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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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处罚

第一部分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治理秩序一、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违反有关规定,使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使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其中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三)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五)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

(六)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定安排船员值班或者实施值班;

(七)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阻碍安全值班;

(八)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服食违禁药物阻碍安全操作;(九)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其他情形。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第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九)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九)项

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二、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能够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三、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一)航运公司不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治理人员;或者航运公司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治理人员,但没有明确其岗位职责;或者航运公司的要紧安全与防污染治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二)航运公司没有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治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三)由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需要建立安全治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没有建立安全治理体系或者建立了体系但没有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四)建立安全治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没有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治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治理机构报告安全治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治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治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处罚对象:航运公司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能够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治理责任

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治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治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处罚对象:受托航运公司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能够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部分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治理秩序

一、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持有检验证书;

(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

(三)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四)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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