准备金。
所谓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如约履行未来赔偿责任而提取的与其承担保险责任相对应的资金准备。
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
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
在一定保费收入情况下,准备金提高意味着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将受限。
根据保监会的通知,《规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限时险企立案核保《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独立的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
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不得授权省及省以下分支机构管理。
根据《规范》,保险公司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在受理保单等信息不明确的案件时,不得拒绝或延迟受理客户报案。
保监会要求,车险案件原则上应实行报案即立案,保险公司系统应设置超过3日尚未立案则强制自动立案功能。
非车险案件应于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规范》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在车险客户报案15日内对案件是否涉及人伤进行核定。
一位保险精算事务所负责人告诉早报,之前保监会并未对立案时间和核保时间作出时间限定,一些保险公司有公司内部规范,比如1日内立案等,但另一些公司则未有相关规范。
保监会将其作为强制性条款,有利于对行业进行更好的规范。
调高准备金严控风险保监会在《规范》里还要求,对于车险案件中的财产损失部分,若客户报案15天后仍未进行核损,保险公司应参考估损延迟在15日以上历史同类案件案均结案金额中的财产损失值或其他合理值,由系统自动上调原自动赋值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前提下上调幅度不得低于100%。
4非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方法
4非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方法非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责任所准备的资金。
准备金的计量方法通常分为定额法和风险概率理论法。
定额法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一定的比例或固定的金额来计算合同准备金。
这种方法适用于理论上对风险的评估比较精确的情况下。
根据保险公司历史上的经验数据以及保监会的规定,可以确定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应准备的定额准备金比例或金额。
该方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操作和监管,适用于较简单的保险产品。
但缺点是不能充分考虑到不同风险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准备金的计算过高或过低。
风险概率理论法是一种根据风险的概率来计算合同准备金的方法。
它根据历史上的风险事件出现的频率和程度来评估风险,并据此计算合同准备金。
这种方法可以更准确地评估不同风险因素的影响,以及对应的准备金金额。
在采用该方法时,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过去的经验数据进行风险事件发生频率和程度的估计,然后根据这些估计结果来计算合同准备金。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更精确地反映不同风险因素的影响,适用于较复杂的保险产品。
但缺点是需要大量的历史数据和统计分析,计算步骤相对繁琐。
除了上述的定额法和风险概率理论法,还有一些其他的计量方法,如保费保险差额法、保费摊余法等。
保费保险差额法是指根据保费和索赔部分的差额来计算准备金。
保费摊余法是指根据保费收入和保险责任支出的差额来计算准备金。
这些方法多用于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和决策,或者在特定情况下采用。
综上所述,非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方法主要有定额法和风险概率理论法。
定额法适用于简单的保险产品,计算简便但不够精确;风险概率理论法适用于复杂的保险产品,计算相对繁琐但更为准确。
此外,还有其他的计量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保险公司都需要根据保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合理计量准备金,确保足够的资金用于履行保险责任。
非寿险准备金评估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其所承保的有效保单未了责任评估后的资金准备
非寿险准备金简单说分成以下几类: 保费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赔款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Outstanding Claim Reserve+理赔费用准备金Claim Adjustment Expense Reserve) 3保费不足责任准备金
事故年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8年末的已付案均赔款额
4.9429
季比例法(1/8法) 假设保费在每个季度是均匀流入,因此可以认为保单是在每个季度中间时刻开始生效,每张保单在当季度只能赚到当季度保费的一半 公式:(2m-1)/8*第m个季度的保费收入 以一年期为例,2010年四个季度保费收入分别为100、200、300、400万,则2010年12月31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1/8*100+3/8*200+5/8*300+7/8*400 课后题第一题 生效时点、结束时点、评估日期 未赚保费因子
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保费不足准备金
习题4.2充足性测试的例子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
100
预期终极赔付率
(2)
77%
预期维持费用率
(3)
28.32%
预期投资收益率
(4)
1.6%
预期赔款
预期维持费用
预期投资收入
差额
假设退保时退保金额为90元,计算需要计提的保费不足准备金。
1.8940
1.3181
1.2332
1.1127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一)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一)摘要: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不同于其他负债,保险公司需要遵循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责任准备金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保险公司评估的责任准备金应当以分保前的金额列示,应当从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部分作为再保险资产列示,这一点和原来的保险会计处理方法有较大区别关键词: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确认与计量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的负债主要由各种责任准备金组成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对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或经营风险的评估结果,其计算需要依赖保险精算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计量,这是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不同于其他负债的地方,也是初次涉及保险会计的财务人员较难理解的地方一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中的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未了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因承保保险业务而提取的基金,或者说是对因承保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负债或已有负债的提取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在先,赔款支付和费用发生在后,所以保险公司要设置一定储备基金以应付未来的保险责任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对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一般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最常应用的技术是逐案估计法,即由经验丰富的理赔人员对每一个已报案赔案的未决赔款成本进行估算,同时要考虑索赔自身的特点经济环境等的变化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精算部门分别提供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据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通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赔付率法和B—F法等通过上述精算方法可以先计算出各事故年的终级损失,从终级损失中减去已决赔款,即得出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然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中再减去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就得到了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109贷: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31093.理赔费用准备金对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除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外,还应支付结案过程中发生的理赔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损失检验费律师费等为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而不是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理赔费用为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1)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常用方法是比例法,该方法假设直接理赔费用与相应的赔款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并且该比例关系的发展规律在过去和将来是一致的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11089贷: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11089(2)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需要首先确定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然后假设间接理赔费用在立案时发生50%,其余50%在剩余的理赔过程中发生按照上述假设,就可以根据下述经验公式估计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50%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贷: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履行未来赔付责任的资金准备,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要按照规定计提而且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还要对其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能满足未来赔付费用等的需要时,还必须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通常分为比例法和风险分布法其中比例法又可以分为1/24th法1/365th法等,主要适用于被评估险种或险类的风险分布比较均匀的状况;而风险分布法分为七十八法则逆七十八法则流量预期法等,主要适用于保险期间较长的险种下面分别就上述方法予以介绍: 1.月平均估算法(1/24th法)月平均估算法的理论依据是假定一个月所有承保的保险单是30天内逐日开出的,并且保险单数量保额保费服从均匀分布,这样可以近似的认为所有的保单从月中开始生效,即对于每张保单当月仅能赚得半月的保费对一年期的保单,当月已赚保费仅是年保费的1/24以一年期的保单为例,采用1/24th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年末的12月31日,可以根据下表所示的未赚保费因子来评估:(1)2005年12月该公司提取的再保前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P12=1248*1/241296*3/241200*5/24…1164*23/24=1115.5则2005年12月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5.5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5.5(2)2005年12月该公司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A12=998.4*1/241036.8*3/24960*5/24…913.2*23/24=892.42005年12月该公司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A12=223.1则2005年12月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
第五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包括保费及准 备金风险、巨灾风险。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计量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时,应将非寿险业务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车险,包括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 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机动车 辆其他保险;
可能超过准备金金额,从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
险。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类型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
暴露为该业务类型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保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类型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采用超
额累退方式计算。
第二十五条 车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
,
RF0=
,
,
,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 财产险((过 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
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
财产险
,
财产险
,
财产险
,
财产险
,
财产险
,
第十三条 船货特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
为:
4-7
,
,
RF0=
,
,
,)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船货特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12 个月的综
, , , , ,)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短期寿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12 个月的综
合成本率 短期寿险设定特征系数 :
短期寿险
,
短期寿险
,
(完整word版)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汇总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部控制包括准备金基础数据的内部控制、准备金精算评估的内部控制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内部控制三个部分。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为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科学的计提及相关信息准确的披露,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层、精算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准备金管理过程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一)保险公司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应作为准备金评估的职能部门,应负责牵头研究确定年度准备金评估的假设、方法、模型,选取恰当的发展因子与边际水平,提出准备金评估结果初步意见,并作为发起部门将准备金评估相关事项会签相关部门。
(二)保险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费用等财务方面的基础数据,参与准备金评估有关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确定,参与准备金评估流程及内控的设计。
保险公司财务部门同时应作为准备金核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将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准备金核算结果计入会计分录,并编制会计报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保监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会计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各保险公司:2008年8月以来,财政部和我会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和《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
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
为确保上述文件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具体测试方法、标准和控制程序请遵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见附件)执行。
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按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的要求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各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计量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总责,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一)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包括但不限于:1、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原则;2、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3、重要计量假设,特别是寿险业务折现率假设;4、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则和模式;5、以上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4•【文号】保监发〔2015〕100号•【施行日期】2015.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的通知保监发〔2015〕10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现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保监发〔2014〕90号)作出如下修改(修改后全文见附件):一、将全文中的“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替换为“从业人员”。
二、将第一部分“销售资格和业务规范”第(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
“本通知中的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从事销售活动的人员。
”三、将第一部分“销售资格和业务规范”第(二)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销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四、将第一部分“销售资格和业务规范”第(六)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要求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其不得从事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并加强教育、督查、纠正、惩处,确保其销售行为依法合规。
”五、在第一部分“销售资格和业务规范”第(六)条与第(七)条之间新增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符合本通知要求。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业务的,应当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上其他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行为实行严格隔离,并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注意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4]15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4年12月24日保监发[2004]153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引言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③单位价值较高。
(2)房地产,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3)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4)评估增值,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房地产价值的变动。
某次评估的评估增值等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减去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后的金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21•【文号】保监发[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8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8年7月10日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为确保《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最低资本评估标准(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资本为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和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1、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第(1)项规定的标准。
2、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为其风险保费部分最低资本和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之和。
其中,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最低资本的计算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之和:(1)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2)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
(二)人寿保险公司最低资本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 逐步向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监管模式转变
• 2003年3月, 建立偿付能力年度报告制度、外部审计制度和监 管审核制度, 开始行业数据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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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6月,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 号研究项目启动。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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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监管 •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历史回顾 •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现状 •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未来方向 • 董事会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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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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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新业务假设
预计负债
负债 认可资产
净资产 附属资本
偿付能力不足
认可 负债
实际 资本
最低资本 要求
资产和负债 的不利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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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额 外的 资本 来应 付资 产和 负债 的不 利变
动
停止新业务假设
预计负债
认可资产 负债
• 2007年7月, 中国保险业第一届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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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 保险集团》 及其实务指南,建立了对保险集团的并表监管标准。
• 2008年7月10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新1号令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旧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 指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汇总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部控制包括准备金基础数据的内部控制、准备金精算评估的内部控制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内部控制三个部分。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为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科学的计提及相关信息准确的披露,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层、精算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准备金管理过程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一)保险公司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应作为准备金评估的职能部门,应负责牵头研究确定年度准备金评估的假设、方法、模型,选取恰当的发展因子与边际水平,提出准备金评估结果初步意见,并作为发起部门将准备金评估相关事项会签相关部门。
(二)保险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费用等财务方面的基础数据,参与准备金评估有关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确定,参与准备金评估流程及内控的设计。
保险公司财务部门同时应作为准备金核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将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准备金核算结果计入会计分录,并编制会计报表。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2005〕10号【发布日期】2005-02-02【生效日期】2005-02-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2004年12月15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前可按“双轨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即在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的同时,提供另一套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备考数据。
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2004年12月15日之后开业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双轨制”,直接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二○○五年二月二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以下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一)企业财产保险(二)家庭财产保险(三)工程保险(四)责任保险(五)信用保险(六)保证保险(七)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八)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九)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十)机动车辆其他保险(十一)船舶保险(十二)货物运输保险(十三)特殊风险保险(十四)农业保险(十五)短期健康保险(十六)意外伤害保险(十七)投资型非寿险(十八)其它类保险第三条第三条凡是经营《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充分的估计,谨慎评估各项准备金。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5•【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1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5月20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0月15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夯实偿付能力计量基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上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准备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保险公司评估各项准备金,应按照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保持客观、谨慎,并充足、合理地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进行监管。
第二章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第六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七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及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八条未赚保费准备金是指以未满期部分保费收入为基础所计提的准备金,并应减除与获取保费收入相关联的保单获取成本的未到期部分。
第九条对未赚保费准备金,应当采用以下方法确定:(一)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二)风险分布法;(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特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特点篇一:寿险特殊科目核算寿险公司特殊科目核算第一部分保单质押贷款的核算一、保单质押贷款的定义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根据条款规定,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投保人以保险单进行质押,以不超过申请借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
申请人为投保人,但必须经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保单贷款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办理,其他人员不得代为办理。
二、保单质押贷款的核算设置“保单质押贷款”科目核算和监督被保险人的借款情况,该科目借方核算公司向保户提供的贷款数额,贷方核算收回的保户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项流动资产。
当运营部门根据客户申请在核心业务系统内处理完保全业务项目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费用类型为“33一保单贷款”和“762一印花税”的会计分录:33一保单贷款,借:保单质押贷款贷:其他应付款一业务款一保单贷款762一印花税,借:其他应付款一业务款一保单贷款贷:其他应付款一代扣印花税客户领取贷款时,凭据投保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业务部门打印的批单和领款凭证到柜面办理,批单上要求列明代扣印花税比例和印花税金额,付款人员在系统读取付款数据,并进行支付确认,系统自动生成费用类型为“32一实付退费”的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一业务款一保单贷款贷:现金或银行存款三、保单质押贷款清偿的核算保单质押贷款清偿是指投保人在保单质押贷款期满之前或期满时,向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保单贷款清偿的申请人必须为投保人。
当运营部门根据投保人还款申请在核心业务系统处理完保全业务项目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费用类型为“38一保单贷款清偿”和"308一保单质押贷款当月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38一保单贷款清偿,借:其他应收款一保单贷款清偿贷:保单质押贷款308一保单质押贷款当月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一保单质押贷款利息贷:利息收入一保单质押贷款当投保人凭据保险单正本、身份证及运营部门打印的保全费用结算单到柜面办理还款时,柜面人员在系统读取收款数据,并进行收费确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17•【文号】保监发[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4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加强准备金评估充足性监管,及时掌握各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的质量,规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回溯分析工作,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应以正式公文报送至我会,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以下邮箱:************************.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充足性监管,及时掌握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的质量,规范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备金回溯分析是利用后续信息对前期准备金评估结果进行评判与分析,以检验与改进准备金评估质量的过程与方法,即采用回溯日的数据基础和信息对前期会计报表中的准备金评估结果进行重新评估,通过比较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衡量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的充足性,分析前期准备金评估的假设、方法与流程的合理性,以此发现问题并在后续会计期间的准备金评估中进行修正。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分析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分析,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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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9〕1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19〕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2019年12月15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在2019年1月1日前可按“双轨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即在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的同时,提供另一套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备考数据。
从2019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2019年12月15日之后开业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双轨制”,直接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二○○五年二月二日编辑本段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19〕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以下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一)企业财产保险(二)家庭财产保险(三)工程保险(四)责任保险(五)信用保险(六)保证保险(七)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八)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九)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十)机动车辆其他保险(十一)船舶保险(十二)货物运输保险(十三)特殊风险保险(十四)农业保险(十五)短期健康保险(十六)意外伤害保险(十七)投资型非寿险(十八)其它类保险第三条凡是经营《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充分的估计,谨慎评估各项准备金。
第四条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之外的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提取的其它责任准备金,如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等,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评估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其中,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采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六条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要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应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提取的保费不足准备金应能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上述两者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时,不得扣减为相应赔案所预付的赔款。
第八条保险公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方法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采用至少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所包含的内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摊方法、分摊比率等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见附件)的附注中详细披露。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谨慎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
对于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开业时间不足三年或本年度保费收入增长率超过50%的保险公司,按照评估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算的本公司本事故年度赔付率不得低于全行业上一事故年度的平均赔付率。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时,同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
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是准备金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当认真编制,并在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时,将有关报表一同呈报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主要分为两类,即反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情况的报表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情况的报表。
第十三条有关报表的编制说明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转回的情况。
该表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区分分保前的保险业务和分出业务进行填列。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直接业务+分入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对承保的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该准备金根据保险公司分出保费前的保费收入进行提取和转回;“分出业务准备金”是指为直接业务的再保分出和分入业务的转分分出所提取和转回的准备金。
“本期提取”是指报告期当期所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上期转回”是指报告期转回的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未到期期限分类”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未到期期限的结构分布状况,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负债与资产在时间上的匹配状况。
该表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别填列。
表中的“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36个月以上”是指对准备金评估日未到期期限分别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大于12个月但不大于24个月(含24个月)、大于24个月但不大于36个月(含36个月)、36个月以上的保险合同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表中第5列的“合计”应等于表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中第7列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本期提取”相应金额。
三、“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保险期间分类”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期间上的结构分布,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保险业务的承保情况,及其承保标的的风险变化和退保风险的暴露总量。
该表按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别填列。
表中的“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36个月以上”是指对准备金评估日保险期间分别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大于12个月但不大于24个月(含24个月)、大于24个月但不大于36个月(含36个月)、36个月以上的保险合同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表中的第5列“合计”应等于表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中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第7列“本期提取”相应金额。
四、“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准备金评估日提取的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决赔款及理赔费用、财务年度的保费收入、已赚保费,以及在准备金评估日评估的各事故年度的赔付率等。
该表分为汇总分析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各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分析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示例报表为2019年度赔款与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以后各期报表需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或财务年)。
其中,“事故年”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
为了从历史角度反映公司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业务的承保质量,事故年至少应反映10个年度。
披露年度不足10年的保险公司,应说明具体原因,并逐步进行相关数据的积累,但保险公司应至少对报告期事故年度的相关数据予以披露。
预付赔款是指对于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预先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
在填列该表时,不得将预付赔款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中扣减。
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分为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以及赔付率分析表。
(一) 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别在第1列至第10列填写。
各事故年填写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在各事故年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相应余额。
2、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
第11列和第12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
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公司理赔人员根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对该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资的作价或变卖收入和追偿款收入的估计。
3、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13列和第14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
其中,再保前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13)=(1)+(3)+(5)+(7)+(9)-(11);再保后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14)=(1)-(2)+(3)-(4)+(5)-(6)+(7)-(8)+(9)-(10)-(12)。
4、未决赔案件数。
第15列填写未决赔案件数,各事故年行填写的未决赔案件数是指发生在各事故年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未决赔案件数。
(二) 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1、已决赔款及理赔费用。
第16列至第21列填写已决赔款、已决直接理赔费用和已决间接理赔费用,各项应按照“再保前”和“再保摊回”分别填列。
“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年度发生的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的金额;1995~2019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的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的金额。
2、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
第22列和第23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
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并完全进行赔付后所收回的该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资作价或变卖所得收入以及因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第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的收入。
已决赔款是指已经结案的赔案赔款数据,其中不应扣减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
如果公司已经从已决赔款中直接扣减了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应当将其从已决赔款中区分出来并填列该项目。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年度获取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1995~2019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获取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
3、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
第24列和第25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写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
其中,再保前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24)=(16)+(18)+(20)-(22),再保后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25)=(16)-(17)+(18)-(19)+(20)-(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